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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明: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几点思考   2010年8月26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四句话”——信仰自由、依法管理、独立自办、引导适应。其核心与实质就是个人层面上的宗教信仰自由与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把握方向、维护大局的教育、管理、引导相结合。同时,要注意到,宗教以及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宗教性与社会性的“两重性”,要正确引导对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与寺庙民主管理相结合,从而实现共产党人团结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

在拉萨“3·14事件”后,我国相关部门用两年时间进行了构建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的调研,先后到西藏和其他4个省的藏族地区进行了3个阶段的调研。近几个月,我国相关部门又对推进藏传佛教寺庙民主管理建设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

在这些调研中,笔者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几点思考。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关于宗教工作的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但什么是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其核心和实质是什么?如何理解其所包含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党在宗教工作上的价值追求、工作目标到底是什么?读懂、理清这些基本问题、基本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加坚定自觉、务实有效、创新全面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形成与发展

 

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四句话”——信仰自由、依法管理、独立自办、引导适应,其形成和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首次提出,是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当时,归纳出的是“三句话”——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引导适应。这一方针,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得到了党内外的一致赞成和拥护。进入新世纪,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宗教界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斗争日益复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增加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三句话”发展为“四句话”,后来又在“四句话”中把第三、第四句的顺序作了调整,体现了无论“依法管理”,还是“独立自办”,其目的都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在统一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和实质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三句话”丰富为“四句话”,再到加上和谐社会等内容,采取的都是“加法”方式,这保持了宗教基本政策的连续性,而不是提出一个新东西,就把前面的东西给否定或取代了。但“加法”方式不容易把其最实质的东西凸显出来。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和实质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就是个人层面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都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使宗教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个人的私事”,但也要与社会层面上党和政府把握方向、维护大局的教育、管理、引导相结合。如果把这一对关系,即个人与社会、微观与宏观、信仰自由与教育、管理、引导的关系抽象出来,我们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理解和贯彻就会更全面、更深入、更自觉。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的“全面”,就是既要防止强调个人、微观层面的“信仰自由”,放松甚至放弃了社会、宏观层面的“教育、管理、引导”,同时也要防止在强调“教育、管理、引导”时,忽视甚至不尊重个人的“信仰自由”。而衡量是否“全面”,就要经过实践检验,重在实践效果。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在联系

 

宗教信仰自由要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实现,而这种包括正常宗教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要靠社会和宗教界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我们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调研中提出:藏传佛教寺庙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基层社会单位;僧尼既是宗教教职人员,又是国家公民,这是对宗教进行依法管理的“逻辑起点”。由于寺庙和僧尼具有宗教性、社会性这样的“两重性”,因此,宗教事务管理也就具有宗教自身管理和社会管理的“两重性”,而管理主体同样具有宗教自身的管理主体和社会的管理主体的“两重性”。我们要认识宗教的“两重性”,进而认识到管理的“两重性”以及管理主体的“两重性”,找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钥匙,打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大门。

在对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调研中,我们提出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应涵盖双重管理主体,具体地说,就是包括“两个层面”、“四个环节”。第一个层面是党政工作层面,它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党政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决策环节,二是相关部门落实决策部署的社会管理环节。第二个层面是宗教界自身层面,它主要也有两个环节,一是寺庙内部的民主管理环节,二是佛教协会在寺庙民主管理、民主协商和自律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宗教是一种社会资源,应将其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我们认为,提出对藏传佛教寺庙实行“社会管理”,是有政策依据和实践依据的。从政策依据上看,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对社会管理的格局和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实践方面来看,一些地方已经提出和实行了对寺庙的社会管理,尽管提法不尽一致,如“社会化管理”、“村级化管理”等,但均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模式和案例,产生了积极效果。

可以说,社会管理这一环节在党政管理层面,对领导决策承担落实的责任,是一种责任机制、落实机制,在宗教界层面则起到了推动、引导作用,是一种推动机制、引导机制。所以,要通过抓住社会管理这一承上启下的中心环节,做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同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管理与寺庙民主管理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管理如果不与寺庙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则难以生根,难以取得实效、实现长效。另一方面,寺庙民主管理不能脱离、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而要在社会管理格局下,实行民主管理。在构建寺庙长效管理机制的过程中,要通过社会管理不断引导、推动寺庙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走向社会管理与寺庙民主管理双向互动的和谐稳定。

 

共产党人在宗教工作上的价值追求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个基本政策,但它并没有包括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全部内容,并没有全面反映共产党人在宗教工作上更高的价值追求。实现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宗教专制的斗争中取得的成果,共产党人在继承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促进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连在一起加以强调。这“两个团结”是社会和谐的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保证,反映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目的就是要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与不信教的群众都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上来,这才是我们党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是共产党人在宗教工作上更高的价值追求和工作目标。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报,引自佛学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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