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伊斯兰银行的兴起,最初产生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巴基斯坦,但在六十年代初传入埃及。在埃及,伊斯兰银行主要分布在尼罗河三角洲的地方城镇,而在开罗和亚历山大,世俗的国家银行承揽了大部分的业务。尽营从整体看,伊斯兰银行仍然不占重要地位,大多数海湾国家都建立了伊斯兰银行,其中最大的是迪拜伊斯兰银行。今天,伊斯兰银行已经传入欧洲,在日内瓦开办了一个国际伊斯兰银行,其名称是Daral-Mal alIs1ami(DMI),伊斯兰基金之家,受建立在开曼群岛的一个控股公司管理。
伊斯兰银行对他的存户不付利息,而是提供利润分成。我们可以迪拜伊斯兰银行为例,进一步说明伊斯兰银行的业务活动。迪拜伊斯兰银行向存户提供两类帐户:储蓄帐户和投资帐户。储蓄帐户得不到任何利息,但存户有资格申请取得无息贷款。许多存户并没有利用这种手续简便的贷款,认为采用这种帐户储蓄,对存款具有可靠的保证。开立投资帐户的存户,有资格从银行的投资中分享利润。投资帐户有一个最低期限,即存款必须存满一年才有权分享利润。投资帐户的存款不得因存户的需要而随时撤销或提取存款。存户遇有需要,必须事先通知银行,银行对此态度相当灵活。通常,提取小笔款项提前一个月通知银行即可,而大笔款项则为三个月。如果存户陷于财政困境,急切需要存款,银行总是给予通融,因为它会意识到自己的宗教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不会被剥夺财产以清偿债务,银行总是提出建议和劝告,帮助他重新安排经济事务(罗得奈·威尔逊:《伊斯兰教与经济发展》,载《当代世界的伊斯兰教》,第124页)。显然,在提供援助时,银行要考虑客户的案卷记录和道德声誉,这在拟订提供援助的附加条件时往往起决定作用。
为了经营企业而从伊斯兰银行取得资金的人,必须付给银行一份经营利润。银行确实是用现金投资,而不是借贷。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如果没有利润,银行就其投资而言得不到回报。这意味着,银行在提供资金前,必须作出合理的投资鉴定。类似迪拜伊斯兰银行那样的银行,在对风险作估价时必须起到一个商业银行的作用,这倒是非常符合海湾那部分地区的商业传统,避免风险的一种通常方式,是采取多种形式的保险。然而,对于保险,在伊斯兰教中存在两种反对意见:一种涉及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一种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有关。根本性的反对意见认为,未来的一切事件都是真正的意愿,企图给未来事件保险,就是侵犯真主的权利,违背真主的意愿。例如沙特阿拉伯,坚持对《古兰经》经文的这种宿命论解释,禁止一切保险公司在国内注册登记。在外国登记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国内进行保险,但没有沙特阿拉伯本国的保险公司。不过,沙特阿拉伯对一些外国的保险公司,主要在远东,持有股份权。
第二种反对意见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的方式,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资产。保险公司常常利用客户存款的长期利息进行保险,这不符合教法的规定。可是,迪拜伊斯兰银行已经建立一个附属的保险机构,阿拉伯伊斯兰保险公司。但这仅是互助会性质的组织。参加者按照伊斯兰教法的原则,每人投入一笔保险费,积攒一小笔现金储备以应付意外事故。如果同时有许多人要求补助,参加者会同意增加他们的认捐额,作为对其他成员的帮助,最后则由公司给予他们补偿。与通常的保险公司惯例不同,领取补助的成员至少要交回部分补助款。最后这一条规定被认为合情合理,既能降低保险费用的规格,又是为了奉行伊斯兰教原则,使所有参加者感受到穆斯林皆兄弟的教胞情谊。这种组织是参加成员的认同和互相承担义务,而不是一种非个人的社会团体,强调的是共享祸福。
对于建立伊斯兰经济体制的另一种反应,是允许通常的银行开业,但由法律禁止其收付利息。例如在沙特阿拉伯,银行对借款收取服务费,但不收利息。这不仅仅是语义学的问题。对于定期或活期的储蓄帐户,银行也不得付给利息。在沙特阿拉伯,大部分存款都是没有利息的活期储蓄帐户。不过,储蓄帐户还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以前属于外国、最近转为沙特阿拉伯所有的私人银行。但银行可以付给利润,作为通货膨胀的补偿一一换言之,名义利息是允许的,但不是真正的利息、迟缓消费补偿。名义利息与真正利息的区别,看来在沙特阿拉伯还至关重要。同样,银行对客户收取服务费,部分是支付银行的管理费,部分是通货膨胀的差额。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真正的利息,但也不应以实际等于零的名义利息资助借款人。
对沙特阿拉伯来说,因为所有的银行都按照伊斯兰教义和教法原则开展业务,所以无须建立特殊的伊斯兰银行为穆斯林服务。唯一独特的伊斯兰金融机构,是设在吉达的伊斯兰发展银行。它是一个对外的发展援助机构,并不为国内的经济发展筹措资金。然而,沙特阿拉伯银行存款的低利,使得许多人不愿在国内银行存款。由于沙特政府对资金外流缺乏控制,许多人已把钱存放国外,特别是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以获取高利。这已经给沙特阿拉伯的财政制度造成麻烦。当地的银行不能提供必须款项时,借贷人常常被迫向国外借贷。在1982年,尽管从国家商业银行或利雅得银行可以按8%的通货膨胀率(零的真正利息)借到资金,许多人还是以15%以上的利息向巴林的对外银行借款。显然,对沙特政府来说这是个问题。
无庸置疑,伊斯兰银行制度和金融体系在伊斯兰世界还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古兰经》的原则完全不应是一个压制发展的因素,在海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已经出现了革新型的解释。与西方金融界所持有的观点相反,其重点是肯定性的而不是否定性的。穆斯林学者认为,“伊斯兰教的训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调整真主与信仰者个人之间的关系的。这些系由真主所规定,是固定不变的……另一部分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神圣经典使用公共福利的标准,使有关训令具有一种明显的职能性目的。这方面允许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见沙迪克·马赫迪:《伊斯兰教:社会与变革》,载《世界宗教资料》,1986年,第3期,第19页)因此,对于这种发展趋势的研究,还有待于加强。
二
十九世纪时,西方经济学家把伊斯兰教等同于落后,因为当时的奥斯曼帝国濒临于分崩离析。今天,对于伊斯兰世界的这种贬辞已不大流行,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科威特和阿联酋是伊斯兰国家。当然,人均收入并不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全面标志。但是,沙特阿拉伯通过发展计划所取得的经济成就,说明伊斯兰教两圣地守护者的这个沙漠王国,也在致力于现代化。从历史上看,伊斯兰教在其最初的两个世纪里,曾从大西洋扩展到印度次大陆。当这一广大地区过渡到穆斯林社会后,出现过一个经济繁荣和文明灿烂的伊斯兰世界,说明伊斯兰教与经济发展在历史上并不存在矛盾。
有人认为,穆斯林擅长于商业贸易,而见拙于工艺制造。当然,穆罕默德高度赞扬商业活动的社会价值,他出生和居住的麦加和麦地那,当时都是重要的商业中心。穆斯林商人控制东西贸易的重要商路,伊斯兰地区的市场和集市长期享有世界性声誉。然而,穆罕默德同样赞扬手艺精湛的熟练工匠。在伊斯兰地区的市场和集市上,工匠的人数往往和商人一般多,而手工业与商业之间一直很难划清界限。在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工艺传统要超过大多数西方国家。例如,在十六世纪,萨法维王朝的京城伊斯法罕的熟练工匠,比当时西方最大的城市巴黎还要多。
伊斯兰教并不强调物质刺激,因为物质报酬被看作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受到委托照管物质资源的穆斯林,对真主负有义务,要防止物质资源的滥用。《古兰经》劝诫信徒“要享用真主恩赐的佳美物品”(《古兰经》5:4-5,87;16:114)。但对物质福利没有规定任何数量的限度。穆斯林应该尽力控制大自然,任意获取大多数的物质资源。据《古兰经》所载,所有地上的资源都是真主创造出来为人类服务的,只有酒和不洁的肉类在禁止之列。除了这些禁令外,对其他种类的消费没有任何禁欲主义的命令。穆斯林认为,伊斯兰教是对人类的赐福,目的是使生活更加富裕和舒适,而不是更加穷困和艰辛。
然而,穆斯林受到劝诫,要为自己的生计工作,不要去乞讨:“最好的收入是用体面的辛勤劳动所赚取的……当一位浑身疲乏的劳动者,经过体面谋生的努力工作,在夜晚回到家时,他的罪已经得到宽恕”(哈基姆·穆罕默德·赛义德:《雇主和雇工一一伊斯兰概念》,第27-28页)。艰苦的工作和精神的净化同等重要,工作被确认为一种义务。工人应得到尊重,雇佣关系要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当双方都是穆斯林时,要重视教胞关系。雇主应根据《古兰经》的教诲,付给工人足够的报酬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有的伊斯兰国家以这一条为依据,已经制订了最低工资的法令。工人的报酬应立即给付,工作条件要符合合法契约的规定。伊斯兰教的教诲没有超出上述基本内容,没有为工资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教法允许按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决定报酬,但这样决定报酬的目的,是要保证工人与企业的一致。因此,利润分成的方案得到鼓励,雇主与工人的密切合作受到赞扬,非个人的投资公司直接管理生产则无人称道(同上书,第68 页)。
但是,如果认为存在一个完整的伊斯兰经济体制,可以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选择,那就理解错了。最近几年来,一些伊斯兰学者确在试图使之具体化。在伊斯兰世界,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自然资源和传统化背景十分复杂,只有伊斯兰教为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地区和民族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固定准则。《古兰经》提出的一些限定条件,企图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建立可以遵循的经济关系,保证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协调一致。它没有为经济发展提供详尽的兰图,因此需要穆斯林去发挥自己的主动精神。穆斯林学者指出:
没有一种特殊的伊斯兰经济体制。实施伊斯兰经济法则需要具备如下两个条件:首先,应用某些基本原则,例如财富属于作为真主代理人的全人类集体所有;只要通过个人努力,私有制是合法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人类的一项义务;社会应为穷人和残疾者提供生活所需,等等。其次,制订某些特别的条令,例如宰卡(天课)、继承法、禁止高利贷及一切通过赌博、诈骗、垄断利润等手段的非法所得,等等。当代伊斯兰经济思想在遵守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研究现代的经济理论和经济体制,掌握有关当前经济需求的知识,设计出一种既是伊斯兰的又是现代化的,既能实现经济发展又能保证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经济体制(同上书,第21 页)。
不过,穆斯林会发现,实现这一任务非常困难。姑且不论是否存在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伊斯兰世界的历史已经表明,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曾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地贯彻落实过《古兰经》和“圣训”的命令。然而,对于穆斯林来说,他们必须努力实践伊斯兰教的理想;努力本身就是一项神圣的义务。
(文章转自《世界宗教研究》198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