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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增:从“积极引导适应”到“促进宗教和谐”——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途径和新境界   2010年8月25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处理我国宗教问题方面尤其是在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上升到理论,就是党的领导集体在上个世纪90年代正式提出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积极引导适应”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新世纪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党中央又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促进宗教和谐,为社会和谐作贡献,随之成为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包括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新举措、新境界。

 

“积极引导适应”是处理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历程和基本经验,从根本上说,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少数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当年关注宗教问题的主要目的,实际上也是要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由于他们当时所处的时代及所担负的历史任务,使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主要服从于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阶级斗争。对于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至于具体的实践活动和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就落到了他们以后的共产党人肩上。苏联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曾结合本国的宗教国情进行了长期的实践,也都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实践证明,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立足消灭宗教的路子是违背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是走不通的。唯一的正确办法,就是承认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确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结论,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经验的理论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创新,对进一步处理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亦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宗教为什么必须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宗教属于上层建筑,尽管它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也必须服从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一定的经济政治制度。宗教只有在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作用,也才会有利于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从历史事实来看,宗教的演变实质上也都是宗教适应一定社会的过程。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来看,当然同样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总的来说就是党和政府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诚挚热心地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土积极投入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成为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这里强调的“相适应”,主要是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目标协调、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相适应”只是要求宗教界爱国守法,逐步改革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宗教制度,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信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在实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以后,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只有进一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促进宗教和谐”——“积极引导适应”发展到新境界

 

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要求宗教工作也必须服从服务这个大局。党的十七大重申要贯彻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同时,对宗教工作提出了“促进宗教和谐”的新要求。

促进宗教和谐,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宗教方面在社会政治方面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致性,弱化差异性,强调发挥宗教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以更务实的态度、更为稳妥的办法化解宗教关系方面的矛盾。为此,国家宗教局提出了“宗教和谐是宗教工作的新境界”的工作新思路,阐释了宗教内部的和谐是前提,宗教之间的和谐是基础,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是根本,政教关系的和谐是关键。要通过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宗教和谐,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以及宗教与社会方面的和睦相处。按照这一工作要求,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界广泛开展了宗教和谐从寺观教堂做起的一系列活动。例如青海省从2006年起就在全省宗教界启动了“平安寺院”创建活动。按照青海省委的要求,“平安寺院”创建活动要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广泛团结寺院僧侣和信教群众,加强宗教寺院管理工作,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建设新青海作出积极努力。“平安寺院”创建活动有效促进了寺院的自身建设,促进了青海藏族聚居区的和谐发展。青海的藏传佛教寺院正在逐步成为爱国爱教、教务自办、宗教活动正常、内部管理规范的公共场所。

同时,少数民族宗教界正在广泛而积极地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藏传佛教界在爱国主义教育运动中,努力挖掘历史上的爱国主义传统,努力挖掘佛教教义中“以戒为师,国法至上”、“知恩报恩,报答国恩”的护国思想,并积极付诸实践。在今年青海玉树地震后的救灾工作中,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在北京雍和宫主持藏传佛教超度法会,西藏以及其它省藏族聚居区的许多僧尼踊跃奔赴灾区救灾。在伊斯兰教界,近年来的解经活动弘扬了“爱国也是信仰的一部分”的积极思想,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对教义的歪曲,教界人士爱国主义觉悟普遍增强。新疆绝大多数爱国宗教人士拥护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恐怖主义三股势力。许多爱国宗教人士能够同“三股势力”分子进行斗争,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作出了贡献。广大穆斯林广泛参与国家建设,在西部大开发中,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穆斯林善于经商等传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尽力尽责。另外,伊斯兰教界在资助民族教育发展、扶贫赈灾、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化解教派矛盾等方面也都有许多感人事迹。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党和国家找到了正确处理我国少数民族乃至全国性宗教问题的道路,那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未来,我们还要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报,引自佛学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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