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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威:早期教会中的因信称义   2017年9月30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因信称义是基督教的核心教义,在教会历史上得到不断论证和发扬。作为这一教义的主要提出者,使徒保罗旨在回应当时的宣教难题,即外邦人如何称义。但随着外邦基督徒开始在早期教会中占据主体,这一教义得到了新的发展。理解这一点,对理解早期基督教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称义在于相信基督

 

在大马士革途中归信耶稣基督之后,保罗奉差派为“外邦人的使徒”,基于其卓有成效的宣教,许多外邦人皈信了基督,成为外邦基督徒。对于外邦人皈信基督是否要遵行律法,犹太基督徒内部产生了巨大分歧。在公元51年的耶路撒冷会议上,使徒们达成协议,即外邦基督徒只需要禁戒偶像崇拜、奸淫与“勒死的牲畜和血”,无须领受割礼和遵行饮食律法。但在此之后,部分犹太基督徒仍然前去搅扰各地教会,要求外邦基督徒遵行割礼和律法。

 

正如瑞典学者施腾达尔(Krister Stendahl)所论,为了维护“福音的真理”和教会的合一,保罗提出了因信称义学说来回应“外邦人问题”,即外邦人称义是出于相信基督,还是出于遵行律法;基督的福音是否取消了律法的神圣性;外邦基督徒是否会取代犹太人在救赎历史中的特殊地位。

 

保罗以信心之父亚伯拉罕为例,论证犹太人称义并不是出于遵行律法,而是出于相信上帝;割礼只是这一称义的记号,而律法更是在四百三十年之后才借由摩西颁布的。既然像犹太人一样,外邦人称义也仅仅在于相信上帝和基督,那么犹太基督徒就不能强迫外邦基督徒领受割礼或遵行律法,以之作为同桌吃饭的条件,甚或作为得蒙救赎的前提。保罗反对说,如果认为救赎源于割礼和律法,那就混淆了信心与事工、福音与律法的关系,以后者取代了前者,也同时取消了基督道成肉身的必要性。

 

律法的神圣性与民族性

 

外邦人相信基督就可以称义,这一观念开始冲击公元1世纪犹太人的自我理解。在持续的理论反思中,保罗论证说,虽然外邦人因着相信基督得以进入上帝的救赎计划,但犹太人在神圣盟约中的特殊地位没有被动摇或取代,其暂时的失脚只是为外邦人提供了难得的救赎契机。外邦人不能夸口信心,犹太人也不能夸口律法,二者都应该在基督里实现教会的合一。对此,莱特(N.T.Wright)评论说,保罗提出因信称义以解决外邦人问题,这其实是“教会合一理论”,从属于教会论,而不是救赎论。

 

施腾达尔的解释进路像“巴掌大的云彩”引发了20世纪下半叶的“保罗新观”运动,其间的争论迄今远未平息。依据死海古卷和拉比文献,美国学者桑德斯(E.P.Sanders)重新解释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提出了“恩约守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认为这一时期的犹太教重视恩典,不是僵硬呆板的律法主义。但这难以解释为何耶稣极力批评同时代的法利赛人谨守律法的条文,实际上却是“假冒为善”。

 

对此,邓雅各(James D.G.Dunn)认为,“律法事工”(指对割礼和饮食律法的遵行)这个短语是理解个中缘由的关键。领受割礼和遵行律法本来是犹太人对上帝之盟约的具体回应,但在第二圣殿时期逐渐被看作民族上的犹太人所独有的“身份记号”,成为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犹太人各派别的核心标志,由此导致了民族中心主义和派别自义,把外邦人排除在恩典和应许之外。

 

律法具有神圣性,也具有民族性。而为了破除这种民族中心主义,保罗严格区分了信心与事工、福音与律法,并极力论证:所有人称义都仅仅在于听信福音,不在于是否遵行律法;外邦人相信基督就可以称义,而无须领受割礼和遵行律法,后者意味着变成犹太人;犹太基督徒可以继续遵行律法,但既不能以之作为自己称义的基础,更不能将之强加于外邦基督徒,作为其加入神圣盟约的前提。

 

因信称义的新发展

 

外邦人是犹太人对其他民族的贬义称呼,但借助因信称义,他们在神圣盟约中获得了与犹太人同等的地位,在基督教会中实现彼此合一。而当外邦基督徒在早期教会中占据主体之后,教会论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消解了,因信称义则开始被用以解决救赎论问题,特别是个体心灵在信仰历程中的内在冲突。促成这一新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罗马书》中的“我”,而奥古斯丁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中以第一人称描述了“我”与“住在我里头的罪”之间的争斗。朱伟特(Robert Jewett)认为,保罗一直以来有着“刚强的良心”,这里的“我”是指皈信前的保罗,热衷于律法,却以之抵挡了上帝,以律法称义,却陷入了残害新生教会的罪。这是保罗皈信后对皈信前的反思,意愿为善却实际上做出了恶来,其意志不是分裂或软弱的,而是因为律法狂热使得意志被扭曲;其个体心灵没有经历内在冲突,而只是动机与后果之间的背反。

 

作为一个整体,《罗马书》第7章从属于保罗对“外邦人问题”的回应,为第8章的因信称义论证做铺垫。然而,脱离了公元1世纪教会论的视野,《罗马书》第7章开始被看作对人类的普遍景况和罪的普遍本质的描述,即包括归信后的保罗在内,所有人都时刻经历着罪与罚的考验,需要第8章的因信称义才能实现个体心灵的真正救赎。对此,施腾达尔评论说,“当人类的意志成为堕落的核心时,这一西方解释就达到了其高潮。”显然,这里的高潮是指奥古斯丁所阐发的意志哲学。

 

在解释《罗马书》第7章时,奥古斯丁认为,“我”也包括基督徒保罗,他的良心是“受折磨的良心”;意志的全然败坏使得每个个体在皈信之前都受到罪的辖制,需要恩典来开启信仰并得以称义,在皈信之后仍然受到罪的搅扰,需要恩典的时刻佑助;即便如此,对于每个个体来说,是否被预定救赎始终是不可知的,只能在信望爱中等待将来的审判。而历经了这一新发展,保罗的因信称义学说就从外邦人如何称义的教会论领域,进入到每个个体如何寻获永恒平安的救赎论领域,成为了基督教的核心教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奥古斯丁与罗马帝国政教关系研究”(14CZJ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侨大学海外华人宗教与闽台宗教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

(来源:2017214日《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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