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多元宗教和谐共处的智慧能够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宗教和谐是民族和谐、社会和谐的基础。能否解决信徒的宗教身份归属,成为宗教之间能否和谐的关键。特定地域内的宗教和谐必然要表现为信徒群体和信徒个人之间的和谐。宗教冲突并不必然具有破坏性,在可以控制的规模、范围和水平上的冲突,为了特定的目标而发生,往往具有潜在的建设性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多元宗教;和谐有限性;冲突建设性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不同宗教之间相遇、交流与互动将更加频繁,如何引导宗教和谐共处,尽量避免宗教冲突,将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多元宗教和谐是两种以上宗教在交流相处过程中,持续动态的互益共存状态。宗教和谐作为一种特定的宗教关系类型,首先必须要有某一类型的宗教作为载体,其次是作为载体的宗教之间能够相互接触交流。当两个及以上类型的宗教在同一的时间空间与人群中,具有实实在在互动的关系发生时,才可以谈论宗教和谐。
一
宗教中大量关于和谐、非暴力的智慧,不仅应该成为宗教间和谐共处的行动指南,更应该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推广。思考和谐就是要学会和谐地思考并和谐的行动。在当代中国,我们正经历着深刻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但与之相适应的心灵转向尚待完善。多宗教和谐共处的宝贵经验,能够为心灵转向提供有益的和谐智慧资源。在社会治理与文化建设中,我们既要研究以社会和谐为前提的宗教和谐,更要建构以宗教和谐为基础的社会和谐。
和谐虽有共同的精神、原则与规律,但和谐状态的达成却没有一成不变的途径与手段,在结果上也表现出丰富多样的模态。宗教和谐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宗教和谐关系不能在真空中绝缘存在,必须有其明确的对象、载体、内容与过程机制。宗教以特定的人群为界限,任何以普世性相标榜的宗教,也不能掌握全世界的所有人口,只能是影响范围相对较大而已。所以随着人群的交往,宗教之间的相遇成为必然,在全球化的时代更是不可避免。人类社会越发展,宗教间的传播交流就越发达。宗教和谐不是宗教融合,宗教融合是将差异抹平并取消一方独立存在权利的行为。宗教和谐带来的是多元宗教平衡互补、共同发展的勃勃生机。宗教和谐既是一种过程,又是一种目的,还是一种文化传统。自客观而言,是一种现象与状态;自主观而言,是一种理念和理想。不可否认经过潘尼卡、尼特等诸多重量级学者的研究与提倡,“宗教对话”已蔚然具有学科的规模,但其中不适合中国宗教情况的地方也不在少数。对话只是达成和谐的一种手段,手段在特定情景下的有效与否仍然值得认真研究。我们可以说,宗教对话为了宗教和谐,而不会反过来说宗教和谐为了宗教对话。
从宗教自身发展来看,对宗教资源的争夺,归根结底是对宗教信徒的争夺,能否合理解决信徒的宗教身份归属问题,是宗教冲突与和谐的内在分野,也是宗教与世俗社会关系好坏的重要标准。中国宗教之所以呈现和谐局面,与各大宗教允许信徒在身份上同时兼容有关。作为中国宗教和谐相处的典型省份云南省,多宗教和谐共处的客观现象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信徒身份的叠合,即是说允许一个人同时信仰多种宗教,成为多个宗教的教徒;神灵体系的叠合,即是说允许一个宗教同时吸纳其他宗教的神灵体系,这种吸纳可能带有一定的主次结构。活动场所的叠合,即是说允许一个宗教场所为多个宗教所共用,这实际是神灵体系叠合与教徒身份叠合的必然要求。
从宗教和谐的变量关系而言,地域空间越小、人口规模越小、互动程度越强的宗教之间和谐关系的研究就越具有典型性。宗教关系和宗教交往归根结底是人的关系和人的交往。以常识言之,如果多元宗教信仰能够和谐地存在于家庭之内,必然也能和谐存在于社区之内。
二
没有共同的特点与规律,在理论上宗教就不成其为一个整体性概念;没有宽容的精神与态度,在现实中宗教就不能和谐相处。对于宗教和谐的研究,首先应在整体性的基础上突出比较性,其次应在多元性的基础上强调互动性,再次还应在多维基础上强调一致性。因而宗教和谐关系具有多元性、开放性、动态性等特征。多元性是内在前提,没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宗教的存在,且实际发生交往互动的情况,就不会衍生所谓的和谐。特定地域和人群中现有的宗教关系结构总是伴随新的宗教相遇而发生变化,需要持续不断地寻求差异互补基础上的共赢,一旦断裂则和谐关系很可能向冲突关系转化。开放性、动态性是从和谐关系的结构与过程方面分析的,从结果与功能的角度看,宗教和谐还具有平衡性与稳定性。宗教生存与延续的基础在于不断获取信徒,信徒的流失既可能是因老信徒去世而自然性发生的,也可能是因老信徒改教而人为性发生的,还可能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补充新信徒而发生的。所以历史上时常所见为了获取足够数量的信徒,各宗教之间采取极端的方式,强迫本宗教信徒留在教内,强迫其他宗教信徒改信本宗。中国历史上释道关系紧张时期,冲突的重要根据即是如此,两教皆发展出了自成体系的护教理论,并相互攻击对方。[2]但中国宗教最终通过包容信徒同时信奉多种宗教而和平地解决了对信徒身份的争夺,从而为三教合一打下了资源性的基础。随着护教理论的发展,中国宗教最终也发展出了正视对方长处、兼美通融的三教合一理论,比如主张“以儒治世,以佛修心,以道养身”就是典型。而不能包容多元信徒身份,又不能尊重其他宗教信仰,正视其他宗教优点的宗教,具有严重的狭隘性、排他性,为了争夺信徒在手段上会达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不仅有理论上的护教,还会有武力上的护教。
宗教是以特定神圣观念整合起来的一种特殊人类共同体,因而“神”的本质是和谐而不是分裂。问题在于,作为诸宗教之母的“神”之间千差万别,现存的“神学”皆以本宗教立场进行护教式辩论,忽视了对“神”之为“神”的共同本质的探讨。护教的策略目标和行动逻辑往往从两个方面入手:向内,稳定已有信徒群体,力争不使其流失,又可分为宗教垄断、宗教裁判、武力惩罚等硬措施和宗教感化、辩论对话等软措施。向外,传播扩展以争取新教徒,其方式也有硬措施与软措施之分。如果新教徒同时又是其他宗教徒,冲突在理论上就难免发生。所以一个社会中特定宗教徒的数量越多、影响越大,则与外宗教相遇时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也要求我们研究宗教和谐关系必须限于一定时间、地域、人群水平之上。宗教之间如果和谐共处,需要信仰政策上的相宜,信仰理性上的相通,信仰伦理上的相合,信仰身份上的相容,信仰背景上的相符,信仰结构上的相类,信仰功能上的相补,信仰思维上的相近,信仰情感上的相惜,这既是手段又是过程。
用多元形容宗教,强调的是宗教相遇的场域性、宗教关系的整体性、宗教地位的平等性、宗教互动的结构性和宗教交往的动态性。和谐是在现实关系的无秩序状态中,通过物质性、精神性和行动性资源的支撑转化而达到秩序化存在的结构与规则的整合过程,同时运用结构化的手段将各种价值理念乃至虚幻想象植入一套特定的教义体系中,并对教徒发挥支配性的作用。在此转化、整合与植入的过程中,自我中心主义是必须克服的思想阻碍。一个宗教抬高自己,必然要贬抑他教,就不能做到彼此尊重与功能互补。因此我们必须将和谐视为一种精神理念、思维模式并内化为信徒的行动准则,然后才能通过信徒这一宗教最为重要的载体之间的和谐,推动宗教间的和谐共处。即是说,宗教的内在和谐、外在和谐、共在和谐是有机统一的“和谐整体”。就终极性而言,特定地域内的宗教和谐,必然要表现为信徒群体和信徒个人之间的和谐。宗教虽有高下,但不能以高压下;虽有主次,但不能以主欺次;虽有强弱,但不能以强凌弱;虽有先后,但不能以先驱后;虽有左右,但不能以左攻右;虽有内外,但不能以内排外;虽有我他,但不能以我逐他。破除高级宗教、主导宗教、强势宗教、本土宗教对后进宗教、次要宗教、弱势宗教、外来宗教的压制、支配、驱逐态度和行为,使二者形成共赢互补结构有机统一体的过程,就是宗教和谐的过程,其最终结果的外显化就是多宗教和谐共处状态。
假设两类宗教没有直接交往,彼此虽“老死不相往来”但却相安无事,这种平静不是和谐。没有交流就难以理解,没有理解就难以尊重,没有尊重就难以和谐。纵观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宗教冲突,往往都是由于信徒之间互不理解尊重,因直接交往的小事而引起并扩大升级。信徒各自所属的宗教组织或社会网络,可以将冲突在更大的范围内迅速传播。秉持和谐思维和行动逻辑,则宗教融合可发展为宗教和谐;如果秉持冲突思维和行动逻辑,则宗教融合可发展为宗教冲突。所以,在宗教互动关系谱系上,宗教融合处于中性状态。
就人类宗教发展史的一般规律而言,某一地域或人群中最初往往只有一种特定宗教,随着交往传播范围的扩大,其他宗教逐渐进入。相应地产生冲突、和谐、融合三种可能结果。就宗教发展的整体趋势而言,多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向内是宗教因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维度,呈现多维化态势;向外是宗教因人类交往的增加而不断相遇交流,乃至在同一人群、地域和时间中相处,呈现多样化态势。宗教和谐相处是二元及以上宗教之间可能关系中的一种,并且能与其他类型的宗教关系动态转化。其他可能的宗教关系主要是宗教冲突和宗教融合,前者包括宗教战争、宗教排斥等子关系类型,后者包括宗教置换、宗教消解等子关系类型。同样,宗教和谐也包括宗教对话、宗教和平等子关系类型。对于宗教和谐的理解,一定要具有宏观的视野、动态的思维和多元的理论。多宗教共存都没有可能性,何来多宗教和谐?
三
宗教冲突往往是走向宗教和谐的必由之路,可以说没有宗教冲突就没有宗教和谐。宗教冲突是长期的,宗教之间发生矛盾是必然的,宗教通过冲突达到相知相识而磨合,通过取长补短而健全,通过磨合而理顺进一步发展的环境,并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和信众基础。自然的、适度的、可控的、良性的宗教冲突是宗教走向成熟的基础,宗教创建之初,在教理教义、组织机构、礼仪系统等方面往往还不完善,需要借助其他宗教文化中积极有利的因素来使自己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宗教冲突使宗教本身的弱点和不足得到充分的暴露,并往往成为对手攻击的把柄,使其找到改进的方向和目标,从而主动地或被动地修正自己的不足,弥补自己的弱点。
宗教冲突或融合的主要目的导向是一教独存,而宗教和谐的目的导向是多教共存。研究和谐,就必然要正视冲突。冲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在特定利益基础上的直接或间接性对抗。冲突并不必然具有破坏性,在可以控制的规模、范围和水平上的冲突,为了特定的目标而发生,往往具有潜在的建设性。冲突所围绕的利益和矛盾的消解,必然在更高的阶段产生新的关系类型——和谐。
宗教冲突并不必然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适度的宗教冲突往往是先进的宗教文化替代后进的宗教文化的必由之路。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丙中洛乡的傈僳族、怒族、藏族、独龙族信教群众分别信奉原始宗教、藏传佛教、天主教,有不少同一家庭内部的成员分别信奉不同的宗教,目前各宗教之间和睦相处,但在历史上是曾经发生过宗教冲突的,一种外来宗教的传入难免会与原有的宗教之间发生冲突。对于后进民族来说,放弃原始落后的传统宗教文化,去接受并屈从于较为现代先进的外来宗教文化,这种选择本身就像一个新生命的诞生一样,乃是一个阵痛的过程。这种选择本身也会使某些人因此而丧失既得的地位和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宗教之间的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但其往往能带来民族文化的新生,直接带动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不必将所有的宗教冲突都视为洪水猛兽,有些宗教冲突的发生乃是宗教发展的客观结果和内在需要,面对这类宗教冲突不必如临大敌,而是要积极加以引导。我们要反对和防止的是一些人别有用心地制造宗教冲突,并将事态扩大化。
从理想类型的关系分析,和谐应该是宗教关系的常态。但是现实世界以其无数事例告诉我们,宗教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我们目前看到的宗教和谐状态,几乎都是经历宗教冲突而转化过来。我们找不到没有宗教存在的民族,同样也找不出在宗教相遇过程中,从来没有发生过冲突的民族。在云南宗教历史上,并非没有宗教冲突。如今被视为多民族、多宗教和谐共处示范区的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丙中洛乡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宗教之间的冲突,首先是藏传佛教传入之初发生了喇嘛残害当地原始宗教巫师的事件,此后,天主教传入的过程中亦引发司铎与喇嘛和当地民众之间的冲突。
l8世纪的清朝乾隆初年,四川藏区的德格喇嘛寺杜建功活佛到云南省福贡县传教,最终没能打开局面而被迫转移到贡山县的丙中洛传教。藏传佛教传入贡山县丙中洛的怒族、傈僳族和独龙族聚居区,先后在丙中洛建盖了藏传佛教的寺院飞来寺和普化寺,打破了长久以来原始宗教一统天下的局面。当地原始宗教与藏传佛教之间最大的冲突发生在喇嘛寺的第四任治寺喇嘛兰雀治格治理期间。兰雀治格喇嘛在继位期间努力将当地藏传佛教的发展推到了顶峰,但不久便开始走向衰落。兰雀治格喇嘛在任期内通过大兴土木,还请来大批汉族、白族工匠,强行用摊派钱粮,抽人拉夫及向民间募捐集资的方法,花了7年时间,于1783年在飞来寺南边兴建了规模更大的普化寺。普化寺最兴盛的时期,仅出家住寺的喇嘛就多达百余人,寺院拥有水田一百五十多亩,风景林三十亩,牛马各一百多头(匹),绵羊千余只。不久,喇嘛寺里爆发了一种恶性的传染病,兰雀治格和许多喇嘛都患了此病。为了消除病灾,喇嘛们将当地的九名巫师全部召来杀牲祭鬼,巫师们使尽浑身解数都未能解除病灾。喇嘛们便将巫师处死,九个巫师中仅有名叫昆楚的巫师逃脱,昆楚迅速到维西厅告状。经审讯判决,普化寺被罚了一筒黄金,作为八个巫师的偿命金,普化寺的资产因此损失大半,因此大伤元气,从此走向衰落。[3]从表面上看,恶性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是引发冲突事件的直接原因,这次冲突事件对藏传佛教本身带来了沉重打击,便因此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如喇嘛对病灾无能为力,而请巫师做法事,这种情况就大大的影响了藏传佛教在当地的声誉。
1888年,四川康定教区派遣法国天主教司铎任安守(I.Leuefieq)前往西藏的察隅地区传教,在政教合一的藏族地区传教必然会与当地喇嘛寺产生矛盾和冲突,任安守被喇嘛驱逐出藏区,而转到与察隅交界的云南省贡山县丙中洛传教。从而使当地宗教形成了原始宗教、藏传佛教和天主教三教鼎立的局面。天主教在丙中洛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由于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信众和地盘,非法干预当地少数民族的传统宗教活动,破坏当地的宗教信仰自由,引诱逼迫村民改信天主教等原因,与当地民众和喇嘛寺发生冲突,并最终引发了当地反天主教的白汉洛教案。此后传入的基督教会充分吸取天主教的教训,与当地的原始宗教、藏传佛教和天主教之间注重保持友好的合作姿态,没有引发大的冲突,并在当地得到迅速的发展,形成后来居上的局面。
近代基督教传入云南以后,曾多次与当地传统宗教信仰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当今的许多地区仍然存在,只是这种适度的小范围冲突并不足以影响到整体上和谐共处的大局面。如近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部分哈尼族内部基督教徒以不参加传统的祭神活动为理由,不参加以维修村寨饮用水系统为核心的传统宗教祭祀活动而引发的冲突。甚至同一家庭内部信奉了基督教的与不信奉基督教的亲属之间,在老人去世时是按传统的方式来安葬或是按基督教会的方式规则举办葬礼,基督教徒与非基督教徒各持一端,信奉基督教的子女担心老人不按教会的方式举行葬礼,来世就再也不能与去世的父母相聚;而不信奉基督教的子女则担心,不按传统的方式安葬去世的父母,老人就回不到老祖宗的聚集地而成为孤魂。双方都出于孝心,却从而引发兄弟姊妹之间的冲突等等,仍难免发生。如果放弃传统文化,一味接受外来基督教,现在可能早已不是多宗教和谐共存,而是基督教一教独大,传统宗教被消除殆尽的局面。所以,宗教必须秉持自己文化的独立精神,在求同的基础上做到存异,而不是无原则的消除差异。
宗教冲突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没能正确对待相互之间的差异;第二,没能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问题。如果两类宗教信徒能够通过宗教性理解彼此之间千差万别的宗教行为,而不是采取偏激的对立态度否定和贬抑另一方,宗教之间则会倾向于和谐相处。宗教的原初精神不是排斥,而是整合,宗教在原始社会的凝聚团结中扮演神圣旗帜的作用。但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宗教却不能越过人群的界限整合他者。如果宗教的传播具有世界性,但是宗教的精神却不具有世界性,不能容纳不同的信仰体系,在世俗力量和利益的推动下,必然导致冲突。研究宗教冲突,就是为了批判将宗教差异扩大化的不良习惯,将其根源和生存土壤一并拔掉,从正向的维度努力,化干戈为玉帛,转冲突为和谐。
越是在神灵观念上秉持多元化的民族,宗教之间的冲突就越可能减少,宗教之间的关系就越可能呈现和谐状态。相反,越是在神灵观念上推行一元化的民族,也就是说信奉一元至上神宗教的民族,宗教之间的冲突就越可能增多,宗教和谐的神学基础就越薄弱。
如果异教徒之间能够通婚,不仅有人口再生产的统计学意义,更能使不同的宗教也有了“联姻”的性质,从而再生产出新型的宗教信徒,为宗教和谐共处奠定人口学的基础。凡是宗教和谐的地区,信徒在选择信仰对象上都有很大程度的自由,反之则不然。
在云南多宗教和谐共处的客观现象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信徒身份的叠合,即是说允许一个人同时信仰多种宗教,成为多种宗教的教徒;神灵体系的叠合,即是说允许一个宗教同时吸纳其他宗教的神灵体系,这种吸纳可能带有一定的主次结构。活动场所的叠合,即是说允许一个宗教场所为多个宗教所共用,这实际是神灵体系叠合与教徒身份叠合的必然要求。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宗教冲突中蕴含着和谐的因素,宗教和谐中也蕴含着冲突的因素,二者的区别在于哪一方面的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和谐不是从来如此的,是在与冲突因素相协调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多元宗教的和谐状态并非一成不变,促成和谐的努力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注释:
[1]本文系张桥贵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多元宗教和谐相处的经验和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AZJ002。
[2]参见《弘明集广弘明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
[3]张桥贵主编《云南跨境民族宗教社会问题研究》(之一)第216页至21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作者系大理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世界宗教研究》2014年第3期)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