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新疆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的《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新增18条,其中法律责任占10条,对一些法律责任含糊的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做到违法必究。
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明成介绍,现行的《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1994年实施,至今已有20年。20年来,新疆宗教事务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连的问题,利用互联网、QQ、微信平台等传播暴恐音视频和宗教极端思想的问题,利用宗教干涉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如何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充分发挥法制的引领规范作用。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内容。如违反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取缔相关网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是将宗教事务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疆方略、推进法治新疆建设、推进新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明成说。
《条例》突出地方立法特点
亮点1
坚持地方实际,突出条例的针对性。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积极规范宗教事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体现“打击非法就是最好地保护合法”的思想。
《条例》以依法治疆为主线,紧紧抓住宗教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了地方立法的特点,实现良法善治。
亮点2
坚持先行先试,突出条例的引领性。没有拘泥于就事论事、对条例做一般性的修订,而是针对新疆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特别是在宗教领域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从健全和完善宗教的地方性立法入手,对很多尚未明确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突出条例的规范引导作用。
亮点3
坚持具体管用,突出条例的操作性。让一些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处置层面既有政策规定,更有具体法律依据。
亮点4
坚持与时俱进,突出条例的时代性。针对“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各种现代传媒和媒介进行渗透破坏的实际,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尽可能从立法的角度,积极封堵和严厉打击这些新出现的犯罪方式,紧贴反分裂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
坚持底线思维,突出法律的责任性。明确告诉各族干部群众,在宗教问题上,哪些行为合法、应当依法保护;哪些行为非法,应当制止;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亮点5
草案40次易稿;
《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从初审到通过历时了两年多时间,其间广泛征询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审;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
2013年5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三审;
《条例》二审后累计征求各方意见20余次、200余条;
自治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了20次修订讨论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组集中讨论修订38次,其中大的调整5次,提请此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是第40稿;
2014年11月21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作为重要议题专门听取《条例》修订情况的汇报,这在自治区人大历史上还是首次;
将打击宗教极端写入具体条款。
《条例》针对新疆自治区宗教领域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问题、信教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宗教出版物管理、管控互联网传播宗教极端音频视频、去极端化”等问题作了回应。特别是针对“去极端化”,重点把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等已明确的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重大举措以及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的指导性文件,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都以法的形式作了明确。
《条例》新增条款18条,重点就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修订。以依法治疆为主线,对自治区在维护社会稳定、“去极端化”、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凝练出的实践经验作了吸收。把处理宗教问题的归宿落在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孤立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来源:《新疆都市报》,引自亚心网)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