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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振法师:要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律主体资格   2014年03月14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佛教协会会长身振法师(资料图)

中国经济新闻网讯 随着我国建设法制化社会进程的逐步完善,各宗教事务也逐步规范。但宗教活动场所自身权益的保障,还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由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佛教协会会长、梁平县双桂堂方丈身振法师建议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律主体资格。

据了解,目前宗教事务管理依据仅有2005年出台的《宗教管理条列》。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 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

身振法师表示,虽然条例为宗教场所的财产及土地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宗教场所目前为止不具备法律 主体资格:大多数的佛、道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产权、固定财产的归属没有得到明确,没有颁发相关证书。而宗教活动场所,虽有地方一级宗教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 获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但是其法律主体地位模糊,在参与社会民事活动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管理和保护。

根据现行的国家政策,在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中提出:教会(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的房产,为中国教会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而佛道教的寺观“产权属社会公有”。社会公有这一提法,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归属模糊。

因此,身振法师建议修订《民法通则》、《宗教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办法》等,增加相应条款,明确传统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资格定位,尽快从法律上系统解决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组织、财产等相应问题。(文:王小妆;编辑:刘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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