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伊斯兰国家数目众多,伊斯兰教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政教关系是这些国家的一个永久话题。
伊斯兰世界的两类体制
在目前的57个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中,其政治体制,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实行政教分离的共和制国家和实行政教合一的君主政体或神权政体的国家。在共和制国家中,有的实行总统制(如埃及、叙利亚),有的实行内阁制(如巴基斯坦),有的实行不同名义的委员会制(如伊拉克的革命指挥委员会的主席兼总统、几内亚比绍的国务委员会)。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或是实行君主独裁制(如沙特阿拉伯),或是实行君主立宪制(如约旦)。国家元首、君主(或称国王、苏丹、酋长、埃米尔、教长)的权力可能有大小(或独掌大权,或受到宪法或议会的某种约束),但在政治生活中的主宰地位并没有改变。
伊朗是上述两种政体以外的—个特例,伊朗实行神权政体。它与君主政体不同之处在于,执掌国家大权的是作为精神领袖的教法学家(教士阶层)而非君主,它与一般共和制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受教法学家控制,以体现神权统治高于一切。
总的来说,建立共和制整体的国家占伊斯兰世界的80%以上。这反映了战后伊斯兰国家实施政教分离成为伊斯兰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就上述国家的宗教信仰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传统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这些国家居民的多数是穆斯林。如沙特阿拉伯、土耳其、伊朗、阿富汗、印度尼西亚、埃及和海湾国家等。
基于民族、宗教原因,从多民族国家中分离出来并宣称为伊斯兰国家的,居民的绝大多数是穆斯林,如巴基斯坦、孟加拉国。
出于政治、经济目的,在60年代—70年代宣称为伊斯兰国家的。这些国家的穆斯林只占国内居民的少数(有的甚至低于20%或10%),如加蓬,乌干达等。
冷战结束后,有的国家参加了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活动,重又宣称自身为伊斯兰国家。如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等中亚国家。
宗教一定服务于政治
在共和制的伊斯兰国家中,宗教隶属于政治,服务于政治的政教关系十分明显。社会生活的世俗化极其明显,被视为世俗化的国家。然而,由于这些国家拥有相当数量的穆斯林,还由于这些国家的当政者本身具有穆斯林的身份,当政者有时还需要宗教发挥它的精神诱导作用,往往会利用宗教来推行国家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政策和主张,宗教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宗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不可忽视,但教权仍然服从于王权或政权,不存在绝对独立于政治的教界和教权。有的国家君主本身兼有教职;君主的世俗性远胜于它的宗教性。其中,有的国家的君主通过宪法、议会、政府实行统治;国家的世俗化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在沙特阿拉伯,情况则有所不同。它没有制订宪法,《古兰经》起着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十分明显,伊斯兰教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关于处理私人身份、家庭、婚姻、遗产继承、宗教基金以及“固定刑”等伊斯兰教法的条款仍被沿袭应用,宗教教育仍是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政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实施神权统治的伊朗,神权高于行政、司法、立法三权。这是什叶派伊斯兰教在政教关系上不同于逊尼派之处。
尽管如此,宗教与政治相比,它仍然处于隶属的地位。这完全是因为宗教最多只能解决人们的信仰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意识形态的作用,而不能御寒保暖、填饱肚子,解决社会政治、经济问题还得靠社会政治、经济活动,而不是宗教活动。
当政者需要宗教实施统治
应该看到,伊斯兰国家的当政者通常需要宗教作为他们实施统治的辅助手段。由于教养和宗教上层或是沿袭家族的血统,或是本身因学识、品性的超凡,在社会、教民中享有显赫地位,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他们往往被视为宗教利益的体现者和教民的代言人;在那些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中更是如此。因此,有些国家不得不重视教界和宗教上层的这种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实行政党政治的国家,各个政党(包括执政党)为在大选中谋求选民的选票,在平日获得选民对他们的内外政策的支持,更希望谋求教界和宗教上层的合作,甚至从国库中为这些教界人士支取津贴或薪俸,把他们视同国家雇员对待,或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待遇。
与此相应的是,他们在清真寺中的布道宣教,应受国家有关管理宗教的部门的指导,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讲道词的内容,以图影响民众;有的教界则为当局的政策和作为寻求经典的根据,或做出宗教的说明,或为之发出相关的教令。国家还会给予宗教以经济的资助和政治的支持,使之获得相应的发展。与此同时,教界和宗教上层也会利用当政者对他们的需要,依靠国家的资助和支持来发展宗教发挥其影响和作用。
复兴运动下的宗教化浪潮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伊斯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伊斯兰复兴思潮的影响。随后,在有的国家由社会思潮演变为社会运动,人们所说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通常指此。
在伊斯兰复兴运动得到迅猛发展的那些国家里,无论是当政者,还是在民间,都显现出令人惊异的伊斯兰复兴的热诚。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本身,既是伊斯兰复兴的产物,它反过来又推动了世界范围复兴运动的发展。1979年-1989年阿富汗的抗苏战争成为伊斯兰复兴的特殊表现形式。
有的国家出现了自上而下的、有领导的伊斯兰复兴运动,以图实现社会生活的伊斯兰化。如在齐亚·哈克执政时期(1977年-1988年)的巴基斯坦,全面实施国家的伊斯兰化政策,把巴基斯坦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全面纳入伊斯兰的轨道。
萨达特任埃及总统时(1970年-1981年),为反对其前任纳赛尔的社会主义,他不仅在政治上开展所谓的“纠偏运动”,而且增加教职人员的薪俸,大量出版发行宗教内容的书籍报刊,大街小巷里处处是布道和诵读经文的声音,连出租汽车也不放过。这使得埃及成为当时伊斯兰复兴的中心之一。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所推行的伊斯兰化,完全是宗教极端主义政策的产物。这一切清楚地表明,惟有政权的权威才能推行伊斯兰化,而单凭教界和宗教上层是无能为力的。
在民间:宗教名义下的政治反对派
考察伊斯兰国家的政教关系,不能忽视宗教在民间的作用。在民间,伊斯兰复兴的发展则显现为浮出水面的种种政治反对派活跃于政治舞台。他们在伊斯兰的名义下,成立不同名目的小社团,从事从公开到隐蔽、从合法到非法、从国内到国外的各种政治性活动,甚至于暴力恐怖活动。
在伊斯兰世界里,以埃及最为活跃,也以埃及最为典型。由埃及穆斯林兄弟会分化出的种种极端组织,成为70年代-80年代埃及社会发生暴力恐怖活动和动乱的祸根。埃及总统萨达特即是死于投竭的伊斯兰教秘密团体之手。
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小社团都有一些关于建立公正、平等、正义社会的主张,关于建立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甚至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伊斯兰国家”的说教。冷战结束以来,它们以阿拉伯富豪、恐怖主义头子本·拉登为首的“伊斯兰反犹太人和十字军国际阵线”最具代表性。
就伊斯兰国家—般的政教关系来说,教界与政界的关系通常是融洽协调的,政教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或对抗,也不存在教界组织、领导、动员民众反对当局的重大事件;而在宗教名义下活动的政治反对派或小社团则不然,它们有时对政治的冲击更为严厉,手段更为恐怖,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尤其是那些跨国界的社团组织的活动及其危害性更值得人们警觉。
(来源:《世界知识》2001年第24期,引自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