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绵绣,男,中国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摘要:认为原始宗教发展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并分析了原始宗教在其发展阶段的主要宗教形式,指出原始宗教的一般发展过程就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双方的矛盾运动过程。
人类原始宗教的发生发展过程及其表现形式在不同地区不同信奉主体之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这是因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有所不同而产生的必然现象。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其整体来说也存在着一般的走向和道路,即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这三大历史阶段。三大阶段内各个历史分期的一般社会形态所反映的宗教现象,也有一般的表现形式及其共同的本质和内容。作为科学分析,我们可把人类原始宗教的一般发展过程及其表现形式划分为以下三大阶段:
1.母系氏族公社早、中期阶段的宗教形式(旧石器时代中期至中石器时代,距今约20万年至1万年,为蒙昧时代);
2.母系氏族公社晚期和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宗教形式(新石器时代早期至晚期前段,距今约1万年至4600年,为野蛮时代,以中国社会史为例);
3.稳固性村社部落联盟时期至今的宗教形式(新石器时代晚期后段〔玉器时代〕至今,距今约4600年至今,向文明社会过渡时期和文明时代,以中国社会史为例)。
现依次简述三大阶段各分期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属、种形式)如下。
(一)母系氏族公社早、中期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
1.图腾崇拜
如上述,图腾崇拜是随着氏族的形成而产生的最早宗教形式(属形式)。“图腾”(Totem)一词源自北美洲印地安人鄂吉布瓦人的方言,意为“他的亲族”。早期典型图腾崇拜的一般基本特征是:认为每个氏族都起源于某一种动植物、无生物或自然现象(早期基本上是动物),这种动植物等就是他们的“图腾”,实质上是指他们与现实图腾动植物共有的“图腾神先灵”,他们和他们的图腾动植物都是图腾祖先灵的化身,所以把现实的图腾动物视作血缘亲属的兄弟姐妹或长辈;以图腾动物之名作为氏族名称,以图腾动物形象作为氏族标志,严禁杀食图腾动物,严禁同一图腾的人结婚,违犯者要严惩,直至处死;相信图腾祖先灵是氏族的保护者,现实图腾物的兴衰象征氏族的兴衰,所以要保护图腾,并举行巫术繁殖图腾物的仪式活动等等。
迄今为止,考古学和人类学资料还没有提供早于图腾崇拜而存在的任何宗教形式的可信证据,而图腾崇拜却是世界普遍存在的最古老的宗教现象,其中以澳大利亚人信奉的保留得最为完整,在那里不信奉任何自然精灵和人自身的祖先灵,只信奉氏族与图腾物共有的图腾祖先灵。他们每个氏族皆有图腾,主要是动物,如袋鼠、鸸鹋等。北美印地安人氏族也多以图腾动物命名,如狼、熊、龟、海狸等。东非班图族马尚人每个氏族均有一个动物图腾,羚羊氏族的人们认为他们和羚羊有血缘关系,视羚羊为本氏族的保护者,因此不得猎取,不能食其肉,吃了羚羊肉的要敲掉牙齿。西伯利亚的许多民族和日本的阿伊努力人以熊为图腾,视熊为亲属和共同祖先。我们东北、西南、东南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至今仍保存着图腾崇拜的遗迹,如纳西、傈僳等族的虎图腾,彝族的竹图腾和葫芦图腾,鄂温克等族的熊图腾,黎族的猫图腾,瑶、畲等族的犬图腾等等。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根据澳大利亚土著的图腾信念,图腾崇拜的真正或实际对象并不是现实图腾动物本身,而是氏族成员与这种现实图腾动物共有的“祖先”,一种半人半动物的幻想物,氏族成员与图腾动物皆是这种“幻想祖先”的一种存在形式和化身,故彼此在思想上简直不存在什么界限,是浑然一体的“血缘共同体。”这种人与图腾物浑然一体的观念生动地反映在图腾祖先灵的“转化”以及最原始的“灵魂”概念上。
例如,澳大利亚阿兰达人相信每个人都是自己图腾祖先灵的化身,人死后祖先灵又回到投胎(转化)时的地方(“图腾圣地”),在那里再次投生(转化),重新得到化身。他们有一种神秘的石片或木板,叫做“丘林加”(“珠灵噶”),认为这是人(氏族成员)和图腾祖先灵共同的物质灵体,这种神秘的“灵体”自身具有转化成氏族群体和现实图腾动物种群的超自然力,于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联系被描述为“图腾”不断转化的活动,以保证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生命延续。在这里灵魂表现为实物状态,超自然观念和物质形式紧密相联,难解难分。他们把代表灵魂的“丘林加”迳直视为灵魂本身,于此反映出最初的形象化、物质化的灵魂概念。丘林加放在图腾圣地内,认为妇女经过便会怀孕,于是图腾祖先灵就投生(转化)为婴儿,婴儿生下后,丘林加从图腾圣地取回,作为婴儿和图腾祖先相联系的共同“灵体”而保存在图腾圣地的秘密贮藏所。人死后,通过这一共同体又转化为图腾祖先。他们还没有形成阴间生活的概念,而且反对这种想法,氏族成员的死亡认为是返回图腾。①在这里完全排除了男女两性的生殖作用。
阿兰达部落还有巫术繁殖图腾动物袋鼠的仪式活动。人们在象征袋鼠“灵体”(“丘林加”)的石头上洒血液,念咒语,促使袋鼠灵魂(图腾祖先灵)走向四面八方,在那里转化为新生袋鼠。②这里也同样完全排除公母袋鼠两性的生殖作用。
由于氏族成员皆是图腾祖先灵的化身,而完全排除两性的生殖作用,故尚无个人独立灵魂概念,而只有和图腾相联的“集体灵魂”概念,这是氏族血缘集团关系的缩影,且和物质形式不能分开。所以对图腾并不进行祭祀仪式,而只举行促使图腾物繁殖的巫术仪式,以之象征氏族的繁盛。从逻辑上说,人既然和自然不分,也就无所谓“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独立形式。但图腾崇拜这一宗教形式的崇拜对象毕竟是视作“祖先”的动植物等,所以可称之为“原始自然崇拜”。由于所崇拜的对象并不是现实动植物本身而是视作“祖先”的图腾(氏族与图腾物共同的祖先灵),故也是祖先崇拜的萌芽,或可称之为“原始祖先崇拜”,实际上是一种对自然和人自身的结合崇拜。这是人和自然浑然一体的世界观反映。
2.图腾女始祖崇拜
图腾女始祖崇拜是图腾崇拜的发展形式或晚期的一种附属形式,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母系氏族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组织条件,随着生产水平的逐步提高,越来越需要更多更强壮的劳动力和保卫者,因此,此时氏族人口的增加盛衰严重影响着氏族经济的成败兴废,甚至整个氏族的命运。在母系氏族公社内,妇女特别是女氏族长不仅在生产和管理上居于重要地位,而更是人口的生产者,子女是母亲所生这一生理现象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妇女特别是血缘关系的代表者女氏族长不仅受到尊敬,她们的生殖力更受到重视。人们在相信氏族图腾祖先灵的“转化”(繁殖)灵力漫长过程中,也逐步认识到人(氏族妇女)自身的“生殖”作用,为了氏族兴盛,便把二者统一起来,从而产生了“图腾女始祖崇拜”这一新的宗教形式。
图腾崇拜和图腾女始祖崇拜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可以说后者是对前者的初步否定,是人类自我崇拜的一次突破,从而打开了人与自然浑然一体观念的缺口,动摇了图腾祖先灵在“繁殖”上的一统天下,人和自然开始相区别,提高了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这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大进步。
所谓“图腾女始祖”,是指与神话氏族图腾祖先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的神话氏族女始祖,根据有关迹象资料,大致有三种形态:
(1)神话中图腾祖先灵以“女始祖”名称出现的“图腾女始祖”。例如我国彝族信奉的神话女始祖“罗罗摩”是母虎,藏族的神话女始祖是母猴,澳大利亚人尤伦戈尔的部落的神话女始祖“朱恩克戈瓦”是图腾祖先灵的新化身,但以“女始祖”为名。这些女始祖虽然仍属于图腾祖先范畴,但“女”字却透露了与“转化”相排斥的“性”生殖信息。这是它的原始状态。
(2)神话中与氏族图腾祖先感触或交配而繁衍出氏族的图腾女始祖。例如古籍上记载的我国传说时代的炎帝族、黄帝族、尧帝族、舜帝族,他们的神话女始祖无一例外地皆是与图腾物感触或交配而繁衍成氏族的。相传我国傈僳族的“拉扒”氏族是由神话女始祖与虎(图腾祖先)交配而产生。女始祖与熊(图腾祖先)交配而繁衍了氏族的神话普遍流传于西伯利亚的乌德人、埃文克人、纳乃人、奥罗奇人、道尔干人等之中。这是图腾女始祖的发达形态。
(3)考古发现中象征生育“女神”(“维纳斯”)的裸体孕妇型妇女雕像所反映的图腾女始祖。例如法国南部拉塞尔洞发现的右手持牛角、左手按着象征怀孕的肥大腹部的妇女浮雕像,应是女始祖与牛(图腾祖先)感触或交配以繁衍氏族的生动写照,恰是关于神话“图腾女始祖”的左证实物。
以上迹象资料皆表明“图腾女始祖崇拜”曾是继图腾崇拜之后而普遍存在的一种宗教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神话氏族女始祖虽被认为是氏族的直接祖先,但在生育上起决定作用的还认为是图腾祖先灵,女始祖不过是图腾祖先灵的新“化身”和图腾“转化”的必要“中介”或“助手”,还属于图腾性质或半图腾性质,故称“图腾女始祖”,和以后产生的真正氏族祖先是不相同的。因此,图腾女始祖崇拜仍是对自然和人自身的结合崇拜形式,只不过崇拜人自身的因素有所加重罢了,所以它不过是图腾崇拜晚期的一种附属形式、过渡形式或种形式,仍属图腾崇拜范畴,是此时期某一氏族的拜图腾教的宗教系统的组成部分。尽管如此,它毕竟以“人”的名义出现在人类认识史之上,故也可称为“原始祖先崇拜”之一。但它带来的“性”信息,毕竟是图腾祖先灵“转化”观念的“掘墓人”,它已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开始分化的象征。
(二)母系氏族公社晚期和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
在此大阶段内,原始宗教的两类崇拜对象——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已从二者浑然一体的图腾崇拜范畴内破笼而出,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宗教形式,即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人类,属形式)及其众多的划分形式(小类,种形式)。由于这两大类宗教形式在母系和父系公社的表现各自均有所不同,现把这一大阶段分成两期分别介绍如下:
1.母系氏族公社晚期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
(1)女性祖先崇拜
到了母系氏族公社晚期,出现了农业、畜牧业、制陶、纺织等和手工业,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了。锄耕农业使原始人的生活比以前有了更可靠的保证,畜牧业使原始人取得奴役动物的重大胜利,从而增强了人的自主感和优越感。于是,原始人开始认识到自身的力量,逐步把自己和周围的自然界区别开来,从而出现了两种并行的崇拜,一是对自然精灵的崇拜,一是对祖先灵魂的崇拜。由于人和自然相区别,才有各自的独立灵魂,此时的灵魂概念已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个体灵体了。
在繁荣的母系氏族公社晚期,妇女不仅在经济上居于主导地位,在血缘关系上更是唯一的纽带,对氏族公社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妇女在生育上的作用逐步被认识和重视,氏族人口的增加要靠妇女的生育能力,而人口数量又是氏族全部力量的决定因素,因此妇女享有崇高的地位,而作为氏族领导的女氏族长也就成了氏族繁荣昌盛的维持者,生前受到尊敬,死后的灵魂自然会被认为是氏族最可靠的保护神,于是就出现了早期的祖先崇拜——女性祖先崇拜,其中女氏族长是崇拜的主要对象。
关于女性祖先崇拜我国有丰富的例证,其中至今仍维持母系制的云南永宁摩梭人的女性祖先崇拜是无可争议的“活化石”例证。作为母系氏族社会全盛期代表的仰韶文化氏族公共墓地,则象征氏族血缘关系在阴间的继续,形成了“阴间氏族”,人死后不再转化为图腾,而是要随祖归宗,与祖宗团聚永生,对此还有生动的送魂归祖宗故地的“指路经”。这是女性祖先崇拜形成的主要标志。
(2)女阴崇拜
与女性祖先崇拜相伴而生的是对女性生殖器——“女阴”的崇拜。女阴崇拜是从图腾女始祖表现形态之一的所谓“维纳斯女神”即孕妇型妇女雕像演变而来,是对妇女生殖灵力的崇拜,是“女神”崇拜的发达形式,不同之点在于不必是完整的妇女形象,而直接崇拜“女阴”本身,且可用象征性的东西表示,如石头、山洞、洼坑、石雕、柳叶等。女阴崇拜和女性祖先崇拜既有联系又不相同,后者是对氏族血缘关系的崇拜,祖先是血缘关系的代表,故称祖先崇拜,而前者是对妇女生育灵力的崇拜,由于此时男子的生殖作用还完全被排除在外,所以它是女性祖先崇拜的思想基础和附属形式。
(3)鬼魂崇拜(控制)
所谓“鬼魂崇拜”是指对本氏族死于非命者或犯罪处死者以及外氏族特别是敌对氏族亡魂的控制。人们相信此等亡魂皆是祸祟,必须加以控制。此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墓葬上有明显的反映,此等死者往往葬在墓地外围,且头向不能与正常死亡的相一致,以示此等死者不能同去见祖宗(本氏族)或同行(外氏族),而且葬式上也有严格区别,以示镇压。我国彝族对祖先和鬼魂有严格区别,认为不能去氏族故地与祖宗团聚的亡魂即变为野鬼,危害人畜,故归入自然魔鬼之类,成为巫术仪式的驱赶对象。
(4)女性巫师崇拜
母系氏族女性巫师是随着宗教活动日益频繁而分化出来的从事宗教活动的专门人物(起初往往由女氏族长兼任)。女性巫师多半是氏族中经验丰富、心灵手巧、能歌善舞或精神病态的人,认为她们能与精灵打交道,能向祖灵祈福,是氏族的保护者,日益成为被信赖和敬畏的具有超自然力的“灵人”和崇拜对象。女性巫师崇拜实际上是女性祖先崇拜的姐妹形式或组成部分。
(5)自然精灵崇拜
自然精灵崇拜是与女性祖先崇拜相伴而生的自然崇拜的早期形式之一。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图腾祖先如今以女性祖先和自然精灵的新身份又占据了母系氏族公社晚期的上层建筑,原已先出现的图腾女始祖顺理成章地演变成独立的女性祖先,而图腾动植物等自然物自也名正言顺地成为独立的自然精灵,从此“天下”一分为二,各领风骚,分庭抗礼,然而它们本质上仍不过分别是社会异己力量和自然异己力量的化身,可谓“万变不离其宗”。
所谓“自然精灵”是指自然界的个体化、人性化的灵体,如山精、水精、树精、虎精、蛇精等。就绝大多数而言,它们还没有固定的善恶分别,故通称“精灵”,是人们既祈求又驱赶的对象。
(6)自然灵力(巫力、魔力)崇拜
作为崇拜、控制对象的所谓“灵力”并非指自然精灵本身所具有的“灵性”,而是指自然精灵之外尚未人性化、个体化的那些无具体形象、无固定寓体和载体、无专门名称的独立存在的灵体,或可称为“未明”灵体或“蒙面”精灵。否则,它本身即失去独立存在的根据。如我国西南各地所说的“血邪”、“尸骨邪”、“妇产邪”、“土邪”之类的“邪”,即此等无形、无踪、无个体、个性的“灵体”。
2.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
(1)“且”(祖)崇拜、男性祖先崇拜、男性巫师崇拜
母系氏族公社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后,男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中心人物,作为家长他有权支配家庭成员,世系计算按父系血缘来确定。此时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以父权为主体的氏族制度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出现了男性生殖器——“且”(祖)崇拜、男性祖先崇拜、男性巫师崇拜。
“且”为汉字“祖”的古体,故又称“祖”,指男性生殖器。“祖”有人造的十分形象的“陶祖”、“石祖”和“木祖”等,也有象征性的天然石头、石柱、山岗作为石祖来崇拜的。“且”崇拜是对男性“生育灵力”的崇拜。从我国考古资料来看,陶祖的出现始于仰韶文化晚期,正是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时代,这说明它与男性祖先崇拜有着内在的联系。可以说它是男性祖先崇拜的思想基础和前提。资料表明,此时“且”崇拜总是和女阴崇拜相结合进行,从此确认了人类自身的生育灵力,建立起以男性祖先为主的父系氏族男女祖先崇拜,从而把图腾祖先完全排除在“祖祠”之外。
随着男性祖先崇拜的形成,男性巫师也出现了,并逐步成为宗教活动的主要角色。
(2)自然神灵崇拜和魔怪崇拜
随着祖先崇拜不断升级和父权的日益扩大,祖宗作为氏族、家庭成员的亲属变为带有广泛社会属性的神灵,在冥冥中成为支配生活和生产的强大力量。这种情况投射到自然崇拜上,便使自然界的精灵具有更大的超自然力量,拥有更高的神性和更大的权能。此时对一些经常为善于人的精灵便赋予祖宗神的社会属性,尊为可以保护和恩养自己的具有更大神力的自然“神灵”,而把经常为害于人的精灵视为“妖魔鬼怪”。这样,随着对自然精灵社会化、伦理化的结果,自然精灵便分化为“神灵”和“魔怪”善恶两大类人格化的超自然力量,成为人们祈求和驱赶的主要对象。
(三)稳固性村社部落联盟时期至今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
在此大阶段的各个历史分期内,原始宗教的两大类基本形式——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依次在村社、宗族、家族、家庭、村寨等血缘和地缘小群体载体内继续流传下来,至今还有其残余现象,特别是祖先崇拜。此阶段内最大的变化是:在社会顶层最高统治者王族(含部落联盟长父系大家庭)血缘小群体内首次出现了祖先化天神崇拜,在社会各层特别是基层村社、村寨等血缘和地缘小群体内首次出现了祖先化社神崇拜这两类新型的宗教形式,即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结合为一的崇拜形式。其中王族祖先化天神崇拜是原始宗教发展的最高形式,可以涵盖祖先化社神崇拜而作为这两类崇拜形式的总代表,与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并列为原始宗教四大类(属)宗教形式之一。
1.王族(部落联盟长父系大家庭、天子宗族、皇帝家族)血缘小群体的祖先化“天神崇拜”(“天地神统崇拜”)
进入阶级社会前夕,村社部落联盟已成为十分巩固的政治军事组织,部落联盟长则已成为世袭的贵族,也就是正在形成的王族,社会出现了层层等级和最高首领。部落联盟打破了原来的氏族和村社的界限,成为地域广阔的最高社会组织,有着支配联盟区域内一切事务的权力。这一切反映到超自然界,也就出现了至高天神及其下属群神,形成层层支配各有所司的神统,“天上神统”及“天地神统”。至高天神是在最高自然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化、社会化、伦理化的产物,实质上则是部落联盟长在天上的倒影。
为了巩固特权地位,提高社会威信,部落联盟长便把祭天的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据传说,尧、舜、禹这三个部落联盟长都曾举行过祭天典礼,使自己成为通天神的特权人物。这样已故联盟长便被描述为与天神同在的祖先神,甚至被说成是至高天神的子孙或天神的化身。这样,部落联盟长父系大家庭的祖先不仅被赋予了天神的性能,有着支配自然和社会的两种超自然力,还和至高天神组成神统,甚至成为至高天神的代言人。这样组成的天上神统和天地神统无疑是部落长大家庭血缘小群体的专门保护神,从而把“祭天”和“祭祖”结合起来,并牢牢垄断着祭天特权,不准任何人染指。这样的崇拜形式便是祖先化天神崇拜,即“天地神统崇拜”。
继部落联盟长而起的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封建地主制王朝的天子宗族、皇帝家族血缘小群体的祖先化天神崇拜更上一层楼,夏、商、周三代达到了顶峰,并继续从秦汉流传到明清,常盛不衰,随着清室的覆灭才自然消亡。保存至今的北京天坛、地坛是历史的真实见证,在享堂内与天地神同在的只有皇帝众祖先,别无他神,连老子、孔子均不得入内。
2.村社、村寨地缘小群体的祖先化“社神崇拜”(“社神集团崇拜”)
“社”,就具体对象而言,指小群体生存领域内的“土地”,即领地,从来就不是指与“昊天”对应的“大地”。就其社会意义而言,“社”是小群体生存领域主权的象征,“社神”即小群体生存领域主权保护神。长期以来,社神在我国山区村寨俗称“山神”,在平原村寨俗称“土地神”,在半山区往往“山神”与“土地神”并存,而一些山区常合称“山神土地”。
“社”大致是从图腾圣地演变面来。图腾圣地作为氏族宗教仪式活动的中心和氏族成员灵魂石的存放地,神圣不可侵犯,是氏族生存领域主权的象征,因而成为重要崇拜对象。迈出图腾崇拜之后,“社崇拜”便成了独立的自然崇拜之一的宗教形式,可称为“社灵崇拜”(母系氏族公社晚期)、“社神崇拜”(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从村社部落联盟时期开始,像社会顶层的祖先化天神崇拜一样,逐渐演变为自然崇拜与祖先崇拜结合为一的崇拜形式,即祖先化的社神崇拜(祖先神充当社神,或二位一体、左膀右臂),从此超越自然崇拜的范畴,质变为“天人合一崇拜”类型的宗教形式之一,与祖先化天神崇拜一起表现了原始宗教发展过程第三大阶段的新特点。
在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社会,上有天子的“王社”和“大社”,中有诸侯的“国社”和“侯社”,下有平民的“置社”。在封建地主制社会,上有皇帝的中央社(社稷)和地方行政区划的分社(州社、县社、里社),下有平民的家庭家族联合村寨社,即“里社”。晚近时期,在社会基层普遍存在一般平民家庭家族联合的自然村寨社。所有的“社”皆指血缘和地缘小群体生存的领域,天子、皇帝所立的社皆应看作是王室血缘小群体“家天下”的社。
关于村社、村寨等地缘小群体祖先化社神崇拜,我国有丰富的民族学“活化石”资料。西双版纳傣族的村寨神“丢拉曼”和村社部落神“丢拉勐”是很好的例证。所谓“曼”就是村寨,若干“曼”组成“勐”,意为村社部落。“丢拉曼”原为氏族祖先,是建寨过程中有功的权势家族中的成员,氏族变成村社后,他就成为村寨保护神——“村寨社神”。“勐”原是该地区最早的村寨,后来成为勐的中心,“丢拉勐”就是古老村社的那位祖先神,他现在就成为村社部落(大寨)保护神——“大寨社神”。这种原为自然神的社神,如今由神先神担任,实质上是自然神和祖先神的结合形态。神先神从此也具有自然神的各种性能,成为能够保佑人畜兴旺、五谷丰登、领域安全的村社、村寨祖先化社神。
云南路南彝族村寨的“密支”神,也是村寨社神祖先化的生动例证。所谓“密支”神,实际上是指男女祖先神,他们和山神一起组成了二位一体的村寨保护神——祖先化社神集团。云南哀牢山区彝族村寨的“土主神”,则是由村社部落贵族祖先(细努罗及其后代)、本村寨氏族和家族祖先、山神(或土地神)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祖先化村寨社神集团。
更为生动的例子是广西隆林县那地彝族村寨的祖先化社神集团。1989年笔者在该地调查时偶尔发现在山神(社神)岩洞中有两对山神石偶,一对位于洞底深处,为二青色大鹅卵石并肩竖立,如夫妻状,对此对山神石偶连主祭头人和毕摩(祭师)均未见过,且不知道,但却有关于此山神石的神话故事一直流传着,但究竟是指哪对石偶并不知道。另一对山神石偶位于洞口内附近一块石板上,为二红褐色不倒翁状天然石头并肩而立,此为近几十年来仍在祭献着的对象,称为“土主”或“老祖公”(祖先神)。很显然,前者当为原有的自然神山神,后者为祖先神。按当地习俗,开山建寨的家族当然为祭山神的主持人,并世袭为寨主,垄断祭山神大权,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想象,可能是某代主祭人为了本家族的权益把自己的老祖公作为山神请进山神洞,并以一对新石偶代表,成为每年祭祀的主要对象,而原有的自然神山神石偶也不撤除,这样所谓“山神”便成了以祖先神为主的二位一体的村寨祖先化社神集团了。由于祭山神只准主祭人和毕摩二人到洞中献祭,其他任何人严禁进入祭场,所以一般人从未见过自然神山神石偶,久而久之,连主祭和毕摩只知洞口后立的祖先山神,也不知原来的山神石偶了。这一情节生动地展示了社神祖先化的真实过程。
结语
原始宗教是氏族制的伴生物,所有崇拜对象不过是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的虚幻反映和化身。对这两大类异己力量的崇拜、控制分别称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这两类基本崇拜形式(宗教形式)均是受原始宗教的血缘和地缘小群体性这一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自然崇拜主要是对与血缘和地缘小群体生存有关的、必须依赖而又受其制约的自然异己力量的崇拜,祖先崇拜则是对血缘小群体的狭隘的血缘关系的崇拜,血缘关系是血缘小群体(如氏族)生存所赖而又受其制约的社会异己力量,“祖先”是血缘关系的象征,故称为“祖先崇拜”。二者皆是为了血缘和地缘小群体的生存和发展而同时结合出现的,并且是相互为用、相互依存、紧密相连的,因为人要生存必须和自然打交道,而要进行生产,又必须首先和人打交道。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是原始宗教自身所包含的矛盾双方,二者共同构成一个矛盾统一体,体现了自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原始宗教的一般发展过程就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双方的矛盾运动过程。
以上原始宗教在三大历史阶段首次出现的主要宗教形式表明,原始宗教的两个基本对立面(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是从第一大阶段二者“浑然一体”状态(图腾崇拜)(逻辑运动的起点,肯定阶段),经过第二大阶段二者“分化并立”状态(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否定阶段),最后在第三大阶段又在更高程度上形成了新的“综合统一”状态(祖先化天神崇拜)(否定之否定阶段),完成了自我运动的完整过程。以上三种状态反映为人类认识发展过程的相应的三大阶段的宗教意识类型:即第一大阶段的“天(自然崇拜)人(祖先崇拜)浑一崇拜”、第二大阶段的“天人并立崇拜”、第三大阶段的“天人合一崇拜”,同时再现了宗教思维的逻辑发展过程在原始宗教自身发展过程和人类认识发展过程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一切又综合地表明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注释
①②托卡列夫等:《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275~277页;第272~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