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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第8号令颁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10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国家宗教事务局讯,2010年9月30,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第8号令,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0111实施。国家宗教事务局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研究起草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藏传佛教界人士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办法》进一步明确寺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办法》确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寺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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