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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的通知   2015年4月22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了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问题,2011年、2014年我局曾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1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97号),2014年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国宗发〔201465号)。按照2015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切实将上述通知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巩固和深化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专项工作,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其中,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工作已列入国务院要求我局2015年完成的重点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动员

 

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利用互联网和报刊宣传等多种形式,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意义、要求、程序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为其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促进其财务规范管理,从而增强其主动办理的自觉性。同时,使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了解熟悉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部门、具体流程等,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协调服务

 

各地要主动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解决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沟通服务协调工作。对需要宗教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出具,不得额外增设条件,更不得以权谋私。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政策咨询,宗教工作部门要耐心解答。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政策障碍,宗教工作部门要主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银行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宗教工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工作,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落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要通过这两项工作,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要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固定资产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到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杜绝固定资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现象,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加强账户资金管理,杜绝公款私存,做到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收支均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算。

 

请在930日前将这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报我局政法司。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524

 

联系人:政法司法规处 于淼,010-64095083zhengfasi@sara.gov.cn

 

(文章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引自国家宗教事务局网)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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