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云南是目前我国民族种类和宗教种类最多的省区,也是我国民族宗教关系最和谐的省区,并因此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结合云南多民族、多宗教的省情,探讨多宗教和谐的主要原因,对打造和谐边疆、平安边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边疆民族地区宗教和谐的主要原因是各民族经济上相互依赖,各民族之间一直通婚,各宗教之间实力相对均衡:宗教和谐与民族和谐互为依存。
[关键词]:宗教和谐原因;经济依赖;通婚;实力均衡
没有宗教的和谐,就没有民族的和谐;没有民族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力量。对于宗教的理解,固然需要从哲学、神学层面进行宏观探讨,但更需要将其置于独特的社会情境中进行具体的分析。探寻云南多宗教和谐相处的原因,必须结合云南多民族和谐相处的独特省情。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边疆省份,包括汉族在内共有50多种民族成份,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26个,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俱全,同时各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本民族的传统信仰。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这些宗教已成为各民族历史文化、现实生活以及社会心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念、思维模式和行为规范。就现有情况而言,凡是多宗教和谐相处的地方,必然也是多民族和谐相处的地方;同样,凡是多民族和谐相处的地方,必然也是多宗教和谐相处的地方。从滇西北的香格里拉到滇西南的西双版纳,莫不如此。多宗教和谐相处,不仅带来了民族间的和谐,更使云南以民风古朴、文化多元、生态多样为世人所瞩目。探讨云南多宗教和谐相处的原因,既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云南历史和文化的理解,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巩固云南多宗教和谐相处的局面,对于构建和谐边疆、和谐云南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各民族经济上相互依赖
由于云南历史上民族迁徙往来不断,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在长期的发展演化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居住格局。居住于滇西北高原和高山区的有苗、傈僳、藏、普米、怒、独龙等6个民族和部分彝族;居住在半山区的有哈尼、瑶、拉祜、佤、景颇、布朗、德昂、基诺等8个民族和部分彝族;居住于内地坝区和边疆河谷的主要有白、回、纳西、蒙古、壮、傣、阿昌、布依、水等9个民族;占全省总人口66.71%的汉族居住于城镇和坝区。壮族聚居的文山州就有“苗族住山头,瑶族住箐头,壮族住水头,汉族住街头”的形象说法;傣族聚居的西双版纳自治州,“西双”是十二的意思,“版纳”是坝子的意思。在民族地区,坝子往往是主体民族居住的中心,同时也是与其他民族经济、文化往来的中心。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为例,傣族居住在坝区,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等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山区。山区自然条件艰苦,基本没有水田,所产粮食不够吃,但是出产优质茶叶和各种土特产品。至今勐海县贺开、布朗山等地仍然保留着上万亩连片古茶园,系布朗族先民在七八百年前人工栽培而成。山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经常以茶叶、“山毛野菜”等土特产品向坝区群众交换粮食、食盐、布匹等物品。各民族在经济往来的同时,必然在语言、文化乃至宗教上相互接触,彼此交流。勐海县的拉祜族、哈尼族、布朗族群众很多不会说汉话,但都能以傣语相互沟通,傣语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普通话”的角色。布朗族更是受到傣族影响较深,大多数群众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同样“赕佛”,过“泼水节”。“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间也相互离不开”,在云南有着突出的表现。由于云南极为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存环境,决定了云南各民族只有相互依赖,互通有无,彼此团结,才能共同战胜自然环境的严酷压迫。
立体的地理地貌形成了立体的气候、立体的植被、立体的农业分布、立体的民族和立体的宗教文化。因而形成了各民族之间相互依赖,山区和坝区之间互通有无。分布在最高处的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和分布在较低处的信仰汉传佛教的汉族、白族等民族,以及分布在最低处的信仰南传佛教的傣族等少数民族,虽然相隔千山万水,但历史上藏族从事畜牧业,食物结构中往往没有蔬菜,只能通过饮茶来补充维生素等多种营养成份,离不开低海拔地区的茶叶、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低海拔地区的民族也需要高海拔地区的山货、牛羊、皮毛。这一相互依赖的通道历史上是畅通的,一旦受阻就可能会诉诸武力来疏通了。纵观中国历史,北方民族累累攻入关内,往往与这一事关生计的通道受阻不畅或中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公等危机有关。而在和平年代,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开放互市,彼此互通有无,又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云南著名的茶马古道、南方丝绸之路将山区和坝区连为一体,使云南呈立体分布状态的各民族能够互通有无,并在地理和自然条件优越的交通要道上形成一个又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汇的重镇。在这样一个不同文化要素汇聚的多元场域里,每个民族的宗教、文化都能为其他民族所接触、所接纳,并都能找到自己生存的一席之地。
例如,位于云南省怒江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北部滇藏交界、怒江大峡谷深处的丙中洛乡。该乡北靠西藏察隅县察瓦龙乡,南邻本县捧当乡,东接德钦县燕门乡,靠近缅甸和印度。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丙中洛成为怒江北部重要的集贸市场,又是茶马古道进出滇藏的中转站和商品集散地。从内地来的客商将商品物资运到这里,有的在当地换成山货药材,有的又经茶马古道运往西藏。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文化环境使丙中洛成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并存的少数民族社区。居住在这里的怒族、独龙族、傈僳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和睦相处。藏传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和原始宗教并存,有2000多年历史的藏传佛教圣地普化寺、100多年历史的重丁天主教堂、香巴拉宫遗址和黄金洞遗址。虽然各种宗教之间尤其是藏传佛教和外来的天主教、基督教之间有过争斗,但是在各民族彼此经济往来、互相通婚、和谐相处的整体背景下,各种宗教和谐的共处在这块“天人合一,人神共居”的净土之上。在丙中洛乡,一家数口人中信仰不同宗教却又祥和宁静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丙中洛,近期还出现一种有趣的改教现象,当地藏族同胞已改信基督教,当初由藏族传入丙中洛的藏传佛教反而靠当地的怒族等少数民族信仰和传承下来。
宗教的最初传播往往沿着交通要道开始,繁荣的商业中心往往也是多种宗教交汇的中心。例如,从长安出发,经甘肃、新疆,到中亚、西亚,并联结地中海各国的陆上通道“丝绸之路”,是古代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摩尼教、祆教等多种宗教都曾经在这条丝路之上洒下花雨。同样,云南著名的茶马古道和南方丝绸之路不仅驮来了茶叶、丝绸、食盐,更驮来了“释迦牟尼”、“玉皇大帝”,茶马古道上的重镇几乎都是多宗教和谐共存的典型代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民族在经济上相互依赖,互通有无,彼此和睦相处,是导致云南多种宗教交汇并存、和谐相处的重要原因。
二、各民族之间一直通婚
云南省地处青藏高原连接中南半岛的中间地带,发源于青海唐古拉山北、南两侧的澜沧江、怒江流经云南过中南半岛分别进入南太平洋和印度洋。在历史上,云南是各民族沿横断山脉南北迁徙的走廊,氐羌、百越、百濮等古老族群都曾经在这里生息繁衍。一般来说,古代分布在云南境内属于氐羌系统的族群,分别发展为汉藏语系藏缅语族中的白族、彝族、哈尼族、纳西族、景颇族、傈僳族、阿昌族、拉祜族、怒族、独龙族、藏族、普米族、基诺族等;属于百濮系统的族群发展为现在南亚语系孟高棉语族中的佤族、布朗族、德昂族等;属于百越系统的族群发展为现在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中傣族、壮族、布依族、水族等。[1]在云南各民族发展演化的过程中,互相往来、彼此通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作为特定人群共同体的诞生,最初都由特定的宗教信仰作为核心价值而支撑的,所以通婚的过程既是民族融合的过程,也是宗教融合的过程。
相关文献和考古资料表明,聚居在大理白族自治州的白族源于中国西北古老的氐羌族群中的一支“僰人”,经过与楚人、汉人、当地土著及其他民族长期通婚而形成。在历史上,白族建立过本民族的政权“大理国”(公元937年-1253年),受儒家思想文化影响颇深,既崇拜本民族的本主,也信仰佛教,同时道教、巫教也相当活跃。而白族的本主中既有本民族的英雄,也有汉族的人物。唐朝天宝年间率领十万大军讨伐南诏的将军李宓赫然在列,并成为大理市区内较大的一个本主祀神,每年农历八月十五白族同胞都会举行盛大的“将军洞”庙会。史载,李宓的十万大军在西洱河全军覆灭。实际上,这些人不可能全部被杀死,而是被俘虏之后与当地民族通婚,融入白族先民之中了。民族的融合表现在宗教信仰上,便是白族的本主神中增添了很多汉族的历史人物。在大理,白族和汉族之间相互通婚的现象至今仍然十分普遍。云南回族的形成也与民族通婚有紧密的关系。相关文献记载,元朝在云南建立行省,进驻云南的将军、官吏、士兵和奴仆中,有不少中亚、西亚的“回回”和新疆的“畏兀儿”,分散在云南全省的交通要道上,进行统治、镇戍、屯田或经营工商业等。这些人不仅阶级出身不同,民族成份各异,而且来云南时大多数没有带眷属,落籍云南后,多数和汉族或其他民族通婚。有的云南回族中间传说“我们的老祖婆是汉人”,正反映了回族和汉族长期通婚的历史实际。云南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通婚的现象就更多了,如居住在大理州鹤庆县的白族和彝族、居住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的拉祜族和哈尼族,居住在临沧市双江县的佤族和布朗族等。在居住空间上,这些民族本来就相互交错在一起,彼此村寨山水相连,相互之间经济往来密切。在族源上,这些民族本来就源于同一个古老的族群,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上曾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汉文史籍对这些民族先民的记载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民族融合进而导致宗教融合是一个长期演化的社会过程,而宗教向特定地区的传播以及传入之后与本土宗教和谐相处却可以因特定的事件而频频出现,通婚尤其是民族上层之间的通婚就是这样的事件。民族间的通婚不仅仅是娶妻嫁夫、生儿育女的人口流动或人口增长,同时也可以将生产技术、文化风俗、宗教信仰等带入新地区。通过婚姻将宗教信仰带入其他民族地区的情况不乏其例。公元641年,唐太宗将文成公主嫁给松赞干布,随行人员中有不少高僧大德,所携嫁妆中有大量佛经佛像,文成公主本人也是一位虔诚的佛教徒,对推动佛教在西藏地区的传播具有一定作用。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不仅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婚姻不仅使一对男女成为夫妻,也使两个家庭成为“亲家”,也能使两个国家缔结“秦晋之好”。自古以来,人们就制定了很多关于婚姻的标准,并人为设置了很多障碍,防止“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发生。如果民族之间经常通婚,表明民族之间相互平等,不存在歧视现象,彼此尊重对方,能够接受对方的风俗习惯乃至宗教信仰。通婚可以将多宗教和谐相处带到日常生活的层面,使宗教和谐在家庭之中得到展演,使子女耳濡目染,并从小养成尊重他人宗教信仰的良好习惯。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不同宗教信仰在家庭内部和谐相处,既可以通过代际纵向传递,也可以通过交往横向扩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正所谓“齐家、治国、平天下”。长期以来,云南各民族之间一直相互通婚,彼此的宗教信仰不但不成为阻碍因素,反而通过婚姻进一步和谐相处。多宗教和谐相处不仅存在庙堂之上,也存在家堂之上。佛教寺庙里有时会有道教的神,同样道教宫观里也会有佛教的神。而且佛道两种殿堂上有时还会出现孔子、关公“文武二圣人”。在同一家庭中,可能父亲信仰道教,母亲信仰佛教,儿子信仰基督教,彼此却仍然和和美美,互不干涉。这一令外国人赞叹不已的现象,并非因为中华民族的宗教观念淡薄,而是因为中华民族将宗教和谐安立在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宗教和谐的家庭基础,也就没有宗教和谐的社会基础。
通婚历来在各民族和谐相处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几辈人之间的恩恩怨怨,甚至是不共戴天之仇,都会随着下一代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恩恩爱爱而云消雾散,尤其是随着下一辈人的爱情结晶——小孩的诞生,过去的那些深仇大恨都会化为乌有。因此,婚姻可以突破宗教、民族、血缘等设置的界限,带来友好相处的和平。历史上汉族统治者与少数民族贵族的和亲政策客观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少数民族普通群众之间的婚姻并不像统治阶级上层的婚姻那样作为一种政治策略,但是婚姻所具有的促进民族和谐、宗教和谐的社会功能仍然在其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展现。通婚加强了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彼此尊重,使民族和谐相处的同时,其信奉的宗教也能够和谐相处。
虽然近代以来,基督教传入昭通、怒江、普洱等地后,限制信徒和非信徒之间的正常婚姻,在少数民族群众中造成了信仰基督教群众与不信仰基督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是对于不同民族之间信仰基督教的群众来说,相互通婚仍然不存在障碍。此外,基督教坚持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结婚收取彩礼,很多贫苦的男女青年通过改信基督教而解决了婚姻问题;一些人婚后受配偶的影响也改信基督教。基督教的传入并没有危及多宗教和谐相处的家庭基础和社会基础,相反,经过民族化和本土化,基督教的伦理道德促进了家庭和谐,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和谐相处于少数民族地区。
三、各宗教之间实力相对均衡
云南既有佛教、伊斯兰、基督教等世界性宗教,也有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还有东巴教、毕摩教等民族性宗教,更是因同时具足汉传、藏传、南传三大佛教部派而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方。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化,各种宗教都拥有相对稳定的信仰群体,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动态的结构平衡,宗教之间没有为争夺信教群众而发生大规模的流血冲突和宗教战争,各宗教教义也都相互融合,在基本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上达成共识;各宗教间无论是上层僧侣还是普通信众都能和谐相处,与不信教的群众也能彼此尊重,为共同的社会目标携手共进,而不是为各自不同的信仰争吵不休。
在云南,并不排除在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区内,某种宗教更具优势的现象。比如,在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南传上座部佛教就比汉传佛教更具优势;在香格里拉藏族地区,藏传佛教同样比汉传佛教更具优势,但这种优势是相比较而言的。在滇中地区,无论是南传佛教还是藏传佛教,都无法与汉传佛教的影响相比。由于云南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各种宗教都能找到自己的“势力范围”,“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因而在整体上取得了均衡,没有形成对其他宗教占绝对优势的宗教。除了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点之外,云南宗教的分布态势还呈现出鲜明的民族性特点,而且地域性与民族性紧密交织在一起。对于傣族而言,没有哪一种宗教的影响可以和南传上座部佛教相比;对于藏族而言,没有哪一种宗教的影响可以和藏传佛教相比;同样,对于回族而言,没有哪一种宗教的影响可以和伊斯兰教相比。云南的民族虽然有大小之分,宗教信仰程度虽然有强弱之别,但是由于各民族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彼此依赖、相互通婚,民族间的和谐相处,也使各民族宗教的和谐相处成为既定事实。
宗教与民族并不完全重合。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一个民族同时信仰好几种宗教,一种宗教同时为好几种民族所信仰的现象在云南普遍存在。比如彝族群众既有信奉毕摩教的,又有信奉佛教、道教的,近代以来也有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的;南传上座部佛教既为傣族信仰,也为布朗族信仰,还为德昂族信仰。从民族与宗教的关系角度,可以将云南25个世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状况概括为原生型、次生型、混生型三大类型。原生型是指信奉本民族的原始宗教或传统宗教,如本主崇拜之于白族,毕摩教之于彝族;次生型是指本民族的原始宗教或传统宗教在历史上已经为外来宗教置换并成为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部分,如南传上座部佛教之于傣族、道教之于瑶族;混生型是指既受到原生型、次生型宗教的影响,又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如基督教之于苗族、傈僳族、怒族、景颇族等。各民族原始宗教、传统宗教与基督教之间有过矛盾,尤其是基督教曾多次试图进入香格里拉、西双版纳等地,最终因遭到藏传佛教、南传佛教僧侣和信徒的顽强抵抗而未能如愿。
近代以来,基督教借助帝国主义势力强势进入,并对苗族、彝族、傈僳族、怒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影响较深,也曾一度强制信众放弃本民族的“偶像崇拜”,但是经过“本土化运动”、“三自爱国运动”,基督教已纳入社会控制的范围之内,并积极寻求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即使历史上基督教的强势也是相对而言的,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虽然可以轰开紧闭的国门,却很难摧毁社会习俗设置的壁垒。基督教要想传播成功,必须采取本土化、民族化的策略,并迎合少数民族的信仰特征。例如,传教士利用景颇族崇拜诸葛亮的心理大力宣扬“耶稣是孔明转世,信耶稣就是信孔明”;“诸葛老爹在世很好,可是他的事情忙,不能来看你们。现在有一位耶稣,是诸葛老爹的兄弟,诸葛老爹派他来救你们。你们既信服诸葛老爹,就是要听他兄弟耶稣的道理”。[2]拉祜族在反清起义失败后,传说其领袖“铜金和尚”会派一个骑白马的人来拯救自己,传教士利用这一传说,将自己说成是“铜金和尚”的朋友,也骑着白马四处传教。[3]
基督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并没能使本民族的传统信仰绝迹,很多少数信徒在信仰基督教的同时,仍然祭祀鬼神、崇拜祖先。多宗教和谐相处不仅存在于社区之中,在个人身上也有着鲜明的体现。正如林语堂形容苏东坡所言:“为人父兄夫君颇有儒家的风范,骨子里却是道教徒。”[4]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虽然在宗教身份上是基督教徒,但骨子里仍然流淌着本民族宗教文化的血液。还有一些教徒在基督教和传统宗教之间摇摆不定:多次杀牲祭鬼无效后可能会转向基督教;而一次较大的瘟疫导致信教群众的牲畜大量死亡而不信教群众的牲畜安然无恙的偶然事件可能会放弃基督教。可以说,云南特殊的历史、地理和文化条件,使云南少数民族“天然的”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之间也相对平等,没有形成占统治地位的宗教。这些新中国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实际上很早就为云南少数民族所实践。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民族自治政策营造的良好氛围下,云南多宗教和谐相处的美好图景,会迎来更加绚丽的明天。
四、小结
多民族和谐相处与多宗教和谐相处,互为因果,互相促进,保证了云南社会的和谐稳定。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力量,涂尔干将宗教定义为“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5]相应的,民族既是一种社会力量,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安德森将民族定义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6]宗教与民族都是联系、团结、掌握一定人群的共同体。如果说宗教是以某种禁忌、道德和仪式将人们团结起来的共同体,民族是以某种相互认同、归属的情感为纽带将人们团结起来的共同体,那么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来看,宗教与民族经常互为载体。族际和谐可以导致教际和谐,教际和谐也可以导致族际和谐。而促进族际和谐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经济上相互依赖,这是从宏观角度而言;其二是彼此通婚,这是从微观角度而言。由于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人员往来密切,彼此依赖,基本上没有形成对其他宗教占绝对优势的宗教,各宗教之间实力相对均衡,这也是云南多宗教和谐相处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将宗教置于云南民族社会的具体场景之中,结合经济互动、日常生活互动等一系列具体的过程、事件,对云南多宗教和谐相处的主要原因做出上述分析,将宗教性视为社会性予以考察,是为抛砖引玉。
注释:
[1]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韩军学:《基督教与云南少数民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3]钱宁:《基督教与少数民族社会文化变迁》,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79页。
[4]林语堂:《信仰之旅》,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页。
[5]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6]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作者系大理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2期)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