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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论宗教与政治   2017年11月23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的宗教学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有35年或更多。我们对宗教与政治的国内情势与国际情势的感悟已变得相当复杂。许多新问题新现象需要解答,这对原有的理论概括提出进一步深化和创新的要求。本文针对宗教与政治间互动日益复杂多样的世界情势,提出深入研讨的论点,意在推动宗教学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更加深入、更加广阔、更加复杂和更加细致。

 

[主题词]宗教;政治;互动

 

宗教与政治是两种不同的人类历史现象,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事物,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具体的人以及由人们组成的社会群体来推动的。宗教与政治都不是孤立的现象或事项,而是处于持续的互动关系中。二者的互动是直接涉及人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非常具体的和操作色彩相当强的社会事件和社会运动过程。无论是一元宗教的社会还是多元宗教的社会,无论是政教合一的体制还是政教分离的体制,历史上的各种政权和宗教群体为了寻求社会的变革、稳定和发展,为不失其本而又恰当地把握宗教的两重性,并在宗教与政治之间建立某种和谐的或相互容纳的关系,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如何认识和把握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宗教与政治的互动是复杂的和多层面的

 

政教关系中的“政”和“教”是有特定指向的。“政”不是指“政治”而是特指政府和国家,政府(government)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而国家(state)在广义上指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全体人民,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狭义则指与公民相对的政府机构。按照现代政治学的说法,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以及增进公民的福利;国家拥有以武力为后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实现其目的;国家行使权力限于固定的地域;在这个地域内,国家拥有“主权”。“教”指的不是抽象的“宗教”而是实在的宗教团体(即所谓“教会”)。宗教与政治都是多层面和多领域的,人们常说的“政教分离”,指的是宗教团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而不是宗教与政治的全部关系。因为进入文明时代以来,任何宗教都不再可能与政治无关,如同我们每个人都不再可能与政治无关。但是就实在的宗教团体与特定的国家政权而言,确有或分离或结合等不同的关系模式。

 

政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特性,使它成为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社会管理力量和重要的价值取向。其神圣性和不可抗拒性,决定了宗教无论作为社会文化还是作为社会力量,它都不可避免地会与政治形成这样那样的互动,即相互作用。杜尔凯姆在谈到宗教本质时指出,宗教不是别的什么,它就是社会本身。作为由人组成的同时又超越个人的力量,社会是对人的一种异化,宗教又将这种异化神圣化。而产生于人类社会的宗教,在将社会神圣化的同时,亦使自己超越于个人和社会。宗教的本质属性及其历史演变使得它与政治的互动关系要比它与其他社会文化范畴的关系更为复杂。

 

宗教信奉神灵或神秘(或神圣)力量,追求的是灵魂的解脱或得救。从这一点来说,宗教总是有超越现实的或者说与现实保持某种距离的一面。在宗教信仰中,只有天国(天堂或西方净土等)才是最神圣的、最完善的和最美好的(那里没有饥饿、没有病痛、没有战争、没有不平等……)。而人间的政权无论实行什么制度,社会无论怎样繁荣,以宗教的终极标准来看,都是不完美的、不神圣的和有缺陷的,充其量只是那个神圣王国的摹仿。宗教总是有一个作为现实社会对应物的、但比现实社会美好千百倍的超越的理想天国。任何宗教,只要是生存于现实社会之中,就不能不对现实生活有所扬弃,在价值上有所取舍,即使是虚无主义地隐遁于深山密林,也于无形中对现实世界做出了一种评判。

 

在某种意义上,任何科学研究都是在研究“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至少会有两个事项或范畴。科学研究当然要探讨这两个事项本身,但更多的是研究它们之间的互动、互动带来的各自变化(因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惟此才能更清晰地认识事项本身),以及这些变化对事项本身及其进一步互动的影响。为了弄清事项的究竟,科学研究必须采用“定格”的方法,即从一个切面进入事项,加以描述和分析;然而事物总是在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因而科学研究亦需以动态的眼光观察事物,即观察A事项与B事项的关系是历时性的还是共时性的,还是既历时又共时的等等。而且随着研究的展开或深入,人们会发现,AB的互动也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们还受到C事项、D事项、E事项……的影响,AB的互动,既受到CDE……的影响,反过来,AB的存在与互动也影响着CDE……的存在状态和变化。

 

表1  个人、团体、政府间的6种互动组合

 

个人

团体

政府

个人

团体

 

政府

 

 

 

探讨宗教与政治的复杂关系,一种思路是快刀斩乱麻,笼而统之,将复杂多样的诸现象群或说宗教与政治的复杂互动压缩在一个层面内,概括为几个要素或几组关系。其好处是将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但优点有时也是缺点,这也易将不同层面的问题混杂在一起,反而使原本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纠缠不清。另一种思路则是尽可能地还原事物和现象的复杂性,尤其是体现其所涉及的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例如,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我们,每个人都能直观地看到,在宗教与政治的复杂关联中,个人、宗教团体和政府,处于三个不同的层面并由此形成不同的关系组合。但是任何还原都不可能真正的“真实”,都可能存在着被人的观念忽略的方面。

 

2  个人、团体、政府间的16种互动组合

 

个人

团体

政府

相同

不同

相同

不同

有主导宗教

无主导宗教

个人

相同

 

 

 

 

不同

 

 

团体

相同

 

 

 

 

 

不同

 

 

 

政府

相同

 

 

 

 

 

不同

 

 

 

 

 

 

简单地看这三个因素,会形成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宗教团体、个人与政府、宗教团体与宗教团体、宗教团体与政府、政府与政府共6种关系。然而,现实中的个人和团体都有信仰上的不同,而政府亦有有主导宗教与无主导宗教之别,因而三种因素间的互动至少会有16种关系组合。具体说来,在个人层面上:(1)信仰相同宗教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2)信仰不同宗教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团体层面上:(3)信仰相同宗教的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4)信仰不同宗教的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5)信仰相同宗教的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6)信仰不同宗教的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层面上:(7)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相同主导宗教政府间的关系;(8)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不同主导宗教政府间的关系;(9)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无主导宗教政府间的关系;(10)无主导宗教的政府与无主导宗教政府的关系;(11)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相同宗教的团体之间的关系;(12)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不同宗教的团体之间的关系;(13)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相同宗教的个人之间的关系;(14)有主导宗教的政府与不同宗教的个人之间的关系;(15)无主导宗教的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16)无主导宗教的政府与信徒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的(7)、(8)、(9)、(10)四种关系主要涉及到国际关系(偶尔也涉及一国之内有两个或多个政府的局面),而其他12项则既可能是国内问题,也可能涉及国际事务。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不是平面而是立体的,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互动的,不是一元的而是多维的,宗教与政治的互动是在不同场域和层面上发生和延续的。因此,任何关于宗教与政治关系的讨论,都不可能离开具体的“情境”,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普遍的关系范畴。政教关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特定历史阶段中产生的,而且会随着社会历史发生阶段性转变而出现互动模式的转变。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乃是既往历史进程的结果,同时也是此后历史进程的新起点。人类在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联方面,有不同的路径及不同的结果。许多历史事件的影响都不是单层面的,而是涉及到宗教、政治和思想文化三个不同的层面,甚至还有其他的领域。在中外历史上的许多重大事件影响了历史的走向和进程,并形成若干典型的互动模式。从研究的角度看,对历史事件的记述和阐释实际上已是一种解释、一种话语建构。而当代学者对以往事件的阐释又是一种重新解释(再建构)和一种话语建构。这种重新解释是为了建构一种话语,而这种话语则体现了建构者的政教关系观。

 

二、宗教斗争政治化

 

在理论上看,政教关系与互动的模式可以若干,但在实践中要更为复杂和灵活多样。一个社会的宗教团体与政府关系怎样、程度如何,既取决于底线的划定,也取决于对底线的遵守。底线的划定需要社会的共识。所谓共识,不是某一方(尤其是位势较强者)的“制定”,而是政府、诸宗教群体、学界、非宗教民众等各方各界共同认定的底线。若能真正形成这样的底线,政府与诸宗教群体是可以相安无事的。“取决于对底线的遵守”这句话意味着可能出现对底线的突破(不遵守),突破者有自己的企求,遵守者有自己的期盼。如果有遵守有突破,政教关系格局就会出现不稳定状况。能否形成新的底线或改变现有的关系模式,就要看各方的力量与取向。

 

政教分离不等于宗教与政治无关。甘地曾在自传中指出,“那些说宗教与政治无关的人,根本不知道宗教是什么”。政府可以和“教会”(或宗教团体)“分离”,但自从世界上有了政治,宗教的生存环境在政治上就不再“真空”,因此宗教也就不再可能与政治无缘。这不是说何时何地在任何事情上宗教与政治都搅到一起,而是说在社会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宗教是在多个层面上以多种方式与政治互动。当然,这些互动既有主动与被动的区别,也有内容与程度的差异。

 

宗教曾经是社会一体化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与世隔绝的、尚未出现文字的社会里。在这些社会里,宗教、血缘、经济、政权和教育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的区分。部落或社会的范畴和宗教体系的范畴是一致的,宗教群体与政治群体实质上也是一致的。这类群体各自的神维护或体现本集团的价值;群体的信仰和仪式表示人们分享同一种命运。因为几乎没有宗教专职人员,不存在可能与政治结构相竞争的分离的宗教结构,所以,政治当局也没有这类的制度需要操纵,他们自己在观点上也完全受到其社会的信仰的束缚。政教分离是不可想象的,改变了族群就等于是改变了宗教信仰。在这种社会中,宗教的信仰和实践可能有助于培养欣然遵守社会的规范的个体;依据神圣的奖赏制度,宗教会阻止那些未经过适当的社会化的人违背社会规范;宗教体系也可能建立和加强对拥有强权的人们利用强权的限制;宗教亦可以减弱由于对稀有价值的追求所造成的紧张冲突的尖锐性。尽管宗教与政治的这些关系甚至在流动的和复杂的社会中也是存在的,但宗教作为社会一体化的基本因素,只有在结构单一、群体成员的血缘同一、宗教同一、行为模式同一的,极稳定的神圣的社会中才能看到其最纯的形式。

 

古往今来,人们会有意识地推动或操作宗教与政治的互动,这既来自宗教力量,也来自政治力量。当社会形成多层的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自然要求社会的宗教结构与社会的阶级结构相适合,与自己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相适应。因此,政治力量,无论是当朝的还是在野的,总是从本群体的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一方面,它们会通过抬高宗教地位和受制于宗教价值观的形式,神化公共权力以及权力持有者;另一方面,如果社会的宗教结构滞后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发展,如果某种宗教的群体取向有悖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只要统治阶级的力量足够强大,就会运用政治权力推动(或操作)宗教结构的变化,纠正(或压制)某种宗教的群体取向。一般来说,政治力量往往不是从思想观念或信仰来区别对待不同的宗教,而总是从宗教群体的政治态度和是否有利于巩固社会秩序来取舍的。古往今来的政界人士之所以对宗教群体持以程度不同的疑虑或戒心,并不在于宗教所描绘的天堂究竟是七重天还是九重天,而是担心掌握一定群众的宗教团体变成异己的或反社会的力量,因而采取各种可以运用的手段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

 

从宗教的方面看,宗教是信仰团体,也是生活于社会中的特定人群,自然有其自身利益,不可能对社会政治运行置身事外。无论宗教内部结构的变化,还是宗教在社会生活结构中的地位变化,都会影响到特定宗教的整体利益,至少会使该宗教内部领导层的社会地位和权益有所变化,因此宗教团体必然会或主动或被动地对旨在改变社会结构的政治变革,做出积极的或消极的反应。一般说来,一种宗教对政治变革的反应强度,与这种政治变革对于社会结构的改变程度成正比,与这种政治变革对于该宗教群体的利益的触及程度成正比。然而在传统社会中,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并不是经常发生的。无论是奴隶制社会的王朝改姓,还是封建社会的城头易旗,只要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社会的基本结构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只要是宗教群体的基本制度和宗教的内部结构没有陷于重大的危机与挑战,宗教与政治互动的基本模式就不会改变,即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历史经验表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有意识地推动或操作宗教与政治的互动成为宗教与政治关系的主要形式。但是,在多元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对不同宗教采取拉一派打一派的政策,甚至利用或夸大宗教矛盾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做法,尽管可以得到短期的利益,但结果往往是饮鸩止渴,不仅想削弱的没有削弱,而且想扶持的对象或者扶不起来,或者是千方百计扶持起来后又尾大不掉。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总是留下许多难以弥合的后遗症。聪明的政治家,大都善于化解不同派别(包括不同的甚至敌对的宗教派别)间的矛盾,团结各种能够团结的力量实现最紧迫的政治任务。而实行这种政策的政治力量,只要其政治目标真正体现了这个社会发展的最大利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政治经济的根本需求,也往往能够众望所归,得到大多数宗教群体的响应和支持。这里实际表达的是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有智慧的政治。

 

宗教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宗教斗争政治化的表现形态也会不同。历史上,既有正统宗教利用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或利用统治集团对自己的支持,将异己的宗教信仰宣布为“异端”并借助国家机器进行迫害;也有受压制的宗教动用政治手段(抗议乃至武力)反抗“正统”宗教和国家政权对自身的压迫与迫害。有时候,正在兴起的宗教为了实现自己的宗教理想和价值追求,为了本宗教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也可能或主动或被动地将宗教冲突政治化,甚至引发军事冲突。因此,宗教斗争的政治化是个非常复杂的历史现象,不能一概而论。有时是这种模式起主导作用,有时是那种模式起主导作用,有时是几种模式同时起作用。但从根本看,是社会政治的变动引导着宗教本身的选择。

 

无论何种形式的宗教斗争的政治化,也总是有宗教的原动力包含其中(因为上一段提出了政治引导宗教,这一段讨论宗教本身)。任何一种宗教,都是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行为和宗教组织的集合。任何一种宗教都有其自身的、或多或少有别于其他宗教的信念和价值追求,都有自己视为唯一正确的人生道路和社会秩序。不仅宗教观念可以间接地影响教徒的政治取向,宗教的组织系统亦可以直接左右教徒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抉择。宗教信徒的信仰越虔诚,就越容易将本宗教所追求的社会形态和行为准则,看作最理想的、最完美的和最神圣的。宗教的入世性越是强烈,越倾向于将本宗教所遵循的人生取向推而广之。当宗教领袖和宗教信徒不仅感到现实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与自己所信奉的拯救(或幸福)之路相距甚远,而且为了自己所坚信的理想而投身于改造社会的行动之中时,就会形成某种社会运动。

 

如果这种信仰力量与社会的统治力量结合起来,它有可能凭借自己所能驾驭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和社会文化力量,将自己变成笼罩社会的意识形态,同时能够调动社会力量实现宗教扩张。如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曾先后8次发动十字军东侵。当这种信仰力量与传统社会中的反抗力量结合起来时,有可能通过宗教的信念和组织形式将松散的民众凝聚起来,形成大规模的社会反抗运动。如德国宗教改革时期的再洗礼派和闵采尔神甫发动的农民战争。只要宗教斗争采取了政治化的形式和手段,就不再是纯宗教的,总会有世俗利益和政治目的搀杂其中。宗教斗争政治化虽然可以归为一类现象,但对具体的宗教斗争政治化必须加以历史的具体分析,既不能笼统地说宗教斗争的政治化都是社会革命运动,也不能简单地以为宗教与哪个阶级(如被压迫阶级)结合就是好的、与哪个阶级(如统治阶级)结合就是不好的。评判的着眼点主要还是要看宗教斗争政治化与社会发展总趋势的顺逆关系和是否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三、价值取向的相合或相悖

 

我们所知的宗教都对人们生活的世界(小到特定族群,大到整个人类)有一个神话的或神学的解说。这些神话或神学解说了特定群体的来龙去脉(如起源的神话),特定的生活方式或者说社会运行规则是如何形成的(如由文化英雄或祖先创立)。进入文明时代后,宗教的世界观越来越明晰化和体系化,特别是增添或强化了与尘世的对照物,即被称作“天国”、“天堂”、“极乐世界”的神圣的理想世界。这个理想世界是十全十美的,是宗教信徒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个理想世界成为一种标准,宗教信徒依此评判尘世或生活的现状:第一种可称作否定论者,他们认为现实世界不值一提,应当尽快摆脱或改变。第二种可称作肯定论者,他们接受并投入现实社会,但却认为尘世乃是理想世界的有许多瑕疵的摹本。这两种都可以归类为外在论者,因为无论肯定还是否定,他们都将神圣的理想世界看作外在于现实生活的。而第三种则可称作内在论者,持这种观念的人认为神圣的理想世界根植于现实世界中,甚至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如“人人皆有佛性”),这种内在的“神圣性”既是人们改良社会的目标,也是人们净化自我的动力。所以,无论何种宗教,其宗教世界观所阐述的神圣的理想世界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社会生活之间,总是有一种张力。

 

这种张力是一种动力。神圣的理想境界是一个标准,也是一个目标,是人类生活的参照系。人类社会总是在追求理想的进程中实现个人的和社会的进步,虽然这个目标难以最终实现,但追求过程本身却使个人或群体得到净化,得到提升,得以完善。人类信仰宗教的过程有如个体信徒的一次特定的进香(朝圣)活动,收获既在结果,更在过程本身。人们争相将最美好的艺术献给神灵,同时也提升了音乐、舞蹈、绘画、雕塑、建筑等等;人们争相做得让神灵喜爱,同时也提升了自己或群体的道德境界和施善范围;人们争相论证神灵的全知全能,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思辨,有了更多的哲思和发现。当然,在人们将宗教信仰与实践的过程变成维护某种不合理的或腐朽的制度或秩序的工具时,信仰的功能就由弘扬真善美向兜售假丑恶转化;如若将信仰的执著变成迫害异己或残害生灵的迷狂,那可能就是一种“堕落”。不,应当说是“罪恶”。

 

宗教的善恶张力对政治形成一种压力。因为宗教的取向与政治的取向是相合还是相悖,结果大不一样,所以这种张力常常会使执政者感到紧张。如果特定宗教群体对政治统治集团的所作所为虽然有所指摘,但总体上(或方向上)肯定,也就是说,特定宗教群体所主张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观念与政治统治集团的主张大致相合,政治统治集团感到的压力并不那么沉重。但是文明时代的各个国度里,总是有不同的宗教群体。它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并不一致,甚至相去甚远。在此格局中的张力评估变得比较复杂,不是抽象地评估宗教与统治集团的张力,而是要分析:有哪些宗教群体与政治统治集团处于和谐关系中,哪些处于紧张关系中?从量上看,处于和谐关系中的是多数,还是处于紧张关系中的是多数?从质上看,无论多数还是少数,处于紧张关系中的宗教群体和政治统治集团,相互的容忍度是多少?如果只有少数的或个别的宗教群体与政治统治集团的相互容忍度低,那么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可能只是局部的,影响面较小;如果是多数的宗教群体与政治统治集团相互难以容忍,那么引发的社会冲突可能会是大规模的,甚至会使整个社会陷入危机。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有时候只有人数不多的宗教群体与政治统治集团针锋相对,但由于相互容忍度很低,也很有可能出现极端的冲突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人数较少的群体却可能造成强大的社会震动并产生长远的社会影响。

 

宗教政党是宗教与政治结合的一个组织化产物,宗教政党与世俗政党的区别在于它将宗教信条和教规等纳入党的纲领,它的党员也许分属于不同的阶级或从事不同的职业,但却有着鲜明的宗教属性。在宗教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和力量对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走向施加影响。在考察宗教政党时,首先涉及的是能否组建宗教政党,这取决于现代国家的政治安排与文化传统。同是现代社会,欧洲不同于美国,宗教或教派可以组建政党并以此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宗教政党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因自身情况和生存环境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其次,涉及宗教政党与特定宗教或教派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宗教政党与宗教教派不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即并非一个宗教只有一个政党,也就说在一种宗教内有不同的宗派,每个宗派各有自己的政党。第三,涉及跨国宗教政党与特定国家或政府的关系。一个国家或一个宗教内有不同的宗教政党,构成多元政治格局。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宗教政党会在不同的国家里有其分支,即跨国的宗教政党,但因其是在不同的国度,可能会有不同的政治命运。第四,除了对有无宗教政党及其是否参与政治的性质和程度做类型学的梳理之外,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宗教政党的存在状态与作用如何影响国家的政治运作,即宗教团体与政府是什么关系,宗教政党的领袖与政府首脑是什么关系,宗教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虽然在当前的世界发展状况中,宗教是一个很敏感的字眼,但我们不能说宗教从来都是影响国际政治的首要因素,宗教在不同的时代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而且在同一时代,不同的宗教教派或团体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将宗教与国际政治的互动看作宗教与国际关系的所有方面。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当代,宗教都是影响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砝码。可以肯定地说,当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宗教领袖和宗教徒,都是热爱和平并反对战争的;而在世界各大宗教传统中,也都有许多倡导和平的信仰资源。然而重要的问题也许并不在于各个宗教中有没有倡导和平的信仰资源,而在于“事到临头”时宗教领袖和宗教徒必须在战争与和平(甚至是在参战与反战)之间做出政治上的抉择。

 

远古时代无需选择,那时虽已有了宗教和政治,但社会规模不大,内部分化不强:部落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虽属于社会的不同层面,但基本上是同构一体的。也就是说,在政治上成为部落的敌人,同时也在宗教上成为部落神灵的敌人。作为部落成员的参战与作为宗教信仰者的参战是二位一体、合一的。可是进入文明时代,世界上有了不同国家之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一方面,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复杂化了,除了统治集团确立的国教,可能会有被统治者的宗教,还可能有若干独立教团。文明社会有了不同的阶级、不同的职业群体和不同的族群。人的身份不仅比部落群体更为复杂,而且多重身份相互之间可能不再是同构的,甚至是分裂的。另一方面,不仅身份认同多元化,而且在政治的价值取向上也会多样化:国家的政治价值取向与宗教群体的政治价值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宗教信徒与宗教群体的政治价值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战争与和平的抉择时,一个国家、一个宗教群体、一个宗教信徒(如信徒对服兵役的态度),既有可能做出大致相同的选择,也有可能形成某种不同意见,还有可能意见分歧形成分裂之势。

 

宗教极端主义不是某个宗教特有的现象,它是当今国际和各国国内各种关系急剧变化和日益复杂的产物。任何宗教的极端主义不是孤立产生的,宗教冲突也不是仅仅出自宗教自身的原因。一方面,宗教极端主义确实与特定宗教或教派有所关联,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不是某个宗教(特别是那些成为历史传统和文化传统的宗教)的固有属性。同时我们也要面对现实,因为宗教极端主义虽属于某个宗教或某个教派的内部事务,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它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极大。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极端主义都是宗教的,也不是所有的极端思想(无论政治的还是宗教的)都付诸行动。那些采取行动的极端者经常使人们联想到“恐怖分子”,但宗教思想上的极端主义与政治行动中的恐怖主义有关联但不能等同。

 

政教分离涉及的只是宗教团体与政府的关系,而宗教与政治的互动却多种多样,因此,强调政教分离并不一定能够剥离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也不可能撇清对政治的表态。在人类历史上,宗教间的冲突和战争,宗教群体支持不同国家间的联合与博弈,宗教群体参与其中或直接操控的国际贸易,具有多重身份的宗教群体成员在国际往来中促成的不同宗教文化间的碰撞,都会影响国际政治的格局与互动模式。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虽然只是部分的关联,但宗教极端主义有可能导致政治行动上的恐怖主义这种关联本身以及这种关联搅动国际政治的能量,已使它们成为影响国际政治格局及其互动模式的重要维度之一。世界各大宗教传统均有数以亿计的信徒,各教之内持极端主义思想(以及进而实施恐怖主义暴行)的都是极少数。一方面,很多有识之士断然否认宗教与恐怖主义有任何关联,声称恐怖分子根本就不是本宗教的信徒;但是另一方面,某些恐怖分子确是先接受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再走上恐怖主义道路,并继续打着宗教的旗号为其张目。采取不承认的策略并不能斩断宗教极端主义与某些恐怖行动或某些恐怖分子的关联。重要的是存有极端主义思潮的宗教群体(无论是基督教的还是伊斯兰教的,或是佛教的)如何自己提高机体免疫力,靠外力治疗效果相当有限。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带来基督教的新纪元,但这种自我更新的动力和主角乃是来自于内部。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沉默的大多数”位于中间地带,宗教极端主义只是思想流派之谱系的一极,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强调开放宽容、推动对话理解。这些力量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有,他们不仅一直在发声,而且随着世界各地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误解加深乃至仇恨情绪的增长,人们也愈发感到增进不同宗教不同教派间的对话和理解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宗教间对话是宗教界促进世界和平与宗教间和平的诸多努力之一,意在促进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不同群体的人们相互理解,意在促进不同信仰的群体和谐相处,意在提升自己。这种善良美好的愿望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然而仅有国际层面和部分宗教领袖间的对话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的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在多族群多宗教共存的国度)内部通过对话缓解分歧、增进理解,形成有效的化解矛盾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各美其美”以求“美美与共”确实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是我们也要深思:在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格局中,如果“各美其美”只是各“美”自己而不承认别人有美,还有可能“美美与共”么?如果“各美其美”也意味着各有不美,那么在对话中能否各有自我批评、有扬有弃?能否在彼此赞美的同时彼此有所希望建议甚至有所批评?如果不认识到彼此都有美与不美,“各美其美”会不会无法“美美与共”、甚至会撕裂社会?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荣聘教授)

(来源:《宗教学研究》2017年第3期)

                                                          (编辑:霍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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