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汉文佛教古籍与四部书古籍相比有共性,也有个性。在制定国家古籍定级标准的时候,应该摆脱传统的“四部书文化范式”的影响,为佛教古籍制定相应的标准。在制定佛教古籍定级标准时,要注意与四部书“古籍”定级标准、与国外收藏的佛教古籍及相关定级标准、与文物定级标准取得平衡。
[关键词]: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四部书文化范式;国家标准;国际惯例;古籍保护
一、典籍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文化传承有多种方式,但离不开如下三个载体:人、文物、文献。人作为文化的载体,按照其所承载文化的内涵、数量以及在文化传承中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比如尧时击壤而歌的老者与春秋时的孔子,各自承载的文化的质、量乃至在文化传承中的地位显然不同。文物为凝结了人类文化的物化体,按照在传承文化中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器物与典籍。器物即人利用金、石、土、革、丝、匏、竹、木等“八器”制造的物体。作为文化的载体,所谓“器物文化”首先体现在人们赋予它们的具体功用,自然也体现在其中凝结与外现的人类思想与情感。只是器物中凝结与外现的人类思想与情感比较具象,非经演绎难以准确把握。典籍作为物化体,同样有具体的功用,其功用就是可以作为文献的载体。文献则是用文字的方式来表现人类的思想与情感的一种文化形态,它必须依赖某种载体才能存在。与具象的文物相比,文献的表现方式清晰、准确,表现力更强。故文献在文化传承中作用之大,无可比拟。由此,作为文献载体的典籍也就成为文化传承诸多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中华民族从来是一个善于创造文化的民族,有着源远流长的悠久文化。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对世界文明发展推动之大已有历史定评。但遗憾的是,中华民族不能自许同时也是一个善于保护文化的民族,古有“焚书”与“坑儒”,今有“破四旧”与“批黑帮”。在历次天灾人祸中,不知道有多少珍贵的文化散佚泯灭。总结其间的历史教训,不是本文的任务。本文仅拟介绍近年来在制定汉文佛教古籍定级国家标准时的一些思考。
二、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与古籍定级标准
“古籍”,意为古代的典籍。经查手头现有资料,该词最早似见载于西晋张华元撰《皇后哀文》[1]。物质在时空中运动,“古籍”这一名词的内涵历代虽无变动,其外延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最新的定义为:“主要指书写、印制于1912年以前的普通形制典籍。”[2]亦即指产生于民国元年以前典籍。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现存的古籍,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提出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统一部署,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二是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实现国家对古籍的分级管理和保护;三是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改善古籍的存藏环境;四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和基础实验研究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五是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其中提到应用现代技术加强古籍数字化和缩微工作、建设中华古籍保护网及完成若干具体项目,以使我国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本文所说的古籍定级标准属于上述第二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提到两项工作:“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实现国家对古籍的分级管理和保护。”2007年后,国家古籍定级标准的制定按照上述规划,在开展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基础上逐步展开。几年来,经过多次讨论修订,几上几下,古籍定级标准日渐成熟,目前已由文化部的部颁标准修订为国家标准。该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这一总标题下,包括如下六个下位标准:
第一 古籍;
第二 简帛;
第三 敦煌遗书;
第四 佛教古籍[3];
第五 碑帖拓本;
第六 古地图。
目前,这一系列标准(以下简称“古籍定级系列标准”)正在做最后的修订与文字修饰,将递交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
三、制定“佛教古籍”定级标准的必要性及其与“古籍”定级标准的关系
上述“古籍定级系列标准”包括六个部分,分别为六类古代典籍制定定级标准。众所周知,我国现代图书馆创立以来,“简帛”、“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等四项,历来作为特藏品单独收藏。唯有“佛教古籍”从未单立,始终与“古籍”收藏在一起。故在此次制定古籍定级国家标准的过程中,对是否有必要为“佛教古籍”单独制定标准曾经有所讨论,至今也还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要认识“佛教古籍”与“古籍”的共性
按照上述“古籍定级系列标准”这一框架,“古籍”指内容为非佛教的古籍,“佛教古籍”指内容为佛教的古籍。
实际上,就时代属性而言,两者完全一致;就版本类型而言,则应该说,凡是“古籍”中出现的版本类型,“佛教古籍”中绝大部分均有存在;就装帧形态而言,两者也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如从典籍的基本特点去审视,作为中华文化的载体,两者的兼容度极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并肯定两者的共性。
(二)要认识“佛教古籍”不同于“古籍”的个性
现代图书馆古籍部所谓的“古籍”,实际是以经、史、子、集等儒家四部书分类体系(以下简称“四部书文化范式”)组织起来的古代典籍。“古籍定级系列标准”框架中的“古籍”继承了这一儒家传统,而“佛教古籍”则有着与佛教教义相应的特性。简而言之,儒家的四部书是用来阅读的;佛教的典籍除了是阅读的对象,还是崇拜的对象。这是佛教从“佛法僧”三宝这一基本立场出发所主张的“经典崇拜”。“经典崇拜”进而与佛教的“功德思想”相结合,使中国的佛教典籍出现一系列有异于中国儒家古籍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大藏经、小部藏经的编纂
大藏经,指基本网罗历代汉译佛典并以之为核心,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组织,并具有一定外在标志的佛教典籍及相关文献的丛书。
小部藏经,指仅书写、刻印《般若》、《宝积》、《华严》、《涅槃》等大乘四大部经典或其中若干部经典的丛书。
关于古代大藏经所具有的义理性、信仰性及其相应的功能形态,笔者已多有论及,此不赘述[4]。正因为如此,我国才出现历朝历代都要编修大藏经这一文化景观。
2、特异佛典的出现
本文所谓的“特异佛典”,主要指在“经典崇拜”与“功德思想”的指导下出现的一批形态特异的佛教经典。佛教传说有所谓“剥皮为纸、析骨为笔”的写经,实践中笔者未曾得见。但以下经典均曾寓目,如:
(1)刺血写本,即刺血书写或描摹填写而成的佛教古籍。从书写材料分有纯血写本,刺血调墨、调朱砂写本等不同;从取血位置分有顶穴血、舌血、指尖血等不同;从形态分有一般写本、描摹填写本等不同。
(2)描摹填写本,即用无墨刷版形成凹痕,在凹痕内用血、墨描摹、填写而成的佛教古籍;或用淡墨写、印描摹底本,在底本上用血、墨或朱砂等描摹、填写而成的佛教古籍。
(3)金银字写经,即用金、银研粉调汁缮写而成的佛教古籍,包括间行金银字写经、尊名金银字写经。一般写在绀青纸上,亦有采用别种纸张或其它载体者。
(4)菩提叶写经,即书写在经过加工的菩提树叶上,具有中国传统书籍的装帧形式的写经或绘画。
(5)金银铜鍱经,即在金、银、铜鍱上凿刻而成的佛教古籍。包括银鍱镏金、铜鍱镏金等。
(6)绣经,即刺绣而成的佛教古籍。
(7)累朝本,即历经二个或二个以上朝代书写、印制及用其它方式制作的佛教古籍。
(8)陶瓷刻经,即刻写在泥版上,入窑烧制而成的佛经。
(9)多文种合璧本。
上述佛典,内容往往为常见佛经,但或因其制作方式特异,或因其载体特异,因而成为特异佛典。
特异佛典可以与大藏经相结合。如金银字大藏经即为金银字写经与大藏经的结合品。《续补高僧传》卷一载:“(元)英宗即位,将以大藏经治铜为板。”[5]此处所指究竟为铸铜版印刷,还是铸铜活字印刷,抑或凿刻而成的铜鍱大藏经,尚需研究。
有些佛典,虽然其载体为纸张,并不特异;其制作方式为常见的书写或印刷,也不特异;但其纸张或经典的制作过程却相当特异。如《弘赞法华传》卷十载:
欲造经之时,于山中先种谷树。每用香水溉灌,令得滋长。树成之后,即预以香水和泥,造作纸屋。纸屋既成,乃采取树皮,雇匠如法香水清净造纸成。即募访能护净经生,不论工拙及贵贱。乃经三年,不获其人。后有一江南人士,年可二十四五,应募为书。其书经屋,还以香水和泥,清净造屋。屋成之后,书生著新净衣。未写经前,预四十九日,护净清斋,然后始书。每出入讫,皆须改易衣服,洗浴毕,然始就书。书时,尼手执香炉,胡跪经前供养,书生止乃止。若书生夜卧,尼亦私起,烧香旋绕,如是不阙。经了庄严。庄严就,乃作僧、尼、男、女四色人衣,各十通。每来借经或诵,或读及书写者,预令七日护净,兼与新衣着,然始付经。如是恭敬,永不亏阙。远近崇仰,大为利益。[6]
如果真有这样的《法华经》存世,自然也应视作特异佛典。
四、要认识我国现代图书馆“佛教古籍”与“古籍”合并庋藏的历史原因
关于这一问题,拙作《应进一步重视宗教古籍保护》[7]、《谈中华宗教古籍的保护与整理》[8]已有论述。简而言之,在中国古代,与三教鼎立的文化格局相适应,我国的图书庋藏制度也是佛教典籍、道教典籍、儒教典籍分别庋藏。我国现代图书馆制度创立时,因受宋以来“四部书文化范式”的影响,硬将佛教典籍统统纳入四部书分类体系的子部释家类,这种方式成为我国图书馆界至今流传不替的古籍庋藏主流。它既违反传统,又造成图书管理的种种扦格。现在,应该拨乱反正,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
综上所述,我们既应充分认识“佛教古籍”与四部书“古籍”的共性,认识到它们在书籍形态上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也应充分注意“佛教古籍”有着与四部书“古籍”迥然不同的内在个性与外在表现形态;并认识到现在图书馆将两者混同庋藏乃源于“四部书文化范式”的影响,存在着很大的弊病。由此,正确处理“佛教古籍”与“古籍”的共性与个性,成为制定“佛教古籍”定级标准的前提。“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在“引言”中对此这样表述:
佛教古籍是中国古籍的组成部分,与其它中国古籍有相同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为了加强佛教古籍的全面保护和深入研究,针对佛教古籍的特殊性,制定本部分,作为对古籍定级的补充。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实际是“古籍定级系列标准”中“古籍”定级标准的补充。在制定“佛教古籍”定级标准时,凡属“古籍”定级标准已有的术语与定义,且符合“佛教古籍”定级所需者,在“佛教古籍”定级标准中一概不再重复提及。“佛教古籍”定级标准的任务仅在于处理“古籍”定级标准未能涉及的有关佛教古籍的特异性问题。
五、三个平衡
制定“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应在充分考虑佛教古籍特异性的同时,认真处理好如下三个平衡:
第一,与“古籍”定级标准的平衡。
第二,与国外收藏的佛教古籍及相关定级标准的平衡。
第三,与文物定级标准的平衡。
这里所谓的“平衡”,不是简单地趋同,而是在“质”与“量”两个方面都要与所比较的对象保持一定的均势,不能畸轻畸重。
比如,我国古籍虽多,据说目前全国现存古籍达4000万册左右,但传世宋元本四部书存量甚少。由于古籍普查尚在进行,目前尚难统计宋元本四部书的实际数字,据业内人士估计,现存宋本四部书,充其量也不会超过3000册,亦即不会超过古籍总量的万分之一。其中真正属于北宋者更是少数。故“古籍”定级标准规定“将具有特别重要历史文物价值、学术数据价值和艺术代表价值的古籍定为一级”,由此将所有的宋元四部书古籍,一律定为一级。其中凡属宋代古籍,一律定为一等甲级。凡属元代古籍,一律定为一级乙等。这种处理方式,从一个方面讲,继承了我国文人历来矜重宋元本四部书的传统;从另一个方面讲,自然也因为“物以稀为贵”。
反观宋元本佛教古籍,佛教古籍有大藏经与单本(含刻本、写本)之别。在此先考察大藏经。
以中国国家图书馆为例,该馆收藏宋本四部书不足1000种,按照“古籍”定级标准,一律定为一级甲等。但该馆收藏北宋本《思溪藏》为4600余册[9],金代刻印的《赵城金藏》4600多卷,此外还有宋刻、元补、明递修《碛砂藏》2500余册。如果将这些大藏经全部定为一级甲等,显然与四部书“古籍”比例失衡。
问题不仅仅是比例失衡,在此再以该馆所藏《思溪藏》为例考察。该馆所藏清末杨守敬从日本购回的《思溪藏》中包括《碛砂藏》初印补本、部分后代抄补本。不少经卷虫蛀严重,品相较差。现知日本最少有11家收藏《思溪藏》,其中收藏册数超过4000册者有6家。我们考察过名古屋岩屋寺收藏的《思溪藏》(收藏5157册),其品相较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更好。
上述《思溪藏》的例子提醒我们,考察佛教古籍,眼光不能局限在中国,要放眼世界各国。据不完全统计,如不计《碛砂藏》,日本所存中国宋代刻本藏经至少在75000册左右。如计入《碛砂藏》,总数则达82000册以上。日本将文物古籍定为“国宝”、“重要文化财”两个等级。我国的一级甲等,无疑应该相当于日本的“国宝”级。但在日本,上述岩屋寺藏《思溪藏》被定为“重要文化财”,我们如果将国图收藏的《思溪藏》列为一级甲等,显然与国外的同类收藏品标准失衡。
由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制定的“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其牵涉不仅仅是中国佛教古籍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汉文文化圈各国的收藏,乃至世界各国的收藏。我们只有在这样一个大视野中去寻求标准的平衡,实事求是地评价世界各国存世的佛教古籍,才能把中国的“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制定好。
如何实事求是地评价各国存世的佛教古籍?我们认为,对大藏经这样的大丛书,其保存完整与否及其存世量显然应该作为定级的基本指标。就保存完整与否而言,我们设立了“足本”、“残本”、“零本”等概念,作为定级的参考。就“典籍的存世量”而言,不仅要考察该藏经本身存世多少部,是否为稀世孤本;还要考察全世界存世的某藏经零本总量占该藏经收经数的比例,故“佛教古籍”定级标准又在大藏经零本中设立了“国内外收藏卷数不超过全藏总数5%者”这样一个数量指标。
举例而言,我国第一部版刻大藏经北宋《开宝藏》,全藏最终收经数约达6900卷,但全藏已佚,仅有零本存世。虽然有若干传说,但现在全世界能够找到的存本只有12卷。则无论从历史文物价值、学术数据价值和艺术代表价值,还是从任何其它角度而言,这12卷《开宝藏》零本无疑应该定为一级甲等。同理,《辽大字藏》、《辽小字藏》均属一级甲等。
又如,《赵城金藏》虽然刻于金代,相当于南宋,时代略晚。但现存印本为海内孤本,唯此一家,别无分店。故亦可定为一级甲等。
相反,如《崇宁藏》、《毗卢藏》、《思溪藏》,虽然均为北宋开雕的大藏经,但存世多部,数量较多。所以,这些藏经固然亦属一级,但应考察其保存数量、品相以确定其等次。
就单本佛典而言,这些佛教古籍的年代虽然与同时代四部书持平,但内容一般均为常见佛经。因此,在制定“佛教古籍”定级标准时,我们既要考虑宋元本的佛教古籍定级应大体与四部书古籍保持均衡,即均应定为一级;也要考虑“佛教古籍”的总体数量及这些单本的具体内容,故在等次上可根据情况适当下调。由此,“佛教古籍”定级标准把宋元本单本佛教古籍区分为北宋、南宋、元代三个时期,分别定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丙等。
早在1987年,我国就制定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其中规定将“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定为一级文物;将“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定为二级文物;将“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定为三级文物。在该标准的附录“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中,列举“宋、金、元旧刻;宋、元旧抄;明及明以前稿本和著名学者或藏书家抄本;明、清著名学者或藏书家批校题跋、及明刻、清抄中内容、版本、印刷技术上有特色或具有其它特点的稿本”等,作为一级文物的标本。上述标准与此次“古籍”定级标准基本吻合。但是,如前所述,在中国“佛教古籍”中,有一批特异典籍,传统一般将其中的刺血写本、描摹填写本、金银字写经归入古籍;将金银铜鍱经、绣经、陶瓷刻经等归入文物;至于菩提叶写经,则有的收藏单位归入古籍,有的收藏单位归入文物。所以,在“佛教古籍”定级的时候,需要考虑同类藏品在文物定级时的级别,以取得平衡。
结语
佛教古籍定级是一个学术性很强的工作。由于“四部书文化范式”的影响,目前图书馆界对佛教古籍尚有诸多错误认识。这对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佛教古籍保护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本文简单介绍此次制定“佛教古籍”国家定级标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及我们的思考。限于篇幅,难以展开论述。有些问题,计划在下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时予以细化。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诸位的指教。
注释:
[1]参见唐欧阳询撰《艺文类聚》卷十五,《四库全书》电子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古籍》(稿),未刊。
[3]“佛教古籍”定级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广锠、李际宁。参与起草人:白化文、姚长寿、郝春文、侯冲。
[4]方广锠:《略谈汉文大藏经的编藏理路及其演变》,载《世界宗教研究》,2012年第一期。又,参见方广锠:《中国写本大藏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2月)的相关章节。
[5]CBETA,X77,no.1524,p.372,a15-16。
[6]CBETA,T51,no.2067,p.45,b21-c8。行文据校记及理校修订。
[7]方广锠:《应进一步重视宗教古籍保护》,原载《光明日报》,2007年9月8日,版五。收入《随缘做去,直道行之》,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11月,页48。
[8]方广锠:《谈中华宗教古籍的保护与整理》,原载《中国宗教》,2010年第11期。收入《随缘做去,直道行之》,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11月,页51。有修订。
[9]据李际宁先生统计,国图《思溪藏》乃清末杨守敬从日本购回,原为4647册,其中包括《碛砂藏》本《大般若经》500余册。另,2001年以后,国图购入《思溪藏》本《大般若经》350余册。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8期)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