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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华: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   中国宗教学术网 2016年4月22日

[内容摘要]宗教极端主义严重影响当今社会发展。本文正本清源,探讨了宗教极端主义的定义、本质、危害等问题,并对如何消解宗教极端主义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宗教;极端主义;研究概要

 

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宗教极端主义为什么会在当今空前泛起,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有何关系,宗教极端主义有什么危害,我们又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当今国际政治研究和宗教研究中急需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伊斯兰教研究人员,只想从自己比较熟悉的伊斯兰宗教的角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界定

 

显然,这起码涉及四个层次,即一何谓“极”,二何谓“极端”,三何谓“极端主义”,四何谓“宗教极端主义”。

 

“极”,在汉语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静态的角度,“极”被释为一极(顶点、端)、两极(阴阳)、三极(三才)、四极(四至)、五极(五常之中正)、六极(四方及上下)、八极(八方);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极”被释为元始、开始(无极、太极)、顶点、尽头。

 

“极端”,在当代的汉语语境中,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基本公认为正常的角度,“极端”被释为事物发展达到顶点、圆满、最高境界;二是从基本公认为异常、反常、应该受到公众谴责的角度,“极端”被释为过头、过分、极左、极右,即思想或行为出了格,“物极必反”,走向了反面。

 

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人文明程度的提高,“极端”似乎更具有了这两种区分。这一方面表示我国社会已表现出相当大的宽容,允许人们对事物表现出多样化的态度,采取多样化的行为,可以取中,也可以取端,可以唯物,也可以唯心,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坚持无神论,可以持这种价值观,也可以持那种价值观,只要爱国守法,就是正常的、允许的;另一方面反映我国人民只对极少数实在是忍无可忍、情无可原、理无可谅的思想和行为才斥之为“极端”,坚决予以反对、抵制和否定。

 

“极端主义”,显然应该是指将汉语“极端”第二个方面含义加以体系化、系统化的一种主义,当然更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反对。

 

“宗教极端主义”,应该说这在汉语语境中是一个近些年才出现的概念。最初是用来专指在我国边疆地区利用宗教搞分裂破坏恐怖的极少数人的活动,后则用来泛指在“上海合作组织”六国范围内存在的类似现象,而在国际范围内使用这一概念,则是“9·11”事件以后的事。至于从学术研究角度界定这一概念,可以说现在才刚刚开始。比照“宗教”概念人们研究了这么多年也还没有一个大家大体认同的定义的情况,要对何谓“宗教极端主义”现在就下一个大家比较满意的定义,做出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界定,是完全不可能的。

 

那怎么办?只能是从头做起,一步一步深入。作为起始,笔者拟先做几项设定,然后再下一个尝试性定义。

 

设定一: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概念,表明它与宗教有某种关联。

 

设定二:这种关联不是发生在宗教体系之内,而是发生在宗教体系之外,表明它不是“宗教中的”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设定三:这种关联从主要方面说,不是宗教本身发展的结果,而是宗教外力量的驱使才发生关联的。

 

设定四:在某些宗教中,或由于传统,或由于特定的历史发展,会存在某些极端因素。这些因素会在外力驱使下发生质的变化。

 

设定五:在宗教中某些极端成分发生质的变化前,有两个更为重要的变化往往会被忽略:一是极少数宗教信仰者对自己信仰的宗教实际背离了,从真正的宗教信仰者质变成了名义上的宗教信仰者;二是这极少数名义上的宗教信仰者对自己原来的信仰宗教肆意歪曲。

 

按这五点设定,宗教极端主义则可界定为“冠以宗教之名的”或“以宗教为名义的”极端主义。如果具体一些,用主体、目标、手段、内容四项指标(要素),则可将其界定为:极少数徒有宗教信仰者之名的人,为窃取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不惜背离、歪曲、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正常社会稳定、和平发展主流、不同族群共处活动的一种思想和行为的体系。约简一下就是:将宗教歪曲解释到极端以资利用的一种主义。

 

二、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

 

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这是宗教极端主义问题研究的核心和精髓。世间千千万万种关系,没有哪两种是完全相同的。学术研究最需要和最难做的就是揭示出一对对关系的特殊之点。

 

鉴于揭示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关系的特点难度很大,笔者也只能尝试性地提出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有关联,但主要是有区别。这就是说,我们在分析二者关系时,首先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具体地说就是:一个是政治问题,另一个是宗教问题;一个是被有关国家认定非法的,另一个则被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为合法的。如果对此有任何的怀疑或动摇,就会真正上宗教极端主义的当。

 

第二,两者有关联,但绝不是内在的关联,即两者之间既不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如一种宗教与这种宗教中的教派),也不是分支与整体的关系(如中国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教整体),甚至也不是一种宗教的某种自身衍化(如伊斯兰教中的某些所谓“异端”、“左道”及由伊教衍化而出的巴哈教)。因为上述这些关系,或者存在于一种宗教体系内,或者存在于一般宗教体系内,总之都属宗教范围内的关系。可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的关系就不同了,它是发生在宗教之外的,或者说是发生在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两者的交叉部位的。宗教充其量只是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外在形式,一种外衣,或一种包装。

 

第三,两者的关联中可能有自变的成分,但主要是基于他变。如发生在当前穆斯林居住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不能说与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中的某些极端成分(如不顾时间、地点、条件,泛化地宣扬圣战、政教合一、殉教等等)没有一点关系,也不能完全否认这些极端成分有自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可能。但从现有的资料看,现今在这里存在的宗教极端主义,主要是外力作用于这些极端成分上的结果,是外力的利用、歪曲才使这些极端成分进一步极端化、目标化和系统化的。

 

第四,两者的关系说简单一些,就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即极端主义利用了宗教,而宗教被极端主义所利用。

 

三、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

 

宗教极端主义在当代较大范围泛起,显然只是上世纪70年代末伊朗伊斯兰革命和苏军出兵阿富汗,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冷战结束这三十来年或十来年的事。但要真正说明这些重大事件为何和如何影响了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在只能暂时粗线条地列出几点提纲,以为深入研究的铺垫。

 

第一,当代国际政治的意识形态格局的变化,社会主义、现代主义、改良主义等社会思潮的相对低落,宗教和民族文化的政治功能地位的相对提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提供了一定的政治诱因和政治发展空间。

 

第二,某些宗教信仰者居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转型的艰难和缓慢,发展模式的走形(或走向腐败,或走向专制),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反西方化、反世俗化、复兴宗教传统成为一种时兴的倾向,这就为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提供了较为肥沃的土壤。

 

第三,某些宗教中原教旨主义倾向的无有效约束发展,原教旨主义对传统的极端解读和偏执坚守在相当长时间内被以“宗教复兴”掩盖,为极端主义利用某些宗教提供了一定时机。

 

第四,有关国家政治当局政策和舆论有意恶魔化某种宗教和执行双重标准,刺激宗教信仰者感情,制造和渲染不同文明对立,为宗教极端主义的泛起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掩护。

 

第五,某些强势群体处处以强权政治、武力霸道等极端方式对弱势群体进行威胁和打压,为弱势群体所在地区宗教极端主义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报复提供了口实。

 

要再次申明,上所列举,仅为铺垫,意在引玉,并且仅限某个宗教流行地区,以免以偏概全。

 

四、三个主义的关系问题

 

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是三个含义不同的复合概念,它们只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才互相交叉结合在一起。而我们所着眼研究的特定宗教影响地区,正是这样的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故在这里,两个主义或三个主义一体的现象多有所见。这就意味着,一种社会现象可能既具备宗教极端主义特征,又具备民族分裂主义特征,甚至还具备国际恐怖主义特征;一个社会成员可能既是一个宗教极端主义者,又是一个民族分裂主义者,甚至还是一个国际恐怖主义者。这种一个事物多重特征、一个成员多个面孔的现象,有利于三个主义随时进行“变脸”,隐蔽自己,也大大增加了人们识别它们的难度。这可能就是宗教极端主义没有发展到它的最极端形态——宗教极端恐怖主义时,人们的视野尚难以捕捉到它的一个重要原因。

 

虽然如此,即使在这里,三个主义还是可以分清的。这就要从构成要素、针对目标、涉及范围、表现形式等方面对它们作认真的区别分析。如:

 

针对目标。宗教极端主义侧重针对不信仰宗教者、信仰他种宗教者、信仰某种宗教而不持极端主义立场者;民族分裂主义侧重针对非本民族成员、本民族中不持分裂主义立场者及多民族国家统一政权;国际恐怖主义则侧重针对在国际政治格局中有举足轻重地位且对自己追求利益有重大障碍的国家。

 

涉及范围。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多侧重在一国或一地区制造麻烦,对其治理、遏制、防范主要依靠有关国家或地区综合治理及地区合作;而国际恐怖主义,鉴于其活动具有随意性、流动性,难以预测它到底会在何时在世界哪个地方冒出,故需要国际间协作与配合。

 

表现形式。宗教极端主义侧重表现为思想、主张、情绪;国际恐怖主义侧重表现为行动、暴力、制造恐惧气氛;而民族分裂主义则侧重于制造民族间对立、不和、冲突、仇杀。

 

在三个主义交叉存在的地区,宗教极端主义显然占着一个核心或支柱的位置。它为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提供的是旗帜,是精神支柱,是所谓的合理合法性,是隐蔽之所,是真正意义上的“基地”。

 

五、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

 

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三:

 

首先,是对社会稳定的强度破坏性。哪里的宗教极端主义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哪里的社会就缺乏安定感,人们就不免会在思想和行为、信仰和情绪、理智和操守、待人和处事等方面泛起阴影、勾起创伤,就使好不容易得来的文明进步倒退。

 

其次,是对宗教信众的高度欺骗性。某些十分善良的信众在宗教极端主义欺骗下实施十分极端的行为就是明证。悲剧往往是,愈是宗教信仰虔诚的人,受骗的可能愈大。事情就是这样的无情。

 

最后,是对宗教本身的深度腐蚀性。宗教极端主义对某种宗教的歪曲、糟蹋对这种宗教本身造成的伤害,要比有关国家当局政策、舆论恶魔化一种宗教对这种宗教本身造成的伤害严重得多。因为后者只是从外部伤及这种宗教信众的感情及这种宗教在一般人心目中的印象(尽管这也很不应该),而后者却是从内部腐蚀这种宗教的真正声誉、教义本旨和灵魂精髓。宗教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明确地与宗教极端主义划清界限,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六、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应对

 

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应对,应该说政教学三界各有其责。就学界而论,笔者认为当下有以下五件事必须做:

 

第一,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体来说,就是要集中说明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没有必然联系,宗教是合法信仰问题,而宗教极端主义却是非法政治问题,从而打破或制止宗教极端主义有意无意设立的这样一个邪恶怪圈(魔圈、恶性循环):通过歪曲极端化宗教引起社会对宗教的某种反感→社会由于这种反感而对宗教采取某种歧视、压制→这种歧视、压制引起宗教信众不满→这种不满被宗教极端主义利用→因再被利用,宗教遭到进一步歪曲→因宗教进一步遭到歪曲而引起社会对宗教本身进一步误解反感,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从而达到某些人所预言的那种“文明的冲突”。当然这归根到底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文明的社会和成熟的人们绝不会这样傻。然而在最初一段时间里,因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企图缺乏识别,一时被引诱接近这个怪圈也不是不可能的,况且目前的国际政治风云正在强劲地制造使人接近这种魔圈的气氛。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坚定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立场,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第二,力求有说服力地阐明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不承认两者有某种关联是不现实的,但阐明不清也不利于说明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有本质区别。这种阐明不仅要使不信仰宗教者信服,而且要使信仰宗教者信服(起码不反感),使其尽量成为信教者与不信教者的一种共识。显然这是很不容易的。

 

第三,加强对宗教原教旨主义部分的研究。这是因为这部分中有可能被极端主义利用的极端成分,有可能供极端主义与宗教发生关联的地带(即所谓的“灰色地带”)。从原教旨主义中将这些极端成分和这种关联地带剥离出来,不仅有助于孤立宗教极端主义,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引导原教旨主义在正常范围内的发展。

 

第四,尽量剖析明白极端主义为何在当今特别热衷于利用宗教。这就要加强对当前意识形态和文化发展态势的研究,研究宗教在当代社会的转型问题,研究宗教发展空间的相对扩大、文化地位的相对提高、政治功能的相对增强等等。

 

第五,重视和关心对宗教极端主义周边部分问题的研究。这就是说,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研究,既要着眼于对宗教极端主义各项内容的内部分析,也要尽可能关顾到宗教极端主义周边部分的内容。这样,对宗教极端主义的研究才能更客观、更全面、更有说服力。这种周边部分最低限度应包括同属(各种形式的极端主义)、盟友(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类相(新兴宗教、衍生宗教、邪教)、环境(大环境、小环境、思想环境、政治环境)四大部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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