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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中华民族文化古今渊源辨析——宗教与邪教    2009年12月30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宗教与邪教,在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渊源中,百舸争流,扑朔迷离,繁衍沉积。世纪之交,邪教逆流横行,宗教与邪教,的辨析,成为世人瞩目的热点。本文旨在梳理古今硕学名家的探索,以期有助于谋划治国安邦之策。
  宗教的涵义
  在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渊源中,“宗教”一词的概念,经历繁衍交融,涓涓细流,百川归海,逐步孕育出现代的理性内涵。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宗教”两字本不关联。从汉语语源考察,“宗,尊祖庙也”,“宗字本该即是祖庙和神庙”
  (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教”字,《中庸》云:“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礼记·祭义》云:“合鬼与神,教之至也”。可见,在古代汉语中,“宗”乃示祖庙、神庙,“教”则具有“神道设教”之意。这两个字虽不相联,但均与神道崇拜相关。
  佛教传入中国后,在汉化佛教的教理中,宗教两字开始连用成为一词。汤用彤教授指出,在佛教汉文资料中,“宗”字含义有二:一是宗旨之宗,指学说与学派;一是教派之宗,指创始人、传授者以至教义、教规等。中国佛教宗派从南北朝开始兴盛,至隋唐时期,争道统之风盛行,教派纷起,各有其理论、教义,故通称为“宗”,又可称为“教”。至此,“宗”与“教”相通,其涵义“实为有创始人、有传授、有信徒、有教义、有教规之一宗教团体也”。汉化佛教的宗教概念,沉积于中华传统文化之中,成为近代学界与西方宗教概念沟通的思想基础。
  当代宗教学界的研究领域逐渐超越神学的狭窄视野。有的学者主张,将宗教信仰视为“人生的终极关怀”。它使宗教概念的内涵从神学升华为哲学。从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范畴,深入探讨宗教的本质与特征,已成为当代宗教学发展的大趋势。当代中国宗教学界对宗教本质的研究,已达成基本共识。中国《人文百科全书大系·宗教百科全书》将宗教界定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因而企求某种超越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
  在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国家民族“宗法性传统宗教”文化精英社会“儒释道”经典宗教文化、社会下层“民间宗教”文化等多源汇集,流脉纷呈,激荡碰撞,交融互补,形成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宗教文化。
  民间秘密宗教的阐释
  中国民间秘密宗教的渊源可上溯至汉代,经明、清两代,发展迅猛,教门繁多,愈挫愈烈,成为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民间社会运动。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动荡,民间秘密宗教与秘密结社褪色变质,更加庞杂,遍布大江南北,明目多达三四百种,徒众多达数千万人,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势力,举世罕见。其影响渗透社会各个阶层,余脉延续至今。
  一个多世纪以来,这种神秘复杂的中国社会历史现象,引起文化人类学、宗教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多学科举者的关注。百家争鸣,相继产生各种学术概念,如:“民间宗教”、“民间秘密宗教”、“民间秘密教门”、“秘密结社”、“秘密社会”、“民间帮会”等,仁山智水,各有千秋。分析这些研究传统和命题取向,大体可综合为4种学术阐释系统。
  “民间宗教”学派。其代表作为马西沙、韩秉方教授联袂撰著的《中国民间宗教史》。这部百余万字的专著系统梳理了中国古代近两千年历史上的主要民间教派。
  “民间宗教”学派的特点为:其一,主要从宗教学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民间教派的信仰意向与追求;其二,对代表下层民众信仰的民间教派,倾注深切的学术关怀。
  “秘密社会”学派。其代表作有蔡少卿教授著《中国秘密社会》和秦宝琦教授著《中国地下社会(清前期秘密社会卷)》。蔡少卿教授主编的《中国秘密社会丛书》已经推出两批专著。
  “秘密社会”学派的特点为:其一,主要从社会史学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民间教门秘密结社的特征;其二,动态考察民间教门的演变,力求沟通历史与现实的脉络。
  “民间秘密教门”学派。其代表作为路遥教授的近著《山东民间秘密教门》。路遥教授指出,清末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陶成章为策动秘密社会势力,进行反清斗争,深入社会底层考察,将南北秘密社会势力概称为“会党”与“教门”。这一概括“大体反映出南北秘密社会力量的主流”。“山东在清代是华北民间教派活动的最活跃地区。”
  “民间秘密教门”学派的特点为:其一,汲取民间宗教和秘密社会两学派的精华,因地制宜,融会贯通;其二,采用历史语汇——“教门”,期望包涵秘密宗教与秘密结社的双重含义。
  “民间秘密宗教”学派。其代表作有李世瑜先生著《现代华北秘密宗教》和喻松青先生著《明清白莲教研究》。
  “民间秘密宗教”学派的特点为:其一,其学术概念界定严谨,有利于确立现代学术范式,并有利于融入国际学术发展的大趋势;其二,其学术传统悠久,并在当代学术界领域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
  民间秘密宗教,是学术研究领域界定的概念。作为正统社会的对立物,它具有异端性和反叛性,活动常处于秘密和非法状态。民间秘密宗教常常被主流社会界定为异端邪教。
  邪教的界定
  从历史学、语言学诠释,“邪教”本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在中华民族泛宗教文化的历史渊源中,邪教主要是政治学概念,考察其危害社会稳定的含义,远远超过辨析其歪曲宗教学说的含义。与“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相对应,出现“邪教以神道惑人,则天下乱矣”的政治术语。其意为,邪教利用神道,蛊惑民众,则天下大乱。因此,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把一切非正统的民间秘密教派均视为邪教。
  民间秘密教派,被指责为“邪教”自南宋起。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年),吴郡僧人茅子元在滨山湖创立白莲忏堂,自称“白莲导师”。教徒半僧半俗,吃斋念佛,男女同修,号白莲菜。朝廷以妖妄惑众罪,将茅子元流放,白莲菜被取缔,佛教正统视其为异端。136年后,即南宋咸淳五年(1269年),天台宗沙门志磐笔伐白莲菜,抨击道:“受其邪教者,谓之传道”。
  明太祖朱元璋因参加白莲教策动的元末红巾军起义,登上皇帝宝座,深感民间秘密教派对王朝统治的威胁。他下令在《大明律》中,增加“禁止师巫邪术”的条款,严厉制裁“巫师假降邪神”等“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明朝末年,朝廷已在官方文书中,指责民间宗教——无为教(即罗教)为“邪教”。礼部焚毁罗教的《五部六册》经版,告示公众,标榜此举“毁邪教以正风俗”。
  清承明制,清朝政府相继颁布多项法令治理“邪教”。顺治十三年谕令中规定,“凡左道惑众”,“踵行邪教”,“加等治罪”。此后,清廷一再谕令查禁“邪教”。乾隆皇帝强调指出:“邪教煽惑愚民,最为世道人心之害,不可不严切根查”。
  近代中国多数学者认为,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其界定的内涵,通常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传徒敛钱,聚众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教派。鉴于清中叶以来,民间秘密教门多以“会”、“道”、“门”为其组织名称,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曾发动声势浩大的治理“会道门”运动,使其一度基本绝迹。
  当代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变革时代。空前的社会变革引起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领域多样化发展趋势日益显著。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局面,形成“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社会土壤,出现一批光怪陆离的邪教组织。有些是境外邪教势力的渗透传播,有些是本土原有“会道门”的沉渣泛起,也有新生邪教的滋生蔓延。为治理社会变革时期孽生的邪恶势力,1995年11月,中国政府治安部门提出“邪教”概念。官方界定的内涵为:“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宪法和法律,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掺杂大量封建迷信和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秘密纠合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对“邪教组织”的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惩处邪教犯罪的条款加以具体说明,为依法治理邪教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文章列举邪教的六大特征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并强调指出:“邪教之害,主要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该文的论述可以代表中国主流社会对邪教特征的界定。笔者认为当代邪教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教主膜拜与精神控制。邪教教主自命为至高无上的“神”,是绝对的权利中心,意志凌驾于众人之上。其内部结构是背离现代社会的独裁专制。教主自我神化,制造“神迹”,演示“超自然的特异功能”,制造轰动效应,引诱群众的迷信,进而煽动信徒狂热,逐渐削弱其心理防线,扭曲其正常人格,剥夺其独立思考能力,使其心甘情愿地盲从教主。教主的政治野心和权利欲望,随着其势力的扩张不断膨胀,策划或鼓动信徒的精神和行为达到痴迷。
  宣扬末日与暴力行为。邪教教主大肆宣扬世界末日,制造恐慌气氛,使信徒狂热盲从。当邪教劣迹昭著后,一旦受到社会的谴责、政府的查处,教主感到其“神”的地位受到威胁,便铤而走险,以世界末日来临为号召,煽动信徒暴力相抗,激烈反抗社会,以自杀、枪战、放毒等疯狂手段,造成惨烈的社会危害。
  秘密结社与非法敛财。邪教教主通常采用秘密结社的方式,建立封闭或半封闭的组织。教主要求信徒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生命。教主攫取信徒的“捐献”,成为非法敛财的暴发户,骄奢淫逸,肆意挥霍。
  邪教的主要危害是损害公民人权、危害社会秩序。惩处邪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时代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智慧的拓展。荟萃多学科的理论范畴,分析复杂纷纭的当代社会宗教、泛宗教现象,确立科学量化的系列类型,不仅有助于依法管理宗教事业,防范和遏制邪教势力的漫延,更加有助于积极引导当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文章转自中国民族报(京)2006年第9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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