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是一个有着深厚宗教传统的国度。信教居民占其人口的大多数。苏联政治体制改革以后,在俄国社会生活领域,新宗教法的颁布似乎成了其民主化进程的试金石。1997年9月,俄罗斯颁布了“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联邦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俄国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一部宗教法。它是在总结了以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后,即既吸取了70年社会主义时期“左”的教训,又经历了解体前后完全放开导致国外各种颠覆势力、分裂势力渗透、新兴宗教蜂拥而起的失控状态后,痛定思痛,在政府、教会和信教群众各个方面都感到迫切需要重新立法的情况下,经过充分酝酿,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关于新宗教法
新宗教法比起1990年的《宗教信仰自由法》,其特点主要是:一方面,根据国家的利益以及历史和传统,从法律上承认东正教在俄国国家形成和俄罗斯精神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同时又给予其他宗教以平等的权利。国家只对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建筑修缮,以及对依法建立的教育机构中的普通教育给予教会财政支持,放弃了对涉及宗教组织利益(例如宗教组织的财政预算、调拨物资、动产或不动产)等方面的控制;规定宗教组织在宣传、教育、出版、对外交流、慈善等事业上享有很大自由,为此所作条文详尽可行。俄罗斯政府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信教自由必须综合考虑与人的所有权利相关的因素。那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态度是仅从宗教因素考虑问题的一种狭隘的理解。某些宗教说教可能否认人的其他权利,违背高尚的人道主义理想;而国家必须首先保护全体人民的所有利益。政府的这一思想在宗教法中得到了反映。宗教法第2章第6条规定,宗教组织的行为和目的如与宪法相抵触,将不允许其建立和活动。第14条规定,宗教组织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将被禁止活动或被取缔。取缔的依据在这次宗教法中详细指出了十余条。第9条规定,宗教小组或团体应该持有该地区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确认其在该地区存在不少于15年的证明,应获得法人地位。此外,1990年的“宗教信仰自由法”缺少对外国组织的某些限制和禁令,这次也作了补充。目前看来,新宗教法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可以说这是现阶段一部比较完备的宗教法。它的颁布无疑是社会生活民主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建立健全法制社会的重要步骤,它使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有了现实的法律依据,给俄国政教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各教情况基本稳定,出现“游离中心”倾向
俄罗斯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90年代,俄国国内宗教生活复兴。在俄罗斯境内,现有的宗教组织分别属于大约60个教派。在今日开放的社会中,这种状况使得国家、教会与具体的宗教组织的关系呈现一定的复杂性。新宗教法对社会和宗教组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们对俄国的宗教现状和走势,只能就所看到的资料做一个概貌性的了解和分析。具体地来看各教的情况,俄罗斯东正教会是最稳定的。从1998年1月1日的情况看,已登记8653个宗教组织。宗教建筑的所有权问题,过去长期没有得到法律解决。现在在东正教莫斯科教会的一再坚持下,1999年国家杜马通过《关于历史文物保护联邦法》解决了这个问题。教会通过这件事使其潜在力量增加了;可以想象,教会的活力和社会积极性将会增加。但目前也不能说就是东正教会最轻松的时期。由于新宗教法规定了3-4个宗教小组或团体即可以成立中心组织,使得中心组织数量增加,这在全国的范围看具有普遍性,有学者把这一现象叫做“游离中心”。这种“游离中心”现象削弱了莫斯科教会相对集中的权力。新的中心组织通常极力主张恢复革命前东正教会的继承性。莫斯科教会主要的困难在于与各种旧礼仪派(其中最大的组织是俄罗斯东正教旧礼仪教会)的关系,后者在历史上长期受压制,又因分割教会财产、移交圣像和器具等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恩怨已久,缺乏对话,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建议往往对它们不起作用。不过我们注意到,在目前比较宽松活跃的社会氛围中,为了避免分裂,双方已有了消除分歧的新举动。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莫斯科教会更主动一些。1999年6月,莫斯科教会外联部部长基里尔与拉脱维亚东正教沿海中心主任、里加旧礼仪派长老会谈并签署了备忘录。内容包括:彼此肯定对方的崇拜习俗和仪式活动,莫斯科承认旧礼仪教区是俄罗斯东正教会怀抱中独立的一支,承认其教职,允许其重印旧经文;共同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解决教堂用具归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解决教堂产权和所属权问题,等等。这个备忘录还是有实质内容的。莫斯科教会能采取积极态度消除教派之间的敌对状态,是它成熟、稳定的表现。作为俄罗斯最大的教会,它的举动也会对其他社会组织产生影响,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穆斯林组织的影响呈扩大趋势,发展的态势比较复杂。一是传统穆斯林地区的宗教组织彼此联合的数量增多。这主要因为,独联体国家穆斯林的人口不断向俄罗斯迁徙,而穆斯林在民族和种族认同方面、在传统习俗和教育水平方面都不那么单一,它们的相互交往,促成了地方宗教组织的分化和争权, 因此“游离中心”趋势特别严重。二是伊斯兰教的政治化表现在一些社会政治组织。例如鞑靼精神遗产发掘慈善基金会、俄罗斯伊斯兰文化中心、俄罗斯穆斯林联盟等,与穆斯林社团频繁联系,施加影响。三是国外的伊斯兰组织,如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土耳其、伊朗和巴基斯坦等国的慈善组织都在插手俄国穆斯林组织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俄国穆斯林组织中谋求统一的力量受到多方干扰。而且,各种组织的领袖都想在统一过程中掌握主动权,领导俄罗斯的穆斯林社团。俄罗斯和独联体欧洲国家的穆斯林中心组织也有类似举动。1998年2月,鞑靼斯坦召开穆斯林大会,大会达成共识,要争取哪怕是在一个共和国内达到团结、统一选举穆夫提。这一做法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此外,瓦哈比派在俄罗斯的渗透和蔓延,引起国家以及穆斯林领袖们的极大不安。瓦哈比派90年代初出现在阿斯特拉罕,此后,许多清真寺里就经常发生辩论,传统教职人员的感情受到伤害。为此,某些地区已采取措施限制瓦哈比派的影响。如印古什共和国议会在1998年11月通过了“印古什共和国宗教和教会活动协调法”,禁止有极端主义倾向的宗教组织活动。有学者指出,瓦哈比派能否被削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俄国国家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同时希望穆斯林社团更积极地反对极端主义,并且希望通过国家帮助穆斯林建立学校,培养宗教干部。当然,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问题也不是那么简单。国际趋势的影响和现代化过程以及宗教内在因素的影响都不可低估,变化恐怕是不可避免的。
俄罗斯佛教组织向来力量薄弱,但也受到“游离中心”潮流的影响。犹太教组织由于其固有的保守性和封闭性,情况变化不大,比较安定。
罗马天主教的信徒在俄罗斯主要集中在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两个拉丁语系聚居区。梵蒂冈有意加强该地区的天主教阵地,调动教会活动的主动性。目前,高级神职人员主要靠远近不同的外国人补充,现有的114名神职人员中只有6人有俄国国籍。这造成外国人管理的一定问题,但还是比较稳定(波罗的海国家已不属俄联邦,不过仍与俄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习惯上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说明宗教问题时仍一并论及)。
新教特别是传统上就在俄国宗教土壤上活动的教会,如耶稣再生论派、福音派浸礼会、安息日会派、路德派的活动能力有所加强。早先各自独立的数百个新教组织,现在组成了数十个中心机构。政府机关在新宗教法颁布时会见了新教教会中心组织的领袖人物,特别注意吸收了在方案通过阶段意见不同的人参加。会见开诚布公,效果积极。1998年福音-五旬节派信仰基督教联盟、福音基督徒-浸礼会联盟召开了大会,参加者对“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反映良好。
在各教对新宗教法的颁布执行反映尚好的同时,也有极少数人对个别条款提出异议。较集中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易起争端的,是有关宗教组织登记和活动必须提供当地管理机关证明其已存在15年的文件的条款(第27条第3项、第9条第1项、第11条第5项)。如:宗教与法研究所所长普切林采夫、基督教法律中心主任利亚霍夫斯基和雅罗斯拉夫基督教中心的塔塔奇牧师,联合上书俄法院要求重审上述几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多是民间团体的活动家,而不是教会领袖人物。其实我们在研究新宗教法时发现,在规定宗教组织登记必须提交其存在15年的相应证明的同时,也指出,没有存在15年证明的,可以提交参加其他同类组织活动的证明;或者,在期限到达以前,每年重新登记亦拥有法人权利。
可见,只要纳入管理范围,各种宗教团体亦有生存的可能和环境。这些规定主要限制了一些外来的或新兴的宗教团体的活动。它们明显与欧美的观念和做法不同,也因此引起美国的抗议,甚至以经济制裁相威胁;有些教派在新宗教法颁布之前也曾比较紧张,例如摩门教。这里俄罗斯政府的思路原则是:首先在不伤害大多数人的感情的情况下,保护少数人的信仰自由。对新宗教法也有少数教会人士认为观念趋于陈旧。此外,一些宗教组织的代表人物,认为不能接受“3个地方宗教小组或信仰相同的团体可以登记成立宗教中心”的内容(第8条第4项、第9条第2项)。这主要是历史上几个大的宗教似乎并没有从新宗教法中得到明显的好处,相反,权利有被分散的危险。他们认为创立宗教中心组织的权利应该属于大的宗教组织,而不应从法律上规定数量上的3个。
从政府收到的投诉信看,暂时还没有发现行政机关破坏新宗教法贯彻的事件,也没有发现官方伤害群众信教自由的行为。
俄学界对宗教法颁布后存在问题的思考
首先,法制意识的加强是全社会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80-90年代,外来或国内新生的宗教派别日趋增多。学者认为,如何对待和处理,关键问题不在意识形态方面,而是在立法方面。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又有依法办事的决心和行动,才可能迅速有效地处理有争端的局势。
其次,宗教法建立起来了,但执行过程中在法本身和执法观念中逐渐显露出不足。如,由于宗教法没有反映国家和地方在征用私人不动产方面的职权范围, 雅罗斯拉夫等地基督教五旬节派、浸礼会组织与地方当局发生了冲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尚没有建立起来。他们往往按照老办法,不经法院裁决而急于强行修正一些宗教组织的活动,这就容易激化矛盾。有学者呼吁政府工作人员应该转变观念,认识到制定宗教法的目的是使宗教活动正常化,使信教者有适宜的环境正常表达自己的宗教需要,当他们因信念问题受迫害的时候保护他们。除此之外,也发现另一种情况,即政权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时也易受宗教组织领导人的情绪引导,特别是在审查土地划分、宗教场所用地或贷款等问题上。从下面反映的经验是,工作人员不宜频繁调换,否则不利于深入了解复杂情况,掌握工作艺术。
此外,负责保证宗教法实施的国家机关的负担明显加重了。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以及负责法规执行的检察机关的作用非常重要。无疑,他们必须积累经验。他们可以决定一个组织的命运,政权执行机关的职能发挥情况也影响着政府,政府通过了两项法规:关于“外国宗教组织代表处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开放和关闭的程序”和“国家进行宗教事宜鉴定的程序”。不久前,国家制定和批准“宗教用途财物种类清单”的方案准备就绪。实施新宗教法工作,当下关注的方向是,解释法律条款,就其实施做出说明。
最后,政府机构的协调作用也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毕竟政府的宗教组织协调委员会有权建议解决一些问题。还需要一个权威机构从事研究政教关系及在新宗教法基础上政教关系的建设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全局,对局势加以正面导向。
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的执行是双方面的问题。因为这里涉及各个组织的利益,它们各自代表相互排斥的宗教传统,主张以不同的模式发展俄罗斯社会。法律的不完善则可能使恶势力有机可乘。分析表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事实上还没有开始全面发挥作用,俄法律部门也还没有真正参与宗教组织活动纠纷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新宗教法的实施实际上还没有真正展开,这仍有赖于政权机关整体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2期,引自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