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历史学、语言学、社会学、宗教学、心理学及政治学、法学等不同方面诠释了邪教的含义。作者认为,审慎研读法律细则,中国官方界定的邪教不能等同于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或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其准确含义可以解释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
[关键词]:邪教 破坏性膜拜团体
世纪之交,世界各地邪教惨案接连不断,触目惊心。人类社会面临邪教势力的严峻挑战。从非洲乌干达的偏僻村镇,到亚洲日本的繁华都市,或点燃烈火自焚,或施放毒气杀人,生灵涂炭,震撼着千千万万善良的心灵。邪教为什么具有如此邪恶的力量?它们是怎样制造出这样空前惨烈的人间悲剧的?
研究当代邪教现象,界定邪教的性质,剖析邪教的特征,以遏制邪教势力的蔓延,已成为世人瞩目的热点。历史学、语言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宗教学、政治学、法学等各学科的专家,各自运用本学科的理论方法,开展研究,见仁见智,各有千秋。笔者认为,界定当代邪教的性质,应运用多学科的理论范畴,进行综合考察。
一、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
从历史学、语言学诠释,“邪教”本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在中华民族泛宗教文化的历史渊源中,邪教主要是政治学概念,考察其危害社会稳定的含义,远远超过辨析其歪曲宗教学说的含义。
1、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邪教概念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从东晋始至隋唐时期,逐渐确立以儒家为主,佛教(释)、道教兼容,互渗互补的基本格局。其主体儒家文化是属于一种准宗教文化。儒家文化本质上注重人文理性、自然法则,而典型的宗教信仰观念相对淡薄。中华民族以天命崇拜和祖先崇拜为民族宗教观念的主要传统,佛教、道教的信仰基本属于依附的地位。儒家倡导的“神道设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宗教思想。“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1]儒家认为,神道,非鬼神之道,是取法天道,实施社会教化。中国历代统治者均视君权受命于天,以天子之位自居。世俗君权高于神权。因此,封建统治者历来对各种宗教采取兼容并蓄的政策,既利用宗教“教化”社会,又与宗教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历代统治者的倡导下,佛道两教的思想也纳入儒家“神道设教”的思想体系之中。“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其意扩展为,孔子、释迦牟尼、老子等圣人,利用“神道设教”,教化民众,则天下顺服、社会稳定。在分析儒、释、道三教合流的“神道设教”功能时,明太祖朱元璋说:“仲尼之道显明,共睹共闻,阳德也,故为世教之主;佛仙之道,不可闻睹,阴德也,故为世教之助。”[2]
在推崇儒、释、道合流教化天下的同时,自明代起,中国统治者下令“禁止师巫邪术”。朱元璋因参加白莲教策动的元末红巾军起义,登上皇帝宝座,深感民间秘密教派对王朝统治的威胁。他将此禁令列入《大明律》,严厉制裁“巫师假降邪神”等“一应左道乱正之术”。[3]
“邪教”一词正式刊载在官方文书始于清代。清顺治十三年谕令中出现“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规定。此后,“严行查处”“邪教惑众”等条例多次出现在官方文书上。
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相对应,出现“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的政治术语。其意为,邪教利用神道,蛊惑民众,则天下大乱。因此,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把一切非正统的民间秘密教派均视为邪教。
近代中国五四运动以后,科学和民主思潮传入中国,现代化运动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而大多数民间秘密教门执迷不悟,教义更为芜杂混乱,政治倾向复辟封建制度。从整体上考察,秘密教门已蜕变为逆历史潮流的反动组织。鉴于清中叶以来,民间秘密教门多以“会”、“道”、“门”为其组织形式,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曾发动声势浩大的治理会道门运动,使其基本绝迹。有的学者认为,“会道门在性质上也属邪教之列”。[4]近代中国多数学者认为,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其界定的内涵,通常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
2、欧美语境的邪教概念
中文“邪教”一词,如何翻译为英文,目前尚在探索。我国新刑法官方英文译本中,将“邪教”译为“Weird Religious Organization”,字面意思为奇怪的、诡秘的宗教组织。这种译文在国际上独辟蹊径,但未能融入流通语式。“法轮功”被取缔后,我国翻译家、法学家和新闻、宗教工作者曾进行专题研讨,提出用汉语拼音Falun Gong翻译“法轮功”,需要定性时可用Cult。[5]
英语cult(膜拜团体)一词,和德语kult、法语culte一样,源于拉丁cultus,其本义为 colere(耕作),延伸为 culture(文化)。古罗马人把崇拜神明称为 cultus。根据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近东和以色列等地区将在神殿里举行的祭祀称为cult。后来,基督教文化圈将cult用以转指神秘膜拜、偶像崇拜,赋予该词特殊的“异端”色彩。
cult一词在社会学领域中的流行始于20世纪80年代。1978年在日本东京召开国际宗教社会学会议,专门研讨本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国家涌现出的“新宗教运动”(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基于其小型宗教团体激增、狂热膜拜较为普遍等特点,对此持批判态度的欧美社会学者开始使用cult一词。其中含有比较明确的反社会、反文明的贬义。[6]此后,cult 一词逐渐向各个学术领域扩散。法轮功被取缔后,国际上许多重要通讯社,立即冠称其为cult。
将邪教一词译为cult,虽有相当依据,但仍存在许多歧义。其一,cult含有基督教文化本位的内涵,主要用于批判对立的宗教意识形态,而中文邪教基本属于政治学范畴,主要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两者含义,不尽相同。其二,当代欧美语境里,cult含有对时尚的狂热追求,有时用来形容民众对明星和哲人的崇拜。
因此,许多学者提出,使用“疯狂的”(crazed)、“邪恶的”(evil)、“危险的”(dangerous)或“破坏性的”(destructive)等用来限制cult。其中,主张使用destructive cult一词的学者越来越多,因为这样的界定可以明显突出邪教的犯罪性质。2000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英文名称即为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Destructive Cults。
此外,英语基督教文化圈里,还有两个与邪教含义相近的词汇。
sect(教派),源于拉丁文secte,原意为“跟随”,指跟随某个宗教教派领袖的“追随者”。在现代英语中sect指派别、宗派、教派,主要是指基督教中产生的小教派,其特征是偏狭,因而有时被正统基督教指责为“邪教”。
在当代欧美语境中,sect具有越来越多的中性色彩,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学术界倾向于使用“教派”(英语sect、法语secte、德语sekten)来取代cult,以此考察当代社会新生的非传统宗教流派,对其中极端犯罪教派加以法律制裁。
heresy(异端),源于希腊语airesis,原意为“选择”。在现代英语中,heresy主要指基督教中与正统教会持相反意见的神学教条,或指对传统基督教的离经叛道,含有贬义。当思想异端发展为教派运动时,正统教会也将异端指责为邪教。
在古代中国,正统儒家学者也指责其他学说为异端。如宋明理学鼻祖朱熹曾说:“异端,非圣人之道,而别为一端,如杨、墨是也。”异端是站在正统立场上对异己派别的谴责,一般指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偏离,不能等同于邪教。
总之,sect(教派)和heresy(异端)带有正统基督教文化的主观色彩,将其作为学术判断的价值概念,值得审慎推敲商榷。为科学界定当代邪教现象,应从更广泛的学术视野进行客观的考察。
二、当代世界邪教是新宗教运动的极端产物
从社会学、宗教学考察,当代邪教是世界新宗教运动的极端产物。
1、新宗教运动与邪教
新宗教是指不同于传统宗教的新生宗教。社会学家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地新生宗教大量涌现的现象称为“新宗教运动”。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文化形态、价值体系出现危机。传统宗教被逐渐冷落,难以慰藉某些社会群体的心灵。五光十色的新生宗教如雨后春笋大量滋生,远远超过传统宗教中分离出的新教派。[7]当代发达国家新生宗教运动的轨迹为,60年代开始兴盛,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中叶以后趋于平缓。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宗教运动逐渐向发展中国家延伸,80至90年代亚非拉美地区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一批具有民族色彩的新生宗教。
据《国际传教研究公报》的统计,至1997年,世界新生宗教的信徒已达1.484亿。自60年代以来,美国新增宗教团体就有2500个以上。西欧、南欧18个国家有1300多个新生宗教教派。日本目前登记的宗教团体总计多达18.5万个,多数为新生宗教团体。韩国现存的宗教团体估计有6500个以上,但在政府履行法人登记的只有370个。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相继出现7000多个新生宗教教派。
世界各地的新生宗教流派众多。其思想资料渊源和社会实践方式,斑驳陆离,种类繁多:有些源于东方宗教文化的神秘主义,如天人合一、素食、坐禅、气功、巫术等;有些源于社会心理学中的“人类潜能运动”,如心灵教派、精神疗法等;有些源于西方基督教“卡里斯玛”等秘密教派的复兴;还有些源于太空幻想,妄想通过与外星人接触拯救人类,如飞碟教派等。
当代新生宗教发端时期,大多具有强烈的反传统宗教文化色彩,其后发展的轨迹各异。多数流派规模较小,影响有限,自生自灭。有些教派不断调整教义、教规,逐渐与主流社会价值体系融合,成为稳健型社会力量。还有一些极端教派一意孤行,奉行反社会、反文明的教义,实施教主极权统治,对信徒强制洗脑和精神控制,摧残人权,危害社会,成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极端恶种——新生邪教。如何界定当代邪教的性质,国际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因此缺乏准确的统计资料。有的学者估计,目前全世界的邪教组织大约有3300多个,信徒达数千万人。
2、宗教学的诠释
西方宗教学家设定多种变量标准模式,将宗教组织分为四个基本类型:教会(Church)、教派(Sect)、宗派( Denomination)、膜拜团体( Cult)。膜拜团体又被称为边缘宗教,往往规模较小,制度化程度较低,由卡里斯玛(Charisma)型教主领导,表现出神秘主义救赎倾向,注重个人精神和神秘体验,有些采取秘传方式或封闭式活动。其中有些派别进一步走向极端,成为反社会的邪教组织。[8]因此,依据西方宗教类型学的理论,邪教组织(Destructive Cult)被包涵在宗教类型之内,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极端宗教组织。
宗教学者对传统宗教文化造诣精深,多数人对具有反传统色彩的新生宗教派别,深恶痛绝,大张挞伐。他们认为“邪教是持不同于公认为正统信仰的宗教团体”。它们“偏离于普遍的道德传统、公共权利机构、政治和司法机构所共同遵守与确认的宗教组织及其理念。”[9]美国学者詹姆斯·路丁(James Rudin)和马西娅·路丁(Marcia Rudin)提出14种“邪教特征”:
(1)宣誓效忠一个全能的领导者,相信他是救世主;(2)反对或禁止理性思维;(3)通常以欺骗的手段来吸收新成员;(4)削弱成员的心理防线;(5)随心所欲地进行犯罪;(6)与外部世界隔绝;(7)领导者独裁决定成员的事业和生活;(8)成员为组织或领导奉献所有的精力和资金;(9)成员为组织全力工作,却得不到适当的报酬;(10)反对妇女、儿童、家庭;(11)相信世界末日即将来临;(12)伦理体系的准则是卑贱者将在末日受到审判;(13)制造神圣和神秘气氛,财政状况隐秘;(14)时常有暴力或潜在的暴力倾向。[10]
传统宗教是邪教的天敌。宗教学者对邪教锐利的批判,有助于维护传统信仰理念、伦理道德、社会秩序。但仅以宗教经典为依据界定邪教,标准狭隘,容易引起教派之间的排斥和争纷。
3、心理学的诠释
现代心理学家重点考察个人的心理体验,对新生宗教中众多的膜拜团体,大多数持激烈批判态度。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为美国心理学家玛格丽特·泰勒·辛格(M.Thaler Singer)她曾经治疗过3000多例膜拜团体的受害者,对膜拜团体持有强烈批判态度。她提出识别膜拜团体的三个要素:
(1)团体的起源和指导者的作用。膜拜团体的创始人即教主集权于一身。教主自称负有特殊使命和拥有特殊知识,令信徒崇拜自己。而既有宗教的传教士不会令信徒崇拜自己,只会教信徒崇拜神或抽象的原则。
(2)权利组织结构。在膜拜团体中,教主一人在上,信徒民众在下,教主握有最高权利,宣称自己切断旧传统的羁绊,可以解决任何人生问题。这种团体盛行双重伦理标准:要求信徒在团体内开诚布公,将一切告之教主,同时鼓励信徒欺骗和操纵本团体以外的人。而既有宗教教育信徒遵循始终如一道德标准,诚实待人。
(3)膜拜团体使用巧妙的劝诱方法,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mind control)和洗脑(brain washing)。其控制信徒的手法和极权主义如出一辙,要求信徒把自己的时间、金钱和体力等都奉献给团体所标榜的目标。上述所有做法均为既有宗教所鄙弃。[11]
大量社会调查表明,膜拜团体用欺骗手法招募新成员,对其进行精神控制,某些团体所施行的冥想、催眠、诱导意象、精神疗法等,严重损害其成员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因此,多数心理学家认为,膜拜团体是邪恶组织,通过欺骗手法吸纳成员,用强制灌输手段进行控制,在暴君式的领导支配下,信徒成为心理虚弱智力低下的人。由于心理学家的调查是建立在个体基础上,有些相反的案例,如有些人加入膜拜团体后成功地戒毒戒酗酒,身心康复。因此少数心理学家对膜拜团体的评价持有异议。
4、社会学的诠释
社会学家重点考察团体的社会意义,对形形色色的新生宗教性质,持谨慎判别态度。大多数社会学家认为,新生宗教栖息在现代社会里,以其批判现实和对抗主流文化的姿态,向现代文明提出各种质疑和挑战。新生宗教中大量的膜拜团体处于社会边缘,是与传统宗教和主流社会有矛盾的组织。
在国际学术界许多社会学家认为,在新生宗教派别中,有些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宗教团体,有些膜拜团体,其教义极端诡异,具有恐怖的反社会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只有极少数破坏性已显露出来,实际已对社会和人类造成危害时,才能将其视为邪教。
尽管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各种学术领域的考察视野各有千秋,但多数学者对当代邪教的性质与特征,已经形成基本共识。
笔者认为当代邪教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1)教主膜拜与精神控制。邪教教主自命为至高无上的“神”,是绝对的权利中心,意志凌驾于众人之上。其内部结构是背离现代社会的独裁专制。教主自我神化,制造“神迹”,演示“超自然的特异功能”,制造轰动效应,引诱群众的迷信,进而煽动信徒狂热,逐渐削弱其心理防线,扭曲其正常人格,剥夺其独立思考能力,使其心甘情愿地盲从教主。教主的政治野心和权利欲望,随着其势力的扩张不断膨胀,策划或鼓动信徒的精神和行为达到痴迷。
(2)宣扬末日与暴力行为。邪教教主大肆宣扬世界末日,制造恐慌气氛,使信徒狂热盲从。当邪教劣迹昭著后,一旦受到社会的谴责、政府的查处,教主感到其“神”的地位受到威胁,便铤而走险,以世界末日来临为号召,煽动信徒暴力相抗,激烈反抗社会,以自杀、枪战、放毒等疯狂手段,造成惨烈的社会危害。
(3)秘密结社与非法敛财。邪教教主通常采用秘密结社的方式,建立封闭或半封闭的组织。教主要求信徒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生命。教主攫取信徒的“捐献”,成为非法敛财的爆发户,骄奢淫逸,肆意挥霍。
为鉴别邪教与宗教,有些中国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提出,应深入研究宗教的界定与范畴。如山东大学路遥教授提出,确定宗教(Religion)、准宗教(Semi-Religion)、伪似宗教(Pseudo Religion)的系列范畴。他认为,“界定‘宗教’,应以制度化宗教为准则”。“宗教的形成必须具备宗教观念、感情、行为、组织等四要素”,或具有“宗教教义、仪式、组织等三要素。”“所谓‘准宗教’是指它具有对神、神圣或终极关怀的信仰,但教义、仪规不定型;而‘伪似宗教’则是撷取某些正统宗教的片段教理或词汇,任意篡改,歪曲附会,它已临近邪教,一与政治结合即成邪教。”路遥教授特别指出,“识透‘伪似宗教’揭露其面目与危害,乃是当前抵制邪教产生、滋蔓的不可忽视途径。”[12]
如果说宗教学家、社会学家的学术考察,注重理论思辨,那么,政治学家、法学家的研究界定,则更注重实践操作。
三、当代邪教是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从政治学、法学界定,当代邪教是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由于新生宗教中大量的膜拜团体,在发端时期具有反社会、反文明的倾向,因此,从市民社会组织到国家权利机构,大多对其持有敌视态度。
1、非政府组织的意向与界定
美国民间反膜拜团体运动始于70年代。1974年,加利福尼亚成立“市民自由基金会”(Citizens Freedom Foundation)。70年代中叶,美国同类团体增至数十个。1978年,人民圣殿教的集体自杀事件震动社会,越来越多的民众支持反膜拜团体运动。80年代中期,全美民众运动整合出“警惕膜拜团体网络”(Cult Awareness Network)、“精神滥用审议会”(Council on Mind Abuse)、“美国家庭基金会”(American Family Foundation)等著名组织。1989年1月,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62%的市民对新生宗教——膜拜团体表示反感。
法国民间反膜拜教派协会提出依据“组织特征”和“危险性”的分类法。其方法与1996年法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的原则不同。官方的原则依据新生宗教的起源分类。民间团体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有不足之处,因为即使同一类起源的新生宗教,其内容和形态可能大相径庭,这样判别膜拜教派,容易引起宗教之间新旧对立、正统和异端的对立。根据民间团体的分类,膜拜教派指具有“魅力”的教主及其说教为中心形成的团体。团体内部是一种非民主的金字塔式的等级构架。它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演化为有“危险性”的组织。“危险性”的膜拜教派的教义和活动,其结果造成剥夺个人自由意志和危害社会秩序。
2、法国、德国、俄罗斯、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
尽管当今世界各地邪教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但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国家对邪教作出法律定性。在欧洲国家中,立法治理邪教,法国、比利时等走在前列。德国、俄罗斯也逐步制定相关法律,以遏制邪教势力的发展。在立法取缔邪教的斗争中,中国开创独特的先河。
在法国,天主教拥有绝对的影响力,90%的国民信仰天主教。70年代新生宗教运动在法国迅速传播。1983年2月,法国议员阿兰·维维安(Alain Vivien)奉政府之命,调查全国的膜拜教派(secte-cult),并提出对策。此举开创欧洲国家权利机构防治邪教势力的先声。
1995年12月,法国“国民议会调查膜拜教派问题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公布法国综合情报局制定的识别膜拜教派(secte-cult)的10项标准,即:(1)造成信徒精神不安定;(2)对信徒有违法的金钱要求;(3)诱使信徒与其成长的环境隔绝;(4)对身体健康的侵害;(5)强制儿童信教;(6)发表敌视社会的说教;(7)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8)引起较多的诉讼争端;(9)脱离传统的经济流通体系;(10)显示出介入国家权利的野心。此项调查统计,法国目前共有膜拜教派172个。其中具有危险性的团体约有40多个。
1998年10月,法国政府成立“打击膜拜教派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部门组成。2000年2月,该委员会提出报告,界定膜拜教派(secte-cult)为“一个极权性质的社团,申明或不申明具有宗教目的,其行为侵犯人的尊严和破坏社会平衡。”
2001年5月30日,法国国民议会以压倒多数通过“阿布·皮卡尔法案”。这是一项专门针对邪教组织及其犯罪活动的法案。该法案以“危害他人”界定邪教组织,授权司法当局采取措施取缔邪教组织,对以邪教害人者,可判处3年徒刑、罚款250万法郎。因而,法国成为世界上专门立法打击邪教的重要国家。
在比利时,1998年,政府颁布法律界定“有害的邪教组织”,惩处邪教组织犯罪活动。这是欧洲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界定邪教组织的性质。其法律表述为“有害的邪教组织,是指那些在组织上和实践上进行非法、有害的活动,危害个人、社会或人类尊严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组织。”
在德国,国民的宗教信仰主要为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宗教是构成国家文化秩序的本质要素。80年代以来,新生宗教传播事业的发展,与德国国家教会法产生宪法解释诉讼冲突。1996年5月,德国政府成立专门调查膜拜教派(secte-cult)的委员会,主要目的是调查这些组织的构成、活动、宗旨以及是否构成社会危害。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统计,德国目前约有膜拜教派(secte-cult)800多个。同时,德国政府宣布不承认国际社会公认的邪教组织——科学教会等组织为宗教。巴伐利亚地方政府规定科学教会的成员不能成为公务员。
俄罗斯、东欧剧变后,原有政治体制崩溃,社会剧烈动荡,各种新生膜拜团体纷纷涌入,邪教势力迅速扩张,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检察官纳瓦尔诺夫宣布,俄罗斯全国约有25万个家庭因信奉邪教而破裂,将近25万名未成年的孩子因父母信邪教而被遗弃。据俄罗斯卫生和医疗工业部1997年的资料,邪教信徒约有70%为18-27岁的年轻人,其中80%受过高等教育。[13]
90年代中叶,俄罗斯政府和议会开始关注其破坏性。1997年7月,叶利钦总统签署一项针对膜拜团体的新法律,宣布俄罗斯只承认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犹太教为宗教,其他宗教团体如果要获取宗教法人的资格,必须接受政府的严格审查。
3、中国的法律界定
自8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变革时代。空前的社会变革引起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领域多样化发展趋势日益显著。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局面,形成“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社会土壤,出现一批光怪陆离的邪教组织。有些是境外邪教势力的渗透传播,有些是本土原有“会道门”的沉渣泛起,也有新生邪教的孳生蔓延。90年代,新生邪教势力以中心城市为基地,兴风作浪。极少数野心家趁东方宗教文化神秘主义在世界兴起,气功健身热浪席卷全国,假借气功与宗教的名义,自我神化,制造邪教新种,孳蔓成灾。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对“邪教组织”的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惩处邪教犯罪的条款,加以具体说明,为依法治理邪教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审慎研读政府颁布的法律细则,中国官方界定的邪教不能等同于西方英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膜拜团体)或法语、德语文化圈通行的cult-sect(膜拜教派)。其准确含义可以解释为,具有严重犯罪性质的伪似宗教组织(Pseudo Religion)。
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文章列举邪教的六大特征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并强调指出“邪教之害,主要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该文的论述可以代表中国主流社会对邪教特征的界定。[14]
4、国际交流互动 谋求基本共识
中国、法国、比利时等国对邪教的法律界定,重点标识其对公民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危害,的确命中要害。各国政府惩处邪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邪教尚无统一确切的学术界定。随着国际文化学术交流的互动,不同国家或地区梳理各自的文化渊源、学术流派,求同存异,寻求最大公约数,可以达成基本共识。各国应超越意识形态的差异,依照联合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方式,携手防范和治理邪教犯罪活动,遏制邪教势力的蔓延,以保障人类基本人权,推动全球社会稳定持续发展。
注释:
[1]《易·观卦·彖传》。
[2]《中国佛教》第3册,《金陵梵刹志》卷1,第191页。
[3]《大明律·礼律·祭祀》。
[4]参见秦宝琦、桑麟榆、任佳骏:《说古道今话邪教——中国会道门与邪教大揭秘》,学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3页。
[5]参见《“法轮功”就是Cult—“法轮功”英文称谓研讨会纪要》,陈红星、戴晨京主编:《“法轮功”与邪教》,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9月,第245-248页。
[6]参见子浩:《欧美语境里的狂信和反狂信运动》,《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26-39页。
[7]参见戴康生、彭耀主编:《宗教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6月,第206-210页。
[8]Julia Mitchell Corbett, Religion in America,p.159,New Jersey, Prentice Hall,1990.
[9]《宗教》2000年第2期,第15页。
[10]参见王大为(David Ownby):《美国现代史上的邪教与反邪教运动》,《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84-185页。
[11]Margaret Thaler Singer, Janja Lalich, Cults in Our Midst,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Jossey-Bass,1995.
[12]参见路遥:《关于当前邪教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论邪教——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47-48页。
[13]参见陈麟书、陈霞主编:《宗教学原理》,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8月,第245页。
[14]《人民日报》1999年10月28日。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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