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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灵: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进程回顾    2019年11月2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强化阶段、巩固阶段。通过法律来规范新兴的网络宗教事务,运用法律来协调由宗教和网络结合而成的新型立体化社会关系,既是对网络时代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准确把握和积极应对,也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起步阶段:随网络宗教事务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法治化管理重点

 

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前,我国涉及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以及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或含有宗教歧视的内容,且基本上都分布于信息网络立法领域。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召开,则是第一次从宗教工作角度出发,对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互联网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早制定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

 

此后,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到2007年,各大宗教都已搭上了网络快车,各种宗教网站纷纷建立,网络宗教活动广泛开展,宗教网络化轨迹明显”。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复杂性更加突出,除需重点抵御境外渗透和防范邪教外,还要应对国内网络宗教的迅速传播给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影响。对此,中央提出以法治手段保障网络文化建设,积极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这对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样也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2009年发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表明了我国已开始通过法规建设来防范和抵制宗教极端思想,如要求各互联网视听节目及时删除带有“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情节”。

 

发展阶段: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推进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

 

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宗教领域自身也在继续不断发展变化,这些都意味着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将迎来新的挑战。这一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积极推进提出了新的目标与课题。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同样需要服务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其实需要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和起步阶段相比,所要承担的任务范围明显更为宽泛了。

 

201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以主管单位身份参与到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并且力求一切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角度出发,来积极推进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将网络宗教问题阐明为:“网络传教”“网上教会”等新的宗教活动形式不断出现,宗教事件成为网上热点话题,宗教从现实社会扩展致虚拟社会,又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仍在加剧,达赖集团更加突出利用宗教进行蛊惑煽动,以更加极端的手段从事分裂破坏活动;“三股势力”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歪曲宗教教义,蒙骗信教群众,煽动暴力恐怖活动。对此,他提出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加快推进网络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建设,并建立风险评估和处突应急机制。2012年,王作安还进一步提出要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网站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帮助形成自律机制;要对网上“虚拟宗教活动场所”这一新现象进行调研,研究管理意见,以作为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有力举措。

 

强化阶段: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被同时纳入新时代宗教和互联网工作全局

 

2012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随着全球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也进入到了强化阶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推动。

 

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不仅涉及宗教问题,还涉及网络安全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都充分体现出互联网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紧密联系。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己经不只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必然要求,还是确保网络安全和网终意识形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必须被同时纳入新时代宗教工作和互联网工作全局,统筹谋划、统一部署。这较之于发展阶段是一个显著的区别和飞跃性发展。

 

2015年初,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意见》,为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打开新局面带来了重要契机。它第一次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在网络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还建立了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的网络宗教事务管理协调机制,既落实了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主体,又加强了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从而有利于推动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更加高效和规范。同年,随着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主张的提出,又为依法管理网络宗教事务提出了新的时代命题,要“与世界各国合作,共同探索建立互联网的全球治理体系,共同为互联网宗教的健康发展生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64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都提到了网络宗教问题,再一次推动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被纳入宗教工作和互联网工作全局。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再次凸显新时代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了互联网和宗教工作领域出台了能够适用于网络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

 

2016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发布,是我国第一部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并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各方面安全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即考虑到了网络宗教问题,对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适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这些都是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20179月,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其中专门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宗教问题提出了有力的解决措施,是对200411月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的合理补充。例如,第47条规定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获取资格的方式,“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48条规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第68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本条例第45条第2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些条款对网络宗教信息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更加有利于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在新时代的持续推进。

 

巩固阶段: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服务于新时代党对治国理政工作的新布局

 

2017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也服务于新时代党治国理政工作的新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这一阶段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能取得一系列新成绩的重要原因。

 

20189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即说明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反映出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目的。第34634条体现出党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牢牢掌握:如第3条提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4条提出国家支持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第6条提出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集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且省级以上宗教工作部门应当会同这些部门“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第34条提出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此外,第15条第1款还显示出党在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高度使命感,指出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总体上看,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方面都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是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中第474868条的进一步具体阐释,大大增强了依法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可操作性。这也是网络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献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成就。

 

作者:作者单位为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基地。

 

期刊:《中国宗教》2019年第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研究”(15CZJ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许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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