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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涛:宗教不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黑格尔体系中宗教与国家的关系   2012年3月2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作为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黑格尔逻辑学中,宗教被归入绝对精神的范畴,是自在自为之真理,国家则是客观精神的最高层次。但黑格尔没有停留在逻辑学层面,而是将宗教现实化到法哲学领域与国家进行比较,在其法哲学中,宗教与国家关系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客观精神的伦理维度,宗教这一原本属于个人层面的精神实存,被纳入超越市民社会的国家领域进行现实性的研究。黑格尔对宗教概念的现实化给出准确的定位,认为宗教本身不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这不仅是黑格尔处理现实世界中宗教与国家关系的态度,也是辩证法在其政治哲学中的体现。

 

在黑格尔哲学中,国家作为伦理性实体,其目的是追求特殊利益实体的普遍利益,这与其法哲学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密切相关。而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是澄清国家与宗教关系本质的基础。由此出发,黑格尔批判了经院哲学把宗教信仰视为国家的基础,并试图以国家这一政治实体来维护某一宗教信仰绝对性的错误观点。在他看来,宗教以绝对真理为其内容,最高尚的情绪是宗教情绪。由此可见,宗教采用感情、表象和信仰等主观形式来展现自身与绝对物的关系,宗教中的一切实存都是偶然的,而非永恒的。宗教否定了法律客观普遍的有效性,代之以虔诚的信仰。面对现实的苦难,人们凭借自我的任性和激情,寻求心灵的慰藉。这种完全依赖主观意见和任性的偏好往往会导致宗教狂热,排斥任何国家制度、法律秩序,排斥一切家庭和市民社会中的理念和定在。

 

但黑格尔也认为,现实的宗教并不否定国家,它会在拥有独立地位的条件下承认并支持国家。在现实社会中,宗教需要地产、财产和人员以维持各种仪式和教化活动,因此必须与国家发生各种具体的关系。而一个组织完善的强国往往会把教徒交给市民社会管理和约束,不拒绝宗教触及国家事务的某些方面,甚至会允许教会用替代的方式来完成对国家的义务。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作为现实的合理性而存在,伦理真理则作为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法律而存在。宗教的真理并非通过思维和概念被认识,而是通过一种权威性的义务被感知和信仰。只有通过哲学,才能正确地认识到教会和国家的真理和合理性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非内容上的对立。教会只要传播客观的、理性的伦理思想,就会过渡到国家领域。一般伦理原理和国家秩序也应得到来自宗教的认可,以使国家的真理性得到更为普遍的认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宗教的主观真理的认同,国家必须保持客观和理性的形式,并与不合理的主观主张相抗争。教会可以成为国家在主观上获得普遍认同的途径,但绝不能成为国家在客观上的主宰。宗教应存在于内心之中,而不能进入和干预现实生活。

 

在黑格尔看来,政教分离原则应该成为现代国家必须遵循的一条金科玉律。宗教只能在国家依照其理念运行中发挥精神上的辅助作用。这是一种国家理念至上、以法为核心的宗教观。

 

黑格尔所阐释的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是其法哲学逻辑推演过程的一部分,也是其国家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层面,体现了客观精神与绝对精神两个层面的关系,对后世政治哲学和宗教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赫尔辛基大学哲学系、南开大学哲学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33期,引自中国社会科学报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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