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阿拉伯半岛就是沟通东西方的重要商业孔道。伊斯兰教所形成的时代,阿拉伯半岛存在着三种文明形态,即绿洲种植经济(绿洲农业文明)、贝都因游牧经济(游牧文明)和商业贸易经济(商业文明)。其中,商业文明既存在于绿洲农业文明和游牧文明内部,也存在于二者之间;与此同时,商业文明更使得阿拉伯半岛经济和西亚、北非地区经济之间发生紧密联系。以此,伊斯兰教虽然以宗教伦理的形式获得表现,但商业文明确是其全部伦理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伊斯兰教和商业文明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其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形态离不开商业文明,其第一代领导人先知穆罕默德(约570-632)在获得“天启”之际就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带领驼队自麦加往返叙利亚),穆圣的重要伙伴、穆罕默德之后的第一任哈里发(632-634在位)艾卜·伯克尔(573-634)和第三任哈里发(644-656在位)奥斯曼(576-656)也都是大商人。
一、伊斯兰教“六大信仰”和“五大功课”中的经济因素
如前所述,由于商业文明构成“蒙昧时代”(约公元前5世纪中叶-前7世纪初)[2]麦加社会经济的重要形态之一,而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于首次奉到安拉“启示”时已是一个成功的商人。这些社会生活的和个人生活的因素既然会在《古兰经》中有所体现,因为据学者们说,“《古兰经》是在二十三年(公元610-632年)的期间依照临时发生的事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陆陆续续地零星启示的。”[3]这种商业文明因子,我们只要略微考察伊斯兰教的信仰纲领“六大信仰”[4]和伊斯兰教的信仰实践“五大功课”[5]即可了解一二。
首先,我们看伊斯兰教的“六大信仰”。《古兰经》(4:136)谓:“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确信真主和使者,以及他所降示给使者的经典,和他以前所降示的经典。谁不信真主、天神、经典、使者、末日,谁确已深入迷误了。”[6]该节经文明确阐述了伊斯兰教的五个信仰,第六大信仰“信前定”大约是根据类似下述经文而确定:如《古兰经》谓:“(25:1)圣洁哉真主!他降示准则给他的仆人,以便他做全世界的警告者。(25:2)天地的国土是他的;他没有收养儿子,在国土中没有伙伴。他创造万物,并加以精密的注定。”[7]第25章第2节明确阐述安拉对于万物加以精密的注定。又如《古兰经》(3:145)谓:“不得真主的许可,任何人都不会死亡;真主已注定各人的寿限了。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我将报酬感谢的人。”[8]该节说明,安拉已注定各人的寿限。这与《论语·颜渊》所谓“生死有命,富贵在天”思想暗合。[9]关于安拉在人间的使者穆罕默德。
第一,《古兰经》谓:你[10]说:“我跟你们一样,只是一个凡人,我奉到启示:“[11]你们所应当崇拜的,只是独一的主宰。[12]所以你们应当遵正路而趋向他,应当向他求饶。”[13]伤哉以物配主者!(41:6)[14]该节经文表明,穆罕默德只是一个与大家一样的人。
第二,《古兰经》里安拉命令穆罕默德说:你说:“我不对你们说:我有真主的一切宝藏。我也不对你们说:我能知幽玄。我也不对你们说:我是一个天神。我只是遵从我所受的启示。”你说:“无眼的人与有眼的人是不是相等的?[15]难道你们不该想想吗?”(6:50)[16]该节经文明白地阐明,穆罕默德不拥有安拉的宝藏、不知道幽玄、也不是天神(天使、天仙),他所拥有的就是安拉的启示。实际上是从否定的方面肯定穆罕默德是一个和大家一样的人,只是因为奉到安拉的启示而成为安拉的使者。
第三,《古兰经》说:“我只派遣众使者作报喜者和警告者。谁信道而且行善,谁在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6:48)[17]又说:“我派遣使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而服从他。他们自欺的时候,假若他们来见你,而且向真主求饶,使者也替他们求饶,那末,他们必发现真主是至宥的,是至慈的。”(4:64)[18]就是说,安拉向人间派遣使者旨在“作报喜者和警告者”、“只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而服从他”,换言之,使者获得人们奉主命的服从是其权利,而报喜和警告则是其义务。
第四,与经济直接相关的启示。其一,施舍。如《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先有所施舍,然后才与使者密谈。这对于你们是更高尚的,是更纯洁的。如果你们无物可施,那么,不施舍也无罪,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58:12)难道你们怕在密谈之前有所施舍吗?你们没有施舍,而真主已赦宥你们,故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58:13)[19]根据上引《古兰经》第58章第12-13节规定,穆斯林和穆圣密谈之前应当施舍,而施舍则用于济贫。王静斋对于“你们应当先有所施舍,然后才与使者密谈”注释说:“就是散给贫人,这种办法既表示尊敬圣人,且有利于贫人,更籍以分别真穆民、伪信士,并杜绝无要事而求见圣人,作无谓的闲谈。这一条已经‘你们恐怕在密语以前先作施济吗?’等语,停止奉行了。按此前后两事,在字面上虽系连接,而颁降上并不同时。”[20]而根据《塔百里古兰经注》,上述“先有所施舍”的启示降示后,当时只有阿里(600-661)为了与穆圣密语而施舍了一块银币(迪尔汗),后来也有人仅仅只有一粒大麦可以施舍。[21]虽然后来该节(58:12)启示被停止了(即所谓“被停止的经文”),但其毕竟公开提出了与穆圣密语的物质条件。其二,战利品。如《古兰经》(8:1)说:“他们问你战利品〔应该归谁〕,你说:‘战利品应该归真主和使者,你们应该敬畏真主,应该调停你们的纷争,应当服从真主及其使者,如果你们是信士。’”[22]此处的战利品(安法勒)一词基本含义是“额外的”、“多余的”,似乎并非指战利品的全部,而是指按一定份额分配之后多余的部分。既然,所谓“归真主和使者”并非完全归使者个人使用,而是由其自由安排处置。从“自由处分”角度而言,也可以说“安法勒”包括所有的战利品。[23]关于战利品的具体分配《古兰经》(8:41)说:“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两军交锋而真伪判分之日,我所启示我的仆人的迹象。真主对于万事确是全能的。”[24]该节经文规定了战利品的分配原则:即五分之四在前线将士们之间分配,五分之一则按本节规定分配。具体来说,至亲指穆圣的近亲,孤儿指穆斯林战士的遗孤,旅客指因故出门旅行而遇到困难的人。
其次,伊斯兰教“五大功课”中的经济因素。最为直接的就是“天课”的规定,如《古兰经》(24:56)说:“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使者,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悯。”[25]又如《古兰经》(2:110)说:“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凡你们为自己而行的善,你们将在真主那里发见其报酬。真主确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26]至于宗教功课和商业的关系,《古兰经》(24:36-37)说:“有些寺院,真主允许建立之,并允许在其中颂扬他的真名。在那里朝夕赞颂真主超绝万物的,是若干男子。商业不能使他们疏忽而不记念真主、谨守拜功和完纳天课,他们畏惧那心乱眼花的日子。”[27]《古兰经》(30:39)从投资增值的角度说:“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28]就是说,完纳天课是“你们为自己而行的善”、旨在“蒙主的怜悯”、以及“欲得真主的喜悦”。关于天课的使用,《古兰经》(9:60)说:“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29]此处的赈款(施舍的复数)经注学家直接注释为天课(天课的复数)[30],本节经文明确阐述可以领取天课的八种人。该节(9:60)经文,王静斋(1871-1949)译为:“施济品(天课��译者注)惟归给穷困的、清贫的、〔624〕[31]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契合的、〔625〕[32]用在赎身的(仆辈��译者注)、拖欠外债的、并用在安拉之道上(施给战士��译者注)、用到旅客上。〔626〕[33]由安拉决定的。安拉是深知的、明哲的。”[34]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所拥有财富的达到一定数额,即穆斯林习惯所说的“满贯”(如黄金达到2两、白银达到14两)时,就要根据财产的种类和性质,缴纳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天课”,一年缴纳一次。具体计算方法是,每年年终除去家庭生活开支之外的动产,缴纳2.5%;不动产缴纳每年所获纯利的2.5%作为天课。[35]可以说,伊斯兰教有关“天课”的宗教规定,实际上是对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弱势群体的一种经济关怀,这种规定多少有利于在经济方面缓解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现象。因此《古兰经》命令穆罕默德:“你说:‘如果你们以为自己的父亲、儿子、兄弟、妻子、亲戚,以及你们得来的财产,生怕滞销的生意,和心爱的住宅,比真主及其使者和为真主而奋斗更为可爱,那你们就等待着,直到真主执行他的命令吧。真主是不引导放肆的民众的。’”(9:24)[36]
二、《古兰经》中的商业文明因子
《古兰经》中涉及商业和经济方面的经文不少,下文仅仅从借贷、贸易、利息等方面予以阐述,以期揭示其中的商业文明因子。
首先,借贷关系。涉及货币资本的获取,而货币资本是任何商业活动中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古兰经》(2:282-283)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如果你们在旅行中(借贷),而且没有代书的人,那末,可交出抵押品;如果你们中有一人信托另一人,那末,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他所受的信托物,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37]上述可见,借贷关系包括三种:定期借贷、现款交易和商业契约,除现款交易外,都要写买卖契约(借券)。《古兰经》所规定的商业契约书写方法:
第一,债务人(或监护人代他)口授;
第二,证人:两名成年、理智的男子,或者一名男子和两名妇女。
第三,代书者:书记员。
第四,如无代书者,则可交出抵押品,或信托物,以为借贷凭据。
《古兰经》(2:245)说:“谁以善债借给真主?他将以许多倍偿还他。真主能使人窘迫,能使人宽裕,你们只被召归于他。”[38]王静斋注释说:“‘贷予安拉’就是把财物用在主道上,所为的是发展‘伊斯兰’如肯这样输将,可能得到加倍的善赏。人的食禄有宽有狭,这全部由真主操纵,殊不必怕穷而意存吝啬。”[39]
其次,《古兰经》鼓励信道者施舍财产(2:254):“信道的人们啊!没有买卖,没有友谊,不许说情的日子降临之前,你们当分舍你们的财产。不信道的人,确是不义的。”[40]
《古兰经》不仅鼓励信道者“为主道施舍财产”(2:261)[41],而且明确要求信道者在为主道施舍财产之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2:262)[42]。因为“与其在施舍之后,损害受施的人,不如以婉言谢绝他,并赦宥他的烦扰”(2:263)[43],所以“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2:264)[44]。
《古兰经》强调施舍财产,“以求取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2:265)[45]、“确是真主所知道的”(2:270)[46]、“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2:271)[47]、“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2:272)[48]、“将享受完全的报酬”(2:272);施舍财产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49]
上述经文说明,为主道施舍财产,第一,有利于施舍者自身;第二,能够消除施舍者的一部分罪恶;第三,施舍者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完全的报酬;第四,可以求取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第五,(不分昼夜、不拘隐显的)施舍者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第六,为保证施舍的有效性,施舍者不要责备受施者、不要损害受施者。《古兰经》关于施舍的方案设计,完全符合商业投资规则,对于信道者而言,其中没有任何风险;反之,施舍越多,可以视为对于信仰的坚定程度越深。
再次,明确禁止重利(即“重复加倍的利息”)。《古兰经》命令穆斯林,“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50]宣布“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51],“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2:276),[52];《古兰经》描绘高利贷者的丑态说,“吃重利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2:275);《古兰经》强调真信士,“当放弃余欠的重利”(2:278);[53]“如果你们不遵从,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末,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2:279)[54]即使是收回本金,《古兰经》(2:280)也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债务者的困难情形和社会和谐度:“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55]《古兰经》(30:39)指出,“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56]
《古兰经》中的“利息(里巴)”一词,马坚均译为“重利”,其根据是《古兰经》(3:130)首次启示时所强调的“重复加倍的利息”。马坚对《古兰经》(2:275)“重利”注释说:“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已有重利盘剥的资本家。倘若某甲向某乙赊一件货,到期不能交款,只得要求某乙宽贷一月,加倍偿还;到期不能偿还,再要求宽贷一月,加三倍偿还。这样拖延下去,负担愈来愈重,更无法偿还。一般贫民,往往为这种高利贷而破产,比中国人放印子钱还要厉害。伊斯兰教为防止富翁对于贫民的剥削,故严禁高利贷,安拉初次启示说:‘信道的人们呀!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57]利息。你们当敬畏安拉,以便你们成功。’(3:130)有些资本家,信奉伊斯兰教后,不肯放弃高利贷,故安拉再启示这节明文,重申禁令。本节所说的利息,就是指初次的启示中所说的‘重复加倍的利息’而言。因为依法理学的原则[58],两条明文中相同的名词,倘若一个是无限制的,例如‘利息’,别一个是有限制的,例如‘重复加倍的利息’,那么,当以有限制的名词,去注释无限制的名词。再举一例。古兰经上,关于禁止吃血的明文,共有四条,其中三条是无限制的‘血液’(2:173,5:3,16:115),一条是有限制的‘流血’(6:145),故教律上只认宰牲时流出的血液为禁物。因此,将本节原文中‘利息’一名译为‘重利’。”[59]
关于马坚所译“重复加倍的利息(里巴)”(3:130),王静斋译为:“众归信的人哪!你们不要层层加倍地吃利息,〔224〕你们当敬畏安拉,冀使你们得意。”(3:130)[60]王静斋注释〔224〕说:“放帐的人对于借贷者逐月增息,且到月延不收本,以期利上加利。这种恶风在穆圣时代甚盛,故颁明令从严禁止。”[61]据王静斋此条注释,则受到禁止的似乎是“利上加利”之“利”和“逐月增息”之“息”,即“重复加倍的利息”(简称“重利”,俗称“高利贷”)。
关于马坚所译“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王静斋译为:“一般吃利息的人,将因疯狂站起,就像被恶魔摔倒的人站起。〔159〕[62]这是由于他们声称:‘贸易如同利息;’安拉许可贸易,严禁利息。奉到养主的劝化,遂就停止的人,可获其以往所得到的。在未加禁止吃利息以前所收进的利息,可归他所有。其罪可望饶恕。[63]他的事情付诸安拉。其人以接受劝阻,可仰望真主的善赏。复返的人,禁戒后而又故态复萌的人。是永居火狱的。”[64]
如上所述,马坚根据“重复加倍的利息(里巴)”(3:130),而把利息(里巴)一词均译为“重利”(即高利贷),是符合经文精神的;王静斋把利息(里巴)一律译为“利息”[65],在字面上也似乎是正确的。但由此引起的问题是,《古兰经》究竟是禁止利息,亦或是禁止重利?
据《塔百里经注》(2:275):“‘安拉准许买卖’,即商业和买卖中的利润是合法的;‘而禁止里巴’,因为(里巴)这种增益,是有钱人(资本家,债权人)通过增加债务人的期限和推迟债务来获得的。《古兰经》的意思是:这两种增益是不同的:一种是通过买卖,一种是通过延缓债务和增加期限。安拉确已禁止了其中的一种增益,它就是通过延缓债务和增加期限的增益;而准许另外一种增益,它就是增加资本购买商品,通过卖出商品而获利。安拉说:买卖的增益和里巴的增益是不相等的。因为我确已准许买卖,而禁止里巴。”[66]
第四,朝觐过程中可以经商。如《古兰经》(2:198)说:“寻求主的恩惠,对于你们是无罪的。你们从阿赖法特结队而行的时候,当在禁标附近记念真主,你们当记念他,因为他曾教导你们,从前你们确是迷误的。”[67]马坚注释说:“朝觐天房的人,可以就便到墨克(今译麦加)去做买卖,藉此‘寻求安拉的恩惠。’因为伊斯兰教是奖励商业的,是教人到各方去寻求安拉的恩惠的。”[68]
本节(2:198)王静斋译为:“你们不妨寻求养主的特恩。〔106〕你们从尔里法提(今译阿拉法特)拥下来的时候,要在买士阿雷哈兰的跟前纪念安拉。〔107〕你们当纪念主,依照他所指示你们的。你们在他以前确属茫无所知的。你们在穆圣未受命传道以前不知道怎样颂主拜主。”[69]王静斋注释〔106〕说:“朝觐人不妨便中营商。当时有人反对朝觐人作生意;故降此明文,以斥其妄。”[70]《塔百里经注》(2:198)说:“当时人们认为:如果朝觐者到达阿拉法特山,那么他们就不得经商,不可以打碎什物,不可以寻找遗失物(无论是东西还是牲畜)。于是安拉降示启示,指出上述种种都是合法的。”[71]
《古兰经》强调应当诚实经营(4:29):“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72]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73]
王静斋译为:“众归信的人哪!除却彼此相情愿的商业外,你们不得妄吞同人的财物。就是不得用非法的手段,侵占别人的财物。惟有以作商赚来的钱财,你们不妨受用。你们不要自杀。〔273〕安拉实是特慈你们的。”[74]
第五,财富观。《古兰经》(16:6)说:“你们把牲畜赶回家或放出去吃草的时候,牲畜对于你们都有光彩。”[75]该节(16:6)王静斋译为:牲畜“在晚间收回的时候,白天放出的时候,其中有你们的荣耀。”[76]综合王静斋和马坚所译经文的意思,就是说牲畜作为财富的代表,可以给其主人带来光彩或荣耀。
三、希罗多德:“整个的阿拉比亚,都放出极佳美的芬芳”[77]
阿拉伯半岛优越的自然地理位置,隔狭长的红海与非洲比邻,通过地中海连接亚非欧三洲,自古代以来就是沟通东西方的重要孔道。美籍阿拉伯裔学者、哈佛大学教授希提说:阿拉伯半岛像一个很厚的楔子,插在最古的两大文化发源地——埃及和巴比伦——之间。印度的旁遮普或许是第三个文化中心,阿拉伯半岛位于旁遮普和西方之间。阿拉比亚东南隅的人民[78],可能是最古的三大商业中心——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旁遮普——的中间人,而使那个介于东西之间的大海(阿拉伯海)按照他们的名字而命名。[79]
埃及人对于西奈半岛感兴趣,是由于那里出产铜和蓝宝石。远在王朝时代之前,西奈半岛的游牧人,早已把他们的宝贵物产向埃及输出了。[80]对于阿拉比亚发生商业上的兴趣的人,并不限于古代的埃及人。在香料贸易和矿物方面与埃及人竞争得最厉害的,是巴比伦人。[81]
古典文献的著作家(公元前2世纪-公元1世纪),都认为阿拉比亚是一个非常富足而且奢侈的地方;是乳香和其他香料的产地;阿拉比亚的人民是爱好自由的,是享受自由的。[82]希罗多德(约前484年-前425年)说:“〔107〕再说阿拉伯,则这是一切有人居住的地方当中最南面的。而且只有这一个地方生产乳香、没药、桂皮、肉桂和树胶。”[83]“〔113〕关于阿拉伯的香料,我所说的就是这些了。从那里吹过来的是甘美得出奇的气味。”[84]
希提说,阿拉比亚的物产固然以乳香和各种香料为最著名,但那里的矿床,尤其是金矿,几乎获得同样的重视。这些矿床分布于西海岸一带,北自米甸,南至也门,并延伸至中部地区。[85]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篇》)[86]中国传统文化的财富观与《古兰经》所宣布的“准许买卖,而禁止里巴”,可以说是不相矛盾的: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注释:
[1]应马孝贤阿訇邀请,2011年8月1日在甘肃临夏大学生暑期夏令营“心蕾班”以此为题演讲。感谢中穆网凯雅玉成此事。
[2]所谓“蒙昧时代”,即阿拉伯历史上的前伊斯兰时代,根据美籍阿拉伯裔学者希提(Philip K.Hitti,1886-1978)的意见,大约是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150年。
[3]马坚(1906-1978):“古兰简介(节录)”,载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2页。
[4]“六大信仰”即信真主、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信前定。参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古兰经>基础简明教程》(试用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55页。
[5]“五大功课”即念(诵念“清真言”和“作证词”以及赞主赞圣)、礼(礼拜)、斋(斋戒)、课(天课)、朝(朝觐)。参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古兰经>基础简明教程》(试用本),第75页。
[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72页。
[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2页。
[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9页。
[9]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125页。
[10]此处的你是指穆罕默德,下面是安拉对穆罕默德所说的话。
[11]甲:此处(一)或者多一个双上引号;(二)或者是将单上引号误为双上引号,二者必居其一。马坚译:《古兰经》,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67页;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87页。
[12]乙:或者此处少了一个单下引号。
[13]丙:或者此处少了一个单下引号。甲如果是(二),则乙与丙必居其一。
[1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67页。该节(41:6)经文或译为:“你说!‘我只是和你们一样的人,我所得到的启示是:你们的主是独一受拜的,你们要一直的倾向他,求他饶恕。’”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664页。
[15]一译“无眼的人与有眼的人是相等的吗?”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
[16][1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97页。
[1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4页。
[19]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25-426页。
[20]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758页。
[21]穆罕默德·伊本·哲利勒·塔百里(西吉莱历224-310年,公元838-922,一译泰伯里):《古兰经解总汇》(简称《塔百里经注》)第22卷,埃及开罗西吉莱书局2001年,第483-484页。
[22]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1页。
[23]王静斋注释说:“穆民大众在得到白德里(今译白德尔)阵上战利品以后,对于分配上纷纷议论。大家请教于穆圣,如何分配,归入何项;由辅士主持分配,或是由迁士主张,抑是共同主张?于是真主降下这段经文。命穆圣明白答复白德里的战士们说:‘关于战利品的事,归真主掌理,由穆圣自由主持分配。’据阿力(今译阿里,即《穆罕默德·阿里古兰经注》)的译本上说,这一章名为‘安法喇’人多译作战利品,似乎欠当。其原意是接近或增加。据奥注(即穆罕默德·本·赫忒卜译:《经注详解》)上讲:‘安法喇是超出战士们应得的格外战利品。’郁氏(即优素福·阿里)说:‘大多数人解安法喇为战利品。这是归主归圣的公款,当由圣人自主分配。’”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251页。
[2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35页。
[25]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71页。
[2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2页。
[2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69页。
[2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1页。
[29]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45页。
[30]哲莱伦丁·穆罕默德、哲莱伦丁·阿卜杜拉赫曼:《简明古兰经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印,1982年,第258页。
[31]译者注:“穷困和清贫这两样人在性质上有些区别,前一项指的是虽系身穷而尚不肯公开求人帮助的;第二项指的是一无所有势须求人接济的。此外尚有几项说法,可勿多赘。”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285页。《古兰经》(2:273)指出:“(施舍)应归那些贫民,他们献身于主道,不能到远方去谋生;不明他们的真相的人,以为他们是富足的,因为他们不肯向人乞讨。你从他们的仪表可以认识他们,他们不会呶呶不休地向人乞讨。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确是真主所知道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32]译者注:“这是阿拉伯的一伙特殊人物。他们握有相当的实力,更有许多同党。他们有信伊斯兰的,也有不信的。把收进来的天课分给他们,是为安定他们的信心,或是催促他们入教,或是恐怕他们扰乱。”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285页。
[33]译者注:“以上共计八项人。伪信士当然是不得染指的。至于第四项人,经穆圣的子弟们决议已竟(经)取消分给了。先前是为广揽世人入教。在伊斯兰昌盛以后,这一条无存在的必要了。自是以后,只有七项人分得天课。当事人可分给每一项人,或仅分给一项人。若给其中的一个人,也无不可。”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285页。
[34]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285页。
[35]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全国经学院统编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古兰经>基础简明教程》(试用本),第85页。
[3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41页。
[3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4-35页。
[38]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8页。
[39]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56页。
[40]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0页。
[41]“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譬如(一个农夫,播下)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真主加倍地报酬他所意欲的人,真主是宽大的,是全知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页。
[42]“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32页。
[43]“与其在施舍之后,损害受施的人,不如以婉言谢绝他,并赦宥他的烦扰。真主是自足的,是至容的。” 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页。
[44]“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犹如为沽名而施舍财产,并不信真主和后世的人一样。他譬如一个光滑的石头,上面铺着一层浮土,一阵大雨过后,使它变得又硬又滑。他们不能获得他们所施舍的任何报酬。真主是不引导不信道的民众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页。
[45]“施舍财产,以求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的人,譬如高原上的园圃,它得大雨,便加倍结实。如果不得大雨,小雨也足以滋润。真主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页。
[46]“凡你们所施的费用,凡你们所发的誓愿,都确是真主所知道的。不义的人,绝没有任何援助者。”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2-33页。
[47]“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48]“引导他们,不是你的责任,但真主引导他所意欲的人。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49]“不分昼夜,不拘隐显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0]“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8页。
[51]“吃重利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2]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3]“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54]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34页。
[55]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4页。
[56]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11页。
[57]译者注:“伊斯兰教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宗教,也可以说伊斯兰教就是一种社会主义,还在西历第7世纪时,伊斯兰教早有预防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方法:消极的方面,严禁重利盘剥;积极的方面,规定天课制度。古兰经中每提及高利贷便加以批评,同时称扬天课和施舍,如云:‘你们为吃重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安拉的阙下,不会增加;你们所施舍的财物,欲得安拉的喜悦的,必得加倍报酬。’(30:39)又云:‘安拉减损所收的重利,而增加所施的财产。’(2:276)(参阅2:275附注)古兰经曾痛斥一般守财奴说:‘窖藏金银,而不施舍于主道的人,你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和两肋和脊梁: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你们尝尝自己窖藏者的滋味吧。’(9:34-35)”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80页。
[58]似即“斐格哈(教律)学原理”。
[59]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57页。
[60]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93页。
[61]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94页。
[62]译者注:这是预言吃利息的人,死后复起时的丑态。他们得到如此下场,是因他们尝说:贸易和吃利息一样。商业可作,利息就不可吃吗?彼此同是将本图利,有何区别?殊不知真主许可经商,严禁吃利息。真主既是这么判定,我们就当绝对的服从。穆罕默德阿力的解释是这样:世上劳动者与资本家永远处于敌对地位。伊斯兰教是支持劳动界,反对资本家的。以吃利息为生活的人,品行道德日益堕落。惟利是图,不分亲疏;日久养成一种懒性,有如嗜血者。只知目前享受,不思终于自身无利而有害。所以古兰经上描写这类人说:“他们站不起来,除非是像色旦以触动制服他的那类人站起。”说这类人,生活一世,如癫如狂。失去做人的正常姿态,受着恶魔的摆布。前途暗淡,不复挺立于人类社会之间。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66页。
[63]小一号字体的内容是译者王静斋在汉译经文正文中的注释。下同。
[64]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66页。
[65]最新出版的《古兰经注》(伊本·凯西尔著,孔德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66-167页)对于(里巴)一词也是直接译为利息。
[66]塔百里(一译泰伯里):《古兰经解总汇》第5卷,埃及开罗希吉莱书局2001年,第43页。
[67]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2页。
[68]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33页。
[69]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43页。
[70]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44页。
[71]塔百里:《古兰经解总汇》第3卷,埃及开罗希吉莱书局2001年,第510页。
[72]译者注:这是指一切欺骗、剥削、偷窍[窃]、掠夺、霸占而言。(参阅2:188,4:161,9:34)马坚译:《古兰经》上册,上海:中国回教学会,1950年,第101页。“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4:161)“信道的人们啊!有许多博士和僧侣,的确借诈术而侵吞别人的财产,并且阻止别人走真主的大道。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4:34)
[73]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1页。
[74]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114页。
[75]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02页。
[76]王静斋:《古兰经译解》(丙种全一册),上海永祥印书馆,中华民国35年10月初版,第381页。
[77][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2页。
[78]以阿拉比亚人称呼阿拉伯半岛的居民,以阿拉伯人称呼说阿拉伯语的人,尤其是伊斯兰教徒。[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49页。
[79][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4-35页。
[80][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5页。
[81][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9页。
[82][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1页。
[83]《希罗多德历史》(全两册)上,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2页。
[84]《希罗多德历史》(全两册)上,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4页。
[85][美]希提:《阿拉伯通史》上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53页。
[86]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36页。
(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研究领域:伊斯兰教、阿拉伯哲学。)
(引自中国穆斯林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