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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几个宗教问题的探讨   文章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5期

作者:乐峰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特征是: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的比重大;商品经济不发达;贫穷落后还相当严重;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社会不安定因素甚多,政治制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正在大规模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这些情况使我国宗教具有自己的特点,引起了一系列理论认识问题。本文试图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从我国现阶段的宗教基本状况出发,就我国现阶段中的几个宗教理论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宗教本质是否变化了?
  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是存在决定意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反映它的主观意识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不会例外,尽管它是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虚幻的、颠倒的反映。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政治制度的根本变革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教会摆脱了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控制和支配,宗教已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就天主教界来说,中国天主教界人士和宗教职业人员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立了天主教爱国会,驱逐了与中国为敌的传教士,摆脱了罗马教廷及一切外国教会的控制和支配,获得了政治上的新生和经济上的独立,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管理的道路,从而使天主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办的宗教事业;■■基督教■■说,解放前,中国基督教(新教)一直控制在外国“差会”的手里。教会的经济■■■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传教士手中,中国教牧人员只不过是他们的附庸,丝毫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基督教界人士和教牧人员绝大多数是守法的,拥护共同纲领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发动了一场爱国运动,成立了“三自”爱国会,摆脱了外国“差会”的控制,使中国基督教会获得了新生,走上了自治、自养、自传的道路,从而使基督教由过去依附外国变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
  2.废除了各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解放前,伊斯兰教领导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伊斯兰教上层分子有许多封建特权。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伊斯兰教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废除了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成立了中国伊斯兰协会,制定了符合广大教徒群众利益的规章制度。佛教、道教在解放前一直为反动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是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之一,不少僧、道人员过着寄生生活。解放后,佛教、道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在山西地区,经过土地改革,寺观废除了地租剥削,原来过寄生生活的僧、道人员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民主改革,寺观又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压迫,广大僧、道人员过上了民主生活,成立了佛、道管理组织,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
  3.调动了广大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自从党和政府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后,全国各地信教群众不仅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得到了翻身,而且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他们不但爱教,而且爱国,衷心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他们作为社会的主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其中有不少教徒为国家做出了较大贡献,因而受到党和政府的赞扬。
  上述情况说明宗教的面貌以及它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如何估计变化的性质,理论界存在着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这些变化不仅是宗教现象的变化,而且是宗教本质的变化,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可以商榷的。上述变化确实是深刻的巨大的,但说是本质的变化,这种估计就太高了。我们认为宗教具有四个要素,即宗教的观念或思想: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宗教的行为或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前两个要素,是宗教的本质的东西,后两个要素是它的外部表现,即非本质的东西或现象。上述变化不是作为宗教的首要要素-有神论观念的变化,而是宗教现象的变化,即作为宗教的次要要素一宗教组织及其活动的变化。实际上,作为意识形态和世界观的宗教本质是对天国、神灵、来世的信仰,这一点没有变。其实,宗教之所以是宗教,这一点是不能改变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宗教了。宗教信仰仍然是唯心主义的,是“幻想的、颠倒了的世界观”。宗教唯心主义世界观同无神论的唯物主义世界观是根本对立的。我们认为对我国宗教四十年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不能因此模糊对宗教本质的认识。
  二、宗教的二重性
  我国现阶段的宗教有没有二重性,也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的同志只看见它的消极的一面,有的同志只看见它的积极的一面。许多材料表明:宗教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
  作为宗教的核心部分-有神论观念,对人们的思想意识起着麻醉作用,这是一个事实。神职人员在教堂内外大力说教,宣扬上帝和彼岸世界,引导人们脱离现实生活,沉溺于幻想和虚构之中,这不可能不影响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就宗教的一般情况来说的,这一点过去谈得很多,没有必要细说。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少数宗教组织的神职人员,至今仍坚持旧的立场,反对我国的宗教政策。例如,天主教界有些神职人员受罗马教廷影响很深,公开申明:不承认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反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至今在思想上仍想在中国建立梵蒂冈的统一领导,正是由于他们的影响,我国某些地区天主教爱国会至今未能成立,基督教少数教派中也有人企图另立山头,发展势力,与“三自”爱国会抗衡,争夺地盘。基督教内有一些自由传道者违反政府规定,在教堂以外和农大搞自由传道活动,宣传有神论,随意发展教徒,制造混乱,影响生产。此外,他们还利用宗教搞迷信活动,宣传“相信圣灵能驱鬼医病”,从而危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人民政府规定,不准搞跨地区的串联活动,但有些神职人员仍明知故犯,背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经常跨地区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上述情况表明了宗教的消极作用和影响。那么,它的积极作用和影响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作为宗教的几个要素之一的教会组织和教徒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感召下,一般都能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四化做贡献。这同爱国教会进行宗教道德教育和天主教“十诫”宣传分不开的。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发现爱国的信教群众犯罪的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他们对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各爱国宗教组织及其领导人不仅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组织保证,而且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广大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宗教界爱国组织和人士能够在对外友好往来、旅游服务、保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造林护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开展宗教学术研究、抵制国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等方面起较好的作用。各爱国宗教团体对社会公益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如集资开办医疗所、幼儿园、文化补习班、外语培训班,兴办工厂企业等,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群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会自养问题的解决。这些作法都得到了政府和群众的好评。以上情况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各爱国宗教团体及其成员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并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因素之一。
  三、如何看待教徒人数的多少
  有些同志在衡量宗教工作好坏时往往认为宗教阵地缩小了,信教人数减少了,信教程度减弱了,就说明宗教工作做好了,有了成绩,否则就表明宗教工作没搞好,没有成绩。因而,有些地方的宗教工作干部在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当地的宗教情况时,怕否定自己的工作成绩,往往把实际教徒人数大大缩小。我们认为不应以教徒人数的多少作为衡量宗教工作的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宗教活动所起的作用。如果一个地区虽然信教人数增多了,但他们爱国、守法,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执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持“三自”爱国会,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这样,教徒人数多一点也没有什么不好。反之,如果一个地区尽管信教人数不多,但他们既不爱国,也不守法,甚至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瓦解“三自”爱国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那么,人数虽少也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就全国来说,多数省份的教徒宗教活动对社会主义建设和体制改革是有利的,而违法的危害社会利益的宗教活动居少数,但是正是这些少数人的活动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据调查,在某些省份里,都发现宗教活动中有不正常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自由”传道人活动频繁,用各种欺骗手段发■■■■扰乱社会秩序,瓦解“三自”爱国会组织,争夺“三自”爱国会的基本群■■在少数教派中有一股保守势力,他们的头面人物背后策划和煽动宗派活动,企图另立体系,分裂“三自”爱国运动;曾受到政府打击并取缔的某一宗教组织,近年来,利用改革开放的形势,在某些地方又死灰复燃,企图东山再起,卷土重来;国外宗教敌对势力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渗透,组织地下教会,发展教徒,散布反动思想,对抗我国爱国宗教组织,反对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反动政治力量。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互相促长,更增加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这些活动虽然是少数人所为,显然是需要坚决加以打击和取缔的。因此,我们看问题着眼点不应是信教人数的增减,而是教徒活动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
  四、宗教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已不再是剥削阶级用来麻醉和控制人民群众的精神手段,而主要成为人们的一种思想信仰和精神需要,宗教问题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中国和外国的经验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宗教的消灭,宗教在我国将继续长期存在并得到一定的发展。那么,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源是什么呢?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曾有过热烈的讨论,认为其根源是复杂的,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具体讲,这些根源就是:1.人们的意识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落后于实际生活,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传统的有神观念和迷信观念在部分群众中,尤其是在偏僻落后的贫困地区农民群众中,还普遍存在着;2.社会生产力不高,物质财富不丰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尚未高度发达,群众生活水平比较低。列宁说:“宗教偏见的最深的根源就是贫困和愚昧。”(《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3页)3.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尚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党和国家机关的某些干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特权思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神论教育不充分,政治思想工作被忽视;4.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如生老病死、就业、升学、家庭、婚姻、住房等)未能普遍解决也会巩固和强化一部人的宗教观念,并且会在一部分人中产生宗教观念;5.各种严重的天灾人祸给人们带来的困苦还不可能彻底摆脱,许多自然之谜仍然使人们有神秘感;6.还存在着一定范围内的剥削现象、阶级斗争和国际范围内宗教的影响和渗透。所有这些都为宗教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宗教在我国现阶段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很多,这里只列举了六项。这些原因都很重要,但是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社会根源,其他原因都为社会根源所制约。社会根源不消除,要想解决宗教问题,是不可能的。而消除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又不是在短时期内所能达到的,它需要较长的过程。只有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了,物质财富大大丰富了,科学、文化、教育、技术发达了,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扬了,严重的天灾人祸消除了的时候,一句话,只有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了时候,宗教才会自然消亡,人们才能彻底摆脱宗教的束缚。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恩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宗教有它的长期性,我们绝不能把促使宗教消亡作为我国现阶段的现实任务,更不能急于求成,简单从事,用行政命令办法或粗暴作法去干预和禁止一些群众信仰宗教,而应当因势利导,把宗教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对待。
  根据调查,我国宗教在我国现阶段似乎有这样一条演变规律,即什么时候社会风气好、社会安定、社会问题少,什么时候宗教就趋向衰落、信教人数就下降、宗教问题就少;反之,什么时候社会风气坏、社会不安定,社会问题多,什么时候宗教就趋向活跃、信教人数就上升、宗教问题就多。例如,50年代建国初期,全国解放了,革命取得了胜利,虽然当时社会生产力还很低,物质生活水平也很低,但人们的思想面貌普遍较好,人与人的关系比较合理,社会正气上升,大家保持一股革命不息的精神,把精力都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方面来,整个社会安定团结。那时,社会上虽然也有教会,也有神职人员,但他们的传教活动没有多大市场、冷冷清清,进教堂寺观的人少了,有些原来信教的人也不信教了,他们把希望寄托在现实生活斗争上。特别是在农村,实行了土改,广大农民分了地、分了房,生活得到了改善,他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千百年来求神保佑、信奉上帝,都没有使他们翻身过好日子,只有在共产党、毛主席领导下,他们才得到了解放。因此农民自动搬走了他们自己树起来的菩萨,不再敬神了。可是,自1957年反右以后,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后,原来在社会上几乎消失了的东西,又重新活跃起来了,各种宗教均呈现出发展之势,现代基督教(新教)尤为突出。这充分说明,社会问题是产生宗教的温床,社会问题越多,宗教问题也就越多,宗教发展也就越快,宗教对社会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我们不仅要做好宗教工作,还要努力创造做好宗教工作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条件。
  五、正确执行宗教政策
  我国宗教政策的内容之一是尊重和保护信仰自由。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坚持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基本政策。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虽然在现阶段,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有差异,但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那就只能增加他们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危害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共同为建设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一切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和国家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在我们对几个省份的宗教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在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从事宗教事务工作的部分同志,对宗教缺乏深刻的认识,对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一知半解。这些同志在执行宗教政策时,在处理宗教问题上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左”的思想仍然在作怪,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国际性、民族性等认识不清,存在着一种急躁情绪,企图通过行政命令的办法,甚至通过专政手段(暴力),人为地压制和禁止宗教活动。这种倾向表面上看来似乎很“革命”,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的严重歪曲。如果继续用这种“左”的办法来对待宗教问题,势必造成宗教实际工作中的简单粗暴、命令主义的作风,其后果只能是伤害信徒的宗教感情,激起宗教狂热,损害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损害党同宗教界的政治联盟。对于这种“左”的错误倾向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的危害,我们绝不可低估,必须加以防止。另一种错误倾向是右的干扰,对宗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有的宗教干部认为,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既然会长期存在下去,政策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就不需要对信教群众教育引导,也不必依法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听任各种不正常的和违法的宗教活动自由泛滥。这样一种右的错误倾向同样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政策的指导下,虽然全国各地部分落实了党和政府的各项宗教政策,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恢复了信徒的正常宗教生活,归还了“文革”中查抄的财物,平反了冤假错案,恢复了受害信徒的名誉,但是宗教政策还未彻底落实,许多地方还留有尾巴,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还有意见。如果全国各地能进一步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特别是落实教会的房产政策,严格按中央的指示办事,那么就能更进一步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投身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这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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