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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5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了妥善解决各地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明确标准,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我局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意见,现就任职备案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已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需要补备案的问题

对开展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前,已担任主要教职且任期未满的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可指导帮助其逐步达到《备案办法》和各宗教的任职标准,待符合相关条件后补办备案手续。

 

二、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的问题

《备案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在办理跨省级区划备案程序中,相关地方应注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手续。

 

三、关于报哪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经按各宗教任职办法规定报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关于县、市没有宗教团体的如何履行任职程序问题

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对主要教职任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按其任职办法办理。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同意后,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可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同意后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后备案,也可直接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空缺,实际教务负责人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

根据《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教务负责人不属于主要教职,不需办理备案,但是要纳入管理,待实际教务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时,再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关于兼任多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目前已经兼任两个以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129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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