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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宗局颁布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010年11月03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佛教在线北京讯 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从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对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有关原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针对藏传佛教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小寺庙隶属于大寺庙的情形,《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寺庙应“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据悉,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起草《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藏传佛教界人士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文: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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