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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岩:关于西藏政教分离的几个问题   2010年8月1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内容摘要:藏学界对于西藏政教分离这一专题的研究相对薄弱,论述较少,成果不多,特别是国内学者对民主改革后西藏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过程和意义仍然缺乏充分的论述。文章针对上述问题对政教分离的界定,类型以及西藏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和意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西藏政教分离;政教合一制度;藏传佛教;历史性进步

从公元10世纪至20世纪中叶,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西藏,其地方政权的统治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形式。19593,西藏地方僧俗农奴主阶级中的反动上层,利用他们在西藏地方政府中掌握的权力,蒙蔽和裹胁一部分群众,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这场叛乱被平息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领导了民主改革,解散了实行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政府,废除了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在西藏实现了政教分离。此后,西藏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那之后的近半个世纪当中,藏传佛教既经历了民主改革过程中的改造,也同样经历了中国社会的改革、进步,其自身和与政权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藏传佛教的发展逐渐步入正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向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进步。

西藏的政教分离,是西藏近现代史上的一件大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于藏传佛教以及西藏政教关系的发展演变进行了若干研究,取得了相当数量的学术成果。然而多年来,西藏的政教分离问题一直是藏学研究领域中一个较少受到关注的课题。学术界对于西藏政教分离这一专题的研究相对薄弱,论述较少,成果不多。国内学者对民主改革后西藏政教分离的历史性进步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但是对于西藏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过程和意义仍然缺乏充分的论述。国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多从纯宗教角度对于藏传佛教各教派的教理教义和宗教仪轨进行研究,其中有的人对于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以来西藏的历史进步怀有偏见,其关于西藏政教关系的论述也大多是不正确的。[1]

  一、政教合一政教分离的界定

对于政教合一的界定,目前学术界仍然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西方国家典型的政教合一政权为例,认为所谓政教合一制必须是政教两方面权力的最高首领同为一人。东嘎·洛桑赤列先生引用恩格斯评价加尔曼《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一文中的观点,认为所谓政教合一,是指世俗国王和教主由一个人来担任。政权与教权集于一人之身是政教合一制的标志,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这一制度产生之前,经过了一个政教分离的阶段。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也经过开初的世俗国王与教主分别存在的阶段,然后才发展为集国王与教主于一人而形成政教合一制度的。另种观点则以解放前中国藏区的情况为例,认为政教合一制度是大农奴主阶级对农奴实行专政的特殊形式,僧俗区分只是表现而已。这一专政的特点是僧俗大农奴主结合起来,利用神权强化政权,又利用政权维护神权,两方面相互利用, 以加强对农奴的统治[2]换言之,中国藏区的政教合一”,并不必然表现为政教两方面权力的最高首领同为一人。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对政教合一的定义是:“政权和神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同为一人,政权和教权由一人执掌;国家法律以宗教教义为依据,宗教教义是处理一切民间事务的准则,民众受狂热和专一的宗教感情所支配。政教合一制度是宗教和政治结合最紧密的形式。《辞海》对政教合一的定义是:“剥削阶级国家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古代一些奴隶制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国教,君主亦即国教首脑。这种制度也实行于欧洲中世纪的教皇国和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新教国家。前者由教皇直接掌握政权, 后者由封建君主改组本国教会,自任教主。”[3]上述辞书对政教合一下的定义概括起来有两点:一是政教合一制是指政权与教权( 或神权) 合而为一的一种政治制度;二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首要特征为宗教领袖与政治领袖同为一人,教权和政权由一人执掌。

西方学术界对于政教合一还有另外的基于西方文化的理解。例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政教合一词条的对应英文为caesaropapism,是英文凯撒”( Caesar,引喻专制君主”) 教皇”( Pope)两字构成的合成词。《远东英汉大辞典》的释义为:1.君主对教会与国家之绝对控制;2.国家高于教会。[4]这种解释与西藏的政教合一在内涵上显然是不同的。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实际上是藏传佛教最高首领达赖喇嘛对于地方政权的高度控制,“的地位在之上,这从藏文政教合一一词中在前而在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目前汉文英译中的措辞( 陈观胜英译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一书的英文书名为“the Merging of Religiousand Secular Rule in Tibet”) ,并未完整地反映出藏文的原意。柳升琪先生认为,藏文的相应汉译应该是教政合一[5]

由此可见,判断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政教合一的标准,要看它是否将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如果合而为一了,那它就是政教合一制,否则就不是。至于宗教领袖与政治领袖同为一人,教权和政权由一人执掌”,这只是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某些政教合一政权的一个典型特征,不应将其视为衡量是否政教合一制的唯一标准。只要一个政权表现为政教不分、僧俗一体,政权与教权( 或神权) 二者合而为一,那它就是政教合一制度。政权与教权由一人执掌,只不过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种而已。[6]本文作者同意上述对于西藏政教合一的理解和认识。

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宗教与政权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一般表现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政权制约着宗教,一方面宗教也影响着政权。在阶级社会,处于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特权,巩固自己的统治,既要依靠国家机器和暴力手段,也要借助于宗教这一精神武器。而宗教也需要利用世俗政权的力量来发展自己的势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历史上,在某些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一定的历史时期,宗教与世俗政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较为疏远, 但是在另外一些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一定的历史时期,宗教与政权相互之间的关系则相当密切。在后一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各种各样政教合一的政权,产生各种各样政教合一的制度。

一般来说,宗教与政权,特别是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7]

  ( ) 国教制

国教制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给予某种特定的宗教以独尊的地位,并以法律形式将这种地位确定下来,使君权与神权,或政权与教权紧密结盟的一种制度。国教被法定为国家的全民信仰的宗教,成为不受其它宗教挑战的官方意识形态,是维护统治秩序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在国教制体制中,国教的僧侣往往拥有很高的地位和特权,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发挥着排他性的影响。国教制在封建社会曾经普遍存在,近代以来,特别是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和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宗教宽容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得到普遍承认,实行国教制的国家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当代世界,实行国教制的国家也往往立法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其它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的自由。

在国教制下,君权一般高于教权。国教制一般不被认为必然是政教合一制度。

  ( ) 政教合一制

政教合一制是把君权和神权、政权和教权合二为一融为一体的一种统治形式,体现了宗教与政治的密切联系和紧密结合。这种统治形式一般来说是专制集权的。统治者的意愿和要求被披上了特定宗教的神圣外衣,被宣布为神的旨意,不容怀疑和挑战,而这种特定宗教及上层神职人员享有排他性的特权。政教合一制度一般具有下述特征:1、宗教领袖与政治领袖同为一人,宗教的和世俗的最高权力集于一人之身;2、教权即是政权,教义即是法律,政权的行政、司法和立法职能均借助神权的力量行使;3、国民或居民的绝大多数信奉同一种特定的宗教,具有深厚的宗教感情,将其收入的很大部分用于宗教方面的支出。

  ( ) 神权统治制

这是一种神权高于君权或政权的政治统治形式,是政教合一制度的类型之一。它使世俗权力服从于宗教权力,宗教领袖以神和上天的化身或直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君主或国家领导人实现世俗的政治统治。当代世界仍然实行神权统治的典型当属梵蒂冈,也有某些亚洲国家或政权实际上实行的是神权统治。

需要指出的是,政教合一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既可以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制度,也可以是一国内部某一地区通行的制度;上述特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各个具体的国家或地区,既可能全部存在,也可能部分存在。历史上阿拉伯半岛的哈利发国家是比较典型的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国家,民主改革之前我国的西藏则是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地区,西藏噶厦政府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

就西藏而言,历史上存在过政权与教权由一个家族执掌的情况,如元朝扶植的萨迦派政权就是由昆氏家族执掌的;也存在过政权与教权由一座寺庙执掌的情况,如明朝支持的帕莫主巴政权长期由丹萨替寺把持。清朝中央政府授权格鲁派领袖人物达赖喇嘛执掌政权与教权,由此形成了西藏地方长达二百余年的由格鲁派一个教派独自执掌政权与教权的政教合一制度。

政教分离中的的含义是比较清楚的, 宗教”,然而对于则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至少可以区分为政权政府政治。这样,“政教分离可以兼有政权与宗教分离、政府与宗教分离和政治与宗教分离的含义。实际上,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教分离是兼有上述几方面的含义的。就西藏来说, 宗教与政权政府的分离, 经过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已经从制度和体制上实现了,但是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即革命导师所说使宗教成为个人的私事,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政教分离不能从绝对的意义上去理解。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禁止对某一种宗教的特殊照顾; 禁止依靠国家政权进行某种宗教活动。是指国家政权同某一种曾经控制国家或地方政权的教会的分离。

“‘政教分离只是指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并不能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完全脱离。那种把政教分离看作是宗教与政治完全脱离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8]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只要宗教存在,只要还有相当数量的群众信仰各种宗教,宗教就会是一支客观存在的社会力量,对于社会生活包括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就会存在。就我国的社会现实来说,各个宗教的领袖人物和宗教界人士被选举为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代表、委员,参政议政,在像西藏这样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还有宗教界人士被选举为或被任命为地方政府的负责官员,等等,都反映了宗教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做到四个维护”,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也是政治上的要求。而中央政府拨款支持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加快高素质宗教人才培养,依据不同情况为部分宗教职业者发放生活补助费和津贴等等,则是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组成部分,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从这些方面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就只能是相对的。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教分离的实质,是废除宗教在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任何特权,是宗教与社会生活关系的和谐。在我国,制度上的政教分离实现之后,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教分离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待于党和政府在今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关系的理论探索和工作实践中,深化认识,创新机制,逐步推进。

政教分离是当今人类社会大多数国家和民众普遍接受的关于现代国家政教关系的理念, 政教分离原则是大多数现代宪政国家对待宗教的基本原则,是承认宗教多元化价值观和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 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由于不同的历史发展与传统文化,各国对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与实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侧重。一般来说,政教分离原则包括国家对宗教的中立与宗教对国家的中立两个方面。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其基本内容包括:1、禁止设立国教。国教是指国家对特定宗教的特别保护或赋予各种特权。否定国教意味着国家要尊重宗教的多元性,遵守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与宗教的平等权,严格区分信仰世界与世俗世界的价值观;2、国家不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不对特定宗教进行优待或赋予特权,不把纳税人的钱或政府的财政资金用于资助特定宗教的活动。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等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支持宗教活动;3、宗教不干涉国家政治,不干预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和公民的婚姻。

对比上述各种类型,就宗教的地位来说,在神权统治和政教合一制度下,宗教的地位最高, 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教制度下,宗教的地位也比较高,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很大;在政教分离制度下,任何宗教都没有特殊的地位,多种宗教并存,对于社会生活虽然发生影响,但是与在前两种社会制度下的地位和影响不可同日而语。

  二、西藏政教分离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

20世纪中叶,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面临着覆灭的命运。这一点,不仅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了,就是当时的西藏贵族以及和平解放前夕不得不离开西藏的英帝国主义分子,也都有人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到了。

谈判签订《十七条协议》的藏方首席代表,担任过旧西藏地方政府噶伦的阿沛·阿旺晋美曾经撰文指出,早在20世纪40年代,他就同一些知心朋友多次交谈过西藏旧社会的危机, 大家均认为照老样子下去,用不了多久,农奴死光了,贵族也活不成,整个社会就将毁灭。藏族学者东嘎·洛桑赤列也曾指出,西藏和平解放前夕,“政教合一制度也像灯油耗尽的灯火一样开始走向没落。”[9]

长期驻藏的英帝国主义分子黎吉生在1950年离开西藏之前曾经表示,当时西藏的政权掌握在一小撮富人手中,他们的日子已经屈指可数,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制度行将就木。黎吉生还提到,生活在封建制度之下的西藏人民,可以被视为共产主义宣传的肥沃土壤,而唯一阻碍他们接受共产主义的是他们的佛教信仰。[10]这里,黎吉生倒是在一定意义上对于那个特定历史时期藏传佛教维护腐朽没落的政教合一制度的社会作用有所认识。换言之,黎吉生已经认识到,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和政教合一的噶厦政权的覆灭已经不可避免。

但是,西藏僧俗农奴主阶级作为既得利益者,不愿意西藏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发生任何变化。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辛亥革命之后的三十余年间,西藏当局同祖国中央政府的关系极不正常。西藏在一个时期处于一种事实上半独立的状况。十三世达赖喇嘛去世后,西藏当局甚至公开从事西藏独立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西藏僧俗农奴主阶级中的反动势力认为,要想保持自己的统治地位和阶级特权,就必须维护已经腐朽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阻挠西藏的解放,不使西藏回到祖国大家庭。他们希望在帝国主义势力的支持下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

为此,西藏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采取了一系列对内对外的措施。

首先,噶厦政府以防共为名,以中华民国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工作人员中有共产党为借口,194978日制造了驱汉事件”,将办事处的全体官员眷属强制送往印度。随后,噶厦政府给毛泽东写信,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不得进入西藏的要求。[11]噶厦政府还向美、英两国政府发出求援信,请求他们支持其西藏独立的活动,并且把给毛泽东的信作为附件,以便让美、英两国政府知道其搞西藏独立的决心。声称假如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藏政府将不得不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保卫自己的国家。希望得到英美两国政府对其提出的要求予以广泛的帮助,并且尽早作出善意的答复[12]

在上述信件中,西藏当局不仅公开提出西藏独立”,而且强调西藏盛行佛教”,“藏区一直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民族的乐土”,反映出他们维护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立场。此后,噶厦政府中以夏格巴为首的俗官中的亲帝国主义分裂势力和以大札活佛为首的僧官中的亲帝国主义分裂势力一直在与帝国主义、特别是美帝国主义勾结,企图在他们的支持帮助下实现西藏独立”,维护旧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

刚刚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来得及制订国家的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在两处提到了宗教信仰自由,一处是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另一处是第53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共同纲领》并未规定政教分离的原则。在5年之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无此规定。但是政教分离的精神是体现在《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13]值得注意的是, 5条在谈及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时已经提到宗教信仰自由,53条在谈到少数民族时,重申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这在当时是必要的。

这是因为,就全国范围来说,中国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远不如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那样紧密。尽管中国存在着本土宗教道教,尽管世界三大宗教佛教、基督宗教和伊斯兰教在中国都有传播,但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汉族没有形成专一的宗教信仰,也没有形成强烈的宗教热情。汉族的大多数人奉行祖先崇拜,宗教观念相对淡漠。中国历史上没有国教”,也没有建立过政教合一的中央政权。正如周恩来解放初期在《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指出的:“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国、宗教同政治一向是分开的,所以宗教问题不像欧洲政教合一的国家那样严重。……中国一向是政教分开的。”[14]然而,这是就整个中国、特别是广大的内地汉族地区来说的,在像西藏这样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却恰恰一向是政教合一的。宗教在历史上对于藏族的形成和发展发生了巨大的作用,并且仍然受到人民群众普遍而虔诚的信奉。尽管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已经腐朽落后,但是当时广大人民群众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没有宗教改革的要求和愿望,僧俗上层更不愿意放弃其特权,因此,当时并不具备改革的条件。从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角度,改革也不应该由外部力量越俎代庖。正如毛泽东指出的:“西藏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的发展,主要靠西藏的领袖和人民自己商量去做,中央只是帮助。这点是在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里写了的。但是要做,还得一个时间,而且要根据你们的志愿逐步地做。可做就做,不可做就等一等;能做的,大多数人同意了的,不做也不好。可以做得慢一些,让大家都高兴,这样反而就快了。”[15]

西藏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曾经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订工作。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政教分离”,这就使得当时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存在并不违宪。然而,宪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又蕴含了政教分离的精神,也为像西藏这样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教分离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不矛盾,正如周恩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已经指出的:“关于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不可加以干涉,要尊重别人的信仰。西藏是实行政教合一,我们要逐步使政教分离。”[16]当条件具备之后,经过民主改革,西藏政教分离的前途是明确的。

现代西藏的政教分离过程,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条件下开始的。

  三、西藏政教分离与西藏社会的历史性进步

  () 西藏民主改革与噶厦政府的解散, 西藏反动上层僧人干预政治的结束

西藏反动上层发动武装叛乱之后,中央被迫作出平叛的决定,并决定在平息叛乱的同时开始西藏的民主改革,提出了充分发动群众,边平边改,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地区暂时缓改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1959328日发布命令:“查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勾结帝国主义,纠集叛乱分子,进行叛乱,残害人民,劫持达赖喇嘛,撕毁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并且于三月十九日夜间指挥西藏地方军队和叛乱分子向驻拉萨的人民解放军发动全面进攻。这种背叛祖国、破坏统一的行为,实为国法所不容。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除责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彻底平息叛乱外,特决定自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17]

西藏地方政府的解散及其职权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使得原来在政教合一制度下长期参与执政的藏传佛教中的反动上层僧人,一下失去了往日干预政治的种种特权。1751年由清朝中央政府授权建立的噶厦政府在西藏的统治,208年之后宣告结束。藏传佛教格鲁派从此失去了在西藏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和特权,旧西藏体制上的政教合一制度也宣告结束。

然而,尽管西藏体制上的政教分离实现了,僧人干政的特权和制度保障不复存在,但是历史上长期政教合一造成的藏传佛教的影响仍然是强大的。西藏和甘、青、川、滇四省藏区的绝大多数农牧民群众仍然笃信藏传佛教。西藏藏传佛教上层僧人中的反动势力虽然受到了沉重打击,但是不甘心于昔日政教合一制度下特权的丧失,他们同那些失去了特权的世俗贵族中的反动势力一起,还要为恢复旧制度而同我们进行斗争;达赖集团流亡国外,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成为上述反动势力的总代表,打着宗教、人权的旗号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分裂活动,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西藏自治区内一部分僧人,视达赖为藏传佛教的领袖和自己利益的代表,仍然愿意追随他,甚至铤而走险,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的分裂活动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所有这些因素,使得西藏社会政治生活层面的政教分离仍然没有最后实现。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西藏的特殊情况,参照对于国内其它宗教及其领袖人物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初,并没有实行如同苏联和一些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西方国家的做法。俄国十月革命后颁布的第一部根本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修道士、教会人员和宗教祭司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还在革命之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宗教宣传。[18]而中国没有搞反宗教运动”,中国领导人郑重宣布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对于像西藏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更是规定不得开展有神论和无神论的涉及意识形态的辩论。民主改革开始之后,仍然规定不得在寺庙中开展此类辩论。[19]不仅如此,中央承认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藏传佛教的领袖人物也是西藏人民的领袖。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最高首领,达赖喇嘛还担负着领导西藏地方政府的责任。而班禅额尔德尼领导的班禅堪布会议厅,也是后藏地区的一个政教合一的政权机构。他们还参加了1954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届全国政协,参与了制订宪法的工作,并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全国政协副主席,成为国家领导人。西藏发生叛乱,国务院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之后,任命班禅额尔德尼代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职权。因此,藏传佛教领袖人物仍然参与西藏社会的政治生活。但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僧人往日的特权不复存在了。

叛乱发生、达赖出逃后,在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参叛寺庙遭受沉重打击,母子寺关系( 宗教联系掩盖下的政治关系) 被废除,部分寺庙毁坏,参叛僧人或出逃或被判刑关押,寺庙武装被宣布为非法,寺属农奴获得解放,参叛寺庙财产被没收,丧失了过去参与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自治区筹委会中的僧人数量下降,其干政的潜在力量也被极大地削弱了。

  ( ) 西藏藏传佛教寺院的改造与上层僧人封建剥削特权的被取缔

由于1959年西藏反动上层发动武装叛乱而提前开始的西藏民主改革,历时两年,1961年基本结束。民主改革最重要的成果是摧毁了旧的封建农奴制的土地制度,1960年底,西藏全区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80万无地的农奴和奴隶分得了自己的土地。同时,政教合一制度下的上层僧人的封建剥削特权也被取缔了。

藏传佛教上层僧人曾经是旧西藏的三大领主之一,其把持的寺庙占有西藏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牧场、牲畜, 通过地租、牧租和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压迫广大农牧奴。上层僧人享有种种特权。他们不仅在经济上残酷剥削农奴,而且在政治上对他们实行压迫。寺庙在其所辖的领地和庄园内设有法庭、监狱,对于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一些大寺院,如拉萨三大寺的上层僧人,在长达两个世纪期间出任包括噶伦在内的西藏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以及基层政权机构的各级官员,权势显赫。这些特权既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长期的制度保障,又蒙上了一层宗教的神圣外衣,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而作为既得利益者,上层僧人也自然地成为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顽固维护者。

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叛乱后, 约半数寺庙参叛。据中共西藏工委19599月一份文件中的统计数字,全区共有大小寺庙2138,僧尼112千余人。其中参叛寺庙971,占寺庙总数的45%以上;参叛僧尼68千余人,占僧尼总数的60%以上。当时还估计,如果进一步详细核查,参叛寺庙可能达到70%[20]鉴于寺庙是维护封建农奴制的堡垒,是策动与组织叛乱的祸根子”,于是,有人产生了民主改革是消灭宗教的好机会这样的认识,个别地方发生了发动、纵容和放任群众打佛像、烧经书、禁止僧俗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现象。[21]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中共西藏工委及时制定政策,予以纠正。在民主改革的总政策中, 中共西藏工委单独列出寺庙民主改革的办法,做出特别的政策规定。其基本精神,是与中央制定的西藏民主改革的总精神相一致的。例如,19597,西藏工委下发了要求贯彻执行关于在当前平叛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对这一决定的批示的指示。在谈到西藏寺庙的民主改革问题时,指示要求:“必须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国际性。必须在民主改革过程中,彻底解决寺庙的特权和剥削问题。应该狠狠地抓住寺庙的叛乱辫子,以便进一步地来反掉其特权和剥削。要彻底解决寺庙的特权和剥削问题,把寺庙特权、寺庙的压迫和剥削制度搞臭,割断其政治上、经济上与群众的直接联系。为此,必须充分发动寺庙中的贫苦喇嘛,分化、瓦解寺庙中的上层内( 寺庙内的贫苦喇嘛) ( 寺外群众) 夹攻。指示还要求:“在寺庙进行工作时,应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界人士, 把尊重信教自由与废除寺庙的剥削制度和特权区别开来。根据寺庙中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22]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的中央文件和西藏工委的文件一般均未明确提出政教分离问题。这是因为,随着武装叛乱的被平息和达赖等人的出逃,开始民主改革之后,西藏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制度上政教合一的问题了。党需要领导人民群众彻底废除藏传佛教上层僧人在政教合一制度下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方面的各项特权。彻底废除这些特权,也就在实质上实现了当时西藏的制度上的政教分离。

  ( ) 民主改革与党和政府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实行

西藏的民主改革开始后,中央马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1959331,也就是在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的当月和国务院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数日之后, 中共中央就拟定了关于在西藏平叛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 草案) ”。指示要求继续坚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藏传佛教各教派一视同仁。参加叛乱的寺庙的土地、房屋、耕畜、农具和粮食一律没收,分配给农民,债务、乌拉和差役一律废除。今后所有寺庙必须爱国守法, 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宜;不得私藏枪支;不得强迫群众当喇嘛,群众有当喇嘛的自由,喇嘛也有还俗的自由。对寺庙财产,可由寺庙僧众组织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取消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由于这是宣布平叛之后迅即拟定的草案,因此,赎买政策尚未提出,而是要求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寺庙的土地和多余的房屋、耕畜和农具应经过与寺庙协商分配给农民,其多余粮食不予没收,但可经过协商,借一部分给农民,由农民在收获之后归还。这些对于寺庙的政策,大体是同对待世俗贵族的政策相一致的。不同的是,明确规定了寺庙和僧人不得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宜”,“取消寺庙间的隶属关系[23]

两周后,毛泽东在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西藏平叛问题,并且提出了赎买政策和藏传佛教的改革问题。毛泽东说:西藏的旧制度不好,一不人兴,二不财旺,“我跟达赖讲过。我说,你们要发展人口。我还说,你们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赞成你们信。但是,有些规矩可不可以稍微改一下子? 你们一百二十万人里头,有八万喇嘛,这八万喇嘛是不生产的,一不生产物质,二不生产人。你看,就神职人员来说,基督教是允许结婚的,回教是允许结婚的,天主教是不允许结婚的。西藏的喇嘛也不能结婚,不生产人。同时,喇嘛要从事生产,搞农业,搞工业,这样才可以维持长久。你们不是要天长地久、永远信佛教吗? 我是不赞成永远信佛教,但是你们要信,那有什么办法!我们是毫无办法的,信不信宗教,只能个人自己决定。”[24]毛泽东这里所说同达赖的谈话,是在1954-1955年达赖进京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行的。那时,西藏的改革尚无确切时间,所以还谈不到政教分离的问题。

实际上,在叛乱发生之前,毛泽东就对藏传佛教的改革和西藏政教关系处理有过反复的考虑。在宗教问题上,毛主席是非常慎重的,并且寄希望于西藏人民的觉悟。在人民觉悟之前,则主张等待。195432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特别提出了对于西藏的考虑。他说:“达赖是活佛,是活神仙,不是人民选出来的。现在想马上选又不行,究竟搞个什么形式,由那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25]这方面的考虑,甚至很有可能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并没有写明政教分离的一个原因。

毛泽东还认为,西藏的宗教也是需要发展的。例如,早在195210,在接见西藏致敬代表团的一次谈话中,他就指出:“西藏地方大、人口少, 人口需要发展,还有经济和文化也需要发展。文化包括学校、报纸、电影等等, 宗教也在内。一年后,再次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时,他又说:“西藏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的发展,主要靠西藏的领袖和人民自己商量去做,中央只是帮助。当然,毛主席和党中央也非常清楚,西藏上层人物是有意识地、想方设法地要举起发展佛教的旗帜来维护其封建统治。”[26]而我们所说的宗教的发展,实质上就是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毛主席、党中央上述一些思想的指导下,民主改革开始之后,西藏工委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使得西藏的民主改革在两年左右的短时间内基本结束。在随之而来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划分阶级、分配土地( 西藏牧区不划不分,但是进行了三反两利即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牧工牧主两利的改革) 过程中,广大农牧民群众在政治上彻底翻了身,经济上获得了巨大的实惠,感激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宗教热情有所降低,短时间内藏传佛教的社会影响下降,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从此彻底结束了。

    参考文献:

[1]主要有:藏族学者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 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有陈庆英汉译本, 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唐景福汉译本,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4.郭冠中,王玉平汉译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学研究室1983 年内部版)

王辅仁.西藏佛教史略[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2.

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张羽新.清政府与喇嘛教[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8.此外还有若干论文涉及藏传佛教和西藏的政教关系问题,散见于各种藏学研究期刊或论文集。国外的研究比较分散,美国藏学家梅·戈尔斯坦.喇嘛王国的覆灭[M].杜永彬译.从历史角度揭示了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政权在20世纪中叶必然覆灭的历史命运。

国外藏族学者次仁夏加( Tsering Shakya) .龙在雪域——1947年以来的西藏现代史[M].( The Dragon in the Land ofSnows——A History ofModern Tibet Since 1947) ,也从西藏现代史的角度涉及到西藏的政教分离问题。笔者在著名的搜索引擎“Google”百度查找西藏政教分离”,并无与此题目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近年国内对于西藏政教合一问题比较有研究的王献军博士,先后发表了若干篇论文( 详见本文文末参考文献) 。他在西藏研究.2003(3)发表了政教合一制在西藏的覆亡[J].已经涉及了西藏的政教分离问题。

[2]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陈庆英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 2001: 3.

杨嘉铭.甘孜藏区封建农奴制下的政教关系[J].西藏研究, 1991(3) .

刘先毅.也谈康区的政教关系[J].西藏研究,1990(3) .

[3]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48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466.

[4]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M].9,“政教合一词条。梁实秋.远东英汉大辞典[M].远东图书公司,1977:295.

[5]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M].( 英文版The Mergingof Religious and Secular Rule in Tibet) ,陈观胜译.外文出版社,1991.笔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已故研究员柳升琪先生的采访。2003211,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

[6]王献军.对政教合一制定义的再认识[J].西藏研究, 2002:2.

[7]参见桑玉成,朱勤军.人类政治问题[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92.

[8]朱晓明.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与思考[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3:319.朱晓明.合作论、管理论、适应论[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6(4) .

[9]阿沛·阿旺晋美.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J].中国藏学,1991(1).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M].陈庆英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67.

[10]参见拙文. 柳升琪先生谈所谓的英国驻藏办事机构”——从黎吉生的去世说起[J].中国西藏,2001(3) .

[11]·戈尔斯坦.喇嘛王国的覆灭[M].杜永彬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4:643.信中写道:“西藏是神圣而盛行佛教的独特国家,她预先注定要由观世音的化身( 达赖喇嘛) 来统治。惟其如此,西藏自古迄今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其政治统治地位从来没有被任何一个外国侵略势力接管过。藏人保卫着自己的领土,使其免遭外来侵略。藏区一直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民族的乐土。

[12]喇嘛王国的覆灭[M].644.

[13]我国法学界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文本没有具体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依据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可以肯定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实际上包括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因此,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原理,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参见韩大元.试论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价值[M/OL].http:/ /www.calaw.cn/ include/shownews.asp.key= &newsid =6250, 2006-03-04.

[14]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80-187.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03.

[16]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周恩来与西藏[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113.

[17]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平息西藏叛乱[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136-137.

[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译.苏联宗教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25.参见贺克著,高骅、杨缤译.俄国革命前后的宗教[M].北京:学林出版社,1999.

[19]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81.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西藏的民主改革[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 1995:116.

[20]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西藏的民主改革[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143-144,160.另有数据称, 19611,西藏全区共有寺庙2676,僧尼114千余人。参见丹增、张向明等.当代中国的西藏[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293.

[21]西藏的民主改革[M].115,223.

[22]西藏的民主改革[M].115-116.

[23]西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04-205.

[24]毛泽东文集[M]8.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0-41.

[25]西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04.

[26]西藏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87,103,89.

 

(来源:《西藏大学学报》20076月第22卷第2期,自共识网,文章推荐:黄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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