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邹昌林:中国文明的起源与古代宗教、思想(下)   2012年2月2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一、中国早期文明的统治方式——巡守制

 

在传统的文明与国家同源论的看法中,夏代“家天下”的产生,才是中国文明起源的源头。现在“家天下”还没有到来,那么,与“家天下”相区别的“公天下”,又是怎样一种政治组织方式和经济活动方式呢?我们认为,这就是中国古史上的巡守制度。这种制度,从记载来看,是从黄帝时开始的,以后作为定制被继承下来,并从不稳定状态向稳定状态发展。到尧舜时,据《尧典》记载:

 

(舜)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挚。如五器,卒乃复。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归,格于艺祖,用特。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

 

另外,还有不少典藉有关于巡守礼的记载。因此,其存在当不会有什么问题。至于是否有如这样整齐划一,则是另一回事。据《孟子·梁惠王》的定义:“天子适诸侯曰巡守;巡守者,巡所守也。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也就是说,巡守是天子出行,到地方视察的活动。那么,这种视察的目的是什么呢?据《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记载:“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也。非是,君不举矣。’”说明巡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礼,而礼的作用,则是“整民”,让人们都按照标准的礼仪规范行事。而这种礼仪规范,这里主要讲的是三件大事,即“会”、“朝”、“征伐”。“会”的目的是“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的目的是“正班爵之义(即仪),帅长幼之序”。“征伐”的目的是“讨其不然”,即对不服从共同礼仪规范的人进行惩罚。所有这些行为,靠王和诸侯来共同维护。为此,诸侯的目的是“有王”,唯王是从。王的目的是“有巡守”,即忠于天子的职守。在王的带动下,从上到下共同来遵守礼仪规范,这就是“大习”。虽然,这里所说的三件大事,都是以春秋时代为背景的,但这里把维护礼作为天子巡守的目的,则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天子展义”的“义”的内涵主要是文化的,即维护共同的文化基础。因为当黄河流域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最早核心之后,怎样才能把那些原本来自不同地域,有着不同习俗和传统的氏族部落或部落集团汇聚成一个共同统一的集团呢?在当时各氏族部落尚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只有共同的文化才能把他们统一起来。所以,维护共同的文化就成了内部的根本目的。

 

二、巡守制的基础--王有土地所有制

 

当然,为了维护共同的文化基础,以形成内部和平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各氏族部落也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各个氏族部落都要出贡赋来维持这种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履行。而维持这种公共职能的贡赋--即社会剩余劳动的提供方式和分配方式,则是受着这个时代的特殊生产方式所制约。那么,这种特殊的土地所有制关系是什么样的呢?这就是王有土地所有制。

 

笔者认为,中国从五帝以前的原始社会到春秋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可以划分为递进的四个阶段的四种形态,即:部落土地所有制,王有土地所有制,贵族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占有制。所谓部落土地所有制,是指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这一般就是部落赖以生存的就食范围,只是一种领土权,并不体现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王有土地所有制,基本是五帝时代的土地制度,是从黄帝时代开始,但其结束期大约要到商代中叶以后。在这个阶段,一般实行大面积抛荒耕作制度,土地的固定使用权尚未形成,因而谈不上个人(包括贵族)对土地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在名义上归最高的首领--即王或后世的天子所有,所以称为王有土地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概念,正是王有土地所有制的遗留在观念上的反映。在王有土地所有制下,已经有剩余劳动的提取或剥夺,故它已经是文明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这种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与领土主权的合一,类似于后代的国有制。贵族土地所制是从商代中叶开始的,到春秋中叶才结束。小土地占有制则是从春秋时代开始形成,一直到战国的商鞅变法,才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定型下来。由此可见,从黄帝开始的巡守制度,实际是王有土地所有制的产物。所以,理解王有土地所有制,是理解巡守制度的关键。

 

所谓王有土地所有制,是与这时特殊的耕作方式相适应的。在这个时期,人们一般实行大面积抛荒耕作方式。在这种耕作方式下,土地一般只种一年就抛荒,第二年另种新地。等把周围的生荒地都种过一遍之后,于是又回到第一次抛荒的土地上,开始第二轮的耕作。之所以采用这种耕作方式,是由于当时的农业生产工具还很落后,还是使用石器、蚌器、木器等进行生产,因而无法深翻土地。同时,又不知道施肥,作物的生长完全靠自然形成的表层地力。而这种表层地力,只有生荒地最肥沃,最适合作物生长。如果连续耕种,就会造成明显减产。这一时期,人们一般都实行集团性生产,整个集团聚居在一个共同的地域。由于人口很多,因此,所占面积也很大。一旦迁徙,就是整个集团的迁徙,所以称为大面积抛荒耕作制度。关于这种整体迁徙于新地进行生产的情况,我们在《诗经·大雅·公刘》中还能看到。正是这种大面积抛荒耕作制度,造成了夏商时代的屡次迁都。据《古本竹书纪年辑证》的材料,夏代迁都达八次。而《史记·殷本纪》记载:“成汤,自契至汤八迁。”而汤至盘庚,“乃五迁,无定处。”这就是所谓前八后五,凡十三次迁徙。关于这种情况,尧、舜、禹时代也有史影。如《元和郡县志》曹州菏泽县条载:“定陶故城,尧所居也。尧先居唐,后居陶,故曰陶唐氏。”《孟子·离娄下》:“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世本》载:“禹都咸阳,及后乃徙安邑。”“禹都阳城,在大梁之南。”此条据《史记·封禅书》正义引作:“夏禹都阳城,避商均也。又都平阳,或在安邑,或在晋阳。”这些都说明,他们在位时,都有过迁徙或活动中心的转移。当时,并没有外部对他们形成的压力,因此,只能解释成生产的需要。在这样一种经常迁徙的大面积抛荒耕作制度下,土地不过暂时使用。固定的土地使用权都没有出现,那么,个人(包括贵族)对土地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当然也就无法存在。于是,整个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代表整个集团的王所有。而王的土地所有权,实际又是和领土主权合一的。这就是整个王有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受着生产力水准及其所决定的耕作方式制约的基本情况。这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不会有王有土地所有制。

 

其次,王有土地所有制是对原始部落土地所有制的侵犯和否定。在原始的部落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实际就是部落对其就食范围的控制权,所以,只是一种领土权,并不体现生产者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由于这种领土是部落生存的基础,因此,其他部落是不许侵入的。如果侵入,那么就会引起部落之间的战争。然而,王有土地所有制,则是公开地、合法地对这种部落领土主权的侵犯。以前独立的部落土地自主权,现在只有在王的保护下,才能合法地存在。也就是说,王对整个领土的主权,升至第一的主权,而部落对自己的土地,反而降为了第二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为了从王的第一主权中得到自己对原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各部落就必须向王交纳贡物或赋税,然后,王也就有义务保护他们的领土和生存权不受侵犯。在这里,王有土地所有制正是通过剥夺部落土地所有制的主权来实现的。因此,在这里,已经有着剩余劳动的剥夺。但是必须指出,这种剥夺,开始并不是外部强加给部落的,而是在变更的环境中,部落为了自身的生存安全或更大利益的需要,而自愿主动地把这种权力让渡出去的。所以,尽管王有土地所有制是对部落土地所有制主权的剥夺,开始却并不跟氏族制度发生对立,反而是与氏族部落生存的需要相一致的。只要这部分剩余劳动,能够真正地用于社会的公益事业,也就不会受到氏族部落的反对,而形成暴力的对抗。这正是文明的产生,能够从氏族制度中直接引伸出来的原因。

 

三、王有土地所有制所制约的财产分配方式--按礼分配制

 

然而,王有土地所有制毕竟是对部落土地所有制的背离和否定。这种开始可能是由于偶然需要而征集的管理需用--即社会剩余劳动,以后就逐渐演变成了固定的、常规的,法定要交的赋税了。于是随着王有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也就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即文明时代的到来。

 

我们之所以说五帝时代是文明时代,就是因为王有土地所有制在这个时代已经形成。而巡守制度,正是王有土地所有制形成的一个标志。所谓巡守制度,首先是处于军事民主制阶段的氏族部落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尤其是为了维护共同的文化基础的需要的产物。为了达到这种目的,所以,他们结成了巨大的社会集团。这种集团,摩尔根和恩格斯称之为部落联盟,现在国外又称之为酋邦。然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无论从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权力结构层次的高度,实际都超过了部落联盟和酋邦的规模和水平,而具有准王朝的性质。在中国,“国”的概念一般指部落,所谓“禹合诸侯于塗山,执玉帛者万国”(《左传·哀公七年》)的说法可证。更高一级的部落集团,比如人们所说的华夏集团、东夷集团、苗蛮集团,还有相应的其他集团等,这一般就相当于部落联盟或酋邦。而从黄帝开始,实际已经超过了这个阶段,形成了这些集团融合为一体的更大实体--即中华民族最早的核心。因此,可以称为准王朝阶段。因为从此以后,中国就是以王朝的系统往下排的。这也正是我们把这个时代的土地所有制称为王有土地所有制的根源。由于中国这时是处在准王朝阶段,所以,尽管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但却人口众多,因此,可以把全社会的财富集合为一个巨大的量,来从事大规模的文明建设。而这种最大的投入,就是维护共同的文化制度。所谓巡守制,正是这一需要的产物。所以,在王有土地所有制下,王必然要从各个氏族部落集团提取剩余产品,来维持统治集团的生存。至于这种提取的数量,要视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而定。当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可以提供他们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后,统治集团也就不再自行生产。但其制度,却作为礼仪形式保存了下来。并且,随着这种剩余产品提供的能力日益提高,统治集团也就逐渐从一个履行公职的集团,而变成了一个榨取剩余劳动的剥削集团。但是,由于人们必须靠履行公职来得到这份财富,所以,在名义上,仍然是为公,他们的剥削享受,也成了理所当然的事而传之后代。

 

因为守礼与为公是一回事,所以,为了礼仪活动消耗社会财富,并不受到指责。例如,《论语·泰伯》记载:“子曰:‘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禹对个人生活克勤克俭,而对于礼仪却非常讲究,因而受到了孔子的极力推崇。为什么呢?就因为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原本是依据礼仪规范来进行的。每一个担任社会公职的人,怎样得到他应有的一份财富呢?怎样保证这种分配是用于公呢?这就是按各种公共职能的礼仪排场消耗的财富为标准来进行分配。因为在五帝时代,正是礼仪活动的繁荣期,每个人的活动,每一项公共职能的履行,都是与一定的礼仪规范相联系的。而这时的王有土地所有制,又决定个人没有权力直接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于是,就不得不靠礼仪规范作为对社会剩余劳动进行再分配的标准。由于这种社会剩余劳动的征集,本来就是为社会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为了维护共同的文化而征集的,因此,在这个时候,礼仪规范与为公,原本就是合一的。所以,凡是符合礼仪标准,也就符合为公的原则。正是因此,形成了从上到下,按照礼仪规范分配社会财富的制度。

 

那么,这种按礼分配的方式,是怎样转变为剥削的呢?这正是理解中国文明与国家非同步发生,国家的起源需经过文明阶段的孕育,到一定条件才能向国家转变的关键。这种转变条件,实际是由于少数人垄断了各种社会公共职能。尤其是世袭制产生之后,这种垄断就变成了一种特权。于是,原来按礼分配社会财富的制度,就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财富在少数世袭贵族之间进行分配。那么,这种制度实际就变成了一种剥削制度。因为这种世袭贵族集团形成之后,他们对于社会剩余劳动的提取,就不在于履行公职的最低需要,而是尽量扩大各个等级之间的级差,并随生产的发展,这种级差越来越大。于是,其中用于社会的比重就越来越小,而用于贵族享受的比重则越来越大。故随着世袭制的形成,按礼分配社会财富的制度,就最终转变成了剥削制度。但是,由于这种剥削方式是以垄断社会公共职能为前提的,因此,这种剥削方式实际是从公有制中偷渡过来的。而且,当它变成了一种剥削制度之后,它还保持着按礼分配的表象,有着担任某种公共职能的身份,因此,这种剥削方式,又是以公有制为表象的一种剥削方式。

 

四、王有土地所有制的结束和贵族土地所有制、小土地占有制的兴起

 

王有土地所有制到商代中叶,就开始走向结束,而进入了贵族土地所有制阶段。其证据就是,从盘庚迁殷以后,商周都城(除西周灭亡之外)就再没有迁徙过。也就是说,这时人们基本结束了大面积抛荒耕作制度,土地的使用已经相对固定下来。这就为贵族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因为随着土地使用的相对固定,人们就不再迁徙,于是,王就把原来按等级礼仪再分配给各级贵族的那部分社会财富,转换了一下形式,以固定的土地税的形式,支付给各级贵族。在这种方式下,贵族按爵位的等级,直接占有王分配给他们的一定量土地,这种土地上的收入,就作为他们为国效力的报酬,即俸禄。这就是分封制。这时,土地所有权仍归王所有,贵族不过得到分配给他们的那部分土地上的税收。因此,这实际上仍相当于再分配的方式,是王把按礼分配给各级贵族的那部分财富,转换了一下形式,以固定的土地税支付给他们。但是,由于土地固定使用权的出现,贵族对一定数量的土地税的获得,实际是通过对某一块或某几块土地的直接控制权而实现的,因此,贵族对这种土地实际已形成了固定占有权。由于这时贵族爵位是世袭的,所以,这种固定占有的土地,王逐渐就收不回来了,而变成了贵族世袭永久的占有。于是,这种世袭永久占有权的确立,实际也就变成了所有权。而随着这种等级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于是按礼分配社会剩余产品的方式,就最终转变成了按礼分配生产资料(土地)的方式。由此可见,贵族土地所有制是对王有土地所有制的分割和否定。这样,这种直接剥削方式的形成,同时也就孕育了按礼分配制度的危机,成为以后礼崩乐坏的重要根源。

 

在贵族土地所有制阶段,虽然土地的使用在大的范围内相对固定下来,但小范围的使用权尚不固定,即这时还存在着“三年一换土易居”的轮耕协作制度。所谓“井田制”,实际就是协作耕作方式的产物。正是因此,个体小农对小块土地的占有尚未形成,故这时的土地所有制只能称作贵族土地所有制。但是,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的普及和牛耕的出现,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据新发现的《孙子·吴问篇》的记载,春秋后期,晋国六卿对每个劳动力分配的土地面积普遍比原来扩大了许多,其中赵氏已达二百四十周亩,这说明到春秋时代,小农的生产能力已逐渐从西周时的耕作周亩百亩,扩大到了二百四十周亩。由于这种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再加上深翻土地、施肥、田间管理等措施,土地从休耕轮作变成了永久使用,于是,旧有的土地制度--即“井田制”,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了。这样,统治者为了增加收入,于是从春秋开始,逐渐通过一系列变法,把原本属于国家和贵族所有,公社集体占有的土地,分配给小农永久使用,从而实现了小农对小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占有权。这种变革,从晋国的“作爰田”开其端,到战国的商鞅变法而最后完成,成为全国范围的土地制度。所以,我们把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称之为小土地占有制。之所以中国在这个阶段没有形成小土地所有制,这是因为,中国属于原生道路的文明,在铁器时代以前,还有青铜文明和石器文明,在这两个阶段,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被王和贵族瓜分完了,所以,当社会生产力提高,小农独立耕作能力实现时,小农却只能获得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而不能获得所有权。这和欧洲,特别是雅典不同。雅典是在铁器时代高度生产力水平的催化作用下,直接瓦解了氏族制度,从而使公社的氏族成员直接获得了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然后,这种个体所有的小块土地才通过买卖、债务抵押等形式,发展成大土地所有制。而社会则是在这种土地充分私有化,社会贫富剧烈分化,并且根据个人财产的差别,而把全社会的人划分成阶级的基础上,按各阶级财产的区分承担不同级别的公职来发展文明事业的。所以,中国和雅典提取社会剩余劳动发展文明事业的方式,正好是一个相反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差别,雅典从一开始就进入了国家阶段,而中国却要经历一个国家之前的早期文明阶段。

 

五、生产方式的起点不同决定着中西文明发展的不同方式和特点

 

以上所述,就是中国春秋以上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大致情况。中国的文明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必须指出,王有土地所有制是起着奠基作用的。虽然当生产力发展,逐渐出现了贵族土地所有制,但王有土地所有制却并没有消亡,而且,王有土地所有制正是贵族土地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来源和存在的基础。王对贵族的分封及其按等级赐予土地,仍是其土地来源的合法依据。所以,中国建立在王有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礼仪文化传统并没有中断,相反,它随着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而进一步发展。当贵族土地所有制发展到顶峰状态时,中国古代的礼仪文化,也发展到了最高峰。中国礼仪文化的基本模式,就是在这个时代定型的。当然,由于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王的土地只能出,不能进的情况下,最终也必然导致按礼分配制度的危机。尤其西周的灭亡,而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进入铁器时代,小土地占有制的兴起,于是,王有土地所有制也就开始走向衰亡,终于形成了一次真正的社会危机,即整个社会“礼崩乐坏”的到来。这样,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就开始了。但是,随着这种变革的完成,最终又形成了疆域大一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国有土地所有制又成为全社会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于是,最终又回复到了以礼分配为基础的文化发展轨道上来了。只是中国的礼仪文化,在这个过程中,经过了儒家的提炼、升华、改造而已。所以,儒家实际是中国礼仪文化最主要的继承者,捍卫者和发展者。这也正是汉代以后,儒学被定为一尊的根本原因。而中国文化从文明起源之时起,一直保持礼仪文化模式,这正是中国社会从形式上相对静止,而在实质上不断发展,长期保持稳定繁荣的基础。

 

总之,中国文明起源发展的方式,与西方,特别是与希腊、罗马是不一样的。在这里,是文明起源在先,而国家形成在后。国家的形成,是文明异化的产物。虽然如此,但是,由于中国有一个文明从氏族制度中自然引伸出来的过程,故其奠基时期的这种文明形式,却并没有消失,而是以不同的形式,延续发展下来,成为中国文明不同于西方文明的根本区别。这种区别是全方位的,但其中最主要的有两方面,即财富的走向和观念形态的走向。首先是作为始点的财富的走向。由于中国文明的起源,是以社会财富用于社会的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的管理是社会财富消耗的主要方面。这种发展趋向,虽然国家形成以后,社会财富的用途向异化发展,但是,这种主要的职能并没有消失,相对其他文明,特别是西方来说,这点在中国保持着最大值。如前所述,国家具有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和剥削压迫阶级利益的维护者的二重性质。而这种二重性,在中国与西方的比重是不一样的。在西方,由于国家与文明的同步发生,所以,在这里,文明的异化是它的起点,因此,维护剥削压迫阶级的职能,在国家的二重性中,占据着最大的比重。而在中国,由于文明的正向发展是它的起点,所以在国家形成以后,虽然维护剥削压迫阶级的职能越来越重,但是,维护全社会的利益,一直是它非常重要的职能,在国家的二重性中,相对其他文明来说,占据着最大的比重。正是这种区别,形成了整个社会结构、政治统治方式、文化发展方式和观念形态的根本区别。所有这些方面,区别都是很大的,但是,相对来说,观念形态,又是其最终的结果,所以,二者的区别,也就具有了民族心理的整体取向上的区别。西方文明由于一起始就是以文明异化为起点的,所以,它的终点,也是以异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动力。这正是在西方思想中,总是把“恶”作为历史的动力、社会发展的杠杆的原因。但是,中国不同,一直是以“善”作为历史动力,社会发展的杠杆的。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所以在西方,善只存在于彼岸,只在上帝身边,人间却是地狱。而中国则正好相反,认为善就在我们身边,它存在于我们的心中。而恶,则是外来的引诱,是本性的迷失。正是这种最深层的因素,最终也影响了中国宗教、思想与西方宗教、思想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来源:《中国思想史研究通讯》第八辑,引自文史聚焦网)


免责声明
  • 1.来源未注明“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文章,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世界宗教研究所立场,其观点供读者参考。
  • 2.文章来源注明“世界宗教研究所”的文章,为本站写作整理的文章,其版权归世界宗教研究所所有。未经我站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及营利性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出处及链接(URL)。
  • 3.除本站写作和整理的文章外,其他文章来自网上收集,均已注明来源,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谢谢。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相关报道

主办: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内容与技术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网络信息中心

联系人:许津然  电子邮箱: zjxsw@cass.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859房间    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