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你现在的位置:中国宗教学术网>>新闻
何虎生:深刻领会十八大报告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2012年11月30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强调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宗教关系和谐,主要指宗教与社会、各宗教之间,以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和谐。近年来,我们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宗教关系纳入统一战线需要妥善处理的重大关系,反映了党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把宗教关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提出宗教关系和谐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再一次强调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因此,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已成为党的宗教工作的重大任务。

 

十六大以来,党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宗教与社会关系和谐方面,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中国宗教的发展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各宗教之间关系和谐方面,推动各宗教开展对话与交流,引导各宗教共建和谐美好家园,促进了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的和睦共处。在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宗教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步伐。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于开拓宗教工作新境界,为实现对内构建和谐社会、对外共建和谐世界作出应有贡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著名的宗教工作“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宗教工作的指导性原则。2001年,他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002年,“四句话”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2003年底,中央开始把“四句话”作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7年,十七大报告及修改后的新党章中都明确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八大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十六大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调动了广大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宗教事务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宗教事务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迈出重大步伐;宗教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不断完善,促进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取得新的突破;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了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党的第二、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实际情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而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应对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的重要法宝,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指针。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十八大提出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要求,推动宗教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有趋利避害的可能性,要发挥其积极作用,规避消极因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宗教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在反抗统治阶级的斗争中曾起过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具有极其重要的文化价值,宗教教规、教义、道德中含有积极因素,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大多数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积极力量。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2003年11月,贾庆林指出:“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表明,信教群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这同样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挥积极作用的努力方向。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论断,并第一次将此写入党章,要求“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指出了宗教工作的根本点。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各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蕴含着丰富的和谐理念和传统,有扶危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近年来,各宗教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要求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积极扶持、平等对待、依法管理、完善机制”,这对于增强宗教界人士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动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激发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热情产生深远影响。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对于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宗教界人士主要指在宗教界具有一定影响和地位、有较高宗教学识、德高望重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中的杰出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我们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同时,信教群众在我国数量众多,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关系党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宗教工作的论述,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引自中国民族报)



免责声明
  • 1.来源未注明“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世界宗教研究所立场,其观点供读者参考。
  • 2.文章来源注明“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文章,为本站写作整理的文章,其版权归世界宗教研究所所有。未经我站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及营利性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出处及链接(URL)。
  • 3.除本站写作和整理的文章外,其他文章来自网上收集,均已注明来源,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谢谢。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报道

主办: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内容与技术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

联系人:许津然  电子邮箱: zjxsw@cass.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859房间    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