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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去极端化”十策   2019年7月2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国内外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做法、主张和经验,提出“去极端化”十策。

 

一、国外经验与国内情况相结合。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出台过不少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政策与主张。我们了解其他国家“去极端化”经验应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去极端化”亦应中国化,不可盲目照搬。具体途径是,总结相关国家反对宗教极端主义采取的举措,再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消化吸收,最终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对策建议。

 

例如,由于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个别国家政府对待宗教极端主义的态度不是从一开始就严厉打击,而是根据国内外局势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这与其特殊国情有关。我国的国情与之不同。我国政府始终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放在事关国家安全、边疆稳定和国际责任的高度,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始终坚持不懈。与此同时,一些中东和东南亚国家所采取的“去极端化”措施,也具有普遍意义和可操作性,应积极借鉴。

 

二、硬性措施和软性措施相结合。“硬性措施”是指利用物质和技术手段,对宗教极端组织的人员、武器、资金、信息等予以打击。“软性措施”是指从思想上防止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和传播。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维护思想安全,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主要手段有:1.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扩展教职人员接触主流价值的渠道,加强解经工作,打击歪理邪说,增强思想免疫力。2.由于近年来网络成为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主要渠道,因此,加强对网络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管理,是软性措施的一个重点。目前,我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管理力度。

 

三、法律制裁和武力打击相结合。一方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要保持对暴力恐怖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形成强大威慑力。另一方面,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例如,沙特等阿拉伯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恐法,为反对极端主义、打击恐怖主义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已于20151227日出台了《反恐法》,使得“去极端化”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前世界各国针对宗教极端主义立法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表现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立法,但法律条文中对此类行为不称为“宗教极端主义”,而是冠以“恐怖主义”或其他具体称谓,此类情况较为多见。第二类是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进行立法,这一类情况目前尚属少数。其特征在于,法规中明确出现“宗教极端主义”字样,并且对何谓宗教极端主义做出明确定义。

 

我国《反恐法》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时,采取了“模糊定义”的方式。同时,虽未直接对什么是“极端主义”做出定义,但《反恐法》第八十一条列举了极端主义的具体表现。这样既避免了因对何谓“极端主义”认识不同而争讼不休,同时又指明了哪些行为属于极端主义。

 

四、打击少数与团结多数相结合。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同时,应正确区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从根本上消除宗教极端主义的生存土壤。在坚决打击具有分裂性质、暴力特征与政治诉求的极端主义的同时,更要积极引导各族信教群众形成国家认同。警惕打击面过宽,将社会矛盾激化和升级为民族矛盾、宗教矛盾。

 

从总体看,绝大多数中国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与国家认同不是对立关系。特别是在内地,已形成了以中国化为特征的“中国伊斯兰传统”。政治上强调爱国,文化上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成为中国社会组成部分。从国际社会经验看,“去极端化”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是赢得信教群众的支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实质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而不是真正的宗教。要让信教群众认清:宗教极端主义是对宗教的歪曲和利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宗教极端主义的直接受害者,从而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到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系列讲话,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民族宗教篇。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指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不仅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过程中也应注重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去极端化”工作中,应当借助宗教作为社会和文化资源的影响力,重视开展伊斯兰教解经工作。认识到宗教是一种文化资源,可以消除极端思想可能带来的危害与存在土壤。

 

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去极端化”和抵御境外思想渗透的治本之策。具体而言,包括:弘扬伊斯兰教中国化的优秀传统,并结合实践与时俱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经学思想体系等。

 

六、短期打击与长期治理相结合。“长期治理”是指从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角度瓦解宗教极端主义的生存土壤。具体措施包括:发扬内地伊斯兰教的中国化经验,积极引导伊斯兰教完成中国化过程。推动伊斯兰教的现代化,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宗教极端主义的必要措施,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伊斯兰教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

 

中国穆斯林有能力以现代方式、中国规矩,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政府应采取合理、稳健的方式积极引导。学术界也应参与到这一工作中来。

 

七、事先预防与事后转化相结合。以往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治理,注重事先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而往往忽视了对参与者的事后转化工作。对于宗教极端组织和活动的参与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认罪态度做出恰当区分,对于其中情节较轻、态度较好者可以通过社会辅导等工作,使其回归社会。

 

八、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相结合。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国际上甚嚣尘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民族团结,影响合法宗教的社会声誉。因此,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与此同时,宗教极端主义往往具有跨国活动的特点,必须通过国家与国家、政府与政府的双边与多边合作才能根除。

 

国际合作机制的有效运作可以大大遏制跨国恐怖活动。同时还应注意到,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政治大气候密不可分。各国基于现实利益考量,在判断上有分歧。因此,在加强国内治理的同时,必须注意到国际合作是清除宗教极端主义的必要条件,否则无法根除。

 

九、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政府与民间结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的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指除了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宗教管理部门之外,同时注重发挥宗教组织的积极作用。二是国际层面的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指各国政府与跨国际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目前,伊斯兰国家多以现存的伊斯兰合作组织、阿盟、海合会等地区跨国组织为平台,通过签订公约或组建专门机构实现合作。三是社会层面的政府与民间相结合,指带有官方性质或半官方的宗教组织与民间组织相结合。

 

十、实体和网络相结合。与以往传播方式不同的是,互联网传播使得宗教本身发生了变化。宗教不再必须依赖实体化社会组织或表达形式,而是借助网络的形式构建虚拟的信仰空间和宗教社区实现传播。因此,不仅需要在现实中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更需要在网络空间进行打击,包括:净化网络环境,对极端宗教思想进行“技术过滤”;强化网络立法,对网上的宗教极端言论、视频依法进行治理;消化网络蛊惑,利用互联网感化、消解宗教极端主义的负面影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伊斯兰教研究室主任)

(来源:《中国宗教》2018年第6期)

 

(编辑:许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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