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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建议分类管理民间香头,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   中国宗教学术网 2015年12月10日

当前,民间信仰已逐渐复兴,但缺乏统一管理。民间信仰已对地方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还有一些呈现了会道门、秘密化、迷信泛滥的偏向。我们认为,民间香头是管理民间信仰的关键,把握了组织并左右信仰活动的各地香头,就等于把握了各地民间信仰活动的领导权。建议对各地香头进行分类管理,及时制定并颁布民间信仰事务、确定国家与地方的民间信仰祀典,明确民间信仰事务的正当性范围。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要防止各地民间信仰活动中的神秘主义、家族主义、地方主义或极端主义。同时,把各地重要的香头,尽早纳入宗教信仰的统战工作范围。

 

为此,我们对各地民间香头进行了调查,进而发现当代民间信仰发展的一种规律,即:各类香头往往就是各地民间信仰事务中的核心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及其社会网络,以及对于各种信仰活动的组织,决定了民间信仰的活动方式。

 

香头类型决定了民间信仰类型

 

依目前研究来看,当代民间信仰的香头,大致可分为以下6类:

 

巫医、灵媒型香头:他们的人数最多,几乎遍布全国乡村每一类民间信仰中。他们自称有神灵附体,以形成神异性权威。其信仰活动主要是神灵治病,或在香头家中聚会,最有传统迷信色彩。崇拜、追随他们的信众,皆因其能治好病痛。其信仰方式比较神秘。

 

庙会、法会型香头:此类香头大多没有神异功能,其权威来自于他们较好的个人品格与乡村威望,具有相当的群体组织能力和民间资源动员能力,是各类香头中最强大、最常见的信仰组织者。他们能够获得当地道教协会的认同。他们组织的信仰活动,大多为群体方式;在地方社会,很容易形成民间信仰事务

 

驻庙型香头:此类香头能把农村中的野庙残庙,复建为归属于道教协会的道院或道观,自己做成了当地道观或道院的外当家,改变了边缘化的尴尬身份,同时构成香客网络,树立起个人权威与人脉。此类香头,在福建、广东、上海、湖南等地常见,陕北香头也大多如此。这种形式,已接近于宗教场所的固有管理方法。

 

朝圣型香头:在民间信仰活动中,朝圣活动群体性很明显。活动进行之际,会构成群体归属感,但朝圣活动一旦结束,其信仰群体大多不复存在;聚则群体,散则个人。此类活动各地皆有,只是规模与频繁程度不太一样。但其活动规模一般较大,往往事关地方社会秩序与公共事务,群体影响比较大。

 

职业经纪人式的香头:此类香头目前多是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人。他们在申请非遗项目中,与地方行政人员交往甚密,进而稳定为一种乡村职业,享受固定的经济待遇。他们会经常组织不同规模的信仰活动,或到佛、道教场所参加宗教慈善、社会服务等活动。此类香头还会与其信众定期举行茶会、聚会、庙会等。当信众发生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时,他们也可能被请去评理或调解。

 

三老型香头:此类香头由老干部、老板、老人会共同组成,特别热心于民间信仰的复兴及其活动。其中,老干部以其手中曾经拥有的行政资源、老人会以其民间社区的组织资源、乡村老板则以其经济财力,普遍构成了民间信仰的复兴网络,并提供了被地方政府认同的正当性。但此类香头中的老干部,大多倾向于把民间信仰解释为民间文化,以消解其固有的宗教性,变信仰文化。他们同时也担当乡村社区负责人的某些责任与义务,能够直接把信仰活动转换成为乡村社会中的民间信仰事务

 

香头管理的难题

 

当前,对民间信仰活动的场所、资金、信众和香头的管理,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管理部门既有民宗局、统战部、文化部门、精神文明办,也有文物、园林、旅游等部门,管理方式差别很大,在指导思想上也有分歧。主要问题如下:

 

香头身份如何定位。地方官员认为,现在国家除了五大宗教,没有民间信仰一说。管理部门则把看得顺眼的、制度性的宗教称为合法宗教,对于个人崇拜的、结合民间习俗的,就划到封建迷信。到底什么是封建迷信?政府部门如何界定、纳入监管?管理部门很纠结、很苦恼。

 

地方行政最基本的处理方法,是参照目前国家认可的五大宗教,将其纳入道教管理范围,以充分抑制其传统迷信的泛滥,但又无法认定民间香头的合法身份。另外,民间信仰一旦定义为民间宗教,或直接进入道教领域,道教类专职人员就会大量增加;很多香头也不愿意进入宗教领域,认为那样会失去了很多自由。

 

宗教活动宗教生活如何区分。大多数香头认为,他们组织的信仰活动,是宗教生活,而不是宗教活动,以此作为拒绝宗教管理部门具体管理的理由,因此造成了宗教管理部门的尴尬。国家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只管理宗教活动,条例中缺乏对宗教生活的定义与管理措施。

 

香头身份的神秘化,容易导致其信仰活动聚散无根,组织秘密化。因为处于政府、宗教、文化、民政部门四不管的边缘地带,有些香头已经变成神棍,把民间信仰活动神秘化、秘密化、私利化,有的活动甚至构成一种秘密组织,成为地方社会一种另类权威。上世纪50年代早被消除的会道门或秘密宗教,基于对民间信仰的家族控制与秘密运作方式,已有再度复活的迹象。

 

分类管理民间香头,逐步规范民间信仰事务

 

针对上述难题,亟需把民间香头及其信仰活动纳入法治领域,使用政策或法规,鼓励民间信仰体现其所包含的文化性、社会性和历史性,防止香头把信仰活动垄断为单纯私人的神秘体验,防止其偏向发展,导致传统迷信、神道巫术再度泛滥。

 

把各地重要香头纳入政府统战部门固定的联系对象。就上述6类香头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来说,巫医、灵媒型香头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比较疏远。法会、庙会型香头和驻庙型香头,他们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要缓和得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参与度与认可度。职业经纪人式的香头,则已成为地方文化建设的团结对象。至于三老型香头,大多则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资源了。

 

其关系如何处理?具体而言:巫医、灵媒型香头,可由地方官员联系,从私人性交往构成默契性交往,争取建立信任,转化为香头对政府的制度信任。庙会、法会、朝圣型香头,可由默契性交往统战性交往转变,最终转变为统战部门对他们的政治信任。

 

驻庙型、职业经纪人式、三老型香头,可经由统战性交往制度性交往转变,基于信任,转化为纳入制度管理的信任,尤其是将那些在地方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香头,尽快纳入政府统战领域,予以集中培训,以提高其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强化其社会、国家认同。

 

极少香头,如其利用手中掌握的香客,建立像过去会道门那样的秘密组织,则应最大限度地予以孤立,对其实施安全控制或法律制裁。

 

参照《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民间信仰事务条例,确定民间信仰祀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确定国家与地方重大的民间祭祀对象,国家封号、地方致祭,借此对民间信仰进行定义与分类。

 

其中,可制定民间信仰分类标准,把孔子、妈祖、关公等最著名的信仰对象,如炎黄、夏禹等祭祀规格,定位为国家级民间信仰对象,把家族祠祭、地方神灵等,分成先哲类、先祖类、民俗类、文化类,而对于古神类淫祠类等神祠,则以相关法规进行严格控制。

 

防止香头神秘化、信仰组织秘密化。在地方条件成熟之际,可对某些具有一定组织规模与经济实力的香会或信仰组织,试行社会团体或工商注册登记,作为社会文化非营利组织管理,强化其财务、安全、消防、经济资源、活动途径等方面的管理。特别是要通过法治程序,使所有的香头与信仰活动浮上水面,进入法治领域,最大限度地防止香头神秘化、信仰组织秘密化。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20151117日《中国民族报》)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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