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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松:唐代法律对宗教异端书籍查禁制度探析*——以佛教疑伪经录为个案的研究   中国宗教学术网 2016年8月11日

[内容提要]本文从唐代法令对宗教异端书籍查禁的角度来探讨佛教疑伪经问题。佛教目录的编辑整理,晋唐以来多出自律宗僧人之手,并常常得到朝廷皇室的支持。疑伪经录的编纂与查禁在隋唐时期逐渐形成制度。源于教内的疑伪经录,隋唐之际逐渐演变为朝廷查禁宗教异端书籍的目录,是宗教与法律双重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 宗教与法律;疑伪经;禁书;书报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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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现代意义的书报审查制度是以1450年前后欧洲活字印刷技术革新为前提,史家对此研究颇多,尤以对近代早期英国书报审查制度研究的成果最为丰硕。但在人类历史上,禁书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就我国而言,据《韩非子·和氏》记载,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已经有查禁图书的政府行为,商鞅向秦孝公提出“燔《诗》《书》而明法令”,“孝公行之”。[1]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丞相李斯进言:“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2]秦朝的禁书令到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才取消,“三月甲子,皇帝冠,赦天下。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3]

 

在先秦,书籍实际上被官方所垄断,“私学”兴起,书籍才逐渐进入民间;法家推行挟书令,要求“以吏为师”是对这一历史趋势的反动,最终未能成功。全面禁止民间藏书已经行不通了,那么重点查禁对统治危害较大的图书,就成为汉代以来历代统治者禁书的主要策略。唐代对于图书查禁已经有比较规范的法律制度,如《唐律疏仪》载:“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疏】议曰:‘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疏】议曰:‘传用以惑众者’,谓非自造,传用妖言、妖书,以惑三人以上,亦得绞罪。注云:‘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满众者’,谓被传惑者不满三人。若是同居,不入众人之限,此外一人以上,虽不满众,合流三千里。其‘言理无害者’,谓妖书、妖言,虽说变异,无损于时,谓若豫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谓前人旧作,衷私相传,非己所制,虽不行用,仍徒二年。其妖书言理无害于时者,杖六十。”[4]除了上述《贞观律》中的规定外,唐代皇帝还多次针对特定书籍下旨查禁,如唐太宗贞观二十年(646)五月禁《三皇文》,唐中宗神龙元年(705)九月禁《化胡经》。

 

唐代图书查禁尤以宗教异端书籍为重点,晋唐间佛教日益繁盛,佛教“疑伪经”大量流行,为我们留下了众多疑伪经录等宗教异端书籍的查禁目录及其相关材料,但迄今疑伪经研究多集中于佛教文献学、思想史及民众信仰等方面的研究,而未从唐代法令对宗教异端书籍查禁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故本文抛砖引玉,祈方家指正。

 

二、疑伪经与疑伪经录

 

“疑伪经”研究是20世纪以来中国佛教史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特别是敦煌遗书的发现使疑伪经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资料优势,而近年来对民众信仰的重视,也极大地刺激了当代学人对这一研究领域的探索。日本学者在疑伪经研究中最先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而后西方学者、中国学者也在这一领域多有斩获。

 

“疑伪经”并非仅限于近代佛教文献研究的学术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在中国佛教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魏晋时期最早出现的是“疑经”,即由于传译年代、译者不明,新旧多次翻译、摘译,加之中土僧徒摘抄、乃至阐释撰述混入经文,由此而成的一些佛教文献,它们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佛经,产生了争议,混杂难辨,故列入“疑经”。到了南北朝时期,在“疑经”之外,又出现“伪经”的概念,当时许多异于正统佛教的信仰也多采用佛经形式流通其典籍,杂抄真经并加入其异端元素,许多僧侣也采取类似的办法造作佛典抬高身价,乃至民间巫风也混入其中,神灵附体而言说佛典(如齐末太学博士江泌之女)、灵魂出神于天堂地狱闻法录文(如东晋慧达道人刘萨诃),有鉴于这种混乱的局面,正统佛教开始提出“伪经”的观念来打击异端邪教。南北朝末期,“伪经”概念逐渐压倒,乃至含摄了“疑经”概念,作为疑经与伪经通称的“疑伪经”,至迟在602年成书的《仁寿录》中已经出现。隋唐以来疑伪经的概念,重点则在于“伪”,而非“疑”,伪经的数目也压倒性地超过了疑经的数目。被列入“疑伪经”,即是上了正统佛教的“黑名单”,须严厉打击。

 

隋代费长房《历代三宝纪》已经在经录中设置“入藏录”。唐代的重要经录,如《大唐内典录》《大周刊定众经目录》《开元释教录》等沿袭了这一做法。单就甄别佛教典籍文献价值的真伪优劣而言,有了入藏录,似不必再另行列出“疑伪经”,不能跻身为“入藏录”而以佛经面目出现的,自然不是有价值的佛教文献。那么为何隋唐时期政界、教界仍然乐此不疲地编辑疑伪经录呢?

 

首先,仅公布认可佛教图书名单(入藏录),并不能禁止异端书籍的流行。开元二年(714)七月的唐玄宗曾下《禁坊市铸佛写经诏》:“自今已后,禁坊市等不得辄更铸佛、写经为业……须经典读诵者,勒于寺取读。如经本少,僧为写供。诸州寺观并准此。”[5]这一规定类似于专门针对佛教经典的“挟书令”,即佛教经典必须由寺院保管或由寺院提供权威的抄写版本。如果该诏令得到完全的贯彻,寺院以“入藏录”为标准收录佛教文献,民众“于寺取读”,确实可以保证实现消除异端书籍的目的。但如前文所述,秦汉以来朝廷已经不可能再杜绝民间藏书,所以单靠规范“入藏录”难以达到查禁宗教异端书籍的目的。

 

其次,不能入藏的佛教文献,未必都是伪妄有害的,除了新近译出未及入藏的“真经”之外,有些未能入藏的佛教文献,只是因为旧译文辞不雅驯、后世摘抄撮合失真等原因不能入藏,而非是有害的异端之说。而单独列出“疑伪经”录,实则是一个须严厉查禁焚毁的书目名单。佛教目录的编辑整理,晋唐以来多出自律宗僧人之手,并常常得到朝廷皇室的支持,“疑伪经”录的编纂与查禁,在隋唐逐渐形成制度,其运作模式是值得深入探究的。

 

三、疑伪经观念与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东晋到齐梁间,僧人对于“疑经”的判断标准主要是该典籍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是从西域梵文(或胡文)翻译而来,而非中土造作的,即必须能够证明该经典的来源是“远适外域”者带回,或“承译西宾”传来,只有是通过翻译而形成的佛教典籍,访有梵本,才能被认定为不是“以沙糅金”,而是佛陀金口所宣。这一时期对疑经的判定,目的主要是防止以凡滥圣。

 

以凡滥圣,道安原本主要是指随意摘抄编辑佛教文献,造成义理割裂、乃至混入己意。这类经抄、撮合诸译本,乃至采经意而编撰的情况,在南北朝大量存在。若仅仅是对佛经的摘抄、摘编,而未有混入异端思想,对正统佛教的危害并不大,甚至可以将其列入“别生部”或称之为“支派陈化”“支派别行”,即由正统佛教典籍派生的佛教文献,虽然地位没有佛经那样尊崇,但其价值也不能一概否定,故此类文献不再是南北朝时期僧侣打入另册、重点打击的对象。南北朝中后期以来,“疑伪经”重点打击的对象是僧人违戒、妄显神异而造作经典,自我神化,乃至传播异端思想。

 

梁代《出三藏记集》在《小乘迷学竺法度造异仪记》《喻疑论》中对竺法度及其所造佛教文献给予激烈的抨击;此后隋唐经录都将法度所造文献判为异端,列入疑伪经。法度是昙摩耶舍的弟子,《高僧传》云:“度初为耶舍弟子,承受经法,耶舍既还外国,度便独执矫异,规以摄物,乃言专学小乘,禁读方等。唯礼释迦,无十方佛。”[6]法度的异端说教,在南朝,特别是尼众中一度颇为流行,故经录中将法度著作列入疑伪经,加以排斥打击。

 

至迟从南北朝中期开始,鉴别伪经,须僧官判决。例如,齐代僧人妙光造作伪经,妄自称圣,又“嚫供烟塞”,借以敛财,受到当地僧正告发,最终到首都敕令僧佑、昙准等二十人加以鉴别,最终判定为伪妄。被判定为疑伪经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所造经卷抄本全部焚毁,伪造者妙光还被排除死刑,后“天恩免死”,但为防止其再度惑乱地方,“长系东冶”,终身监禁。[7]

 

唐初律宗沙门道宣在《大唐内典录·历代所出疑伪经论录》序言中指出:“自法流中原,三被除屏,及后开显,未阅正经。好事狂生,‘我闻’兴于户牖;流俗蒙叟,印可出于胸怀。并趋耳目之事情,故非经通之意。致诖误后学,良足寒心。悲哉!末法遂及此乎。昔隋祖开皇创定经录,校阅伪滥,卷将五百,已总焚除。今人中流传,犹未铨叙。既是法秽,不可略之。”[8]可见,隋唐以来,被列入官方经录的“疑伪”录中,是要集中焚毁的。隋唐以来,朝廷和教内对疑伪经的判断是十分严肃认真的,现存武则天时期的《大周刊定众经目录》还可以看到该经录的制定者有70位之多,这个名单中大部分是“校经目录”,只有开头6人具有“刊定真伪经僧的头衔——“都检校刊定目录及经真伪佛授记寺大德僧明佺、部检校刊定经目录及经真伪大福光寺大德僧道夐、大平寺刊定真伪经僧上座福庆、刊定真伪经大德僧思言、天官寺刊定真伪经僧昙懿、大福先寺刊定真伪经僧玄奉”,[9]其中明佺、道夐是这部经录领衔的正副主编,“刊定真伪经僧”在僧界的地位是很高的,由此亦可见鉴别判断疑伪经在唐代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力,责任很大。

 

由于“疑伪录”是禁书目录,故其与我国古代其他书目差别很大,编目者有时未必见过该书,据前代疑伪经目录、朝廷查禁的诏书旨意,也可以直接编入疑伪录中,如《开元释教录》中“《毗跋律》一卷”,编撰经录的智升即未见过该书,“其本复阙,诠定寔难。且依《法经录》中载之伪录”。[10]当然,大多数列入疑伪经的文献,特别是前录未载者,如《大唐内典录》所云是“人间经藏,往往有之,其本尚多”[11],故要列入“疑伪”加以查禁。

 

南北朝至隋唐,屡有弥勒教起义,故带有末世论色彩、宣扬弥勒下生的佛教文献,常被列入疑伪经加以查禁,如《开元释教录》驳斥此类佛教文献“并是妖徒伪造。其中说弥勒如来即欲下生等事,以斯妖妄诱惑,凡愚浅识之流,多从信受,因斯坠没,可谓伤哉!故此甄明,特希详鉴耳”。[12]

 

除了极其明显的异端邪教,由于宗教义理理解上的不同以及朝廷宗教政策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到疑伪经的判断,因此历代经录中对于疑伪经的判断也会有所变化。《占察经》原本是一篇十分著名的疑伪经,该经于隋代开皇十三年被告发,后被朝廷查禁,故隋《历代三宝纪》将其列入疑伪经:“广州有一僧行塔忏法,以皮作二枚帖子,一书善字,一书恶字,令人掷之,得善者好,得恶者不好……青州亦有一居士,同行此法。开皇十三年,有人告广州官司云:‘其是妖’。官司推问,其人引证云:塔忏法依《占察经》……广州司马郭谊来京,向岐州具状奏闻。敕不信《占察经》道理。令内史侍郎李元操,共郭谊,就宝昌寺问诸大德法经等。报云:《占察经》目录无名及译处;塔忏法与众经复异,不可依行。敕云:‘诸如此者,不须流行’”。[13]隋唐易代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另外《占察经》与地位日益尊崇的《大乘起信论》内容有近似之处,故《占察经》逐渐被教界与朝廷认可,武则天时被认定为正典。“(隋文帝)敕云:诸如此者,不须流行。今谓不然。岂得以己管窥而不许有博见之士耶?法门八万,理乃多途。自非金口所宣,何得显斯奥旨。大唐天后天册万岁元年,敕东都佛授记寺沙门明佺等,刊定一切经录,以编入正经讫,后诸览者,幸无惑焉”。[14]

 

《占察经》等是前代判断的疑伪经,至唐代被认定为正经;也有前代认可的经典,唐代最终判定为疑伪经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三阶教的文献。三阶教刚刚出现时,隋代《历代三宝纪》中对《三阶位别集录》的作者、三阶教主信行还多溢美之词,对其著述也多赞同。[15]唐初《大唐内典录》也对三阶教颇多同情,并未将三阶教文献列入疑伪经,“开皇二十年敕断不听行,相同箴勖,然其属流广,海陆高之”。[16]但随着唐王朝对三阶教的查禁越来越严格,《开元释教录》即将三阶教全部文献列入疑伪经,加以查禁:“隋文虽断流行,不能杜其根本。我唐天后证圣之元有制,令定伪经及杂符录,遣送祠部进集内……开元十三年乙丑岁六月三日,敕诸寺三阶院,并令除去隔障,使与大院相通,众僧错居,不得别住。所行《集录》,悉禁断除毁。若纲维纵其行化诱人,而不纠者,勒还俗。幸承明旨,使革往非,不敢妄编,在于正录。并从刊削,以示将来”。[17]

 

由上面引文可得知,阶教文献被列入疑伪经,完全是由于开元十三年(725)唐玄宗查禁三阶教,“幸承明旨,使革往非,不敢妄编,在于正录。并从刊削,以示将来”。像三阶教中广、略《七阶》只是对正统佛经的抄录,按道理是不应该被列入疑伪经的,但是由于朝廷查禁三阶教甚严,“明制除废,不敢辄存”,故也只得将其疑伪经中。这次对三阶教文献的查禁是十分彻底的,智升还发现《瑜伽法镜经》是“景龙元年(707),三阶僧师利伪造”,将其一并列入疑伪经中,由于该经序中说“三藏菩提流志三藏、宝思惟等,于崇福寺同译”,为此智升还亲自向菩提流志查问此事。[18]

 

除了朝廷政策对于疑伪经录的直接影响,在教理教义上理解的差异,也会对疑伪经的判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齐代江泌之女诵出大批佛经的事例,对于此类佛教灵异事件的判断,佛教界内部意见也不甚统一,隋代费长房认为江泌之女“闭目静思”而诵出大批佛经,不能将其视为“生而知之者”的圣人,亦非神授,而仅仅是其前世所习,今生仍然记得而已。但因其前世所习为真经,故不应将其所诵出的经典列入疑伪经中。[19]然后世经录并不认同费长房的这一说法,智升认为:“长房以为熏习有由,置之正目,《仁寿录》及《内典》等录,以非梵本翻传,编于伪录。今依《仁寿》等定,亦编伪中”。[20]同样道理,北魏孙敬德在梦中所得的《高王观世音经》也因为非从梵本翻译而来,被列入疑伪录中:“撰录者曰:此经《周录》之内,编之入藏,今则不然。此虽冥授,不因传译,与前僧法所诵何殊?何得彼入伪中,此编正录,例既如此,故附此中。”[21]这样对于“冥授”的典籍,都一概采取了排斥的态度。

 

综上所述,晋唐之间疑伪经的概念是不断有所变化的,早期主要是从佛教文献甄別的角度对于不好辨别的佛教文献列入“疑经”,而后由此发展出的“疑伪经”则成为打击非正统佛教、朝廷打击异端邪教的一种武器,判定疑伪经须由佛教高僧裁断,乃至朝廷颁旨,一旦列入疑伪经,其经典需要集中于祠部等处焚毁,造作疑伪经的僧人须依戒律乃至国法进行严惩,并会被教内信徒认为要遭到恶报。即使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意,造作佛教经典也是罪业很重的行为。

 

四、小结:从疑伪经问题看佛教与法律的交互影响

 

东晋末年,桓玄试图利用世俗政权的力量“沙汰僧众”,当时佛教领袖庐山慧远给桓玄写信表示反对,并“因广立条制。玄从之”。[22]这是笔者目前见到最早的关于“道僧格”雏形的记述。对于僧人本身的条制规范,最早是由僧团内部制定的,直接的目的是防止世俗政权过多的干预僧团内部事务,但同时僧团内部“广立条制”,也得到了世俗政权的认可(“从之”)。南北朝以降至于隋唐,世俗政权法律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僧团内部管理,到唐代甚至僧人本身的戒律权威也需要王权加以树立,唐中宗时敕令天下僧尼同遵《四分律》,对于《四分律》解释有分歧,甚至还有僧侣上书皇帝,请求编纂官方核准版本的《四分律》注疏,并由此产生《佥定四分律疏》。

 

我们在前文从佛教教理上讨论由于神异现象“宿习冥授”而成的佛教文献,最终将其判定为伪经,其实与《唐律疏仪》中对“诸造妖书及妖言”“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是一致的。来自神秘的宗教体验“宿习冥授”是造作疑伪经的一种常见方式,由于宗教体验而得神授的那些佛经,虽然部分教内人士一度认为有助于信仰的传播,甚至成为南北朝时期大量流行的佛教应验记的重要组成内容,但最终也都被打入另册,成为疑伪经。唐代法律明令禁止的“妄称鬼神之言”,自撰佛经显然属于唐代法律严厉打击的妖书、妖言,故教界将其列入疑伪经而查禁,也是在执行世俗法律的规定。

 

除了“宿习冥授”之外,杂抄诸经,加入己意,是另外一种常见的伪经造作方式,例如《佛名经》的构建是最为典型:“乃以凡俗鄙语杂于圣言。经言:‘抄前著后,抄后著前,前后著中,中著前后’,此正当也”。[23]这类抄纂,是造作疑伪经的重要方式,而且由于抄撰者知识水平限制,以正统佛教的标准来看,往往是错谬百出。为了防止国人伪造经典而敛财乃至谋逆,严禁中土人士抄撰的佛教文献称之为经,甚至齐竟陵王萧子良主导择要摘抄的多部以经命名的佛教文献也都被后世经录列入疑伪经,三阶教主信行的全部作品到唐玄宗查禁三阶教时也全部被列入疑伪经。智升在将“箫齐武帝代永明五年常侍庾颉采经意撰”的“《戒果庄严经》一卷(或无‘经’字,有八章颂)”判为伪经时说:“采意为颂,不同伪造;既别立经名,恐滥于圣典。”[24]凡人所造,立以经名,是一种严重的僭越行为,故防止迷惑后人,故断为伪经;上述佛教疑伪经的判定标准与实践活动,在唐律中也都有防止“私有妖书”或“传用以惑众”等明文规定的依据。

 

唐中叶《开元释教录》中所列数百部上千卷的疑伪经,是中国古代佛教认定的疑伪经的权威版本,凡是被《开元释教录》认定的疑伪经,即便是“疑经”也几乎在中土绝迹。应该说源于教内的疑伪经录,隋唐之际逐渐演变为朝廷查禁宗教异端书籍的目录,宗教与法律双重因素的交互作用,唐律中关于“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的规定,在佛教疑伪经查禁方面,颇具执行效力。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课题“佛道教与唐宋法律”(项目的批准号为10JJD73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97页。

[2](汉)司马迁撰:《史记》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55页。

[3](汉)班固撰:《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0页。

[4](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仪》,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6345页。

[5](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00页。

[6](梁)释慧皎撰,汤用彤校注:《高僧传》,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3页。

[7][10][12]《大正藏》,第55卷,第675页中、第676页下、第672页下。

[8][11][16]《大正藏》,第55卷,第333页下、第336页上、第278页上。

[9][14]《大正藏》,第55卷,第475页上、第551页上。

[13]《大正藏》,第49卷,第106页下。

[15][19]《大正藏》,第49卷,第105页中-105页下、第97页上-97页中。

[17]《大正藏》,第55卷,第678页下-679页上。

[18][20]《大正藏》,第55卷,第672页下、第674页下。

[21][23][24]《大正藏》,第55卷,第675页上、第672页上、第679页中。

[22]《高僧传》,第219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博士)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15年第3期)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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