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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黎:道德脆弱的根源何在 ——儒家宗法伦理与犹太宗教伦理比较    2009年12月29日 中国宗教学术网

道德滑坡问题是人们当前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但在研究其原因时,认识却各不相同,有的说是“文化大革命”,有的说是“市场经济”。我则认为,这类社会历史的变化,只是构成了对道德的历史冲击,是道德滑坡的诱因,根本点还是在道德本身的脆弱性。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儒家宗法伦理与犹太宗教伦理的比较,探明道德总是伴随社会历史变化而动荡沉浮的原因。
  儒家宗法伦理
  儒家伦理在儒家文化的历史发展中一直起着主导的作用,因为它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所倡导的伦理。儒家伦理的特点在于它的宗法性,而其实质则在于它的政治性。中国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正是利用儒家伦理的宗法特点来实现巩固其主权统治的政治目的。
  宗法伦理的政治化最初始于殷周之际,周人灭殷后,将原有的依据血缘关系确立父权和继承关系的氏族宗法制,转变为国家性的根本制度,实现了氏族族权组织与国家政权组织的统一。与此同时还提出了“以德配天”的神权政治道德思想。“天”既是自然界的主宰,也是人世间的主宰。从“以德配天”的思想可以看出,“天”是儒家宗法伦理的绝对权威,而自称天子的当朝皇帝就是儒家宗法伦理的世俗权威。还可以明白,儒家宗法道德是附属于王权的。从孔子提出的“天生德于予”、“为政以德”、“克己复礼为仁”(孔子所言的“礼”即为制度及其附属的社会伦理规范,而“仁”则指人的道德典范)等观点,也可以看出儒家伦理与王权制度的这种依附性的政治关系。将宗法伦理政治化的祖师爷当属儒家文化的至圣先师孔子,他曾向齐国国君进言治国之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汉代董仲舒据此正式提出“三纲五常”的儒家宗法伦理体系的纲领,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及“仁义礼智信”。后经汉章帝主持制定的名为《白虎通》的文件以立法形式得以正式确认。宋明理学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中的天理,主要指的也是这种以忠孝为本的伦理。朱熹将儒家宗法伦理捧为天理,在儒家看来,顺从天子(当朝皇帝)就是顺从天意,就是存天理。

儒家宗法伦理名义上为天,实际上为天子即当朝皇帝服务,其道德是从属于皇权制度的。由此导致儒家宗法伦理的核心内容即“三纲五常”的最高道德是忠孝,其实质是效忠皇权。历代的儒家集大成者也曾意识到了儒家宗法伦理的这种紧紧依附于王权制度的政治倾向的缺陷,曾先后为儒家宗法伦理注入人性的色彩。
  孟子提出了仁政说和性善论,试图填补儒家宗法伦理的空白和淡化依附于王权的政治倾向。但孟子的仁义道德和性善论同样都转化为维护封建王权的道德工具。尽管他也曾提出“民为贵”、“人皆可以为尧舜”的看法,但孟子的“民”并非平民百姓,而是上等人。宋代以后的儒家很注重吸收佛教的某些思想,其中主要是佛教的伦理思想,实际上也是出于儒家宗法伦理的先天不足,试图引进佛教的慈善伦理,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然而由于儒家宗法伦理的主导和主体作用,儒家对佛教慈善道德的吸收也仅限于平民百姓的范围,难怪中国老百姓唯独对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崇拜得五体投地,家家供拜,而对佛祖如来却敬而远之。尽管历代儒家学者和王权统治者曾意识到儒家宗法伦理的先天不足,并试图进行修修补补(包括魏晋时期吸收道家思想而形成的以人的心性为本的玄学),但一直未能将宗法性的政治伦理转化为普世性的社会伦理,概因宗法性伦理的政治本性所致,儒家集大成者尤其是王权统治者压根就不愿意实现和实施宗法伦理的性质转变。
  犹太宗教伦理
  犹太伦理在犹太教的各个领域同样起着一种核心的和至关重要的作用。据《塔木德》经(犹太教口传律法)记载,有位俗人向贤人希勒尔讨教:“如果你能在我单腿站立期间将全部《托拉》经(即《摩西五经》,犹太教成文律法)讲授于我,你就可使我皈依犹太教。”希勒尔告之:“既便对邻居恨之入骨,也要泰然处之。这便是《托拉》经的全部要义,其它则是宏发议论”。在这里,贤人希勒尔竟称全部的犹太教实质上是一种伦理体系。可以说,全部的犹太教义就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公正和同情的热切关注和对人类完美性的根本信仰,它倡导所有人不论男女都有责任竭尽全力以尽可能高的伦理境界生活,并有义务对整个社会的完善做出最大贡献的基本信念。当然,犹太伦理绝不是自成体系的,它是与宗教信仰浑然一体的。犹太伦理的特点在于它的宗教性,而其实则在于它的社会性。犹太伦理正是依托于它的宗教性特点即对上帝的神性信仰,促使其普世性伦理的社会化,进而实现一种道德的社会,最终达到民族拯救和救世的目的。
  犹太伦理的宗教性特点和社会性实质的内在关系,从犹太伦理的核心教条“摩西十诫”中清晰可见。“摩西十诫”中各诫命的谓语助动词均为“不可”或“当”,均为道德说教用语,而非法律术语。“‘诫命’的本意是‘教诲’,后来由此演变为犹太‘律法’”,“十诫”中的头三条为宗教信仰道德,即:除我(上帝)之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制作偶像;不可妄呼上帝之名。这三条主要反映了犹太伦理的宗教特点。第四条介乎于宗教信仰道德和社会道德之间,即: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六日勤劳作工。而后六条均为社会道德,即: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不可贪人一切所有的。这后六条主要反映了犹太伦理的社会性本质。
  不仅从犹太教的核心教义“摩西十诫”中看出犹太伦理的宗教信仰特点和社会性本质的区别,而且通过对犹太教义的最基本概念的了解也可对宗教信仰和社会伦理在犹太教中的位置有所认识。在所有宗教当中,犹太教是最崇尚伦理的宗教。“宗教”(religion)一词对于犹太教来说也是外来语,犹太教徒是在现代的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对话中才开始认识它和使用它。犹太教的律法经书《摩西五经》亦称“托拉”(Torah),而“托拉”的本义为“指教”、“教诲”。有些犹太拉比(犹太教领袖或资深学者)甚至认为,“托拉”的所有准则的真正目的是促使人类的完善。“犹太教”(Judaism)一词源于希腊,也是外来语。在犹太人看来,“犹太教一词并非意指宗教信仰,而是具有类似于‘犹太人认同’的含意。”“实际上在希伯来文中表示信仰一词(emunah)的本意是‘信赖’(belief in)而不是‘崇信’(belief that)”。也就是说,犹太人是信赖上帝而非崇信上帝,理解这一点区别对认识犹太伦理的宗教性特点和社会性本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意味着对上帝的信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犹太伦理传统的基础在古代便已牢固奠基。实际上,诸如公正与怜悯等道德教诲,都是作为上帝自身的属性而以人格化的表述成文于《圣经》之中。在《圣经》时代,有德性的人在希伯来文中被称之为“扎迪克”(tzaddik),该词与公义思想有关,其抽象名词“哲达卡”(tzedakah)在后来的希伯来文中常意指“施舍救济”。这种《圣经》的语意,在先知弥迦(Micah)的著名言论集中有精辟的概述:“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卑谦地与上帝同行”(《弥迦书》)。这类有关人的正直、社会公义和同情怜悯的说教充斥于整部《圣经》。
  犹太伦理在中世纪达到了系统的规模。比如萨阿迪亚曾对诫律进行了系统的划分,将其分为仪式诫律和伦理诫律。仪式诫律(即宗教信仰道德)仅依赖于启示的权威,而伦理诫律(即社会伦理道德则借助于理性,它们既使没有相应的启示,也要得到遵守。萨阿迪亚对诫律的系统划分,促使了犹太教伦理思想的发展,进而导致很多宗教哲学家提出:某些基本的犹太伦理原则是适应于全人类的。新柏拉图主义犹太哲学家伊本·盖比鲁勒甚至提出了独立于宗教传统的一种伦理体系。中世纪曾出现一种带有神秘主义倾向的伦理虔修,它倡导内省和清心寡欲的道德修行。然而一般来讲,犹太教往往并不注重内省虔敬,而是认为犹太生活就是家庭和更大范围的社团生活。犹太伦理对禁欲主义敬而远之,倡导一种适度的自娱。
  到了近代,由于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犹太社团又掀起了一次涉及伦理在犹太教中的地位的哲学争论。在19世纪末叶,认为犹太教是“伦理的一神教”这样的论点已成为共识。如此认识犹太教是有双重目的的,一方面是要强调犹太教与“理性宗教”的姻亲关系,另一方面要突出伦理的价值。与犹太教改革派相比,犹太世俗主义者更接近于古希腊的理想,将人类的需求置于中心地位。他们在1937年的哥伦布宣言中阐明了有关伦理与宗教的观点:“向往上帝就意味着追求神圣、正直和善良。缺少对人的爱,那么对上帝的爱也是不完美的。犹太教强调人类种族的亲如手足的关系、人类生活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个性和享有自由的权利。公义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康德派犹太哲学家柯亨曾对伦理与宗教的关系作了极为精辟的分析,提出“宗教不过是伦理学的历史前提,伦理学终归要吞没宗教。”他还认为,“是伦理学赋予了人类永恒的理想,这种理想的实现要求人类的永恒性。唯上帝能保障世界实现这种永恒。”柯亨还深刻指出,犹太伦理的令人深思之处,正在于它的明显依赖于一个全人类唯一的上帝而非源自犹太“民众心灵”的思想。
  显然,社会伦理才是犹太教的主体,犹太教自始至终的目的是实现一种普世性道德的社会,唯此才能救世,而宗教信仰只是其手段而已。
  儒家宗法伦理与犹太宗教伦理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儒家宗法伦理与犹太宗教伦理的概括,可得知儒家宗法伦理与犹太宗教伦理有着本质的区别。
  1、儒家宗法伦理的特点在于宗法性,实质则在于政治性;犹太宗教伦理的特点在于宗教性,实质则在于社会性。
  儒家宗法伦理表面上倡导“孝悌”,实质则在于主张“忠君”。儒家宗法伦理的政治性实质,决定了政治是目的,而伦理是手段。由此可见,儒家宗法伦理的存在意义是手段而非目的。从这种存在的意义上讲,儒家宗法伦理不具目的意义。而犹太宗教伦理则是借助于宗教神性信仰,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社会。犹太教认为现世是苦难的,它渴求一种理想的道德社会,以此实现救世。所以说,对理想的道德社会的追求,构成了犹太教的目的或真正信仰即价值观念,犹太伦理也据此得以确立。犹太宗教伦理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伦理是目的,而宗教信仰是手段。由此可知,犹太伦理的存在意义是目的而非手段。从这种存在的意义上讲,犹太伦理具有目的意义。
  2、儒家宗法伦理依附于王权和专制国家;犹太宗教伦理依赖于犹太社团或犹太社会。
  儒家“忠君”伦理思想成为保持组织机构统一的精神支柱,它有助于当朝专制政权的巩固,但同时亦形成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历史局面,往往皇帝驾崩都会酿成国家局势动荡的历史诱因。结果导致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每每王朝更迭,社会便出现混乱和动乱。远的不提,清王朝覆灭后,不久便“军阀重开战”。一旦王朝国体崩溃,这种伦理也将随之瓦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儒家宗法伦理的历史命运与封建王朝的命运休戚相关。从这种意义上说,儒家宗法伦理不具历史的永恒性,而犹太教则认为,犹太生活就是家庭和更大范围的社会生活。犹太伦理倡导人与人之间的怜悯互济,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义和人类的完善。人类社会是永存的,那么依赖于社会的伦理也必将是永存的。几千年的犹太民族苦难史和对人类社会的杰出贡献,也证明了犹太社会伦理有利于社会的永久稳定,具有历史的永恒性。
  3、儒家宗法伦理以君为本;犹太宗教伦理以人为本。
  通过对比儒家宗法伦理的纲领“三纲五常”和犹太宗教伦理的核心“摩西十诫”不难发现:“三纲五常”反映的是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的隶属依附的宗法关系(旧时代的官僚也被称作老百姓的父母官);而“摩西十诫”就其前四诫宗教道德而言,它信仰的上帝是全人类的而非仅限于犹太民族。就其社会道德部分而言,后六诫均反映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由此可知,儒家伦理是官方的,它注重的是王权和专制国家,推崇个人迷信,因而不具普世性。而犹太宗教伦理则是民众的,它关注的是社会与人,倡导的是理性。而倡导理性就是对人的关注,因为理性是人类的本性之一。因此可以说,对人类理性的关注和对全人类上帝的信仰,决定了犹太伦理具有普世性。

(文章转自探索与争鸣(沪)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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