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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宗教和道德研究一瞥   世界宗教文化
一、问题的迫切性
  现今引人注目的是,神学家在同科学世界观作斗争中,已把重心转移到宗教道德领域,形成了宗教(比如基督教)社会伦理学。神学家之所以对社会伦理学问题感到极大兴趣,是冀图克服日益深刻的信仰危机,延续宗教和教会的存在。因为社会伦理学是掩盖宗教意识形态之阶级内容的方便形式,有助于执行教会和宗教的诸多职能。在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界人士之所以重视道德问题,首先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道德的规范作用不断增强,从道德上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领域日见扩展,教会不想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此一过程,以不致在教徒中丧失威信。在世界的许多地方,宗教问题一直很容易为群众的意识所接近和了解。宗教界人士觉得,道德领域对于宗教宣传特别奏效。为了让人们相信宗教和教会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百利而无一弊,现代神学家力求把道德说成是宗教的支柱,而把宗教说成是重要的道德因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社会道德原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道德神学中,社会伦理学问题被提到首位。个人对“原罪”负责的思想,也已为社会积极性的要求所补充。
  基于这些情况,近年来,苏联学术界把宗教-道德问题视为重大课题,从哲学、宗教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各个角度进行研究,曾多次展开气氛热烈的讨论,陆续出版了许多专著和论文,开拓了一些新的方向。本文拟就个人所见,对几个问题略作介绍。
  二、宗教和道德的起源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只是在人类发展的一定阶段才产生出来。在宗教尚未产生以前,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一个非常漫长的时代,包括旧石器的整个早期和中期。有些作者认为,当时人们并没有宗教信仰,但已逐渐产生道德观念。在他们看来,宗教和道德作为两种社会意识,各自由于专门的社会需要而产生。道德的起源,最初只是以萌芽的状态产生出来。物质财富的生产及其分配,不是孤立的个人的事情,而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物质生产的过程并不存在于人们的客观关系,即经济关系的一定体系之外。这种客观的关系,在原始社会人们的意识中,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反映出来,也以关于人们行为规范的观念,关于愿意不愿意、允许不允许、正义不正义以及守信、责任,善恶、荣辱等等的观念反映出来。对于这些规范的意识,逐渐由习惯和传统巩固下来。可见,道德是由于调节个人对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总是反映个体对社会整体,对此整体中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关系。
  许多作者认为,有理由说:在人类早期历史上,道德的产生早于各种原始形式的宗教。这是因为,凡是人群,他们要想生存,首先就得把内部关系调适好。是氏族社会的共同劳动,发展了合作关系,产生了守信、责任、善恶、荣辱与正义等观念,这些并不依赖于任何宗教信仰,而是自然形成的。他们在此问题上,还往往引证比如泰勤,普列汉诺夫的论述作为佐证。有人断言,不单尼安德特人,甚至中国猿人和直立猿人也已经具有发达的智力,能够合乎逻辑地思维。按照这些作者的看法,远在旧石器时代早期就已经出现了调节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而宗教信仰的出现似乎晚一些。
  但也有些作者对此提出异议。
  他们指出,宗教的最初形式是巫术,巫术是人们企图借超自然力影响周围事物和现象的各种信仰活动的总和。巫术的基础在于相信各种实在的客体或行动之间存在着超自然的联系。考古学材料和人种学材料证明,最古老的巫术信仰和仪式产生很早,远在原始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大概还在穆斯特文化时代即尼安德特人的时代就已萌芽。许多作者都认为,在巫术中,对超自然物的信仰以极其原始的形式表现出来。原始巫术仰信和仪式就是企图把愿望当作现实。最古老的巫术仪式是猎取食物即动物的仪式,在这些仪式中,巫术同人类实践、同人们的劳动在起源上的联系表显得极其清楚。
  致使巫术这一最古老的宗教信仰形式产生的社会需要又是什么呢?原始巫术并不是由于劳动活动本身,而是由于劳动活动的局限性、稚弱性及其影响范围的狭獈性而产生的。原始人无法采取切实的手段来保证自己的辛勤劳作得到预期的结果,于是采取臆想的虚幻的手段来影响自然界。因此很清楚,原始巫术之所以产生,并不单纯是由于原始人对某些自然现象为什么出现的真正原因缺乏认识的缘故,而是他们对影响自然力的实践需要无由满足的结果。

  在苏联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里,各种社会意识并不是以各自独立的形式互相作用,而只能谈论称之为“原始社会精神生活”的那种统一而完整的混融性结构中的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各种社会意识尽管由以产生的社会需要彼此互异,但都在尚未分解的实践——精神活动、即完整的神话-仪式综合体中见诸实现。正是在这种活动体系中,道德、教育,求知、抒情、审美和巫术等各种质上不同的精神因素同时得到培育并传授后代。
  还应该提到的是,近几十年来,在苏联现代人类学和考古学文献中,卓有成效地发展了人的形成中两次飞跃的理论。从这一理论来看,在现代型的人类的形成中,可以划分出两次重大飞跃,即两次根本性的质变。第一次飞跃标志着人类祖先从使用天然工具过渡到制造工具。结果,南方古猿转变为猿人——远古人类。第二次飞跃标志着古人(尼安德特人就属于这种人)转变为现代型人。从克鲁马农人(即现代型人,在考古学上定年为旧石器时代后期)起,人类在生物学上停止进化,人类的进步表现为人们不断地掌握新的劳动手段和认识手段,也就是说,社会的进步从这时起表现为人类文化的进步。由此得出结论,远古人类和古人(即形成中的人类)的时代,是人类自身形成的时代,在他们的群体中,动物的生物学本能仍然起着巨大的作用。这就说明,在了解形成中的人类时,应当一面不要忽视在古人即尼安德特人当中已经出现的那种人所专有的社会的东西,一面不要低估把形成中人的群体跟社会共同体即真正的社会划分开来的那一质的界限。因而,有些作者凭借两次飞跃理论,认为把宗教同道德在时间上“隔开”的作法,无论从论据还是从事实来看都未必稳妥。诚然,形成中的人类,由于他们的意识极其原始,想象非常稚弱,没有能力进行概括的抽象,也就是说不具备萌发宗教信仰的认识论前提,因而显然没有宗教信仰。但同样,关于道德,情形也是如此。这些作者认为,没有根据说,道德观念的产生早于宗教观念,更不能说远古人类就已具有道德规范。应当考虑到,早期人类具有在本能和习惯中巩固起来的一定行为方式,但不能因此认为他们具有道德规范。真正的道德规范形成较晚,其必要条件是人不仅有高度的意识,而且有高度的自我意识。道德表现出个体和社会群体、个体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的一定关系,是对这种关系在意识上自觉认识、在行为上加以舍取的产物。
  三、宗教和一般道德规范的关系
  一些作者根据大量的人种学材料表明,在历史的进程中,宗教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逐渐把许多非宗教的因素纳入自己的领域。
  在这方面,禁止在一个氏族或胞族内部通婚的异族婚姻制即其一例。异族婚姻制以及在氏族公社中执行社会调节职能的其他许多禁忌并不是起源于宗教。比如按性别和年龄进行劳动分工等禁忌,是由客观的需要产生的,因为没有这利分工,社会生产在原始社会的早期阶段上就无法发展。图腾禁忌只是从思想上把现实生活中已形成的关系固定下来。
  异族婚姻制是防止削弱氏族的动物本能的形式,为了巩固氏族集体的社会完整性而产生的。“不要娶自己的亲人为妻”这类宗教禁忌,产生要晚得多。
  苏联的宗教学文献指出,在宗教产生以后,人们行为的动机就开始不那么单纯,变得一分为二。但在很长时间内,宗教规范在调节人们的关系方面,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在奴隶制社会里,仍然并存着道德和宗教的两重的调节体系。只是在奴隶制崩溃时期,道德才受宗教支配。而在封建制时代,宗教道德在其他各种调节人们关系的社会手段中已居首要地位。学者们认为,道德与宗教发生联系,是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人为地加强的。
  有些作者指出,总的说来,各种宗教道德学说大都是些囊括一切的抽象理论,其中包含了各个历史时代所产生的各种道德规范。因此,无怪乎它们也包含社会生活中许多最一般的和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例如不杀、不偷、不奸淫、敬父母等)。问题在于,这些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规范和要求在它们产生时以及由宗教吸收后所具有的真实涵义是什么?教会人士历来对这些抽象的规范和要求又是怎样解释的?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也重视生活理想和人的善行。但是,宗教道德中常用的一些词句、术语,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相比,往往字面相同而含义两样,并非完全是俗人所理解的那样。我们不妨以基督教的“十诫”为例。“十诫”的前四条(要信上帝,不另拜偶象,不妄称主的名,要守安息日),在我们看来纯属教义的要求,它规定着人对神的态度,而与对人的态度无关,不包含任何伦理内容。可是,神学家却持相反的看法。他们认为,信神是道德的根本内容,其他的道德要求都是以此为基础而提出的。因此,训诫的前四条在宗教道德中起着决定的作用,对信徒的道德行为影响极为深刻。后六条(要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许贪恋他人的财产)从简单的表述来看,通常仿佛被认为跟世俗道德相同,然而在宗教教义中,其含义也同前四条相联系,以为前四条的补充。例如“敬父母”一条中父母子女间的自然感情已被抛弃。父母的含义,在宗教中,例如在东正教教义问答中,按解释有几种含义:首先指沙皇,其次指神父,以及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人,即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而生身父母如不信上帝,是不应受到尊敬的。又如“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一条,原意是说不许妄以耶和华的名起誓。至于“不杀”的诫命,《圣经》中说成既温和又正直的大卫王,却极其残暴地对已归顺的异族滥施惩罚。可见,“不可杀人”的规定,原本仅只限于同族,并且绝不用于奴隶。而在阶级社会中,所有统治者,杀人都不受惩罚。
  可见,一般规范在宗教道德中已经失去原意。认为宗教道德中反映一般规范的训诫“没有宗教内容”,“没有超自然内容”,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但是,认为宗教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种看法也未免过于简单,苏联一些学者指出,宗教道德在吸收一般道德规范时,至少在以下几点上作了歪曲:1.宣布为神定的;2.认为是永恒的;3.作适合剥削阶级利益的解释;4.抬高一般规范的作用,宣布它们足可劝人从善去恶。
  此外,宗教的生活理想,人生意义的超验性,对劳动的消极看法,以及在评价人的处境时表现的悲观情绪,都鲜明地显示出宗教道德同一般道德规范格格不入,同人民要求幸福的愿望发生冲突。许多信徒不敢承认这一点,他们只好一面信奉宗教道德,一面在行为上不同程度地遵守现实生活的要求,以至造成精神上的双重表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人格分裂的现象特别明显。
  四、宗教道德的概念
  在苏联文献中,曾一度认为提宗教伦理学、道德神学或宗教道德理论比较合理,而对“宗教道德”的概念表示怀疑。有人认为,提宗教道德,就意谓着同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阶级性的论断相抵触;道德可以是地主的、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如此等等,但没有根据提宗教道德,有人对使用“宗教道德”一词是否合理提出异议,指出它来自教会人士,因此,对无神论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有人在这里引用普列汉诺夫的言论:“宗教并不创造道德。宗教只是把某一社会制度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道德规范加以神圣化。”有人认为,宗教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其中一种不可能产生另一种;使用“宗教道德”这一概念,就意谓承认超乎阶级的道德。有人在书中引用“宗教道德”一词时加上引号,并且代之以很少用的“宗教界道德”、“教会道德”等用语。
  但许多专著和文章运用宗教道德的概念,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
  有人指出,应当把宗教道德看作跟一般剥削阶级道德不同的一种特殊的道德体系。他们认为,宗教道德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是宗教世界观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具体的教义相适应。跟哲学流派不同,它并不局限于在道德领域的说理,而是同日常生活密切相联。他们指出,宗教道德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源于世俗的法律和规范,如“不杀”、“不淫”、“不偷”、“敬父母”等;再是为宗教所特有,如上帝、受苦即幸福、忏悔等。这些作者将宗教道德规定为:宗教道德是从某种宗教教义引伸出来的道德观念和规范的体系。在这个问题上,另有些作者指出,宗教道德中那些“纯教义”的内容,对其他规范、戒律有指导作用;而“一般规范性的训诫”又有其特有的宗教解释。因此,宗教道德内容表面上分为两个部分,而其实是一体。
  也有些作者认为,道德观念不能脱离现实生活和使之产生的那种具体的社会环境。因此,各民族共同遵守的、一成不变的、统一的关于善恶、平等、正义、义务等的道德观念,是不存在的。就是说,宗教的所谓“神启的永恒的道德”不应算作名副其实的道德。哲学学术著作中使用“宗教道德“这一概念,完全是有约定的,带有矛盾的。道德只能是无神论的,科学无神论的世界观同摆脱了任何宗教谬误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不可分割。在这里还指出,宗教道德所使用的概念大都是世俗道德的概念(善、恶、良心,义务等)宗教感情同普通感情也没有区别(喜怒哀乐等),只是对象不同而已。所以说,宗教道德不同于世俗道德的地方,只在于它与教义相连。有些作者指出,宗教和道德各有其调节社会关系的专门的方法,如果说宗教反映跟人相对立的那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的支配,那么道德则反映个人和社会的辩证关系,在阶级对抗社会中,这种关系是一种对立的关系。
  有些作者认为,道德之所以能够被宗教所利用,原因有两个:一是它的规范性,二是它的全民性。任何社会的道德都具有阶级性和非阶级性即全民性两方面的内容。某些道德规范的这种全民性,就为神学家臆造道德具有“超历史的”、“神的起源”、具有“绝对性”、“永恒性”等说法,创造了条件。宗教正是从世俗道德中吸取了这种全民性的规范,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作出顺应当时理想的解释,并饰以宗教的神光圈。一些作者以上述思想为理论武器,否定了“道德神启说”,批驳了宗教是道德的基础,道德起源于宗教的神学说教。他们指出,“道德神启说”之所以流行,是因为随着三大世界宗教的产生(譬如基督教)将许多带全民性的一般规范纳入自己的道德说教,赋予神圣性和永恒性,从而更强有力地发挥调节人们关系的作用,客观上使人们逐渐误以为神(宗教)是道德的基础。还有些作者指出,用来把宗教和道德揉合在一起的中心思想,是来世报应的思想。来世观念在原始宗教中原本没有道德的内容,“阴间”不过是人间生活的继续,阴间生活的好坏并不看生前的德行如何而定。此外,某些宗教中特有的一些宗教道德内容,如爱上帝,救赎等,在无神论意义上的道德中乃至在另外的一些宗教中,都是没有或无关重要的。
  五、宗教道德和个人完善
  在阶级社会中,宗教道德为统治阶级所利用。对广大人民来说,遵奉宗教道德,只能使他们服首贴耳地为统治者当奴隶。但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道德的许多说教总的说来,已具有更多的全民性。这是否有助于教徒道德的提高呢?苏联作者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们指出:首先,宗教提出个人完善的目的在于纯洁信仰,宗教归根到底把对神的义务摆在首位,而神是没有的,因此人的义务也不免落空。例如,犯罪一经告解便可得到宽恕、赦免,这无异于取消人的道德责任。其次,宗教所指的道德完善,其意义跟救赎密切地连在一起(不信教就谈不上完善),这里不无利己主义的因素。第三,宗教认为,完善个人精神生活的途径,是依靠教会的指导和帮助,完成祈祷的“功课”,向上帝公开自己的“罪”。现实中任何成功都得归荣耀于神。这无疑是对人的本性的歪曲,是对人的自我认识过程的歪曲,是不相信人的理性,否定我们生活的精神内容,因而是消极的。这与无神论所说的自我教育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在人的全面发展中有一个自我完善(自我教育)的过程,认为自我完善是个人发展的一种社会活动。自我教育作为发展个性的一种手段,包括在共产主义教育中。自我教育也可起不同的作用,可以沿着反对社会革命、服从反动目标的方向来进行。因此,对自我完善要进行具体的阶级的分析,要看以什么为理想。有些作者以基督教为例,认为,宗教道德在评价人的能力时不能克服悲观主义,因为它本身是在人的悲观、绝望、无聊等情绪的基础上产生的;人们往往在这些心境中感到对它的需求。最后,各种宗教道德普遍宣传的“恻隐”、“忍耐”等训条,无视致使苦难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原因,不能使人鼓起勇气向着不良的环境作斗争,因而算不上真正的人道主义。总之,在历史上,宗教不但不能促使,反而阻障人类道德的完善和进步。
  六、宗教道德的变迁
  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苏联学术界除了针锋相对地批判宗教以外,对宗教信仰的内容和形式研究不够。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他们较为注意社会学方面的调查研究,注意宗教思想的变迁,在这方面出版了不少专著和文章。他们指出,信徒的思想意识,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形态来决定的。作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不尽相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总的说来,信徒的思想是反理性的超自然观念和理性的科学观念的混融,是政治、道德、美学等各种观念的混融。苏联作者指出,宗教为了继续存在,只有去适应新的世界观的不同层次,特别是摄取能够吸引信徒的世俗社会理想,并对之作出宗教的解释。教会人士不再象以往那样诋毁无神论的道德理想。而是宣传宗教道德和世俗道德二者的并行不悖。现今,他们在宣讲“禁偷盗”、“敬父母”等道德训条时,总是赋以抽象的即普遍的意义,谴责欺骗、虚伪行为,承认劳动对于社会福利的崇高价值,如此等等。概括起来,就是两点:1.把社会伦理学的内容纳入宗教道德;2.把社会主动精神加进个人责任心的传统要求。从现代信徒的精神面貌来看,宗教观念和世俗规范并存于他们的思想意识之中。苏联作者指出,在分析教徒的思想时,应当把教义、教仪的客观内容同教徒主观上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加以区别。教徒按照无神论的规范和要求去指导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因为他们对宗教教义并不熟悉,而日常的道德规范却更适合他们的文化水平。社会学材料表明,教徒的传统观念正在发生变迁。有的调查材料中谈到,被询问的教徒有67%认为不信上帝也能成为有道德的人,只有9.4%回答不信上帝就不会有德行;许多信徒并不是根据教义来理解“罪孽”的概念,认为有罪就是指背离自己的信仰、违反社会的法规。诸如“善”、“恶”、“天堂”、“地狱”、“世界末日”这些宗教观念,也趋于世俗化和无神论化。对于人生的意义,许多教徒能够给以理性的、唯物主义的乃至无神论的回答,只有13.6%的被询问者认为人生的意义在于个人救赎并获得永生。基于教徒思想的这些变迁,苏联作者已经着手对宗教本身变迁的过程进行研究,以期加强无神论教育的实效。有些作者指出,宗教道德无论怎样改良,仍然是落后思想的残余,因为虚幻的思想意识并不反映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跟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宗教道德并不是社会的道德,只有社会主义的道德才是社会的和人民的道德。
(作者:张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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