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布了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普陀山上市”的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兼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圣辉法师为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书面采访。圣辉表示,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佛教成为“唐僧肉”。其神圣性资源严重流失,不但伤害了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败坏了佛教的形象,更抹黑了党的宗教政策。如果这次“普陀山上市”成功,再有一批宗教名山效仿跟进,届时,股市也许会出现一个宗教板块的“奇观”。这件事也说明,佛教被商业化的现状还在持续,佛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治理被商业化现象任重道远。
4月11日,中国佛教协会官网发表《谁在将佛教商业化?——普陀山上市的忧思》一文。该文认为,在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处理佛教商业化问题的背景下,普陀山谋求“上市”的行为显得尤为“刺眼”,是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17年十二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严重挑战。
普陀山与山西五台山、安徽九华山、四川峨眉山并称我国四大佛教名山。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托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公司。四大佛教名山中,“峨眉山A”早在1997年上市,“九华旅游”于2015年上市。山西五台山文化旅游集团也在2017年3月公开招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明确表示筹备IPO(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4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国资委专题研究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相关事宜,并于4月12日在舟山市财政局官网发布通告称,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商业炒作,认真执行国家十二部委文件精神。通告指出,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尚处于上市申报审核阶段,如上市审核通过,在提交股票名称审核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关切,不以“普陀山”作为股票名称。同时,普陀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切实规范经营活动,维护普陀山在佛教界的声誉,充分尊重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情感。
“舟山市国资委的决定在短时间内有效化解了一场影响广泛的争论,展现了其依法办事、行为自律的良好意识,值得相关部门和企业学习。”宗教经济领域学者、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张志鹏对本报记者说,在国际上,涉及宗教术语的商业利用问题普遍存在,集中体现在将宗教术语用于商标或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无论使用者抱着什么样的目的,都容易引起相关宗教团体及其信众的反对。在实践中,防止宗教被商业化的使用,宗教团体通常依靠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企业自律是避免纠纷的重要条件。
张志鹏介绍,对于商业领域的涉宗教术语,我国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大量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其中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统计显示,2003年至2014年,全国“不良影响”一审案件中,宗教类案件有36件。其中,法院认定有“不良影响”的34件,无“不良影响”的2件。涉及的宗教及件数为:道教4件、佛教17件、基督教12件、伊斯兰教1件、印度教1件、其他1件。在这些司法实践中,“观音”“妈祖”“碧霞元君”“玄妙观”“全真”等相关标识拒绝被注册。“这些标识如果被注册,可能对相关公众的道德情感造成损害。‘普陀山’一词与此类似。”张志鹏说。
“我们为舟山市国资委的果断出手点赞”,佛教领域学者、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张云江说,舟山市国资委发布的通告为“普陀山上市”划下了3条红线:其一,申报上市公司经营与宗教无关;其二,即便申报上市,也不以“普陀山”作为股票名称;其三,反对利用“普陀山”进行商业操作。“这表明,舟山市国资委能够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拎得清’。”张云江说,借助“普陀山”之名操作上市,个别部门或许会获得一些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这一行为损害普陀山的千年神圣形象,伤害佛教界感情,普陀山人乃至舟山人民的利益福祉也会相应蒙受巨大损失。“舟山市国资委出手迅速、果断,将这次尚在‘冒烟’、即将出现‘明火’的不利舆情熄灭,值得称道。”(记者 俞灵)
(来源:2018年4月17日《中国民族报》)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