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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增: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几个问题   2011年5月27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内容提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宗教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要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涵义,科学评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宗教观,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吸引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来。

 

【关键词】宗教/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积极引导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南。这一基本认识看起来不言自明,但是真正科学地把握住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付诸实践,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历史的发展表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一直遭到敌视马克思主义的种种思潮的歪曲和攻击,而且也常常受到国际工人运动和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左”右两种错误倾向的干扰。就当前来说,国际上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进入低潮,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再一次面临敌对势力和时代的挑战;从国内来说,近些年来,随着宗教的日益活跃,关于宗教的各种各样的观点和理论也在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有的人以当代世界宗教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并没有系统地研究过宗教,他们的宗教观又是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的理论,而且是针对德国和俄国的宗教状况的,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普遍真理性,特别是对于正确认识当代世界的宗教问题的科学指导作用自觉或不自觉地提出了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科学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巩固它在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过程中的指导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一、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涵义

 

按照传统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宗教观。列宁的宗教观,有时也称作列宁主义宗教观。这种解释确认了从马克思到列宁创立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体系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又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是笼统地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全部思想;其次,是忽略了他们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以后的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确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以前,已经有了一些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思想,尽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总体上不应归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体系之中,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应该是他们成为共产主义者以后关于宗教、宗教问题的一系列科学观点和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后的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认识和处理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其理论上的结晶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理论体系,它经历的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要留下时代的烙印,某些具体的论断自然也会有历史的局限性。因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决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而是要科学地把握住它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说,要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认识宗教和宗教问题得出科学结论。

 

从基本涵义来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关于宗教、宗教问题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问题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原则的总和。简言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宗教观。它不仅包含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成为共产主义者以后关于宗教、宗教问题的一系列科学观点,而且还包括他们同时代和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共产党人提出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一系列科学的观点和原则。可以说,一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宗教、宗教问题形成的科学观点和理论都应属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范畴之内。当然,让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接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不现实的。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样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性和党性,它在指导工人阶级政党认识宗教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过程中,同样反映和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所当然的要在宗教问题领域中居于理论上的指导地位。

 

二、科学评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宗教观

 

19世纪中后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领导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宗教、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批判地继承了以前各种无神论和宗教理论体系的优秀成果,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到了20世纪初期,列宁在领导俄国工人阶级建立苏维埃政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著作的研究,可以看出他们的宗教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专门以宗教问题为题的著作很少。恩格斯只有专门涉及早期基督教的两篇文章;列宁则有关于社会主义与宗教等六篇文章。对宗教问题的论述大量的是散见于其他的论著之中。第二,着眼于从世界观、从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宗教和宗教问题。构成上述两个特点不是偶然的,而是取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处的时代及他们所承担的历史使命。他们所处的时代正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传播,工人运动兴起、壮大,无产阶级终于在俄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胜利这一革命浪潮风起云涌的时代。他们所肩负的历史责任主要是作为工人阶级的革命导师和领袖。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以及对宗教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服从于为工人阶级创立科学的世界观,服从于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阶级斗争,他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像宗教学家一样写大部头的宗教方面的学术著作,更不可能预先提出解决所有宗教问题的一套完整的方案。他们只是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遇到宗教问题的时候,才形成了关于宗教的一系列科学观点,并提出解决好宗教问题的一些方针和原则。当然,也涉及到了宗教方面其它许多问题。

 

综合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宗教观大致涉及到了以下一些具体问题:关于以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研究宗教的指导思想问题;关于宗教在社会形态中的位置,即宗教是上层建筑一部分的问题;关于宗教的本质;关于宗教存在的根源及其形成和发展;对于一些具体宗教形成发展的论述;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关于宗教的消亡;对宗教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及神学信条的批判;对宗教和无神论思想史的评述;提出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问题的态度和一系列方针政策等等。可见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

 

无庸讳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上述丰富内容的具体论断,有不少确实是受他们所处的时间、地域及特殊的针对性的限制,某些论断已不适应于当今世界宗教的现实,特别是他们对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要么没有亲身实践,如马克思、恩格斯;要么只是初步的实践,如列宁。特别是他们对东方的一些半封建半殖民地以及殖民地国家的宗教和宗教问题更没有实际切身的感受,对于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也只是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是,这种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性丝毫不会影响到他们创立的科学宗教观体系的基本原理至今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仍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概括起来,从马克思到列宁所形成的科学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论方面,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社会作用及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二是战略、策略方面的,即表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以及确立了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理论方面,第一,揭示了宗教自身所特有的和其它社会意识形式能分别开来的本质规定性,就是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第二,明确提出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及在阶级社会所表现出的阶级剥削与压迫所造成的社会苦难是宗教的最深刻的根源。第三,指出在阶级社会中,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民精神,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另外,宗教作为一种“外衣”、“纽带”在被压迫者的革命斗争中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第四,宗教的发生、发展过程,宗教形态的变化,归根结底依赖于社会形态的变迁。第五,宗教不能人为地消灭,只能自然消亡,这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过程,只有到了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才可以说具备了宗教消亡的条件。

 

在战略策略的方面,第一,强调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工人阶级政党的肌体。第二,批判了党内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左”的错误,指出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打击宗教,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的作法是对神的唯一效劳,丝毫无助于正确解决宗教问题。第三,提出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则。第四,要求同宗教作斗争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第五,彻底实现国家政权同教会相分离,国民教育同宗教相分离,真正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第六,坚持不懈地对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科学无神论的教育。

 

上述基本原理,至今仍然是科学的、正确的,对于正确认识当代世界的宗教问题,特别是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仍然是实践的指南,必须加以坚持,而不能动摇。

 

三、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

 

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着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情况。是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视为教条,还是将其和宗教问题新的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历史地落在了共产党人身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李维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新中国的宗教状况相结合,提出了中国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社会特性;在宗教问题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等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总结了建国以来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全面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了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论断;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明确了当代中国宗教状况的社会性质;强调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坚持反对宗教问题上的“左”“右”两种倾向;申明中国宗教界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势力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提出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指出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也进一步深入,党中央又提出关于宗教问题的新观点,进一步强调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郑重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是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科学地表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伟大的实践必将推动理论的前进。中国共产党人上述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观点,可以无愧地向世人表明,中国共产党的科学宗教观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从理论的发展来看,首先,对什么是宗教作了新的界定。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宗教意识形态的本质,但并未对宗教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中国共产党人将宗教界定为是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历史现象,将宗教看成是本质与现象的结合物,这就明确了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拥有亿万信徒作为其外在表现的社会体系。从而不仅从理论上更科学地界定了宗教,而且从现实意义上说,更有助于正确地分析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其次,全面阐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由于所处的阶级对抗社会,他们特别强调宗教的阶级根源。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宗教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除,但宗教为什么还会长期存在。对此,他们不可能具体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则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第三,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宗教问题。但是,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具有“五性”的特征,宗教问题还是长期的复杂的。

 

从战略策略方面的创新来看,首先,中国共产党将对宗教界的工作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特别在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相互关系的原则。其次,明确提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政府要对有关宗教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宗教问题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以便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第三,在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加以处理。第四,中国的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

 

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和丰富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个论断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包容了上述的具体内容。从历史上看,工人阶级政党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前后,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特别是曾有一段时间对宗教采取削弱、打击甚至消灭的办法,违背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由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政治方面已发挥出总体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因此宗教组织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不再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是可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必要确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关系。199311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代表党中央明确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这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最规范的表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理论上的根据就在于宗教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基本上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宗教虽然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的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必须服从于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其历史的根据,就在于各种宗教必然与社会相适应,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以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这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其现实的根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样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宗教界和宗教徒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进一步解释,总的来说,就是党和政府要诚挚热心地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积极投入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成为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具体来说,这个论断大体上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这个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致力于振兴中华民族。第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虽然具有双方互相配合的内容,但不是对等的相互配合,而是有主次之分。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适应宗教。第三,党和政府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第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抱着诚挚热心的积极态度。

 

“相适应”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之上的。它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在政治行动上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要在宗教场所之外用唯心主义对抗马克思主义,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做到“相适应”,需要党和政府与宗教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基本的保证条件。党和政府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导方面,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教事务的管理。对宗教方面来说,首要的条件就是爱国守法,同时要珍惜、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好宗教政策,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使自己向高层次健康发展。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直线式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过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论断的提出,正是因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上相适应的前提下,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常常出现某些不相适应的状态。不断地解决这些矛盾,就可以推动宗教朝着同社会主义社会更好地相适应的方向前进。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但决不意味着可以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促进任何事物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因此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必须建立在对宗教的客观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如果违背了宗教的客观规律,凭着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去对待宗教问题,态度越积极,犯的错误就越大。“积极引导”就是要热心地帮助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特有的优势,正确对待和处理我们同宗教界的差异和分歧。总之,只要理论正确,政策稳定,方法对头,就能逐步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而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注释: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03引自毕业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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