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西亚、北非、南亚的伊斯兰国家中涌现出一系列以宗教为旗帜的政党和组织,它们作为一股强劲的政治宗教势力,活跃于各国的政治舞台上。这一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一次又一次地加深着人们对伊斯兰教的社会含义的认识,使研究者们越来越认识到:对有着政教合一传统的伊斯兰教,不能仅限于思想、文化的研究,而应从更广阔的角度,作全面、深入的考察。本文拟以巴基斯坦的政教关系为例,揭示伊斯兰教在当代民族国家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
(一)建国初期的国体之争 1947年巴基斯坦独立后,不久就陷入国家体制之争。印巴分治前夕,巴基斯坦运动的领导者全印穆斯林联盟曾多次提出成立一个独立的穆斯林国家的主张,而当时印度大部分伊斯兰学者则表示反对,认为伊斯兰教不受语言、民族、地域的限制。对伊斯兰教社会含义的不同认识,导致两种不同的政治理想,使新生的巴基斯坦潜伏着政治危机。
1948年初制订国家宪法前夕,真纳总督提出,未来的巴基斯坦宪法既不能有悖于伊斯兰教法,又不能仅以教法为基础。这一折衷主义原则,后来成为立宪的指导思想。同年3月。巴基斯坦制宪议会通过“目标决议”,作为起草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整个宇宙之主权仅属于万能之安拉,安拉通过人民授予巴基斯坦国家的有限权威是一项神圣委托;国家在伊斯兰架构内实行民主、自由、平等、宽容和社会公正的原则。与此同时,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学者联合会的一再要求下,制宪议会基本原则委员会任命了一个由权威宗教学者组成的伊斯兰教义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针锋相对地提出一部代表传统派宗教学者观点的宪法草案。其中规定:国家元首只能由穆斯林担任;伊斯兰学者有权废止违反经训的立法;由穆斯林选民推举产生的虔诚人士主持政府工作等。上述原则,大部分被基本原则委员会所否决,但国体之争并未就此结束。1951年1月,巴基斯坦伊斯兰教界举行一次全国会议。会上,伊斯兰教促进会主席、大毛拉默杜迪就宪法基本原则问题与伊斯兰教义顾问委员会达成22点协议,双方共同重申被否决的宪法草案。1952至1953年,西巴基斯坦的旁遮普省发生针对阿赫默迪亚教派的大规模流血事件,使国体之争升级为“正统派”与“异端派”之间的教派冲突。这场骚乱系由一个反对印巴分治的小组织所煽动,得到伊斯兰教促进会的支持。骚乱者向巴基斯坦政府提出两项要求:其一,鉴于阿赫默迪亚派否认穆罕默德为“封印使者”,故应宣布该派为非穆斯林少数派团体;其二,既然非穆斯林无权担任政府高级职务,故应解除外长札伏鲁拉·汗及该派信徒在政府中担任的所有高级职职务。巴基斯坦中央政府拒绝了上述要求,并决定对闹事中心拉合尔实行军法统治,避免了事态的扩大。但立宪工作却因此而拖延多年,长时间一筹莫展。
1956年,巴基斯坦第二届制宪议会通过了一部国家宪法。这部基本大法重申了“目标决议”中规定的关于国家和政府体制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对巴基斯坦宗教界作了三点原则妥协:第一,将国名定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第二,成立一个中央伊斯兰教研究所(后设于卡拉奇),协助政府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重建穆斯林社会;第三,设立一个法律监察委员会,监督国家立法,并以经训为据,修订全部现行立法。
一个绝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何以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国体之争呢?这个问题还得从印巴分治的思想基础——“两个民族”理论说起。
(二)历史的回顾 巴基斯坦和印度原为一个国家。19世纪下半叶,印度民族主义运动不断高涨,印度各族人民曾多次举行起义,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但由于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典制习尚的不同,加之英国殖民者从中挑拨离间、分化瓦解,占人口大多数的印度教徒同处于相对少数的伊斯兰教徒长期处于对立状态,未能形成一支统一的力量。1906年,在英殖民者的一手策划下,分别于孟买和达卡成立两个对立组织,即印度教大会和全印穆斯林联盟,成为分裂印度民族主义运动的工具。
穆斯林联盟最初是个代表印度伊斯兰教封建主和资产阶级上层利益的政党。其宗旨包括:“在印度的穆斯林中促进效忠于英国府政的感情,消除对政府在印度事务中所采取措施的意图可能产生的任何误解;维护和增进印度穆斯林的政治权利”等。1912年,随着大批中下层穆斯林民众的加入,穆盟对其章程作了修改。以主席阿里·真纳(1876-1948)为首的主流派后来一度通过与印度国民大会党合作的决议,但长期停留在对英国殖民当局进行“合法”的斗争。1928年,两党在印度中央立法机构两院代表权和选举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问题上发生原则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从此,穆盟一直以争取实现印度穆斯林区域自治和建立分离的穆斯林政治实体为目标。
就世界大多数民族的历史而言,宗教与民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个民族是否可以宗教信仰为共性和立国的根据,这要看具体情况。但穆斯林分离主义运动在印度显然有其特殊的文化历史背景和一定的群众基础。早在1867年当贝拿勒斯的印度教领袖们发起一个以印地语代替穆斯林的主要语言乌尔都语时,印度穆斯林的民众领袖阿赫默德·汗(1817-1898)就敏锐地预感到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敌对行为迟早要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1883年,他在一次演说中首次提出,印度教和伊斯兰教是“两个民族”。这一思想,后来为穆盟领导人伊克巴尔、真纳等所发展。1930年,伊克巴尔在阿拉哈巴德穆斯林联盟年会发表演说时宣称:伊斯兰教不仅是理想的伦理准则,而且是一种以法制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其宗教秩序同它所开创的社会秩序密不可分。他明确提出,在印度创建一个穆斯林的国家,并为新国家确定了边界。他说:“我愿看到旁遮普、西北边境省、信德、俾路支斯坦合并为一个单独的国家”,认为这将是印度的穆斯林,至少是西北部的穆斯林的“最终结局”。伊克巴尔的主张没有立即为穆盟领导层所接受。但此后不久,英国政府为解决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纠纷而举行的两次“圆桌会议”,均毫无结果,这使穆盟领导层决心走政治分离主义的道路。1940年,真纳在英国报刊《时代与浪潮》上撰文阐述“两个民族”理论,要求英国制订一部宪法,确认印度有两大民族,以便使他们共同分享对国家的管理权。同年3月于拉合尔会议上,穆盟正式通过关于“两个民族”的理论和成立巴基斯坦的决议。经过长时间的争论、讨价还价,英国政府、印度国大党和全印穆斯林联盟终于就分治问题达成协议。1947年6月,英国政府公布“蒙巴顿方案”,将英属印度按居民的宗教信仰划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
作为印巴分治理出的“两个民族”理论是巴基斯坦立国的基础,但这个基础是不坚实的,因为尽管印度的穆斯林有许多不同于印度教徒的民族特征,但传统伊斯兰教的民族理论是一种超越民族界线的泛伊斯兰主义,而不是伊斯兰民族主义。因而,原居印度的一批泛伊斯兰主义者虽然同样反对印度教的统治地位,但他们至多是穆盟的同路人。而且,既然穆盟领导人以宗教伦理和宗教法制作为区别于印度教徒的“穆斯林民族”的重要标志,传统派宗教学者当然有理由要求在独立后的巴基斯坦实现“名符其实”的伊斯兰社会秩序。而这正是穆盟领导人始料未及的。由于其宗教政治理想难以兑现,所以巴基斯坦的传统宗教势力长期有一种压抑之感,总觉得现实的国家是一种被扭曲的形象,因而同政府的关系一直不很和谐。
(三)阿尤布·汗的军法统治 1958年10月,陆军元帅阿尤布·汗在政变中出任总统,宣布实行军法统治。军政府对宗教问题持审慎态度,很少干预宗教学者的活动,仅在法制领域采取一项重要改革。1961年,军政府颁布《穆斯林家庭法法令》,对一夫多妻制和夫方随意休妻权加以限制。这项改革措施未引起强烈反应。但宪法与国家体制问题再度引起争论。在宗教界的不断压力下,阿尤布·汗后来同意就1956年宪法有关宗教条款加以修订。为此,军政府于1962年设立一个宪法修订委员会,负责审查前英属印度立法对巴基斯坦现行立法的影响,并使之符合经训的规定。1962年通过的新宪法扩充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并将国名改为巴基斯坦共和国,不再强调国家的伊斯兰特征。与此同时,军政府再次向伊斯兰政党作了某些让步。如成立了伊斯兰思想顾问委员会等。它的成立加强了因循守旧的传统派宗教学者的地位,标志着巴基斯坦的政教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改变国体的尝试失败后,巴基斯坦的宗教界转向渐进主义,寄希望于国家体制的逐步伊斯兰化,致使政教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的立法、行政工作经常遭到宗教界的干扰。1963年12月,在反对党和宗教界的强烈要求下,巴基斯坦国民议会再次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恢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名称。
(四)布托的伊斯兰社会主义 1970年初,接替阿尤布·汗的巴基斯坦军法管制首席执行长官叶海亚·汗,宣布结束军法统治,恢复政党活动,举行全国大选。于同年12月举行的选举中,以穆吉布·拉赫曼为首的人民同盟和以阿里·布托为首的人民党,分别在东巴和西巴获胜。之后,东巴于1971年12月脱离巴基斯坦联邦,成立孟加拉共和国。
布托执政时期,政教关系集中表现为国家经济体制之争。布托的人民党政府曾提出包括企业国有化和土地改革在内的社会经济政策,称为伊斯兰社会主义。伊斯兰社会主义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国家资本主义。这一经济纲领,在农业方面主张实行“土改”,即限定地主占有土地的限额,多余的土地由国家购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在工业方面,主张对工厂、铁路、矿山、银行等大企业实行国有化,结果引起激烈争论。这场争论实际上早在布托当政前即已开始。1965年6月,国会议员阿齐兹·拉赫曼在国民议会上提出一项动议,要求国家根据伊斯兰教的社会公正原则,对主要的工矿企业实行国有化,立即遭到许多议员的反对。不久就在全国展开了一场关于伊斯兰社会主义和国家经济体制的大辩论。土改和企业国有化的支持者们以《古兰经》为依据,宣称土地和一切财富皆为安拉所有,任何个人无权占有,因而私人占有制是非法的,并非伊斯兰教所主张;既然伊斯兰教的根本使命是铲除社会不公正现象,使人人各得其所,而保留私人占有和经营制度,势必导致社会不公正,所以国家应当建立一种“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反对派的代言人主要是巴基斯坦伊斯兰学者联合会和伊斯兰教促进会的宗教学者。他们则援引经训,论证私人占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主要论点是:私有制是经典所确认,它也是履行宗教义务之前提,一旦废除,诸如天课、朝觐、行善、捐赠等宗教义务也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至社会道德沦丧,目无纲纪章法,因而有百害而无一利。他们还认为,伊斯兰教同任何“主义”都不搭界,它既不提倡社会主义,又不提倡资本主义,而所谓伊斯兰社会主义不过是“大鱼吃小鱼”。这场争论从60年代一直持续到70年代,始终未有定论。但有一点是明确无误的:社会主义也罢,伊斯兰教也罢,对双方的既得利益者和权势者,早已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不过是块金字招牌而已。
(五)现政权的伊斯兰化政策 1978年8月,齐亚·哈克组成新内阁,9月出任总统。早在布托执政时期,人民党政府就面临着来自伊斯兰政党和组织的巨大压力。为缓矛盾,人民党政府后来有意放慢了企业国有化的步伐。1976年,巴基斯坦国民议会还破例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阿赫默迪亚教派为非穆斯林少数派团体。但终因积怨太深,这一切为时已晚。布托政府倒台后,巴基斯坦的宗教界人士如释重负,他们欢天喜地,奔走相告,全国出现了一股前所未有的伊斯兰教“热”。伊斯兰政党再次提出实现伊斯兰社会的强烈要求。齐亚·哈克政府面对着来自实力雄厚的人民党的沉重压力,需要寻求宗教政党和宗教势力支持,因而当政伊始就提出国家体制逐步伊斯兰化的政策。为最终在巴基斯坦实现所谓“伊斯兰秩序”,齐亚·阿克政府自1979年2月陆续颁布了一系令的法令、政策。他主要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其一,重建伊斯兰思想顾问委员会,责成其就现行国家法律的伊斯兰化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其二,恢复传统宗教税制札卡特税(天课)和欧舍尔税(对农产品征收的什一税),成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收机构,负责征收上述税金。与此同时,取消对富人征收的平衡税,削减原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率。国家还保证逐步取消利息,在三年内实现民商交易中的低息借贷制度。其三,修订刑法,使之符合经训的有关规定。为减少社会犯罪率,国家宣布恢复历史上伊斯兰教规定的“限定刑”(称为“胡杜德”),即对偷盗、汹酒、抢劫、私通、诬陷私通五种犯罪行为,处以伊斯兰教刑罚。此外,在教育和宣传媒介方面也采取了某些改革措施。国家派专人对教科书作了审查和修订,使内容更加符合伊斯兰教教义和巴基斯坦的立国思想;对报刊、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严格审查,使之符合伊斯兰教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并鼓励电台、电视台开辟宗教专题节目,播放宗教仪式。这些措施博得传统伊斯兰势力的欢迎,得到沙特阿拉伯、伊朗、利比亚等国伊斯兰教界的赞许,但也遭到社会上一些人士的批评。西方的观察家和伊斯兰研究者对此也很重视,巴基斯坦现领导人大肆宣传的伊斯兰化究竟要走多远?人们是有怀疑的。
(六)点滴联想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社会现象,人们对它既熟悉又陌生,需要不断地加以研究、探索和论解。这个问题对当今第三世界的伊斯兰国家,似乎更具有紧迫性,因为在这里居主导地位的伊斯兰教,不仅是为数很大的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而且是他们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共性和现实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它的复杂性还在于,由于历史积淀的结果,今天在这些国家里几乎都有一批宗教传统的“监护人”,密切地注视着自己的世袭领地勿受外人侵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当然不能忘记过去,割断历史与现实的联系。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前进,人们的经验在不断地积累,由此产生的思想、观念、风俗、习尚,要不要因时而异、因地而别呢?回答是肯定的。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宗教的凝聚力,最核心的正是宗教传统,而传统并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虽然它的改变经历的时间要更长些。正是时代与社会的发展,一次又一次地向传统宗教发起不断的冲击,才使得宗教传统的调整成为一个艰难、痛苦的过程,由此导致形形色色的宗教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
回顾近代以来,特别是战后伊斯兰教的发展趋势,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传统宗教观念、宗教形式、宗教制度已经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历史上从穆罕默德创教到显赫一时的奥斯曼大帝国,曾经出现过许许多的伊斯兰王朝今天它们不都已成为陈迹了吗?中世纪历史上,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曾经是不容争议的“定制”,今天有哪些国家继续因袭古代的模式?长期以来,宗教家和法学家们一直宣称神圣的伊斯兰教法为“安拉的法度”,它包容一切,适用于一切时代,然而今天还有哪个国家继续沿用中世纪编著的伊斯兰法典、原封不动以教法为国家的基本法?如此等等。凡此都说明,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宗教传统也在发展、变化,因而只有在变革与适应中才能求得生存。
战后,赢得独立和新生的伊斯兰国家,为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正在全力以赴地致力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在这些国家里,宗教究竟应当摆在什么样的位置才有利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的平衡发展?这不只是巴基斯坦,而且是亚、非许多伊斯兰国家的领导人面临的共同课题。综观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历史,这个问题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答案。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土耳其,在一个几乎全民信教的现代民族国家里选择了宗教分离的道路;沙特阿拉伯和波斯湾沿岸的几个小国,根据本国的国情继续遵循政教合一的传统;而大部分伊斯兰国家不论是否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或官方宗教,实际上奉行一种近似于政教分离的政策。一方面,它们从总体上照顾到人民群众的宗教感情,维护宗教文化传统,另一方面则区别宗教与政治,不准教权势力干预国家事务。这一区别对待的政策,从国家全局的观点看来是不难理解的,但在传统宗教势力看来则是对正宗教义的背叛和曲解,因而他们的永恒主题是恢复伊斯兰教的本来精神,鼓吹全面伊斯兰化。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后,这种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似乎舍此绝无他途。各国的宗教领袖是否有能力领导一个现代国家,这里不必妄加预测。但是从他们的一贯主张看来,不能不使人产生一连串的问号:在一个多民族、多信仰的现代国家里,全面恢复伊斯兰教的指导作用,如何保障少数民族和非穆斯林公民的地位和权益?伊斯兰法典是古代和中世纪宗法制度、封建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伦理规范的产物,这样一部残缺不全、甚至在许多伊斯兰国家里早已弃之不用的法规,能作为立法的唯一渊源并代替宪法和其他现行立法吗?伊斯兰教作为群众的宗教信仰自有其地位并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以此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乃至人们的生活方式的总的指导原则,能取得包括各种观点的穆斯林在内的全体国民的同意吗?这些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宗教应当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还是时代与社会需要适应宗教的模式?这个问题历史已经作过回答,未来还将继续作出回答。
主要资料来源:
1.阿齐兹·阿赫默德:《印度和巴基斯坦的伊斯兰教现代主义》,伦敦,1970。
2.安瓦尔·穆阿札姆:《伊斯兰教与当代穆斯林世界》,新德里,1981.
3.阿沙夫·侯赛因:《埃及、巴基斯坦和伊朗的伊斯兰运动》,伦敦,1983。
4.约翰·埃斯波西托:《伊斯兰教与发展》,纽约,1982。
5.约翰·埃斯波西托:《伊斯兰复兴之声》,纽约,1983。
(文章转自《世界宗教文化》1988年第3期)