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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藏传佛教寺院学经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9月11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为依法加强藏传佛教寺院学经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寺院办学活动,提高僧尼整体素质,近日,青海省民宗委制定出台《藏传佛教寺院学经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并于83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对藏传佛教寺院开展学经教育的条件、资格、审批、招生、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藏传佛教寺院开展学经教育必须取得佛教协会确认的办学资格,并经州(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办及从事任何形式的学经教育活动。

 

《办法》规定,藏传佛教寺院开展学经教育须有开展学经教育的历史和传统;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与办学内容一致规范的名称;学经人员纳入寺院管理,且不同班次的学员规模一般不超过40人;教学内容合法,接收的学僧符合有关规定;寺内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及其他基础设施,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学经教学和管理制度完备,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内部管理组织;除开设单项课程和专题学修班以外,学经院、扎仓和学经班的堪布经师与学员的师生比一般不少于120

 

《办法》强调,各级佛教协会对寺院开展学经教育的教育和管理进行指导、督促。寺院民主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教学和管理制度,由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学经教育管理工作。

 

(来源: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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