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道儒:从伦理观到心性论----契嵩的儒释融合学说
2009年11月21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在融合儒释关系的佛教学说史上有两个集中探讨的方面,其一是伦理观,其二是心性论。北宋禅僧契嵩(1007-1070)兼顾两者,开辟了儒释融合学说的全新阶段,并确立了后世正统佛徒认识两教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伦理方面寻找儒释两教契合点的方法,早在《牟子理惑论》等书中已被运用,其结论得到历代维护佛教人士的普遍认同。契嵩融合儒释两教,也是从承袭这种旧说起步,在其第一篇知名文章《原教》中,即以佛教的五戒十善会通儒家的五常。在《寂子解》中,他进一步提出:“今儒之仁义礼智信者,岂非吾佛所施之万行乎!”表明他自觉把佛教的一切言行规范(万行),纳入儒家的伦理范围。但从论证方式上讲,契嵩依然走着“格义”式比附的老路。
契嵩在伦理观方面的创新,不是体现在寻找儒释两教的共同点上,而是体现在公开承认儒家伦理对佛家伦理的支配地位上,契嵩在论述“孝”与“戒”的关系时,明确提出这一思想。他主张“以孝而为戒之端”,认为“夫孝也者,大戒之所先也”,“为戒微孝,戒何自耶?”故经曰:“使我疾成无上正真之道者,由孝德也”(《孝论》)。被奉为万善之首的儒家核心伦理范畴“孝”,成为佛家的戒之端,正觉之端。这样,尽孝成了觉悟成佛的必备前提。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儒家伦理规范,最终在佛教中公开获得同等程度的尊奉。从此之后,与孝相联系的“忠”,也更为佛教僧众所重视。
自佛教传入汉地,即兴起“福业”一途,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构成民间习俗的有机组成部分,至宋代基本定型。各种佛教法事,除了具有佛教特殊意义外,更多地具有维护、推广和神化儒家孝道的内容和作用。契嵩对孝的重新解释,本质上基于对这种佛教实践的真实反映,所以他的学说很快被普遍接受。
契嵩并不满足于只从伦理方面确定儒释关系,他更为注重的,是从心性方面倡导三教一致,这也是他继《原教》之后再作《广原教》的主要原因。《广原教》对“心”概念有多处集中论述,简言之,“心”具有哲学本体论和佛教伦理学的双重意义,它既是最高的精神存在,世界的本原,又与佛性同义。这样的“心”是绝对的、遍于一切的整体,没有任何对立和差别,所谓“一物犹万物也,万物犹一物也。”正因为如此,“心”具有离言绝相的性质,既不是有,也不是无,不可以言传,不可以相示,所谓“是可与至者知,不可与学者语’。
实际上,契嵩对“心”的描述和界定并无新意,只是把唐代已形成的禅宗心学理论予以系统整理,使之条理分明,井然有序。但是,他融合儒释的一系列主张,都牢固地安置在禅宗这一心学基础上。契嵩认为,三教圣人的行履、教诲和示范,都只是“心”,所谓“惟心之谓道,阐道之谓教”。释迦牟尼所传的“心”,既是佛教圣人之心,也是三教乃至百家圣人之心;既是天地之心,也是众生之心。所以无论信奉何种教,都是信奉自己的本心。此前禅宗仅是把对佛的信仰转化为对自心的信仰,契嵩则把对三教百家的信仰统归于对自心的信仰,从而把禅宗传统的“自信其心”之说贯彻到最彻底的程度。这种用“心”统一三教百家的现实目的,自然是为佛教争得在三教中的平等地位。
契嵩从禅宗心学出发,着重讨论新儒学所热衷的“性情”问题。《广原教》对“性”和“情”分别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规定,首先讲“性”:
夫性也,为真,为如,为至,为无邪,为清,为静。近之,则为贤,为正人;远之,则为圣神,为大圣人。圣人以性为教教人。
性也者,无之至也,至无,则未始无。出乎生,入乎死,而非死非生。圣人之道,所以寂焉,明然,唯感所适。
“性”是唯一的真实(“真”),诸法的实相(“如”),它非有非无,非死非生,非善非恶,清静无邪。从近言之,循性可以造就世间的正人君子;从远言之,见性可以成为大圣人,圣人以“性”成道,也以“性”教人。与此相联系,接着谈“情”:
情也者,有之初也,有有,则有爱;有爱,则有嗜欲;有嗜欲,则有男女万物生死焉。
夫情也,为伪,为识。得之,则为爱,为惠,为亲亲,为疏疏,为或善,为或恶;失之,则为欺,为狡,为凶,为不逊,为贪,为溺嗜欲,为丧心,为灭性。
契嵩把“情”当作“有”之始,与传统佛教把“无明”当作人之本、世之初的观点颇有差异。“情”具有不真实(“伪”),受世俗认识左右(“识”),受生灭无常规律支配(“变”)和兼具善恶等属性。这样一来,“情”被当作佛教对世俗世界诸特征的概括,相当于“有情世界”的“情”,而不仅仅是情欲性爱意义上的概念。因此,人的任何活动,都必然具有这些特征:爱惠、亲疏、善恶等,它的本质应是“无记”(非善非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得“情”者,性属“无记”,是善是恶全在得者的个人作为,而失“情”者,则肯定为全恶无善,欺狡凶戾,沉溺贪欲,以致于“丧心”、“灭性”。另外,就性与情的关系而言,是“情出乎性,性隐于情”,两者在对立中又有统一的方面。
实际上,契嵩所讲的性与情来自“心”的两个方面,他指出:
心必至,至必变,变者,识也;至者,如也;如者,妙万物者也;识者,纷万物、异万物者也;变也者,动之几也;至也者,妙之本也……万物之变见乎情,天下之至存乎性。以情可以辨万物之变化,以性可以观天下之大妙。善夫情性,可以语圣人之教也。”
(上引均见《广原教》)
契嵩用的“至”,相当于玄学喜用的“极”、“宗极”,指最高本体。“心”必然是最高本体,这一本体称之为“如”,此“如”必然变动而成为人的通常情“识”。这种宇宙发生论与《大乘起信论》构造的“一心二门”图式一致。契嵩的创新在于用“性”表示“如”,用“情”表示“变”,从而使他的议论同他的整个时代密切起来,有强烈的社会意义:情与性一样都是不可偏离的圣人之“教道”。在解决热点问题上,契嵩坚持性情统一说,主张存情,没有完全走禁欲主义的道路。认为人之不能无情,在佛教内部独树一帜,它的社会意义,也比某些道学家积极。
在对“性”的规定方面,契嵩坚持佛教的正宗观点。批判儒家的人性论,特别把矛头指向孟子、韩愈(见《中庸解第四》)。他认为,所谓上智下愚,上善下恶,人与畜,如此等等差异,都属于情而不是性。孟子、韩愈等人所讲的“性”其实是“情”。因此,仅作为没有高下之分、善恶之别的人的先验本质-“性”,也是儒门人士所不能理解和把握的,因为他们仅是从自己的道德标准方面去分析和规定人的本质。不超越善恶等分别,不能谈性。此后达观昙颖禅师在《性辨》一文中沿着这条思路行进,谓“今古圣贤言性者,只得情也,脱能穷理,不能尽性”(《云卧纪谭》卷下),以此批评儒学,显示禅宗的理论优势。
契嵩也批评儒家的天赋性论,反对把“性”推源于“天命”。他在《中庸解第三》中说:“夫所谓天命之谓性者,天命则天地之数也,性则性灵也。盖谓人以天地之数而生,合之性灵者也。”人需假天命而生,表明契嵩在细微处向儒家倾斜,但佛教的根本立场未变,只有与“性灵”相合的“天命”才能成人。“天命”属“数”的有限变化领域,“性”才是绝对的不变之理。
然而在对待“天命”问题上,契嵩最终还是作出了原则性让步。他在《论原·性德》中说:“性,生人者之自得也;命,生人者之得于天者也。”“性内也,命外也,圣人正其性而任其命,故其穷之不忧,而通之不疑也。”中国佛教历来认为,“天”属世间轮回范围,“业”是世界人生的决定因素,天地万有无非一心。因此,无论从宗教观念还是哲学体系上看,佛教都不承认“天”有决定生人之“命”的作用,更不会承认“天”是存在于“性”之外,与“性”并行的独立力量。契嵩的说法,实际上完成了佛教最后臣服于君主专制的理论步骤。因为,“天”之在中国乃是君主的象征,君言代表了天命之所归。实际上,契嵩对正宗儒学的批判,不过是为佛教在儒学中找到一个恰当位置,并不是要凌驾于儒学之上。
契嵩根据自己的性情论,提出了“制性”说,进一步协调儒释两教在社会功能方面的关系。尽管凡圣之本“性”相同,但人“情”有善恶等差别,所以圣人“垂迹”设“教”以“制情”。就佛教言,用以制情的是“五乘”之教。因为众生“其所成情习,有薄者焉,有笃者焉;机器有大者焉,有小者焉,圣人宜之,故陈其法为五乘”。其中,设前两乘教是因为“世情胶甚,而其欲不可辄去,就其情而制之”;设后三乘教是要引导其信徒“超然之出世”(上引均见《原教》)。至于儒家,则是以“礼”制情,所谓“礼者,因人情而制中”。“厚生”、“弃死”、“男女”、“亲疏”、“善恶”、“货利”等人之常“情”,分别要以“礼”来“乐之养”、“正之丧”、“宜之正”、“适之义”、“理之当”和“以之节”(上引均见《论原·礼乐》)。因此,尽管儒释两家“制情”手段不同,却都是让人们遵守各自的伦理体系。这样,契嵩心性论的逻辑终点恰好是其儒释融合学说的始点,他精心组织的心性学说完全是为其伦理观服务的。
在契嵩看来,正因为儒释两家在“制情”方面有差别,才形成了它们的分工互补,使两教各尽其用而不相扰。由于契嵩认为五乘教中的后三乘全是要引导信徒“超然之出世”,所以他在总结儒释分工时特别强调佛的“治出世”功能,这是他一贯主张的。他在《原教》中指出:“儒者,圣人之治世者也;佛者,圣人之治出世者也。”治世与治出世虽有不同,但其“治”的目的则一。他在《再上仁宗皇帝》中说,他之所以作《辅教编》,主旨就在于“推会二教圣人之道,同乎善世利人矣。”此即为契嵩沟通、协调和融合儒释两教的目的。
总之,契嵩融合儒释两教,在实践上谋求佛教的生存条件,在理论上纳儒于佛,并有着为君主专制服务的目的。因此,在解决当时某些热点问题上,他既有坚持禅宗正统观点的议论,又有变革传统佛教旧说的创新;既有对正宗儒学的批判,又有对儒学原则性让步。
(文章转自《世界宗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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