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宗教存在是社会最具普遍性的现象,其缘由之一,乃是因为宗教是社会结构之必须。而在现代社会,宗教多元的并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社会之常态。多元宗教的和谐并存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如果说对话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那么,宗教的社会关怀则是多元宗教进入社会公共空间的共同途径。
关键词:宗教多元;宗教对话;宗教和谐
一、宗教存在是和谐社会结构之必须
人类社会纷繁多样,而万象中最具有普遍性的是宗教现象。正如宗教社会学鼻祖杜尔凯姆所说:“所知的社会都是有宗教的,不存在没有宗教的社会。”[1](P11)
宗教之所以普遍存在,其基础是人类社会之需要。任何一种社会结构都具有满足其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社会制度,以便保证社会的生存。按照现代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观点,家庭、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即为一个社会最基本、最必须的制度,它们执行着四个必要的功能:家庭规定两性关系,照管与教育青年一代;经济制度组织生产并提供与人们的贡献成比例的报酬;政治制度整合地域、力量和权力系统,维系秩序并与其他社会进行联系;宗教提供基本意义和认知的一般框架[2](P525)。由此可见,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中,可以说宗教都是一种最基本、最必须的制度。
尽管不存在没有宗教的社会,但是,综观宗教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结构的社会中,宗教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在一体化结构①的传统社会中,宗教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水乳相融,宗教无处不在,无处不有②。正如当代美国宗教社会学家彼得·贝格尔(Peter Berger)所言:“在人类大部分历史中,各种宗教机构一直作为社会中的垄断者而存在。它们垄断着为个人和集体生活所作的终极论证。宗教制度实际上就是种种制度本身,是调节思想和行动的力量。”[3](P160)
而现代社会的宗教,尽管遭遇到了种种挑战甚至被边缘化,然而事实仍如美国社会学学家斯达克(Rodney.Stark)所言:“宗教会受到世俗力量的影响但不会被毁灭。人们永远需要诸神,需要只有诸神才可能提供的一般性补偿物。”[4](P574)人类对宗教的需要使宗教得以存在,而其功能和作用的不可替代性也使之成为社会结构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古往今来,从古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迫害到中国唐武宗灭佛,从20世纪60年代东欧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无神论运动”到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消灭宗教”,世界史上所有使用武力或行政手段迫害或企图消灭宗教的做法,都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效。相反,迫害与消灭都成为宗教兴旺发达的催化剂:基督教最终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武宗之后佛教又得到发展;东欧各国20世纪后期宗教全面复兴;中国宗教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快速发展……。历史事实印证了一条格言:企图扫除宗教就像钉钉子——你敲得越使劲,它进去得越深[4](P20)。任何一个社会想要抽离宗教,其结构必然发生紊乱,最终将导致社会动乱。
这是因为,尽管每种社会制度各司其职,但它们在社会结构内部联系紧密,任何主要制度中的重大变化都可能引起其他制度的变化。换言之,如果我们将社会视为一个母系统,那么,不同的制度就是社会的子系统,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牵一发而动全局。这种关联形成了社会制度的重要特征。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一个社会能够和谐,首先需要社会结构的和谐与平衡。这就意味着,这样的社会不仅仅应该充分意识到其各种制度的不可取代性,而且应该让其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协调好各制度之间的关系,使之符合最广大社会成员的愿望,充分满足其社会成员的需要。
二、宗教多元是现代社会之常态
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是不断变化的。传统社会的一体化决定了其社会意识形态必然趋向于中心化,即某一种宗教具有垄断地位。这种宗教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秩序同时论证着该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政治、教育、道德、法律等方面充分发挥其作用,其信条、戒律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进行相互交往以及日常生活的基础和必需遵循的规范。
当社会结构从一体分化为多元时,人类就逐步进入了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的多元结构决定了其在意识形态方面也具多元性。一方面,由于社会结构分化,导致了宗教与社会的分离,这不仅表现为宗教与政治的分离,也表现为宗教与法律、与教育、与道德等等的分离。另一方面,由于多元意识的出现,多元宗教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某一宗教仍然在某个社会占据领统地位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③。一言以蔽之,社会结构的这种发展变化直接导致了宗教在社会中形态与功能的变化:传统社会同质文化与个体缺乏自由度和选择权等特征,赋予了传统社会的宗教具有垄断、一统的特点,这种一统和垄断,不仅排斥同一宗教内部的不同教派,更是抑制了其他新宗教的萌芽与产生。而现代社会出现的从社会结构到社会各种制度、各种机构的分化,促使宗教发生了内外方面的分化。就内在方面而言,曾经对世界主要文明的形成分别起过塑造性作用的犹太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道教、神道教等,其分支教派或复兴运动随处可见,在组织、礼仪甚至教义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倾向。就外部方面而言,现代社会的异质文化与个体比较充分的自由度与选择权造成的信仰市场,也使得宗教呈多元状态。形形色色的新信仰、新宗教层出不穷,与现代社会的多元结构、多元价值观以及社会的世俗化相互照映,相得益彰。
宗教多元的常态已经逐渐被人们意识并且承认,正如站在基督徒立场上的威尔雷德·坎特韦尔·史密斯(Wilfred Cantwell Smith)所言:“从现在起,如果人类的生活终究能生存下去的话,那么它将在宗教多元论的处境中……这对我们所有人都是正确的;不仅在抽象层次上对一般的‘人类’是正确的,而且对你我个人也都是正确的。主张其他信念的人不再只处于周边或者远方,不再是旅行3家故事中所说的那些让人好奇的懒人。我们越是警觉,越是卷入生活,就越会发现他们是我们的邻人、同事、对手、伙伴。儒教徒、印度教、佛教徒和穆斯林教徒不仅在联合国,而且在街上和我们在一起。不仅我们文明的命运越来越受到他们行动的影响,而且我们也和他们个人一起喝咖啡。”[5](P6)
此外,宗教多元也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尽管我们可以对现代社会作出种种定义,但是,“现代化”也许是各种定义都不能回避的一个现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步伐,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共处日益密切,政治经济的急剧发展使得不同民族国家的生活方式逐步接近。在现代化这种大趋势的带动下,全球化进程成为另一个大趋势。而与这些大趋势相伴而生的,是现代社会的世俗化,这意味着传统宗教对社会的全面控制逐渐崩溃,影响逐渐衰微。而在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一直靠传统宗教来提供并维持的各个传统社会,这又意味着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各种不同的社会成员对于价值观的需求,以及旧的价值观崩溃造成的内心空虚和填补空虚的需要,还有部分成员对新的价值观的探求,无疑都为宗教多元提供了适合的土壤和气候。
从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多元宗教的并存,既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常态,也是现代社会的特征。宗教多元的状况符合现代社会多元的时代精神。在由现代化、世俗化的影响之下形成的宗教超级市场上,多元宗教可以满足现代人的不同心理需要,不仅为现代人提供了各种能够满足需要的精神体验,也以各宗教较为紧密的团体关系,通过确认个体自身或个人的整体身份等,来弥补现代化社会在人际关系、角色问题上的淡漠与分裂;与此同时,还可以重新整合人们在私人生活与照章办事的工作机构中被分割的人际关系,因而能够补偿现代社会中人之情感的缺失。更重要的是,宗教的多元状况为现代人渴求保持自我身份,充分实现自我提供了种种各取所需的途径。
三、宗教对话是和谐社会之保障
“多元”就不是“一”,就不是相同。因此,各宗教之间的差异是自然的、必然的;而其差异,从本质上说,乃是象征体系(symbolism)的差异。每一种宗教都认为自己是指向一种超越精神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可以说,就指向同一的超越精神而言,各种宗教只是用了不同的、其自身独有的表达方式,这类纷繁多样的形式也表现在对同一的人性内容的表达中。正因为如此,人所采用的任何一种象征体系,都必然受到人的自然性、物质性、时空性和有限性所制;而有形的、形式化的超越精神的表现,也必然受制于种种自然环境和历史条件。因为,人只能以有限的、相对的、暂时的、歧异的象征体系去表现无限的、绝对的、永恒的、同一的终极实在或存在本身,只能用形形色色的“名”或“道”去表达不“可名”、不“可道”的同一的道。也正因为如此,不论哪一种宗教都不应该全部地沉迷于自己所属群体的象征体系,忘记了形式纷繁后面的精神同一。因为,当各宗教完全地执著于自身的象征之时,就容易产生了对同一精神的背离。结果,宗教之间的对立就有可能突出,宗教之间的冲突就有可能发生。
要避免这种对立甚至冲突的产生,我们首先应该承认各宗教和宗教之文化背景之间存在着差异,其次应该承认这些差异自身不仅有其存在的权利,而且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它们的差异不但是铁一般的事实,而且,正是这些差异引起了宗教之间与文化之间的碰撞激荡、变化交融,造成了社会文化和人类精神的丰富多彩、斑烂辉煌。对每一种宗教和文化,我们都不应仅仅视之为进化系列中的一个环节,用“进步”、“落后”之类出自某一角度的单一标准去判断其优劣,从而贬低甚至否定某些宗教和文化生存的权利。任何一种宗教和文化,都仅仅因为它是人类宗教史和文化史的“一种”,因此就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性,从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由于宗教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宗教间的和谐就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对于多元宗教并存的现代社会而言,要做到这一点,最起码的一个要求是宗教之间的和谐共存;对于差异不同的宗教而言,最起码的一个条件是相互之间的宽容。而真诚的对话,正是达成这种起码要求和起码条件的可行手段。一言以蔽之,对话意味着生命,对抗意味着死亡。
在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史中,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了数不清的血泪苦难,是人类生活中最大的祸害之一。而解决不同民族之间冲突的重要途径,即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对话,必然涉及宗教对话,必须以宗教对话为核心。最重要的是,不同宗教面对的挑战和问题所具有的共同性,不仅使其之间的对话成为可能,也使其间的对话有了最深层的基础。天主教思想家保罗·尼特的表达体现了宗教对话的宗旨:“在当代世界上,众多的宗教和灵性都需要更多的相互交流和相互合作。同以往任何时候相比,如果它们要维持自身的活力,并有助于一个更好的世界,它们就更加必须对彼此说话、向彼此学习、与彼此共事。”④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多元宗教间的对话在目前仍然还只是一种愿望和理想。由于对话意味着在各对话方某种程度上的退让甚至放弃,因而对话是艰难和痛苦的过程,也是多元宗教和谐共处的有效途径。
四、多元宗教进入公共空间的共同途径
在现代社会,在不少发达国家,宗教被誉为“文明社会的支柱”,宗教组织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政府。它们不仅是动员广大公民关心社会、参与社会的最有效机构,也是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宗教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范围最广——从消除贫困、预防犯罪、反对酗酒、毒品等,到帮助难民、提供医疗卫生援助、发展文化与教育等,受益的人最多。对于许多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处于弱势的群体来说,宗教在现代社会的这些服务非常重要,甚至不可或缺。
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进入近代之后,各传统宗教遭遇到了日益加剧的挑战。社会结构的逐步分化,致使宗教与社会公共生活逐渐分离。宗教曾经在政治、经济、价值取向、教育、法律、日常生活等方面拥有的法权,或者逐渐衰退,或者已经丧失⑤,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在逐步边缘化。
当然,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宗教会消亡。这些现象只是表明,在社会发生巨变之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必然随之变化,也就是说,宗教在昔日曾经拥有的公共空间正在不断地萎缩⑥。这种变化使得体制性宗教在现代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任何宗教都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的变化?如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重新定位自身?如何回到社会公共空间之中?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说,参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更好地实践宗教的社会价值,是各种宗教对于现代社会挑战的一种回应。
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宗教多元并存,多元宗教之间的竞争不断,但这种多元并不妨碍各宗教可以有一种共同的社会关怀,即在实践中更有目标、有计划、有系统、专业化地推行多种多样的社会服务。
就此而言,宗教类的各种NGO、NPO是各宗教团体的社会关怀的直接体现,多年来,它们在国际和国内的各种社会服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例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的报告,非洲目前卫生基础设施的30%至70%为宗教NPO经营;在赞比亚,几乎1/3的艾滋病治疗设施由宗教NPO运作。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毒/艾滋病司司长克文·迪·科克(Kevin De Cock)博士说:“宗教NPO是民间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它们在发展中国家提供大量的保健,通常达及生活在不利境遇的弱势人口,必须将宗教NPO 确认为实现全面普及工作的主要贡献者。”⑦
这样的事例还有许许多多——仅在去年的中国四川“5·12”大地震的救灾和重建中,就可以看到中国各宗教组织和全世界宗教团体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将在对生还者之安抚、心理治疗即疏导等方面长期地彰显。按现代社会理论来说,正在逐步形成社会“第三部门”的各宗教组织,已成为与第一部门即政府、第二部门即企业一样重要的社会三大支柱之一。这些实践证明,宗教的社会关怀,是各宗教组织进入社会公共空间的一条共同的、有效的途径[6]。
注释:
①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②指上述四种必要功能由一种制度来承担。
③尽管这种变化是不平衡的,例如在有些伊斯兰国家,国教意识仍然非常强烈。
④保罗·尼特.《信仰与信仰相会》丛书[M].扉页.
⑤在此主要指宗教在传统社会诸方面的法权的丧失,而不是宗教影响的丧失。
⑥尽管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
⑦2007年2月8日,华盛顿。报告题为:“重视有用的资产:在赞比亚和莱索托计划、了解、转化和吸收宗教卫生资产”。可见www.yncdc.cn,2007年2月15日稿。
参考文献:
[1]Emile Durkheim,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London:Allen and Unwin,Dynes,Russell R,1915.
[2]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3]贝格尔.神圣的帷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4]斯达克.宗教的未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Wilfred Cantwell Smith,The Faith of Other Men,New York:Harper & Row,1962.
[6]张敬全. 试论伊斯兰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对新疆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的调查与思考[J]. 甘肃社会科学,2008,(5):85-89.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4期,引自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