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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虎生、周千榆:周恩来与新中国的宗教工作研究

撰稿: 编辑:许津然 来源:2024年1月18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时间:2024-01-18

摘要:周恩来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的主要开创者、奠基者和模范执行者。他对新中国宗教工作贡献巨大:一是全面把握新中国宗教的基本状况,明确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必须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从而科学回答了宗教在新中国能否存在以及如何存在的现实问题,明确了党和国家开展宗教工作的基本立场;二是科学分析新中国宗教面临的现实问题,主张“去腐创新”,领导、支持宗教界进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宗教与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彻底决裂,成为中国信教群众见证自己信仰的宗教、中国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从而妥善解决了宗教在新中国的健康传承问题;三是准确定位新中国宗教的努力方向,明确其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使命责任,树立起爱国与民主两条标准,动员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内政外交中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从而明确了宗教在新中国的努力方向问题,引导宗教迈出了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相适应的关键步伐。

 

关键词周恩来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宗教工作统一战线

 

作者何虎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研究员、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副院长,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副主任周千榆,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史料整理与研究”(项目号:22&ZD253)的阶段性成果。

 

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高度评价,“周恩来同志为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奠基性贡献”,作为统一战线的主要创建者和奠基者之一,“高度重视发挥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1],其中就包括宗教问题的处理和宗教工作的推进。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成员,周恩来直接领导并参与新中国的宗教工作,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突破了对宗教简单的批判性认识和单纯的否定态度,充分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巩固并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确立了一系列党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引导宗教界对宗教制度进行积极变革,迈出了宗教与新中国、新社会相适应的步伐,成为新中国推动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首要一步。

 

一、坚持团结合作,“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

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必须要做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周恩来立足新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分析其基本特征,明确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必须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尊重规律,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1949年,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即将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马克思主义在思想领域的指导地位也将进一步确立。宗教界人士开始思考,宗教在新社会是否能够存在;党也需要回答并进行解释,宗教在新社会为何能够存在,该如何存在。1949年5月,周恩来在《学习毛泽东》中作出回答,“在我们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人民大众是有充分的思想自由的。只要不是反动思想,其他思想都可以存在。不仅是进步的社会主义思想、共产主义思想可以存在,就是相信宗教的思想也可以存在”[2],让信教的和不信教的都吃了个“定心丸”。

首先,周恩来认为,“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宗教问题是具有长期性的社会现象和群众问题。他指出,在中国有“以千万计的回教徒和佛教徒,以百万计的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3],宗教涉及的信教群众多,“如果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到寺庙去的就更多,差不多有一亿了”,甚至“中国的宗教徒比共产党员多”[4]。信教群众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宗教问题首先是一个群众问题。同时,他认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算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仍然有可能存在,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5]“既然宗教信仰是长期的,又有那么多信教的群众,我们就要做工作。”[6]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能否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能否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其次,他指出,宗教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要保护宗教的合法存在,反对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强制性地消灭宗教。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观之,如果社会尚未发展到能够完全消灭宗教赖以存在的土壤的历史阶段,宗教就绝不会消失。社会主义国家还是有宗教的,对于宗教将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7],“消灭民族、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了,就成了消灭自己了”[8],因此我们绝不打算这样做。这就明确了在新中国正确对待宗教将长期存在这一客观现实,顺应宗教自身发展规律,慎重处理宗教问题,把宗教工作当作具有长期性的群众工作严肃对待的必要性。

明确前提,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政策。在科学认识宗教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周恩来划清信教与不信教之间界限,澄清思想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的区别,强调要给予宗教信仰自由以充分的保障和尊重,明确了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的现实可能。1950年4月,周恩来在《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只反对帝国主义,不牵连宗教信仰问题”。[9]同时,中国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包括任何一种宗教制度都有自由”,我们不是对宗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也不是对宗教的违法行为和反革命活动听之任之,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宪法和法律,宗教不能和他们相违背。

周恩来指出,“在中国存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就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10],“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11],而共产党员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是不信仰宗教的。他划清了有神论和无神论的界限,明确了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区别,并适时地指出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不搞争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在此基础上,他强调中国人民在宗教信仰上完全自由,明确将宗教信仰问题界定为个人的私事,并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立场。为了划清思想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周恩来明确提出“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的问题加以考虑,“而不涉及政治问题”[12]。这就是说,信仰问题不是是非问题,也不是划分敌我的标准,宗教信仰并非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团结和扩大的阻碍,也不会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阻碍。只要根本利益一致,政治上的是非算清楚,统一战线中可以存在不同派别、不同信仰之异,我们要做的就是求同存异。

明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能够在新中国的事业中迸发出主动的力量。在长期领导开展宗教工作的过程中,周恩来着眼于中国宗教实际,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肯定了宗教界进步分子对中国革命的贡献。他认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还是有一部分进步分子存在的,这些人同情中国革命,发挥了积极作用。他认为佛教界进步分子也为全民族抗战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抗日战争时期,他为祝圣寺和尚暮笳题词“上马杀贼,下马学佛”[13],既体现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又展现出对宗教界人士爱国立场的高度肯定。除了肯定宗教界进步分子的贡献,周恩来还指出,宗教教义有某些积极作用,主张发扬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他领导推动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支持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信教群众的阐释,作出适应新社会的变革。他认为宗教是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不能罔顾规律强制消灭宗教。对于宗教的存在的消极影响,他则主张不要过分去强调,尤其是“现在我们有了政权,可以不必强调宗教就是鸦片”[14],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而是要科学地处理宗教问题,严格限制宗教的消极影响,正视并最大程度地去引导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

遵循原则,党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周恩来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在党成立初期,周恩来等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理论武器,将反对宗教与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联系起来,形成了对宗教的批判性认识和否定态度。在领导和从事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过程中,周恩来以发展变化的社会状况、革命和建设形势以及党的主要任务为现实考量,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具体实际相结合,超越了单纯以阶级视角来分析宗教及宗教问题的局限,充分认识到“要打倒一切,就一切打不倒”[15]。他实事求是地分析不断变化的斗争营垒和敌我关系,强调必须要主动争取队伍的大多数,建立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在新中国成立后,他审时度势,明确在我国“挑起宗教纷争的时代应该过去了”,因为宗教纷争对我国的内政外交都绝无助益,要巩固并拓展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深厚基础,不断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继续动员包括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的积极力量来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工作,把各方面联系的群众都发动起来。

一方面,承续发展双方合作的历史基础,巩固双方合作的政治基础。周恩来认为,中国“从来不像有些国家那样在宗教问题上争执得那么厉害”[16],爱国爱教、反侵略反压迫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宗教界的光荣传统,中国共产党也一贯重视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后,他仍高度重视宗教界朋友的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党和政府与宗教界要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所确定的政治方针的基础上继续团结合作。周恩来还提出“共信不立,互信不生”[17]的重要原则,直言党和宗教界人士不必隐晦双方的不同,而是要达成共识。双方在思想信仰上不一致,但在政治上却有很多一致,“如在共同反对外来干涉、争取民族独立、爱祖国这些方面是可以一致的”[18]。因此党要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彻底实行《共同纲领》”,“团结和照顾到各种社会力量,使大家各得其所,同心协力,建设新中国”。[19]为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周恩来广泛联谊交友,深入细致地做好人的工作。就基督教问题而言,他曾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出席座谈会,同宗教界人士吴耀宗、赵紫宸等充分交流。在吴耀宗发表《中国基督教今后努力的途径》后,他肯定其基本方针,并鼓励基督教界代表人士主动响应。就西藏宗教问题而言,他同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和阿沛·阿旺晋美等谈话,勉励他们“站稳祖国的立场、社会主义的立场”,不能让宗教被封建农奴制玷污。就宗教界人士个人问题而言,他派专机去拉萨接阿沛·阿旺晋美到北京,亲自安排住宿和警卫事宜,保障其安全。在与周恩来的接触中,诸多宗教界人士为其所折服。1988年4月,班禅在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称:“我在监狱里没有死掉,主要是周恩来先生的恩情”[20]。吴耀宗对周恩来极为敬仰,认为只要是和他接触过的人,“无不感到一种伟大和平凡浑然一体的魅力”,在他身上可以看到“能够代表共产党人的一切最优秀的品质”,他就是“中国人民尊严和自豪的象征”。[21]这些宗教界人士的高度评价,不仅体现了周恩来的个人魅力,更展现出他高超的领导艺术和非凡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周恩来以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与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为现实考量,在巩固和拓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的工作中,善于调查研究,分析把握“敌人、队伍和司令官这三个问题”。他认为,敌人的营垒是变化的,有些敌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具有两面性,要善于运用“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的方针”。对于国内外反动宗教势力,他主张进行联合分化,利用敌人阵营中的矛盾,既警惕他们代表阶级的反动性,又看到他们可以联合的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在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他领导“分清主观与客观”以及“少数与多数”,坚持根据“团结多数,争取中间分子,打击极少数反动分子”[22]的原则开展工作。从地主阶级、国民党反动派以及其他受到帝国主义影响的人之中分化出要求进步的分子,引导宗教界内部自我批评,孤立宗教界少数的反动分子,巩固统一战线,形成推动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合力。同时,他强调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作为最先进的力量,在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统一战线之中,必须始终争取领导权,做好“司令官”。当然宗教界内部也要防止分裂,不要有门户之见。虽然宗教与宗教之间、教区与教区之间存在着差别,还有历史原因造成的分裂。但这些是完全有条件改变的,彼此之间要从善意出发,团结一致,坚决反对宗派主义、宗派情绪,反对互相指责对方不爱国、不爱教,导致出现意见分歧,各不相容。要搞好宗教界内部关系,团结合作办好宗教事业。

在领导党的宗教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实践方面,周恩来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之中,巩固并拓展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历史基础与政治基础,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把握清楚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之中的“敌人、队伍和司令官”问题,妥善处理党同宗教界之间、宗教界内部、不同宗教之间的各种关系,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和争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范围不断地巩固和扩大,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逐渐地被团结起来,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都稳步地被调动起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重要法宝作用得以切实发挥。以深厚的宗教问题理论为依托,以丰富的宗教工作实践为源泉,以独特的个人魅力、高超的领导艺术和工作能力为辅助,周恩来数十载耕耘,为妥善处理党与宗教界及广大信教群众的关系,巩固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提供了光辉典范。

 

二、坚持独立自主,“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

新中国成立后,脱胎于旧中国的宗教仍与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与新中国的发展方向严重脱节,难以与新中国在政治上认同、社会上适应、文化上融入,既难以实现其自身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的健康传承,又束缚了新社会的发展。周恩来长期参与关于宗教问题的重大决策和具体指导工作,科学分析新中国宗教的基本状况,聚焦当时宗教问题的矛盾所在,提出一系列富有创见的宗教理论,主持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宗教政策,指导和促进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破除了旧中国宗教的殖民性与封建性,引导中国宗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发展道路,促进中国宗教在新中国的健康传承。

聚焦矛盾,分析宗教在新中国存在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宗教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变,其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正逐渐被全面清除,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宗教仍然与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相联系,从旧中国延续而来的宗教制度成为宗教在新中国健康传承的严重阻碍,也难以同新中国、新时代以及逐渐建立起来的各方面新的体制机制相适应。周恩来等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宗教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认为多宗教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的宗教问题可分成两类,一种是与民族问题联系较为紧密的,如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它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联”[23];另一种是与政治有联系的,如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为世界性的宗教之一,与帝国主义关系虽较天主教、基督教为浅,但帝国主义在东方尤其在东南亚亦不断以佛教为侵略和奴役人民的工具”[24]。这意味着我国有众多不同宗教信仰的群众,代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利益,他们与普通的人民群众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有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敌我矛盾。周恩来聚焦矛盾,认为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把宗教信仰问题常常看得太简单了”[25]。宗教是由共同的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处在庞大系统之中,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要对宗教工作的复杂性有充分的估计,避免简单化的倾向。他通过深入分析宗教与旧中国、旧时代、旧制度的联系,将矛头直指旧中国宗教制度的封建性与殖民性,阐明了积极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是相互交织的。周恩来分析指出,“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并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是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的”[26],因此宗教对他们的思想、文化、心理、生活方式及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能否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事关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关乎边防巩固、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大局。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长期为统治阶级所利用,残余宗教领域的特权和剥削制度,存在明显的封建性。伊斯兰教地区存在阿訇、满拉等借宗教权势干涉政治、剥削人民的情况,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在一些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如西藏地区,宗教特权与剥削势力十分顽固,有的还公开与新生的人民政权对抗。

另一方面是与政治有联系的。周恩来深入分析天主教、基督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高度警惕国外帝国主义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推动宗教界发起民族自觉运动和反帝爱国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天主教中外国传教士几乎占一半,基督教外国传教士占百分之十七[27],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以及教会学院大量接受外国的津贴,他们与帝国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明显的“洋教”特征,即殖民性,这是它们最大的问题。周恩来在开展党的宗教工作的过程中敏锐地注意到,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势力“仍企图利用中国的宗教团体来进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28]。有帝国主义国际背景的间谍被发现混入了各地天主教、基督教之中,在新中国伺机进行破坏和捣乱,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影响新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同时,我国的“宗教界中是有一部分反动分子的”,他们仍然保留着“旧关系”,“带有反动意识吃洋饭”,不仅充当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文化堡垒,也是其进行政治活动的重要据点。天主教和基督教内部与帝国主义势力的直接或间接联系俨然已经成为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周恩来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宗教要同帝国主义割断联系”,“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29]

去腐创新,稳步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周恩来详尽地阐释了中国政教分离的历史基因,肯定中国宗教界自我革新的主动性,积极把握顺利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现实可能。他分析中国宗教的历史状况,指出“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我国的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政教合一的全国性政权,“宗教同政治一向是分开的”[30],因此宗教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远远比不上欧洲国家,中国的宗教问题也并不像政教合一的国家那样严重。党和政府严格执行政教分离原则,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政策,主张国家和教会相分离,政治不能利用宗教,宗教不能干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教会不能染指国家权力,这是党同宗教界达成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这就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历史基础和政策保障。周恩来还高度肯定宗教界自我革新的主动性,积极把握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深厚基础。1950年5月,他同吴耀宗、刘良模、邓裕志、赵紫宸等宗教界人士进行座谈,对基督教爱国民主人士提倡的“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表示支持,肯定他们自我革新的主动性。同时,直言毫不怀疑同宗教界朋友长期合作的历史基础和政治基础,主张继续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这就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找到了骨干力量。

首先,周恩来主张要刮骨去腐,肃清宗教制度的封建性与殖民性。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我国宗教所处的社会环境的根本变化,他将矛头直指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对宗教的控制和影响,推动宗教界开展民族自觉运动和反帝爱国运动,揭露帝国主义文化侵略与间谍活动的阴谋,逐渐清除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中的外籍人员,停止接受来自外国的有附带条件的援助;领导部署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民主改革,逐步革除其封建法统,实行民主管理。刮骨疗毒、去腐创新,彻底清算宗教同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联系。同时,他明确目标,要“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自己健全起来。他主张宗教界本身逐步提高觉悟,“团结起来,争取主动,解决问题”[31],恢复宗教团体的本来面目,不再作为附庸或工具存在,真正成为有着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着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能自主地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宗教。周恩来还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宗教中国办的重要原则,指出:“凡依靠人家而不靠自力更生的决不能自强,凡自主者才有前途。”[32]他曾较为系统地阐述宗教革新的基本目的和方针政策,提出“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33],“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34],使宗教事业成为中国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面对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复杂关系,周恩来善于分析敌我关系和斗争营垒,整合调动改革力量,和平地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在领导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他实事求是地分析敌我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服务。他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宗教界是有一部分反动分子的。但是,反动分子是少数”[35]。为了汇聚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力量,必须审慎分析,分清敌我界限,同虔诚善良的教友是一家,而不能将教徒中的叛徒败类算作教友,要将宗教界的反动分子作为反对我们国家的敌人,同他们断绝关系。同时,周恩来对宗教界坦诚相待,充分尊重宗教界推进改革的主动性。他认为,“只要大的方面有了共同性,小的方面存在差别是允许的”,主张“革新的话,还是由他们自己去说好”[36]。他建议双方要“以诚相见,彻底地交谈”,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研究一些具体问题,“求得政府同宗教界实行更好的合作”。为此他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与多方展开会谈,了解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面临的困难,并发表相关文章,与宗教界人士充分交流意见,为改革提供指导。为了保证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和平、顺利地进行,周恩来充分发挥领导艺术,妥善处理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的辩证关系。他常通过团结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来发展党的统一战线事业。在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他“先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的统战工作”[37],同宗教界代表人物如吴耀宗等建立直接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他们的积极转变,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发展改革的骨干力量,“然后去发动群众”,团结信教群众的大多数,从而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得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既有坚强的骨干力量,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周恩来始终慎重地把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节奏,寻求积极稳妥的逐步突破。他认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不能操之过急,要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慢是比较妥当的。在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社会经济问题相交织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高度注意改革的步调,纵使有少数民族的积极分子主动提出改革的要求,也要保持积极稳妥的态度,对他们“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38]。在推进天主教、基督教自我革新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谨慎的步骤,“不能要求十全十美”,避免被帝国主义利用造成广大信教群众的反感和敌意。同时,改革必须基于自觉自愿的原则,反对采取强迫命令手段,在某些应该让步的问题上要让步。当改革面临阻碍时,周恩来真诚地帮助宗教界克服困难,为他们适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及时给予方向上的引领。这种谨慎妥当、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使改革进行得更为顺畅,保证了民族和宗教领域的稳定。

周恩来实事求是地分析新中国宗教的基本状况,聚焦旧中国宗教制度的矛盾和问题,主张“去腐创新”,割断宗教同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的联系,破除了遗留的殖民性与封建性,使宗教在新中国重获新生。他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沟通交流,积极稳妥地指导和推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使天主教、基督教从帝国主义进行侵略渗透的工具变为能够自主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宗教,宗教活动从帝国主义势力干涉控制下的附庸变为中国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他还综合考虑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以及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揭露打击反革命分子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团结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逐步废除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使其得以摆脱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陈旧落后的关系做一个较为彻底的清算。中国宗教的状况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挣脱工具性、依附性,走上独立自主自办的发展道路,实现在新中国健康、有序、稳定的传承,开启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程。宗教界人士也得以重获新生,解决了在新中国何去何从的重大问题,在爱国与民主的立场上,以全新的精神面貌参与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之中,服务于新中国的各项事业。

 

三、站稳基本立场,宗教要“为社会主义服务”

新中国的成立为宗教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方位,科学处理宗教与新中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相适应,是当时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周恩来将宗教问题统摄到新中国新社会各种矛盾中进行系统考察,将宗教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进行统筹,辩证分析宗教的社会作用,明确只要积极稳妥地加以引导,宗教能够在新中国发挥积极作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能够成为参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积极力量。这不仅找到了动员宗教界参与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现实可能性,也明确了引导宗教同社会进步和发展相适应的必要性。

举旗定向,明确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任何宗教的生存发展,都必须同所在的社会相适应,都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新中国的成立给宗教的存在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之问,即宗教要如何与新社会共存、与新中国相适应。宗教作为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能否长时期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并不断发展,不仅取决于一定的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而且取决于宗教本身对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纵观历史,我们发现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表明,能够千百年传承发展下来的宗教,一个共同的认知和特点,就是通过彰显蕴含在自身经典教义中的积极因素,追求和希望增强社会认同性,努力为自己争取到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周恩来认为宗教活动要有益于新中国、新社会。新中国成立不久,他就向宗教界提出了宗教与新中国相适应的问题,表达了对各宗教、各教派增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主动性和本领的殷切期望,主张“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就应该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既明确了宗教在新中国的使命责任,也指明了宗教界继续前进的正确努力方向。同时,他提出爱国和民主两条标准,明确了宗教界的立场问题。他认为,“一个宗教团体,对新中国有无益处,要以爱国与民主两个条件来鉴别。如果这个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共同纲领》的,是爱国与民主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39]爱国与民主是宗教界“服务于中国人民”,“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思想基础,只有站稳爱国与民主的基本立场,才能坚持走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相适应的正确道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落实好自己新的使命和责任。基于此,周恩来明确要求,希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40],成长为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服务大局,动员宗教界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旨归。周恩来将宗教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和推动,注重动员宗教界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内政外交中充分发挥出特殊重要性。

周恩来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投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他认为,“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4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参与新中国的各项事业,并作出积极贡献。首先,他主张保证公民不因信仰的不同而丧失基本的政治权利。应当实行真正的普选,“不分性别,不搞种族歧视,不分宗教信仰,不论财产多寡和教育程度的高低,只要达到适当年龄,没有其他特别原因,便可参加普遍的选举。”[42]这就保证了宗教界人士同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够广泛参与到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他诚挚邀请宗教界民主人士参加政协和各界代表会,为党和国家建言献策。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期间,他作为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在其中做了大量工作,参与讨论,反复斟酌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着力确保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标准的严肃性,保证了“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1950年4月,他在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明确,对于宗教界民主人士要以他们民主人士的身份去联合。此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各级组织汇集了各方面民主人士,其中不乏有宗教界的代表。当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面临一些问题,如政协中宗教单位的工作存在缺点和错误时,他坦诚接受宗教界人士的批评意见,直言必须对其中好的意见给与充分的重视。包括宗教界人士在内的民主人士得以通过各种平台为党和国家建言献策,贡献集体智慧和集体力量,逐渐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去,成为政治生活中一支积极力量。

周恩来认为,宗教在国际友好往来中也能发挥重大作用。一方面,他利用各种外交场合向国际社会积极宣传中国的宗教政策,团结世界上爱好和平进步的力量。他在外交场合反复强调我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比如在接见中国出席世界和平大会的代表团时,他勉励代表团成员奋力打开局面,牢牢把握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五面旗帜。在接见瑞典基督教行道会牧师聂思仁、印度信义会主教孟尼根时,他提到,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要坚决反对政治上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和反抗政府的活动。同时,他认为,信仰的不同是不妨碍国与国之间交往合作的。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他指出,信仰不同的国家是可以合作的。“中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共产党员、回教徒、佛教徒、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共同存在,“并不妨碍中国内部的团结”,因此在亚非国家的大家庭,有宗教信仰的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也是可以团结的。另一方面,周恩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人士进行平等友好的国际交往,充分发挥出宗教在国际交流中的特殊积极意义。在亚洲佛教徒会议上接见日本佛教会常务理事时,他高度肯定中国的历史上的一位高僧鉴真不畏艰险,六次东渡日本,为中日文化交流做出的卓越的贡献。以此为据,他对中日关系提出殷切期盼,认为“中日友好就要像鉴真那样,具有排除万难,越过千山万水的毅力。”在接见出席亚洲佛教徒会议的代表时,周恩来也赞扬了他们的贡献,认为他们虽然是手无寸铁的人,但所发表的《告世界佛教徒书》是“一股道义上的力量,是会得到人心的”,而从长远来看,“解决问题靠的是人心,是人心所向”[43]

在新中国崭新的历史方位上,周恩来明确中国宗教“服务于中国人民”“有利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使命责任,树立起爱国与民主两条标准,为宗教在新中国的存在和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他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主动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自觉参加各种运动,开展友好的宗教外交活动。“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44],宗教与新中国、新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得到了妥善处理,宗教界人士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中国宗教迈出与社会进步和发展相适应的步伐,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注释:

[1]习近平:《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3月1日),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5、6页。

[2]周恩来:《学习毛泽东》(1949年5月7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41页。

[3]周恩来:《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的发言》(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5页。

[4]周恩来:《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1956年5月30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09页。

[5]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516页。

[6]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1951年1月20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201页。

[7]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5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91页。

[9]周恩来:《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1950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86页。

[10]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第520页。

[11]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1页。

[12]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第516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898-1949)》(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448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0页。

[15]周恩来:《论统一战线》(1945年4月30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99页。

[16]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第520页。

[17]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4页。

[18]《同出席亚洲十一个国家和地区佛教徒会议代表的谈话》(1963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356页。

[19]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4、186页。

[20]《党的文献》编辑部编《中共党史重大事件述实(增补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3页。

[21]史坚:《坚持多党合作的楷模》,载李琦主编《在周恩来身边的日子》,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26页。

[22]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7页。

[23]《中共中央转发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77页。

[24]《中共中央关于汉民族中佛教问题的指示》(1951年6月12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编《统一战线工作》第6期,1951年7月印,第34-38页。

[25]周恩来:《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1962年4月18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445页。

[26]周恩来:《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1956年5月30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309页。

[27]《中共中央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408页。

[28]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1页。

[29]周恩来:《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1950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86页。

[30]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0页。

[31]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1、186页。

[3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119页。

[33]周恩来:《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1950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86页。

[34]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2页。

[35]同上,第185页。

[36]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1951年1月20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202页。

[37]《中共中央批发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195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64页。

[38]周恩来:《关于西北地区的民族工作》(1950年6月26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92页。

[39]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1950年5月),《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82页。

[40]周恩来:《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1962年4月18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445页。

[41]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册),第516页。

[42]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2011年,第703页。

[4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卷)第589页。

[4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32页。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23年第10期,该编辑部已授权转载)

 

(编辑:许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