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国家,宗教事务及其管理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宗教具体实践积极探索,形成了目前系统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逐步从依政策管理转向依法律调整的道路。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为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宗教事务时,都遵循了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单行法规和规章,对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捐助法人地位,《宗教事务条例》经过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并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保障更加健全,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达到新的高度。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共9章77条,体系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修改内容亮点突出。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增加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开展慈善活动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增加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并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负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第五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衔接了民法总则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规定精神。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确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使之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是依法调整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立法创新,对于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健康发展,保障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中国坚持依法协调处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管理宗教事务的关系,坚持保障宗教活动与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相统一。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增加规定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增加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增加规定了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五十六条增加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增加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法律责任”一章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中国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将得到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来源:2018年4月4日《光明日报》)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霍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